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红红,夏丽杰
(武汉工业学院经济与管理学院,湖北武汉430023)
随着我国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居民收入、消费水平逐步提高,个人收入分配差距也在逐渐拉大。个人所得税,作为一种特殊的分配形式,是市场经济中各国政府最常用的、最主要的、最规范的宏观调控政策工具,在调节个人收入分配进程中起着不可替代的作用。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讨论非常热烈,本文认为这不是解决问题的根本,而从居民实际收入出发探讨个人所得税征缴办法才是最重要的出发点。
我国居民收入在城乡之间、行业之间、地区之间都存在较大的差距。
随着我国居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也在逐渐扩大。由下表1数据分析可知:2004年我国城乡收入比达到3.21∶1,与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城乡收入1.5∶1相比,处于世界最高水平。从收入差距绝对数来说,2004全国城乡居民收入差距为6485.2元,以后每年都有所增长,到了2009年全国城乡收入差距竟达到了12021.7元,比农村居民人均收入的2倍还多。因此城乡差距也就成了造成整体居民收入差距过大的主要原因(见表1)。
表1 2004—2009年城乡居民家庭人均收入
行业之间收入差距扩大是随着我国经济体制改革的发展而逐渐显现出来的一种新的社会收入分配差距问题。从表2资料看,我国各行业职工工资收入水平持续提高,但是行业之间的收入差距呈扩大趋势,尤其是垄断行业与传统行业的收入差距日益扩大。
通过与全国平均收入水平比较,我国高新技术产业、电力、通讯、金融保险等行业的平均工资都高于全国平均水平,而农林牧渔、住宿餐饮等行业远未达到职工平均收入水平。同时效益好的行业,又能为员工提供年金、住房公积金等各种各样的福利,进一步拉大了不同行业的收入差距(见表2)。
表2 2004—2009年按行业划分职工平均工资 /元
我国东、中、西部拥有的自然资源条件不同,经济发达程度不同,人均收入差距较大。虽然政府已经提出西部大开发、中部崛起等战略规划,这种收入差距在较长时间内将继续存在。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9中国区域金融运行报告》显示,城镇居民和农村居民收入水平的地区差异仍然很大。东部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最高,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分别是东部地区的65%、64%和65%,(见表3)。
表3 2009年各地区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
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最高的也是东部地区,中部、西部、东北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分别是东部地区的54%、44%、62%,收入差距较大,(见表4)。
表4 2009年各地区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
由以上数据资料可以看出,我国居民收入差距大的现状已相当严重。个人所得税作为政府对收入再分配的工具,必须要发挥其稳定器的功能,对居民收入进行调节,以减少收入的分配差异[1]。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的征收实行分类制,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分配方式变化也较快,列举应纳税收入项目变得比较困难,仍采用分类所得税征税模式不仅使征管混乱,还会加大征管成本。
综合所得税制能较好地体现量能负担的原则,对那些经常性收入采用累进税率进行综合征收。如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等可以综合起来按一定税率进行缴税。另一方面,对于偶然性所得,由于其具有临时性,税源不易把握,且不同收入形式的税负能力也不同,可以考虑仍然分类征税。比如财产转让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仍可进行分类征税。
对个人所得税中的合理费用项目予以扣除是世界大部分国家都采用的。我国应当确定更加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而不是采用统一的方式。具体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
2.2.1 应按照地区间的差别考虑物价变动制定不同的扣除标准
现在我国地区之间居民收入存在很大的差异,东部地区居民收入高,而其他地区收入相对较低,加上各个地区的消费水平又有着很大的差异。因此,对于各种征收项目单一的采用相同的扣除标准,明显有失公平。所以,在合适的情况下可以具体结合各地区的经济发展状况、物价水平和工资收入水平等影响因素,因地制宜地进行调整,我们可以将不同地区的人均消费水平作为个人所得税的扣除标准,考虑物价水平、家庭负担人数,如:用人均消费标准×物价指数×家庭人数作为家庭扣除标准,这样,不同地区收入不同、消费水平不同的问题就可以得到比较好的解决。
2.2.2 应考虑家庭负担的差异
国外很多国家对于这一方面的扣除都有较好的规定,对于我国的改进有着很好的借鉴作用。我们可以首先合理估计城镇居民实际生活支出水平,再结合纳税人的家庭总收入、赡养、抚养人口多少、实际负担能力等等因素确定生计费用扣除额。如对抚养独生子女的给予一定扣除额,对需赡养、抚养的人口数较多的家庭也可给予较多的生计费用扣除。
同时,对于子女正在接受高等教育的纳税人我们可以采用先缴税后退税的处理办法。在家庭缴税之后根据家庭子女接受教育的情况给予一定的税收退回,这样既减轻了这些家庭的负担,同时也鼓励大家去接受更好的教育。同时,还可以考虑运用弗里德曼提出的负所得税原理,运用税收形式,按照居民实际收入与维持一定社会生活水平需要的差额,依据负所得税率计算,给予低收入者一定的补助。
在这一点的改革上,最重要的一点也就是将我国目前的以居民个人为单位征收改为以家庭为整体来征税。以家庭为单位,能够比较准确的反应一个纳税人的实际经济情况,其中包括了他的家庭人口及负担能力,这种征收办法对于调节收入的分配会更加有效,更加公平[2]。
提高免征额会缩小个人所得税的税基,有可能降低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收入中的比重。通过改变纳税项目的列举方法和减少不合理的税收优惠,可以弥补因提高免征额而缩小的税基。
2.3.1 对纳税项目实行反列举法
我国的分类制所得税模式采用的是正列举法,由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快速发展,收入分配方式呈现多样化趋势,一些新产生的收入项目应该属于纳税范围,但正列举实际限制了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加上我国非现金收入目前还不规范,有一部分人的收入隐蔽化,对此我们就可以采用反列举法。
只要在税法上规定哪些项目是不需要纳税的,则不管出现什么样的新的收入方式,就不纳入征税范围;只要不是税法规定不需要纳税的项目,就都纳入了征税范围。这对于调节一部分隐性收入带来的居民收入分配差异能够起到很好的作用[3]。
2.3.2 减少不合理税收优惠
个人所得税是调节收入公平为主的税种,以“量能负担”的原则设计税制。因此,应该取消一些现行税法中的鼓励性、引导性减免。例如,我们可以考虑取消对一些奖金收入的免税政策,因为奖金本来就是一种奖励,如果再加上免税政策,则相当于双重鼓励,这是不合理的。同时,也可以考虑取消对按照国家规定发放的补贴、津贴予以免税这一项目。许多企业利用这一优惠政策将职工的工资以补贴的形式发放,以少缴所得税,使得个人所得税收入减少。
2.4.1 建立纳税人税号制度
税号,如同我国居民的身份证号码一样,个人在从事各种活动的收入和支出信息都要在这个税务号码下登记。税务机关可通过计算机网络对纳税人的税号进行集中处理,查询个人的收入、支出情况,从而有效控制和审核纳税人的纳税申报以及扣缴个人所得税义务的情况。通过税号的实行可以最有效地控制居民收入来源,保证税务机关对个人多元化、隐蔽化的收入进行监控,堵住税源流失的漏洞。
2.4.2 强化个人报酬的货币化
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是对个人货币收入进行征收,但从现实情况来看越来越多的个人收入都不是以货币的方式实现,而以实物补贴、代金券或住房、旅游等方式实现。人们可以利用这些方式获得额外的收入,而不必缴纳个人所得税。所以,我国必须加强控制。
2.4.3 大力推行非现金结算,加强现金管理
现金交易是税收流失的重要途径。我国可以借鉴美国的成熟经验,推广银行卡的使用,大额支付必须通过银行进行非现金结算,只允许小额支付使用现金交易。这样,大部分交易信息都可以通过银行反映出来,税务机关只要能与银行加强合作,就会比较容易控制税源,避免许多偷税漏税现象的发生。
我国个人所得税收入的信息不对称,纳税人明显占据信息优势,使得税务机关对大量的隐性收入难以及时掌握,这是我国个人所得税主要来源于工薪等显性收入的根本原因。因为工资收入显而易见,是账面上数额,税务机关可以轻易的获得,但是对于很多隐性收入来说,并没有规范的核算体系,可以采用很多方式隐藏起来,税务机关无从查起。
综合国内外的成功经验,可以对我国现行的所得税制度进行许多的改善,但是许多办法虽然有效,但实施起来却相当的困难。因为居民收入的来源随着经济的增长在不断的增加,在目前要对税收项目进行综合归类很难,而且我国人口众多要对每个家庭的情况进行考察这基本上是不可能的。我们必须借助于现代化的征管手段,通过计算机网络进行税收申报、档案管理、税款交割、税源分析[4]。
我国可以考虑建立全国个人收入管理信息系统,结合每个人的档案进行管理。可以以家庭为单位开立账户,每个成员都基于这个账户来办理银行卡,每个人的收入支出都采用卡的形式来进行。这样既减少了现金交易,将居民收入都显性化,有利于税务部门对于个人收入来源的控制,使许多的隐性收入不复存在。同时,通过信息网络,税务部门也可以很轻易的对每个家庭情况进行分析,以确定更加合理的费用扣除标准。
只有对各种情况准确把握分析,个人所得税才能更有效的发挥其调节居民收入差距的作用。所有这一切的实施都将基于计算机网络的运用,所以我国需要加强现代化管理,使我国的税款缴纳向现代化、科学化方向发展。
我国税法对于偷漏税行为处罚相对宽容,纵容了偷漏税行为,增加了税收流失,税务机关必须加强与相关部门的配合,建立健全信息收集和交叉稽核系统,并加大对偷漏税的处罚力度,尽可能的防止税款大量流失。同时要加强税收征管,尤其是高收入地区和高收入阶层的管理,使各种偷逃税减少到最低程度。
只有建立良好的个人所得税收运行环境,才能保证税收政策预定目标的实现和税收制度的正常运行,从而提高税收对收入分配效应的作用。
[1] 王诚尧.改善个人所得税制完善收入分配调节机制[J].财政研究,2004(2).
[2] 匡小平吴智峰.中国收入差距过大原因及财税调节对策[J].税务研究,2009(2).
[3] 薛青,秦磊.居民收入差距调控的税收政策选择[J].经济与社会发展,2008(7).
[4] 张波.中英个人所得税比较及启示[J].财务与会计导刊,20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