朱厚华
(1.水利部综合事业局,100053,北京;2.中国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100044,北京)
水平衡测试是摸清用水现状、挖掘节水潜力、提高用水效率、降低生产成本的有效手段,是开展计划用水、促进节约用水、加强水资源管理的一项重要基础性工作。目前我国各地开展水平衡测试的启动时间不同,开展深度不同,管理基础不同。
我国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是从20世纪80年代开始的。北京、天津、上海、河南、山西、河北等地较先开展了水平衡测试探索。进入90年代,随着探索的不断深入,水平衡测试的法规和标准也不断完善,一些省、市把水平衡测试纳入地方性行政法规、规章中,水平衡测试工作逐渐走上规范化。进入新世纪,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的地区越来越多,但由于种种原因仍然有部分地区未开展此项工作。
目前各地开展水平衡测试的深度不尽相同,各地之间相差较大。如北京目前80%的用水单位都进行了一次以上的水量平衡测试,河南省已对2 000余家企业(或单位)进行了水平衡测试,河北省至今开展了1 300多家。有些省份处于水平衡测试工作的起步阶段,测试数量相对较少,开展范围相对较窄。
水平衡测试管理离不开法规政策基础,水平衡测试工作开展相对较好的省份都有较为完善的规章制度。如《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河南省节约用水管理条例》《江苏省水资源管理条例》《天津市节约用水条例》《上海市节约用水管理办法》,都对水平衡测试作出了有关规定,这为水平衡测试管理提供了重要的法规基础。水平衡测试管理机构是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组织基础,不同地方管理机构不尽相同。《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规定》中规定,北京市节约用水办公室主管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工作,负责对用水单位的水量平衡测试和验收进行管理监督。河北省根据政府部门职责分工,成立了由省发改委和省水利厅共同参加的省水平衡测试工作机构,负责全省水平衡测试工作的组织协调与指导工作。目前各地水平衡测试管理机构大多挂靠水利部门。管理技术人员是开展水平衡测试的人力基础,一些地区已建成了专业化管理队伍。
国家法规政策:水法第七条规定“国家对水资源依法实行取水许可制度和有偿使用制度”。《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60号)规定取用水资源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并界定取水“是指利用取水工程或者设施直接从江河、湖泊或者地下取用水资源”。2008年水利部发布了《取水许可管理办法》,第四十五条规定“取水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根据国家技术标准对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改进用水工艺或者方法,提高水的重复利用率和再生水利用率”。从现有国家法规政策来看,取水单位或个人应当进行水平衡测试,但不是强制性规定,没有界定从公共管网取水的单位和个人是否也应进行水平衡测试。
地方法规政策:在一些省市建立起了水平衡测试法规基础。如北京市政府出台的 《北京市节约用水办法》中规定“用水单位应当采取措施加强节约用水管理,……定期进行合理用水分析或者水平衡测试”。《河北省城市节约用水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城市用水单位应当依照国家标准,定期对本单位的用水情况进行水平衡测试和合理用水评价……”。这些地方规章已明确了用水单位进行水平衡测试是法定义务。另外有些地方还出台了水平衡测试规范性文件,如《天津市水平衡测试管理办法》《北京市用水单位水量平衡测试管理规定》《河北省工业企业水平衡测试方法(试行)》《上海市水平衡测试办法》《深圳市水量平衡测试实施办法》等。
从政策法规上看,在法律法规中需进一步明确水平衡测试的内容,制定出台专门政策,使水平衡测试工作更加规范。
水量平衡测试工作的人力物力投入较大,目前大部分水平衡测试费用是企业承担的,没有财政专项投资渠道。为推动这项工作,有些地方也对做水平衡测试的企业给予适当的补助,但也是杯水车薪。水平衡测试属有偿技术服务,目前全国各城市均没有水平衡测试指导价格标准,缺少完善的定价机制也影响了测试工作。
通过水平衡测试能够全面了解用水单位管网状况,各部位(单元)用水现状,找出水量平衡关系和合理用水程度,以采取相应的措施,挖掘用水潜力,达到加强用水管理、提高合理用水水平的目的。一些企业和个别部门对水平衡测试工作认识不到位,工作主动性较差。
水平衡测试是一项要求很严格的技术性工作,2008年由国家发改委资源节约和环境保护司、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工业一部、全国节约用水办公室提出,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发布了《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对企业水平衡及其测试的方法、程序、结果评估和相关报告书格式进行了规定。虽然水平衡测试的基本原理较简单,但在实际工作中,需要对测试对象的各个设备、车间、工厂的整个用水管网体系进行收支平衡测试,获取数据进行计算、分析,评价有关技术经济指标,找出薄弱环节和节水潜力,制定可行的技术和管理措施。而在实际工作中,每个用水行业的用水结构不相同,用水管网系统复杂,这对测试技术提出了较高要求。
国家应尽快出台有关水平衡测试的有关法规,各地应制定水平衡测试的实施细则和管理办法,对需要进行水平衡测试的用水户和水平衡测试周期进行界定,规范水平衡测试的审查和验收、成果应用等办法等,形成较为完善的水平衡测试管理法规体系。
修编现行国家水平衡测试标准,明确细化用水种类的划分、各级水表的安装率、水平衡数据统计分析等技术要求。地方也应出台符合实际的水平衡测试地方标准,建立完善的水平衡测试技术标准体系。
目前各地承担水平衡测试工作的单位普遍缺乏相应资质,应尽快出台相关资质管理规定,明确承担测试工作单位的资质要求及等级要求,其中关键岗位人员需取得相应资质和岗位合格证书。出台水平衡测试工作收费指导意见,规范水平衡测试市场。
水平衡测试工作的人力物力投入较大,企业作为水平衡测试工作的直接受益方,应是水平衡测试工作的主要投入方。但节约用水也带有很强的公益性,政府应建立水平衡测试财政专项,对水平衡测试单位给予补助,逐步建成水平衡测试单位出资为主、政府补贴为辅的资金投入体系。
节约用水和计划用水管理部门应鼓励用水单位定期开展水平衡测试工作,对于积极开展水平衡测试,并及时整改、完善用水体系的企业,要优先考虑将其评选为节水型企业,同时在下达计划用水方面可适当增加用水量。
政府管理部门应大力宣传水平衡测试的积极意义,使用水单位意识到开展此项工作带来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环境效益,提高开展水平衡测试的积极性和自觉性。同时要加强对水平衡测试实施单位和相关从业人员的管理和培训,确保测试过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1]企业水平衡测试通则(GB/T 12542-2008)[M].北京:中国标准出版社,2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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