提振精神 全力以赴保障普查成果质量

2011-02-14 16:41:40
中国水利 2011年18期
关键词:直辖市清查长江流域

编者按: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是一项史无前例的国情水情调查,任务艰巨、困难巨大,在各级水利普查机构的艰辛努力下,对象清查登记工作取得阶段性成果,为水利普查的顺利实施奠定了坚实基础。在普查时点到来之前,各项基础工作依然任重道远。本刊整理编辑了2011 年全国水利普查工作会议上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相应典型市(县、区)的经验做法,以期相互交流、相互促进。

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公室的统一领导下,按照2011年3月18日视频会议的总体部署,通过有力的组织推动,加强数据处理和质量控制,强化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开展培训宣传,想方设法落实普查经费,精心组织,认真负责,积极创新,水利部长江水利委员会水利普查各项工作进展顺利,长江流域各省清查登记阶段工作进度和成果质量总体满足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的规定和要求。

1.进一步明确委内各二级责任单位水利普查工作职责

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涉及6+2+1共9个专业,根据目前长委专业分工特点,长委水利普查工作由委水文局、水保局、长科院、水土保持监测中心站、网信中心、设计院等二级单位分别承担。由于参与水利普查工作单位多,各单位参与的人员情况复杂,委普查办在积极组织协调、全面掌握水利普查技术、认真制定内部管理规章制度及《长江水利委员会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长江流域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手册》等技术文件的基础上,对各单位的具体任务、职责、工作程序等作出明确规定,确保长委水利普查各项工作有序、有效开展。

2.全面收集整理流域水利普查基础资料

根据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的要求,2011年3月,长委普查办认真整理完成《长委直管水利普查对象名录资料》《长委入河排污口审批项目清单》《长委已办理取水许可发证》等,以正式文件(长普查办函〔2011〕1号)下发给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普查办,积极协助配合当地水利普查机构开展水利普查工作。

3.积极开展长江流域各地水利普查工作督导检查

2011年3月初,委领导率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第五督导组,分别对湖北、四川两省四地五县(市)水利普查工作进行督导和调研,重点检查水利普查机构建立、职责分工落实、技术支撑单位落实、普查培训、经费落实、普查基础资料收集、台账建设、普查硬软件环境建设等工作情况,提出了督导意见报国普办,有效地促进了各省水利普查工作。

初步统计,自2010年5月水利普查试点工作全面开展以来,长委普查办多批次组织委内专家180人次、累计100多天赴长江流域内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51个地(州)53个区(县)开展了指导检查和调研工作,基本掌握了当地水利普查工作情况,有效地促进了各地水利普查工作的顺利进行。

4.认真做好水利普查台账建设对象名录汇总审核工作

根据《关于抓紧开展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台账建设对象名录汇总审核工作的通知》(国普查办 〔2011〕24号)要求,长委普查办认真制定审核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委水利普查二级责任单位有关技术人员组成4个审核专家组,于2011年3月底至4月底,对湖南、江西、重庆、四川、西藏、湖北等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5个区县水利普查台账建设对象名录汇总进行了审核和抽查。国务院水利普查办有关领导和专家亲自参加了审核指导。本次审核工作方式方法、审核效果受到国务院水利普查办有关领导的充分肯定和高度评价,较好地指导了各地水利普查台账建设工作。5月11日,长委普查办以正式文(长普查办〔2011〕4号),向国务院水利普查办报送 《长江水利委员会对湖南等六省(自治区、直辖市)台账建设对象名录汇总审核工作报告》,同时抄送相关省级水利普查办。

5.基本完成长江流域河湖基本情况清查阶段工作

2011年4月底,长委普查办组织召开了长江流域(片)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跨界河流情况普查协调会,对长江流域(片)跨界河流名录及主要参数进行了核对,对跨省界河流的普查工作进行了安排、协调。

5月中旬,长委普查办组织对委属有关水文站(或水位站)名称位置、观测项目、设施状况等指标抽查,经抽查核对,抽样样本数据达标,各项指标达标。

从5月底开始,在国普办、部水文局的统一部署和领导下,在青海、西藏有关部门和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协助下,长委普查办、委水文局对西藏纳木错湖和青海扎陵湖湖容测量工作进行了实地考察,编制了湖容测量技术方案,至8月底已全面完成对西藏和青海河湖实地测量外业工作。目前,正在进行青海湖和纳木错湖湖容内业整理工作。

6.大力开展长江流域水利普查技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

为切实推动长江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普查工作,全面提高各地水利普查技术水平,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和国家级水利普查技术支撑单位的大力支持和帮助下,2010年9月底,长委普查办在江苏省太仓市召开了长江流域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试点工作经验交流及专业数据质量控制研讨会;2011年1月25日,以长委的名义在武汉组织召开了长江流域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工作会议。

自2010年11月正式颁布《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实施方案》至2011年7月,长委普查办先后组织召开了长江流域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河湖基本情况、地下水取水井专项、灌区专项、水利工程基本情况、经济社会用水、河湖开发治理保护、行业能力建设等7个专题水利普查技术研讨和工作经验交流会。特别是对象清查数据成果通过国家级第一次审核抽查后,长委又组织召开了长江流域水利普查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水利普查数据处理技术研讨会。

7.认真学习贯彻水利普查工作有关规定

为了切实搞好水利普查工作,2011年上半年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组织制定了水利普查工作一系列规定和实施细则,如《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工作细则》《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区划编制与使用规定》《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空间数据采集与处理实施方案》《关于印发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档案管理办法的通知》《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质量控制工作细则》《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上报和验收管理办法》等,长委普查办均能及时组织集中学习,并结合实际进行研讨,更好地指导长委及长江流域水利普查具体工作。

8.全面完成对江西等六省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抽查工作

按照国普办的安排,2011年7月22日至8月底,长委普查办赴江西、湖北、四川、湖南、重庆、西藏等6省(自治区、直辖市)开展了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数据质量抽查工作。

长委高度重视该项工作,精心组织,认真负责,及时制订了抽查工作方案,积极组织委水资源保护局、水文局、长江科学院、网络与信息中心、长江设计院等委属水利普查二级责任单位近30位专家,组成3个现场抽查工作组,对6个省(自治区、直辖市)18个区县36个乡镇72个村清查数据成果进行了现场抽查复核。抽查期间,工作组专家与抽查样区普查技术人员按专业进行充分沟通和交流,详细查阅资料,核对数据,深入现场,冒着盛夏酷暑,特别是赴西藏抽查组专家,深入了高达4 700 m的岗巴县及其乡村抽查,克服严重的高原反应,圆满完成了本项工作,及时向国普办报送了对象清查国家级数据质量现场抽查情况报告,并抄送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普查办。国务院水利普查办派员较好地指导了现场抽查工作。

9.切实加强水利普查预算和资金管理

为了加强水利普查预算和资金管理,长委普查办在收到《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经费使用管理办法》后,及时转发至委有关二级单位遵照执行。委普查办组织了委内财务、审计人员对各单位2010年水利普查经费使用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在2011年上半年水利部组织的审计中,长委2010年水利普查资金使用情况总体符合有关规定。

2011年4月底水利部下达2011年预算控制数后,委普查办组织各单位及时编制了项目申报书和实施方案报水利部,并根据上报的实施方案,抓紧开展款项支付的相关准备工作,如拟定租房、委托业务合同,开展设备采购询价等。5月,水利部预算督导组来长委检查指导水利普查预算有关情况,委普查办认真向水利部预算督导组和分管副主任汇报了长委水利普查工作情况及2011年水利普查预算有关情况。9月13日,长委水利普查设备100tb数据存储器公开招标投标工作完成,与东软公司签订了合同。虽然目前水利普查资金支付进度有所滞后,但对9月底达到序时进度充满信心。

10.下一步工作安排

长委普查办将在国务院水利普查办的统一领导和部署下,继续加强协调,督促、指导长江流域片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普查机构,全面做好各项工作。

一是进一步强化长委对长江流域水利普查工作指导、推动、协调和督促检查职能。长江流域地域广,省份多,地区情况差别大。长委普查办将继续组织委属水利普查各二级责任单位,积极主动与流域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各级水利普查机构一道,采取多种形式,密切联系,及时沟通,积极协调,认真负责,力争形成长江流域水利普查团结协作、互相支持、共同促进的良好氛围,为完成高质量的长江流域水利普查数据成果而努力工作。

二是切实做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成果复核审验工作。按照《关于集中力量做好对象清查成果复核审验有关工作安排的通知》要求,根据《第一次全国水利普查对象清查成果复核审验工作方案》,针对第一次上报数据现场抽查发现的各类问题,长委近期将认真组织对流域内20个省(自治区、直辖市)清查数据质量整改情况、各类普查对象的准确性、特别是跨省普查对象的归并情况的检查,逐一核定流域内各类重点普查对象,分析各类普查对象数量、结构及分布的合理性。

三是积极组织委内有关单位参加第二阶段国家级水利普查培训。

四是进一步加强长委水利普查“三直”项目的组织实施。目前,完成了直管工程、直属单位普查对象清查工作,建立了直管工程取水口动态台账,积极与普查对象所在地县级普查机构机型沟通和对接。下阶段将进一步加大力度,全面获取长委 “三直”项目普查静态指标和有关动态指标数据,在2011年年底前完成普查数据的报送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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