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建玲,郝 涛
(湖北省襄阳市药品检验所,湖北 襄阳 441021)
有资料显示,近年来在我国的一些报纸、电视、电台等媒体上播出的广告中,药品广告占了28%,这些广告中假、虚、劣的不少,为假劣药品的泛滥推波助澜。虚假药品广告的泛滥,严重扰乱了我国的药品市场,影响了我国的国际声誉,损害了广大人民的身体健康,已成为一大社会公害。
1.1 虚
药商在发布药品广告时,把药品的功效说得天花乱坠,如:把只能起缓解作用的药品宣传成能“治愈”,把必须长期服用才能有效的说成“立竿见影”,把必须手术治疗的说成“服此药即可治愈”,等等。笔者是药品检验所的一名职工,对药品知识尚有一定了解,但也受到了虚假药品广告的诱惑。笔者是一名过敏性鼻炎患者,长期以来,因忍受不了鼻炎的折磨,在大小医院接受了多种治疗,但都治标不治本,只能缓解而不能治愈。3年前,看到一家省级大报刊登的一种叫“撒其尔”的药品广告,称“3个疗程治愈不反复”“传统中药治鼻炎没有副作用”,便抱着试一试的想法,花200多元买了3盒这种药,但打开一看,外包装里边还有一种中药名称的包装,这种中药的效用只是一般的消炎祛火,服完3盒药,喷嚏照样打,鼻涕照样流,竟一点儿作用也没有。
1.2 假
一是制假贩假。湖北仙桃一农民用玉米粉、淀粉加上消炎药混合后制成胶囊,包装后宣称可治疗癌症,通过在电视、报纸上发布广告等手段,销往全国各地,几年后发财致富。后来附近农民纷纷仿效,这个地方成了远近闻名的假药集散地。二是以食品充药品。调查发现,有的违法广告中宣传的治疗多种疾病的根本不是“国药准字”号药品,而是“卫食”字、“国食健”字或是“卫消”字的产品,不具有治疗疾病的功能。这些违法广告不仅给群众造成经济损失,而且还贻误其病情。三是将一般药品、食品标谤为“藏药”“苗药”“蒙药”等传统药物,宣称有特殊疗效。
1.3 乱
虚假药品广告除了在正规媒体上发布以外,还采用自印传单、自印报纸、在农村的民房外书写、在互联网上建非法网站等手段发布,这些“药品广告”的危害性十分严重。
2.1 法律缺位
我国虽然有《广告法》,但却把药品这种特殊商品的广告混同于一般商品广告管理,显然极不合理。同时,在法律执行的过程中发现,《广告法》存在着法律条文不完善、出现监管真空等问题。如《药品管理法》第六十条规定:药品广告的审批部门为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药品广告须经企业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发给药品广告批准文号;未取得药品广告批准文号的,不得发布。第六十二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进行检查,对于违反本法和《广告法》的,应当向广告监督管理机关通报并提出处理建议,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应当依法做出处理。《广告法》第六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是广告监督管理机关。可以看出,药品管理部门执行的是审批权和监管权相分离的行政管理体制,从执行情况来看,这种监管体制暴露了较大的问题:一是药品广告的审批权在省级药监部门,而监管部门都是县级以上工商部门;二是省级药监部门对广告检查的权限也仅限于“其批准的药品广告”,未经其批准的药品广告,省级药监部门就无权审查,市县级药监部门既无审批的权力,亦无检查的权力,而药品广告中非常普遍的问题则是未经审批擅自发布的广告[1];三是省级药监部门对其批准的药品广告检查后,如果发现违法情况,只能向工商部门通报,提出处理建议,而无直接处理的权力。这样致使药品广告出现了“管着的看不到,看到的管不着;审批的不管,监管的不批”的现象。
2.2 监管失严
根据《广告法》的规定,只要不构成犯罪,对于广告主、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违法广告的行政处罚也就是“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或者“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这种处罚力度即使到位,对违法广告的受益者来说,也根本无关痛痒。
2.3 道德缺失
改革开放以来,虽然物质生活越来越丰富,但人们的精神世界却越来越浮躁,少数人对财富的追求已经陷入一种不择手段的病态。除了一些人采用虚假药品广告诈骗犯罪以外,媒体也在虚假药品广告的发布中扮演了不光彩的角色。近年来,药品广告成为各类媒体主要的收入来源之一。据统计,中国报业广告中有25%收入依赖医药行业[2]。对于广告发布者,他们并不是不能判断“有效率100%”“彻底治愈”等广告词语的荒谬与虚假,只是由于经济利益的驱动,使他们放弃了“把关者”应有的责任,对广告发布的真实性、合法性审查把关不严,为虚假药品广告发布开启了方便之门,以至于推波助澜。对于监管部门,由于投鼠忌器,一般也不会对掌握话语权的媒体进行处罚,这使得一些媒体放松了自律,频频“顶风作案”。
2.4 官商勾结
近些年来,极少数腐败官员不但对药品广告市场的乱象不管不问,而且为了一己私利,和不法药商狼狈为奸,使虚假药品广告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药品市场,使广大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受到了极大影响。
3.1 把药品广告和其他广告的管理区分开来
可设立专门的“药品广告法”。药品是一种关系到人民身体健康的特殊商品,我国虽然有《药品管理法》,但对于药品广告的管理,却混同于一般的商品列入“广告法”的范畴,这显然有悖于我国“民生第一”“人的生命高于一切”的执政理念。因此,研究设立专门的《药品广告法》,或在《药品管理法》中单列一章,把涉及药品广告的审查、监督、发布及违法处罚专门立法,是必需的,也是必要的。
3.2 加大对虚假药品广告的处罚力度,提高违法成本
笔者认为,目前实行的对虚假药品广告的处罚措施远远不能对违法者起到威慑作用,“乱局必用重典”。为此,建议:对于虚假药品广告造成人身伤残、死亡的应引入死刑机制,对蓄意夸大药品功效的以诈骗罪论处,对以营利为目的违法发布虚假药品广告的药品厂家、经销商、媒体要罚到倾家荡产。
3.3 建立药品广告“禁区”,禁止药商自制、自发小广告
禁止明星代言药品广告,禁止药品广告中“治愈率”“有效率”等字眼,禁止以食品代替药品的广告。如涉禁区,则依法严惩。
3.4 建立药品广告发布责任制
药品广告的管理要有专门的部门,要建立专人专职专责管理制度,药品广告的管理应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一家负责,出了问题要把板子打到一个部门的屁股上。同时要规定,药品广告发布一定要由药品检验和广告审查责任单位和责任人签名,签名要和广告同时发布。
3.5 建立药品广告发布必检制
药品检验所对药品质量的检验,是确定药品质量优劣的科学和公正的必要程序。因此,药品的效用必须由药品监管部门说了算。药监部门要建立药品广告接受-药品检验所检验-专家对广告关键字眼审查-批准发布等严格的审查程序和制度。
[1]任永明 .药品广告存在的问题及对策[EB/OL](2009-07-05)[2009-07-27].http://www.qqhrjjjc.com/llyj/2010/827.
[2]马春梅 .虚假药品广告的成因及对策[J].中国民族民间医药,2010(5):53-5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