卢 昊
(解放军后勤工程学院,重庆400030)
目前,众所周知设计变更已是工程建设中存在已久的普遍现象,一般情况下,它的涉款金额为结算价款的3% ~12%,有的甚至高达60%,对工程造价影响很大。然而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由于诸如设计阶段控制不当、建设方管理不严、其他因素等原因影响(表1),一些建设工程项目设计变更发生得过频过多,造成了工程造价“三超”现象愈演愈烈的结果,因此设计变更控制对施工造价控制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如果控制不力,就可能突破标底造价,形成被动局面。现结合自身工作学习实践,就建设项目工程设计变更控制谈点肤浅看法。旨在减少设计变更,提高投资效益。
表1 设计变更因素分类
1.1.1 设计本身原因
设计阶段是处理技术和经济关系的关键环节,因而是设计变更控制的源头,如果抓得不好,即便后期做再多努力,也只能是事倍功半,增加设计变更。通常情况下设计费用只相当于建设工程全过程费用的1%以下,但对于工程影响程度却占75%以上,真可谓设计乃控制工程建设变更之大事,不可不察也。工程设计特点是周期长,涉及的经济关系和法律关系较多,受自然条件和因素的影响较大,导致项目的实际施工情况与招投标时不同而发生变更,其中包括工程量变更、工程项目变更、进度计划变更和施工条件材料变更等,这些最终往往要求设计变更,有时甚至停止施工等待变更,这无疑将会增加损失。
1.1.2 设计人员设计估计不足因素
在市场经济竞争激烈的情况下,设计人员为满足建设方投资方的要求,为了赶进度时间,设计较为仓促匆忙,只强调设计产值,对设计方案的经济性安全性不够重视,对设计产品是否合理考虑甚少,因而设计深度广度不够,设计需求分析不细,导致后期施工中被动调整设计方案,设计变更增多当然就“应运而生”。以上这些都极易造成大量的变更,同时实践证明设计阶段控制不严造成的变更也是引发擅自签证、随意签证、恶意签证、含糊签证等行为的最大源头。
工程签证的概念在中国工程造价管理协会2002年颁布的《工程造价咨询业务操作指导规范》中定义可以看出,工程签证的内容广泛,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设计变更或技术责任调整都少不了要签证来完成,所以签证管理对设计变更的影响也不容忽视,但这也为少数在设计变更上谋自身利益的人有了可趁之机,为少数职务犯罪行为提供了机会,给后面施工中人为增加设计变更留下可钻“漏洞”。实际工程中主要表现是:管理方或者监理方与施工方、承包方以及相关有利益关系方相互串通,靠“打擦边球“的手段把不是必需要变更的或变更后改变不大的一律纳入变更设计,从而出现“人情签证”、“面子签证”,只要施工单位填写,相关管理人员不认真审核就认可。有的故意把本不应该列入的设计变更费用“盲目”列入签证项目,还有的管理方往往有意拖延设计变更签证时间,对方给了好处就签,不给好处就不理。从近年来工程建设审计调查情况来看,有的职务犯罪分子与设计方、承包方事先约好,凡是变更设计签证在审计中未被发现予以认可,后者将给予一定回扣。
1.3.1 建设单位控制协调能力因素
目前国内设计很少有总承包的,一般设计院只负责外观、结构、设备等设计。因此建设方应及时与设计方进行沟通协商和确认,打好“开头仗”,以防止避免太多的滞后设计演变成施工中的设计变更。
1.3.2 不可预见的环境因素
由于客观形成的地段、水质、气候等非人类现有技术和经验能预测的因素而导致的设计变更。如在建某栋机关办公楼时,按原先设计图进行桩基施工中实际压桩过程中由于遇到大石产生了断桩,由此产生的修补桩的设计变更。
2.1.1 加强设计阶段概算审查
建设部门应建立由投资方、监理方、设计方、施工方、供货方等多方组成的“项目造价审查小组”或委托工程标准定额造价管理站,严格审查设计单位的设计概算和方案,确定工程基准造价,做到详细明确,准确详实,不能因为赶工期就边干、边算、甚至不算就干,以防有人为扩大设计变更规模与冒算费用,尽量减少后期建设中不可控因素发生。
2.1.2 严格控制设计变更
设计变更的确认,应把握三个重点环节:首先是变更条件。确属原设计不能保证质量、设计遗漏和错误以及与现场不符合无法施工非改不可的方可变更,若变更超过原设计标准或者批准的建设规模、用料和进度时,须经原规划部门和相关部门审查批准,并由原设计单位提供变更的相应图纸和说明,对涉及到设计图纸或者施工组织设计的更改及对原材料更换,须经建设单位授权的现场工程师同意,报相关部门备案并公示出来。其次是变更时间。当建设单位需要对原设计进行变更时,应不迟于变更前14天以书面形式向施工单位发出变更通知,并报相关管理部门备案。设计变更要在技术上可行、经济上合理、安全上可靠,变更后产生的效益要权衡得当,其次变更后的施工工艺不宜复杂化。
2.1.3 完善设计变更制度
首先是实行设计变更问责制。当工程建设全过程中出现涉及经费的设计变更首先应弄清情况,属于设计单位设计缺陷的,必须追究设计单位责任,并按比例扣减相关设计费用,形成“错误归谁,板子打谁”的责任制氛围。其次是引进“设计监理”的制度。为了保证以上各个阶段措施的顺利,在整个设计阶段还应采取“一体化设计监理”制度,通过设计监理检查施工图是否按照已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实施,审查设计采用的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是否符合规范要求,并研究其可靠性、安全性,避免或减少不必要的图纸或者材料设备设计变更。通过设计监理来达到既保工程项目安全可靠又最大限度提高工程项目适用性和经济性的目的。
工程设计变更签证应重点做到“四个明确”:明确签证主体。实践中,可以考虑建立工程建设变更签证小组。由建设单位、监理单位、设计方、承包商共同组成,负责监管日常签证工作。比较大的工程变更签证必须由监理和审计人员联审会签。明确签证对象。包括工程设计变更签证的各项工程,比如隐蔽工程、零星工程、特殊工程等,都必须在签证管理规定和承发包合同中明确,确保公平、公正、公开,以避免发生不必要的变更纠纷,增加不可控因素的发生。明确签证权限和时限。按照单位工程变更增加的造价、工程量变化、材料增加等,规定签证主体不同的权限和时限。对变更达到一定限额的应报主管部门审批和备案,另外在施工过程和合同履行中,加强对签证上报时限的审核,防止随意签证,并对签证审批时限明确,杜绝无正当理由拖延和拒签现象产生。明确签证程序。严格按照国家和地方颁布的法律和规章条例,执行签证程序,法律没有规定的,双方如能达成一致的,则严格按协商的意见执行,防止签证程序流于形式和形同虚设。此外签证内容应完整、具体,各要素要齐全,否则相关审核部门不予以认可。
所谓设计变更的可行性评估机制是指所有变更均需要做内部造价、工期、可行性评估,再以某种事先约定的方式发出,没有通过内部评估的不发出,并由建设、监理、施工、设计四方单位负责人共同发出统一的签字、盖章方式方可生效认可,从而改变设计变更事出多门不规范的状况,所有设计变更实行先评估后执行的机制,这也避免了随意变更口头变更的产生,目前欧洲某些知名建设集团在签订工程建设合同时就有专门的关于设计变更、现场签证的事先评估和事后协议,对设计变更做了细化的约定,有效控制住了设计变更的发生次数。
总之,设计变更控制是一项复杂的长期性工作,只有不断总结经验,研究政策,把握环节,加强管理,采取行之有效的措施加强控制设计变更力度,加快相关制度建设,方能有效减少甚至避免设计变更,从而达到提高投资效率,减少资金浪费和职务犯罪的目的,取得满意的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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