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万俊
(河北省滦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滦平 068256)
浅谈定点屠宰场检疫
王万俊
(河北省滦平县动物卫生监督所,滦平 068256)
近年来,“瘦肉精”、“毒奶粉”、“地沟油”事件的频繁出现,食品安全倍受社会普遍关注。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和《生猪屠宰管理管理条例》,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滦平县实行生猪“定点屠宰,集中检疫”以来,对动物疫病的传播、蔓延起到了有效遏制作用,保护了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在动物防疫监督过程中发现,由于生猪定点屠宰还处在逐步完善阶段,定点屠宰管理工作中还存在诸多方面的问题。为有效加强对屠宰场的管理,本文将对定点屠宰场检疫管理工作谈几点建议,供同行探讨。
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场日屠宰生猪实际数量,派驻相关数量的检疫人员实行驻场检疫,分设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2个组,宰前检疫设置宰前检疫室和物资储藏室各1间;宰后检疫设置宰后检疫室、化验室和物资储藏室各2间。分别负责宰前检疫和宰后检疫,并负责耳标摘除、头部检疫、内脏检疫、胴体检疫、复检盖章、出证等工作。为加强检疫人员的管理,要制定相关管理制度,严格实行请假假制度、休假制度和考勤制度,对不服从管理、发生违纪的检疫人员视其情节给予警告、批评教育、罚款、通报批评等处理。
根据工作需要屠场设有屠场检疫组长1人和副组长2人,检疫组长负责整个屠宰场检疫工作并主要侧重于宰后检疫工作;1名副组长主要负责宰前检疫工作,1名副组长协助检疫组长负责宰后检疫工作。检疫负责人同时还承担各自的岗位具体工作。
屠宰场(尤其是屠宰加工车间)力求宽敞明亮,布局科学合理。办公区、生产区、饲养区3区明显分开;活猪与产品各行其道,但又相互连接便于检疫。必须设立宰前检疫观察间、病害肉停放间及无害化处理设施(如高温处理锅),便于对进场动物进行观察和检疫、及时处理不合格动物及其产品;设立污水污物排放处理设施;设立粪便及内容物发酵处理设施;设立场区出入消毒设施,屠宰场进出场大门应设立与大门同宽的消毒池和消毒草垫对过往车辆车轮、行人鞋底进行消毒,可选用耐有机物、耐日晒、不易挥发、消毒力强的消毒剂,如2%苛性钠等,消毒池应每3天次更换1次消毒液,同时,要加强对储存待宰间、屠宰车间、隔离车间、粪便、污水等的消毒。配备快速、先进、便捷的疫病监测诊断仪器,逐步提高动物检疫现代化、科学化、规范化、信息化水平,进而保证生猪定点屠宰的质量。
(1)严把进场关。凡进入定点屠宰场的生猪,外县凭《出县境动物及动物产品合格证》、《防五证明》和《消毒证》进场;境内凭所在乡镇畜牧服务中心开据的《动物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方可进场。
(2)严把标识关。凡进入定点屠宰场的生猪必须佩带耳标标识。
(3)严把活检关。凡进入定点屠宰场的生猪必须健康无疫,经检疫不合格的动物及动物产品,由经营者在动物检疫员的监督下销毁。对染疫的生猪将严格按照《重大动物疫病处置办法》处理,处理销毁所需费用由经营者承担。
(4)严把宰杀关。定点屠宰场必须宰杀经宰前检疫合格的动物,未经宰前检疫,擅自宰杀的将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5)严把交易关。坚决杜绝在定点屠宰场从事活畜交易活动。
(6)严把消毒关。按照要求每天必须做好屠宰场的消毒工作,并做好记录。
对入场检查、待宰巡查检出的病死猪、染疫猪以及宰后检疫检出的病害猪肉、猪产品,严格按照《病害动物和病害动物产品生物安全处理规程》(GB16548-2006)规定,由驻场检疫人员监督屠宰企业的工作人员暂存在病害生猪产品冷冻储藏室,存放到一定数量后由屠宰企业安排专车运送到无害化处理场集中销毁处理,整个无害化处理过程由驻场检疫人员全程监控。同时,根据《生猪定点屠宰厂(场)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管理办法》(商务部、财政部2008年第9号令)的规定,认真做好病害猪无害化处理的审核签字,确保病害猪损失补贴和无害化处理费用补贴能够准确无误地补贴到屠宰企业、病害猪货主,进一步推进无害化处理工作的开展。
(1)屠宰检疫员和肉品检验员不认真履职,致使未经产地检疫、未佩带耳标、染疫生猪进场及此类生猪产品出场的,将追究检疫员和检验员的责任,依照有关法律、法规严肃处理。
(2)定点屠宰场出场未经肉品品质检验或者经肉品品质检验不合格生猪产品的,轻者批评教育,重者由商务主管部门责令停业整顿,没收生猪产品和违法所得,并处货值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货值金额难以确定的,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严重后果的,取消其生猪定点屠宰场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屠宰场管理制度不到位;屠宰场屠宰的生猪不进行编号和有关台帐登记不详细,不及时;票据管理不严,场外开票和“无害化处理”不能严格按相关规定落实到位;出场肉品没有加盖肉品品质检验合格印章;屠宰场环境卫生差,生猪存栏、屠宰车间日常消毒工作不及时、不够彻底;屠宰场违背屠宰经营户意愿统收生猪小货,或违反物价政策超标收费等情况,将视情节轻重,由市定点办给予适当的经济处罚。
总之,为了确保人民群众吃上“放心肉”,保护畜牧业的健康发展和人民的身体健康,必须严格执行《动物防疫法》、《生猪屠宰管理条例》,加大对生猪定点屠宰场的管理工作的力度,使屠宰场的管理走上制度化、规范化的轨道上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