天津市出台“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节能考核实行问责制

2011-02-16 12:05
资源节约与环保 2011年3期
关键词:考核内容十二五实施方案

由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改委、市统计局、市国资委等10部门拟定的《天津市“十二五”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实施方案》日前出台,天津市将组织有关专家对相关行业主管部门、各区县政府、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和重点企业集团节能降耗工作开展及目标完成情况进行综合评价和考核,评价考核结果将作为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实行问责制。

《实施方案》指出,天津市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工作组成员包括市经信委、发改委、统计局、国资委、建交委、交通港口局、机关事务管理局、质监局、监察局、公务员局,评价考核组负责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评价和考评。对行业主管部门的评价考核内容中,由天津市发改委每年度下达的行业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30分,体系建设、目标分解落实、监督管理、政策措施落实、节能技术进步、节能宣传培训等节能措施落实情况占70分;对各区县政府考核内容中,天津市发改委每年下达的区县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40分,其他60分包括行业节能推动、节能体系建设、节能监督管理、执行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开展节能监督检查、节能宣传培训等节能措施推进情况;对重点监控耗能企业和重点企业集团,节能目标完成情况占40分,节能工作组织和领导、节能目标分解和落实、节能技术进步和节能技改实施、节能法律法规执行、节能管理工作执行、能源管理体系建设等落实情况占60分。

《实施方案》规定,考核结果未完成的区县,不得新建高耗能项目,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暂停对该地区新建高耗能项目的核准和备案;考核结果未完成的企业,投资项目审批部门暂停其扩大生产能力的投资项目和新增工业用地的核准和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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