姚宛艳,徐海洋
灌区专项的普查对象共有两个,分别是以村为单元的灌溉面积和总灌溉面积在50亩(3.33 hm2,下同)及以上的灌区。
(1)灌溉面积
包括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未含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省)全部的灌溉面积。该普查对象对应P701普查表,是以村为单元开展数据采集,然后以县级、地市级、省级直至全国进行逐级统计汇总。
(2)灌区
总灌溉面积在50亩及以上的灌区。其中:
50(含)~2000 亩(133.3 hm2,下同)灌区只普查灌区名称、灌溉水源工程类型与总灌溉面积,该类对象只填报清查表Q701表即可。
2 000亩及以上的灌区需要详细普查灌区基本情况和灌排工程设施,因此,在填报清查表Q701表的基础上,应进一步开展数据采集工作,如实填报P702—1~P702—4普查表。
两个普查对象都对灌溉面积类的指标进行了普查填报,指标的定义一致,其工作流程和数据采集渠道有所不同。“灌溉面积”作为一个普查对象,是以村为单元开展普查,没有规模限制,也不与灌区挂钩;第二个普查对象“灌区”,其普查重点是灌区的规模和灌区范围内的灌排渠系,灌溉面积是指该灌区水源及渠系控制的灌溉面积,只是灌区普查中一个反映灌区规模的指标,不以行政区域而分割。当灌区的范围与某级行政边界完全重合时,两者的灌溉面积才有可能相等。
①对灌溉面积进行普查,内容包括总灌溉面积、不同水源工程的灌溉面积、井渠结合灌溉面积、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面积、喷灌面积、微灌面积、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等。
②对2011年12月31日之前所有已建 (包括续建配套节水改造灌区)的总灌溉面积50亩及以上的灌区进行普查,包括国家、集体、企业、个人所建灌区。普查内容包括灌区基本情况、灌排工程设施。
③机电井灌区在地下水取水井专项普查中进行了调查,在本专项普查中不再填报机电井灌区。
④由于水源条件或灌溉系统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灌溉功能丧失,或连续超过5年没有使用的灌区及灌溉工程不进行普查。
(1)不重不漏
灌区普查,重点强调“不重不漏”。不重不漏,主要是指灌区范围、灌区范围上的灌溉面积,渠系以及渠系建筑物。任何灌区,不管规模多大,不管隶属于谁,灌溉面积不得交叉、重叠统计,也不能漏报。
(2)尊重历史,符合现实
实际中的灌区,错综复杂。很多灌区由于曾经合并或分拆,或者行政管理的变更,难免存在一些比较模糊或者有异议的控制区域。因此,处理这些问题时,需要各级普查机构,组织灌区各相关单位,在坚持“不重不漏”原则的前提下,按照“尊重历史,符合现实”的原则,根据具体情况,客观合理地处理好这些问题,以便于准确合理地采集灌区普查数据。
在对各省上报的清查成果审核时,灌区专项采用的审核主要包括数据完整性审核、数据有效性审核、数据合理性审核和数据可靠性审核。其中:
数据完整性审核主要审核清查表的必填指标数据项,是否在应填写的条件下全部填报,不存在遗漏项。
数据有效性审核主要审核跨县灌区归并前后填报的灌区名称、灌区管理单位、隶属关系等是否一致。
数据合理性审核主要审核清查表指标数值的取值是否合理,对象是否与实际情况相符。凡是水源工程类型只为机电井的灌区视为不合理,跨县灌区在省级都未进行归并视为不合理,万亩以上灌区管理单位隶属为村疑似不合理。
数据可靠性审核主要审核清查对象及清查结果是否可靠,主要采用普查数据、2009年各省上报的万亩以上灌区名录、《全国大型灌区续建配套与节水改造规划》、各省上报的 “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 ‘十二五’规划”进行对比分析,初步判定上报数据的可靠性。采用这种方法,并不是要求在名录和规划中所有相关灌区信息必须在普查中填报,而是把以前的统计数据作为分析的辅助手段进行甄别是否存在漏报、重报现象。
(1)确定性问题
灌区名称、管理单位名称填写不规范;水源工程为纯机电井的灌区填报了清查表;跨县灌区未能归并或是归并不完整;经济社会用水调查和灌区专项普查中不一致。
(2)质疑性问题
出现很多不在规划和名录范围内的灌区,部分灌区灌溉面积与以往相比差别很大。
①灌区名称和管理单位名称不规范的,应按照规范名称填写。跨县灌区中所属各县所填写的灌区名称、灌区管理单位、隶属关系等不一致的应进行修改,按照方案要求进行填写。
②水源工程类型只为机电井的灌区应进行复核,如确为纯井灌区应进行删除。
③选择跨县但未进行归并的灌区应进行复核,如确属跨县,需进行归并。
④按照经济社会用水调查的审核意见,复核两个专业中万亩以上灌区名称及面积不一致的灌区。
⑤隶属关系为村的万亩以上灌区应审核确认其隶属关系是否正确。
⑥与名录和规划面积相差较大的万亩以上灌区应进行复核,逐一说明灌区范围,分析差别大原因。
⑦对于在规划和名录外的万亩以上灌区,应重点进行复核,对灌区的范围、设计情况、管理单位名称、隶属关系等情况进行逐一说明。
清查的目的在于摸清灌区的基本信息,建立灌区名录,确定灌区普查对象、普查表填报单位,为灌区普查培训、普查表发放等工作奠定基础,保证普查工作顺利实施。因此,在清查阶段应完成以下工作:规范灌区名称,为建立灌区名录库,开展普查填报奠定基础;明确灌区范围,实现灌区普查的不重不漏,确保灌区范围内的相关普查数据的正确采集;明确灌区管理单位名称及联系人,确定灌区普查表的填报单位。
(1)灌溉面积采集
我国目前关于灌溉面积的统计数据主要来源于土地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关于耕地统计数据的计量单位,部分地区存在统计亩、习惯亩、上报亩等不同标准,这给灌溉面积的数据采集带来一些困扰。
因此,我们要求灌溉面积的数据采集应能反映该地区的灌溉能力,在充分考虑土地登记资料、土地承包租赁协议、粮农补贴面积、基本农田面积、第二次全国土地调查等资料,进行对比核实,并结合本村近期土地变化等实际情况进行调整后得出。灌溉面积的计量单位统一采用亩,一亩等于667m2。灌溉面积要求按照标准面积进行填报。
(2)跨县灌区普查
对于跨县级及以上行政区的灌区(以下简称“跨县灌区”),按照“在地原则”,以县为单元开展普查。普查工作由地或省级普查机构组织,跨县灌区管理单位协助,各受益县普查机构填报普查表。
在灌区普查填报时,灌区无论规模大小,无论跨县与否均填报同一套表,即P702系列表。由于跨县灌区存在管理情况复杂,多数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专业管理和群众管理相结合的管理体制,各县级普查机构不能完全掌握灌区的渠系情况;跨县灌区普查填报时要求部分指标分县填报,但涉及灌区整体情况的指标只能由其中的一个县填报等诸多问题,因此在跨县灌区的组织填报中,省或地市普查机构发挥好组织和领导作用,同时要求跨县灌区管理单位履行其职责,协助县级普查机构做好跨县灌区的填报工作。
水利普查总体方案中明确了跨县灌区的主要职责,主要内容包括:
负责本灌区普查基础数据整理工作;配合省、地、县(市、区)普查机构确定灌区边界和跨界工程属地;向县级普查机构提供普查所需的由灌区掌握的相关基础数据;配合同级普查机构指定灌区范围内某个县作为灌区设计灌溉面积、水源工程类型、普查年降水情况、管理单位名称等综合指标的唯一填报单位;复核、汇总灌区各地、县级的普查数据等成果;配合同级普查机构完成灌区普查成果的验收上报。
在灌区对象清查阶段,跨县灌区出现了各地灌区名称填报不规范,灌区没进行归并或是归并不完整,归并前后数据不一致等问题,因此,跨县灌区在数据采集和汇总审核时应注意以下问题:①省、地市级普查机构应高度重视跨县灌区普查,细化灌区普查方案;②要充分发挥跨县灌区管理单位在普查中的作用,做好数据整理、指导、协调和数据审核工作;③为确保灌区数据的采集,没有确定综合指标填报县的,应尽快确定灌区的综合指标填报县;④加强各地的填报指导,确保各县填报的数据可以累加;⑤在地市级及省级归并时要做好审核工作,利用工作底图,对比原有的规划、设计报告等进行认真复核;⑥地市级或省级普查办应根据工作需要,组织召开工作协调会,由灌区普查的技术支撑单位、灌区管理单位和各受益县参加,对灌区填报进行统一布置,对有争议的问题进行讨论并确定解决方案。
(3)小流量渠道的流量判断
灌区专项要求普查设计流量在0.2 m3/s以上的灌溉渠道和灌排结合渠道,对于灌区内一些大的渠道,大部分都有相应规划和实测的资料,但对于很多的小型渠道来说,流量没有进行规划或计量过,数据采集难度较大。在水利普查总体方案和灌区专项培训教材中提到了渠道流量的获取方法,包括利用现有的水工建筑物量水、实际测流、按照明渠均匀流估算、按照灌溉面积推求等各种方法,这些方法专业性较强,对于参与水利的部分县级普查员来说,或多或少都难免会存在一定的困难。
因此,建议各省、地市、县级普查机构和相关灌区专管机构,组织水利技术人员,对本区域、本灌区内渠(沟)道,参照以上所述各种测流方法,结合本地区自然地理、渠(沟)道综合状况,编制一些简单易行的实际流量估算手册(表格),以便基层水利普查员能根据渠(沟)道现场状况,通过查表的方式估测渠(沟)道的实际过流能力。比如,或以渠道断面为主结合地形坡度,或以灌溉面积结合区域种植结构和灌水状况,等等。
(4)灌区普查与地下水取水井关系
为了避免与地下水取水井专项的重复普查,灌区专项普查不普查纯井灌区,需从地下水取水井专项中提取“控制灌溉面积”在50亩以上的“井灌区”作为纯井灌区普查成果。只有对规模以上机电井相关指标的正确填报,才能在井灌区普查成果提取时做到不重不漏。
因此,在清查阶段应首先明确灌区范围,灌区范围内的井灌面积已作为灌区面积的一部分,该机电井在填报P801“规模以上机电井普查表”时,灌区类型选择为“井渠结合灌区”,与之相反,灌区范围外的灌溉机电井,灌区类型为“井灌区”。
(1)灌溉面积汇总
灌溉面积通过简单累计即可实现汇总。主要方法是将灌溉面积普查表(P701)中的村数量、总灌溉面积、不同水源工程的灌溉面积、高效节水灌溉面积(低压管道输水灌溉面积、喷灌面积、微灌面积)、2011年实际灌溉面积等指标进行累加,获取各行政区域上的相关数据。
(2)灌区汇总
灌区汇总方法较为复杂,包括了简单累计、分级汇总和灌区归并等方法,其中的归并方法适用于跨县灌区。
对于非跨县灌区,灌区数量、灌溉面积、是否跨县、管理单位类型、隶属关系、规模、主要水源工程等指标进行简单累计汇总即可,但渠沟道类的指标则需要按照规模分级汇总,其中灌溉、灌排渠道分 100m3/s以上、20(含)~100m3/s、5(含)~20 m3/s、1(含)~5 m3/s、0.2(含)~1.0 m3/s 不同流量级别对渠道数量、长度、建筑物数量的指标进行汇总;排水沟道分 200 m3/s以上、50(含)~200 m3/s、10(含)~50 m3/s、3(含)~10m3/s、0.6(含)~3.0m3/s不同流量级别对沟道数量、长度、建筑物数量等指标进行汇总。
对于跨县灌区,应将灌区普查“是否跨县”选择为“是”中“1.灌区名称”一致的灌区进行合并,并需要判断在本级归并后灌区是否已归并为完整灌区。地市级和省级普查机构应做好跨县灌区的归并和审核工作。
(3)灌区专项普查技术报告
除了按照国普办统一要求提交相关的汇总上报技术文件外,灌区专项要求同时提交灌区专项普查技术报告,通过该技术报告,将灌区专项的普查成果与现有的行业管理实现衔接。
灌区专项普查技术报告主要内容包括:本次普查数据结论;行政区内灌溉面积数据采集依据,与统计公报的对比情况;全国大中型灌区规划中的灌区普查情况(如更名、拆分、合并、近5年没灌溉等情况);水利发展统计公报中的灌区普查情况(如更名、拆分、合并、近5年没灌溉等情况);规划及统计公报外的万亩以上灌区普查情况。
(4)普查成果审核
完备性审核:主要审核上报成果是否齐全、完整,纸质材料与电子数据是否一致。
规范性审核:主要审核各类普查表填报是否完整、填写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填写格式是否规范等。
一致性审核:主要审核录入数据与纸质表数据是否一致、普查表数据与空间数据是否一致等。
全面性审核:主要审核普查对象是否存在漏报、重报,如是否出现大灌区套小灌区,同一块灌溉面积被重复填报的情况。
可靠性审核:主要审核普查指标数据来源是否可靠,具体包括测量数据是否符合误差范围,查阅数据的资料来源是否符合实施方案要求。
合理性审核:主要审核普查指标数值的取值逻辑是否合理,关联对象指标取值是否协调,汇总成果是否准确等。
关联性审核:相互关联的普查对象相关指标间填报是否一致。主要包括:与地下水取水井专项,与社会经济用水情况调查,与水利工程基本情况普查,灌区专项普查内部各指标。
实施方案将灌区定义为:单一水源或多水源联合调度且水源有保障,有统一的管理主体,由灌溉排水工程系统控制的区域。由于水源条件或灌溉系统发生变化等原因造成灌溉功能丧失,或连续超过五年没有使用的灌区及灌溉工程不进行普查。纯井灌区不在灌区专项普查中普查。
但在灌区清查时,部分省区市对灌溉功能已丧失或连续超过五年没有使用的灌区进行了清查,并上报了灌区名录,要求对这类型灌区进行普查。同时要求对实现了统一管理的大中型纯井灌区进行普查。
经研究决定,各级地方水利普查机构应按照实施方案关于灌区的定义和范围开展灌区普查,普查范围外的灌区不进行普查表的填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可根据本省区的实际需要,对连续超过五年没有使用的灌区及灌排工程设施进行普查,对大中型纯井灌区进行普查,并形成这类型灌区的名录和普查成果,但该类型灌区不要求录入到普查数据库系统中。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在普查数据上报时,对这类型灌区可形成专门的文字材料说明一并上报。
在平原河网地区灌区普查时,存在着灌排两用河道重复普查的问题。在河湖基本情况普查中,灌排两用河道作为河流进行普查,在灌区专项普查中又作为渠道进行填报。
为解决上述重复填报的问题,经研究决定,平原河网灌区内以排涝为主且作为河道管理的河道,不作为渠道统计;以灌溉为主且作为渠道进行管理的河道,应作为渠道统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