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的分工,在普查对象清查登记阶段,水利部珠江水利委员会水利普查办主要负责对珠江流域片的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和海南5省(自治区)水利普查对象清查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和清查数据质量的现场抽查工作。
5省(自治区)均能按照“省、市、县分级负责、各方共同参与”的原则组织实施清查工作,在工作开展方面各有特点。
5省(自治区)均已成立了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及其办公室。贵州省配备了专职技术人员32人;云南省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组、河湖组、技术组、水保组;广东省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和质量控制组,配备了专职技术人员13人;广西壮族自治区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共配备专职人员16人,兼职人员30余人;海南省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下设综合协调组、技术与调查组、数据处理组、培训宣传组、质量控制组、河湖专项普查组、水保专项普查组等7个工作组,共配备专职技术人员14人。
另外,广西壮族自治区组织广西水利电力职业技术学院150多名学生,增援各地水利普查清查数据录入工作。广东省也采取外聘大学生的方式解决工作人员短缺和普查员专业知识不足等问题。
各省(自治区)在组建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基础上,均落实1~3个技术支撑单位,具体实施各项普查工作任务。云南省技术支撑单位为省水利水电勘测设计研究院、水文局及云南师范大学;贵州省以省水文局为技术支撑单位,全面负责实施全省水利普查工作;广西以自治区水电勘测设计院、水文局为技术支撑单位,分别负责相关内容的普查工作(自治区水文局负责河湖基本情况、其余专业由自治区设计院负责);广东省以省水利水电科学研究院为技术牵头单位、省水利电力规划勘测设计研究院和水文局协作配合相关工作,其中省水科院主要负责广东西片区域的技术支持,省设计院负责东片区域的技术支持,省水文局主要负责河湖基本情况的普查工作;海南省以省水利电力建筑勘测设计院及水文水资源勘测局作为技术支撑单位。同时,广东、广西和贵州水利普查办组建了强有力的组织架构,配备了较强的普查工作队伍;2011年3月18日国家级清查工作启动视频会后,及时召开了省级清查工作动员会,对清查工作进行动员和部署,为推动清查工作的顺利开展打下了基础。
为了进一步推动普查对象清查工作,确保清查对象不重不漏,清查数据合理、准确,各省(自治区)在清查过程中均组织开展了事中监督检查、现场技术指导、事后质量抽查等工作。
广西壮族自治区建立工作协调会制度,及时协调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并将水利普查工作纳入年度工作目标考核内容,与其他年度工作同时考核。广东省也建立了水利普查工作考核制度,有效推动了水利普查工作的开展。贵州省由省水文局作为普查工作的实施主体,全面负责全省水利普查的组织推动和技术支持,配备了较强的普查专职人员队伍,对各项普查工作有序组织,有力推进,取得了较好的成效。
地方各级水利普查机构均在清查工作开始前完成了相应的培训工作。通过培训,普查人员基本掌握了各专业普查的内容、方法及要求,为清查表的填报打下了基础。同时,各省级水利普查机构根据各地的实际采取了多形式的水利普查宣传工作,让社会公众对水利普查工作有了一定了解和理解,清查工作也得到了相关普查对象管理单位的支持与配合。
5个省(自治区)省级预算经费共54 627.32万元,目前已落实14330万元,占预算经费的26.2%。
贵州省编制省级水利普查工作经费预算12 000万元(含省补助各市、县经费),财政部门批复省级工作经费3088万元(不含补助市、县经费),目前已落实到位2 800万元。
云南省编制省级2010—2011年经费预算5 200万元,已获财政部门批准,近期将到位3000万元。
广东省本级三年预算额为25 820.2万元,财政部门批复预算为19127.16万元,2011年到位资金2800万元。
广西壮族自治区3年预算为7 462.32万元(含补助市县经费3000万元),目前已落实到位5 000万元(含补助市县经费3 000万元)。自治区财政厅和水利厅联合印发了《广西第一次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
海南省编制省级水利普查工作经费预算4 145.3万元,目前已落实到位730.19万元,2011年下半年计划落实1500万元。
在对象清查阶段,珠委水利普查办根据国务院水利普办的分工和安排,积极开展各项工作。
1.积极做好清查准备及方案编制工作
2011年3月18日,按照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的统一部署,珠委水利普查领导小组成员及珠委普查办人员参加清查工作启动视频会议。会议结束后,珠委普查领导小组立即召开会议对清查工作进行部署,对珠委水利普查清查工作提出了明确的要求,确保水利普查对象清查工作顺利推进。
为了确保水利普查工作有序开展,珠委水利普查办编制了《珠江委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方案》,并经多次讨论修改及珠委水利普查领导小组审定后于2011年4月份上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此外,为了做好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质量现场抽查工作,珠委水利普查办及时制定了《珠江委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方案》。
一是按国务院水利普查办要求完成对云南、贵州两省水利普查的督导检查工作。2011年3月2—7日,珠委水利普查办检查督导组对云南和贵州两省的水利普查工作进行了检查与督导。二是完成对流域部分省(自治区)清查工作的督导检查工作。根据实施方案和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的安排,并结合其他工作,2011年5月初至6月初,珠委水利普查办对云南、贵州、广东及海南4省清查登记工作进行了检查督导。三是对流域相关省(自治区)水利普查台账建设工作进行检查督导。对流域片5省(自治区)1市 (深圳市)水利普查台账建设工作进行检查督导,指导各地开展水利普查台账建设,指出台账建设中存在的问题,并提出整改建议。
珠委水利普查办及时抽调技术骨干,组建了2个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组,于2011年7月16日—8月5日分别对云南、贵州、广西、广东和海南的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成果质量进行了现场抽查,并按选定的县级样区,对15个县级行政区的清查数据进行了现场的复核,并按要求编写抽查报告,及时上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
目前,各省(自治区)正在积极开展清查数据成果修改完善工作,并陆续将修改完善后的清查数据成果上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
为加强与流域各省(自治区)的沟通和交流,珠委水利普查办建立了珠江流域水利普查技术交流QQ群,及时了解和掌握流域各省(自治区)普查工作中出现的问题或困难,对各省(自治区)提出的问题及时给予回答,不能回答的及时反馈至国务院水利普查办,请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给予解决。同时,珠委水利普查办技术人员收集整理基层普查工作遇到的问题,及时与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的技术人员进行沟通交流,寻求解决方案,并将结果及时反馈给各省(自治区)水利普查机构。
珠委直管普查对象包括两类,一是直管水利工程,二是直管水利活动单位。直管水利工程包括水库工程和水电站工程,其中水库工程4个、水电站工程4个,分布于广西、贵州两省(自治区)。直管水利活动单位32个,分布于贵州省(1个)、广西壮族自治区(6个)及广东省(25 个)。
根据普查在地原则,珠委直管普查对象由有关各地组织清查。珠委普查办于2011年3月编制完成了直管普查对象初始名录,并下发相关省(自治区)。
珠委水利普查办及时对相关省(自治区)上报的清查成果中珠委直管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成果进行了审核,形成了审核意见,并将审核意见下发相关省(自治区)。
一是积极完成流域各省(自治区)清查数据成果的复核审验工作。
二是进行流域普查对象清查数据汇总与名录库建设。
三是根据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的安排对流域各地的普查工作进行监督检查与技术指导,并结合检查开展台账建设情况的检查。
四是分别对各省(自治区)第一阶段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普查数据全面获取进行事中质量抽查。
五是组织各专业工作人员参加相关专业的第二阶段国家级培训,深入学习、提高普查业务能力,为下阶段工作的有序开展奠定理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