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没有受贿,检察机关的指控我全部不认可,检察机关的笔录中记录的不是真实情况。”5月12日上午,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坐在被告人席上的山西省大同市原市委常委、副市长王雁峰当庭否认检察机关的指控。
王雁峰生于1952年8月,河北曲阳人,在职大学学历。王雁峰1968年参加工作,从大同市杏儿沟煤矿的采煤工做起,历任副矿长、矿长,一路升迁。1998年起担任大同市政府副市长。
根据检察机关的起诉书显示,2007年7月,被告人王雁峰通过北京金泽源农业生态有限责任公司经理金云康(另案处理)收受大同市南郊区高山镇段家小村东梁煤矿、大同市南郊区云岗镇窨顶沟联营煤矿矿主李克伟(另案处理)1000万元。收受此贿赂后,王雁峰利用其担任大同市副市长的职务便利,于2007年8月同意将大同市政府已报请山西省安委会关停的东梁煤矿予以置换保留,2007年9月同意将大同市政府已报请山西省安委会关停的窨顶沟联营煤矿予以置换保留。
据了解,在此前的调查讯问笔录中,王雁峰对于检察机关的起诉内容均表示了认可,并且在询问笔录上签字画押。但是,在12日的庭审中,王雁峰却表示自己的笔录是在受到威胁的情况下才签字的。
“检察机关指控王雁峰涉嫌受贿一共有两起事实,其中一笔就是煤矿矿主李克伟行贿的一张1000万元的银行卡。对于这笔钱的指控,我们认为是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开庭前,王雁峰的辩护律师在接受《法制日报》记者采访时表示,“事实上,这张卡王雁峰根本就没有接受,也没有实际掌控过。”
根据检察机关提供的情况,2007年山西省进行煤矿整顿工作,在大同市经营煤矿生意的李克伟掌管的东梁煤矿的名字出现在了大同市即将关停的煤矿名单上。随后,李克伟请王雁峰的至交金云康前往王家当说客,请分管此事的王雁峰“高抬贵手”。
根据王雁峰的供述,他当时对金云康说“李克伟这个人爱记黑账 (将行贿进行记录),你不要管他的事”,并表示“要帮忙可以,这不是钱不钱的事,关键是必须要区政府出文件报到市政府,找一个煤矿替换东梁煤矿”。两天后,金云康带着李克伟给其的1000万元的银行卡来到王雁峰家。根据证人金云康的证言,王雁峰表示“你先拿着吧”。不久,王雁峰让金云康将上述1000万元借给房产公司经理李冀南使用。
王雁峰的辩护律师说,“在整起事件中,王雁峰不过就是作为中间人介绍金云康借钱给李冀南,并未收钱。”对此,公诉人表示,在金云康和李冀南的证言中都表示了上述1000万元是属于王雁峰的钱,同时,李冀南和金云康为了帮助王雁峰掩盖受贿事实,还签订了“虚假协议”,表明1000万元属于借款,和王雁峰没有关系。本案庭审持续了5个多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宣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