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推进新农村建设的融资问题

2011-01-01 00:00:00王建岭
银行家 2011年2期


  据初步估计,2011年我国人均GDP为4000美元左右。根据世界银行2006年发布的《东亚经济发展报告》,中等偏上收入国家人均GDP在3855~11900美元,高收入国家人均GDP大于11900美元,据此我国开始进入中等偏上收入国家阶段。根据国际经验,这个阶段的完成需要约20~30年时间,因此实现我国经济平稳较快发展,顺利跨入高收入阶段是一项紧迫而又重大课题。其中统筹城乡发展推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是实现这个目标的根本途径。众所周知,我国的农村基础设施非常薄弱,新农村建设资金需求巨大,显然目前的融资渠道与方式无法满足建设资金需求,因此拓宽融资渠道,加强金融创新力度,广泛引导社会资金参与新农村建设就显得尤为紧迫。近年来,新乡市坚持以中心城市为主体、以推动新农村建设为载体的统筹城乡发展理念,按照“做强主城、膨胀县城、发展集镇、建设新村”的思路,突出城镇化,协调推进了工业化、农业现代化,积极探索统筹城乡发展推动新农村建设的路子,构建了城乡一体化发展新格局。
  新乡市新农村建设与融资基本情况
  新乡市辖2市6县4区、122个乡镇、3571个行政村。面积8169平方公里,人口560万,其中农业人口340万,耕地面积605万亩,是全国重要的商品粮基地、优质小麦生产基地、河南粮食和畜产品生产加工基地。近年来,该市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紧紧围绕“建设效益新乡、创新新乡、生态新乡、和谐新乡”,走上了一条不以牺牲农业和环境为代价的新型工业化、新型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道路,为全国推进统筹城乡发展、加快新农村建设提供了宝贵经验,其主要措施如下:
  一是构筑以城带乡、产业转移的发展载体,促进城市生产要素向农村流动。依托城市、县城、集镇和原有产业基础,在全市规划建设了30个产业集聚区,辐射全市半数以上的乡镇、三分之一的行政村。
  二是着力构筑城乡公共服务均等化的重要载体,建设新型农村社区,加快农村城市化步伐。按照“规划先行、就业为本、群众自愿、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的原则,提出建设新型农村社区的构想,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农村“有新房无新村”的状况。参照城市社区标准,将全市3571个行政村规划整合为1050个新型农村社区,先行启动县城规划区内、干线公路两侧、产业集聚区等重点区域内的329个新型农村社区。
  三是着力完善多元化融资结构,加大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投入。坚持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建设以政府投入为主,农民建房以自主投资为主, 同时大力吸引企业参与新农村建设。2009年以来,新乡市逐步健全以政府为主导的资金筹措机制,全市财政每年列支6.5亿元,以此再鼓励带动社会力量参与,推进基础设施和公益设施建设;加大银行信贷支持力度,完善激励约束机制。在2010年12月1日,为解决黄弄村新农村建设中资金短缺的问题,引导浙江、北京等省市企业与该村进行了结对“联姻”,由5家企业共同出资5万元资金支持村庄建设。这为今后企业资金作为“新农村建设扶持资金”主要来源之一,打下了坚实基础。
  目前新农村建设融资面临的问题
  一是财政有效支农不足。(1)财政支农比例偏低。国家财政资源在城乡之间的分配长期不够公平,国家各级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占财政支出的比重不高,财政用于农业的支出占财政支出比重历年还是低于10%的水平。(2)财政支农与财政收入增长不相协调。财政支农支出占财政总支出的比重呈波形下降趋势,财政支农投入稳定增长的机制没有形成。长期以来我国农业投资数量严重不足,尤其是财政对农业的投入不能得到根本保证,达不到增长幅度。(3)财政支农资金结构不合理。国家财政用于农业投资主要包括:支持农村生产和各项农业事业费支出、农业基本建设支出、农村科技三项费用支出、农村救济费支出。
  二是银行融资难度较大。(1)融资成本高。由于银行与农村企业、农户之间存在严重的信息不对称,加大了银行对中小客户融资的信息成本、人事成本、监督成本。(2)贷款风险大。大型商业银行和大中型企业产权的同构性,使得大银行向大中型企业贷款出现损失时,便于转嫁风险,而农村中小客户所有制成分复杂,当贷款出现损失时,银行缺乏风险转嫁的渠道。(3)投向范围窄。现阶段过分追求企业集团化、规模化的倾向,自觉不自觉地引导银行把大量资金投向大企业,从而忽视了农村中小客户贷款的要求。同时大型商业银行从上世纪末逐渐收缩农村金融服务网点,也极大地限制了其对农村有效的信贷投入。
  三是信用社支农力不从心。(1)自身包袱重。不良贷款占比高,历史包袱沉重,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支持新农村建设力度。长期以来,农村信用社的客户主要面向乡(镇)村,由于这些客户信用水平总体不高,抵御风险能力不够强,导致近年来支持新农村建设的后劲不足。(2)贷款隐患深。主要体现为农村风险及信用社贷款补偿机制不健全。农业保险发展缓慢,对农业的支持保障能力不足,使得农村信贷存在较大风险隐患,农业生产一旦遇到自然灾害等不可抗拒因素,农民和信用社都将受到严重损失。(3)信用程度低。当前农村信用体系的发育程度仍然偏低,信用缺失现象严重。一些乡镇企业和农民的信用观念仍很淡薄,有钱不还现象依然严重,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农村信用社支农贷款投放的积极性。
  拓宽新农村建设资金渠道的政策建议
  一是完善财政资金对新农村建设的投入机制。(1)建立稳定的财政支农资金的增长机制。各级政府要进一步调整财政分配政策,在稳定现有各项农业投入的基础上,将新增财政支出和固定资产投资向“三农”倾斜。(2)发挥财政资金引导社会资金的杠杆作用。发挥农业财政支持的导向功能,进一步建立农业投入的激励机制。要按照“政府出资、市场运作”的模式,积极探索财政支农资金科学投入和引导社会各方面增加对“三农”投入的新模式。(3)整合使用财政支农资金。创新财政支农资金整合机制,建立支农资金运行安全保障机制。(4)完善财政资金使用监督。随着财政支农资金数量的增加与使用领域的扩大,在财政支农资金运行全过程中,有必要引入监督制约机制。
  二是设立新农村建设基金。新农村建设基金可从以下四个渠道筹集:(1)整合部分财政支农资金和涉农政府性基金,设立新农村建设专项基金。(2)每年从矿产、电力、煤炭、化工等行业中,通过税务系统提取新农村建设产业发展基金。(3)从有关领域提取粮食安全基金、农地征用调节基金、农村信贷调节基金、农民工社保基金、农村生态建设基金、农村教育调节基金等,作为政府性基金的主要来源。(4)支持各地乡村、社区组建农村社区互助合作基金。
  三是完善新农村金融贷款抵押担保制度。(1)允许农村住宅在更大范围内流动,允许其作为贷款抵押品。(2)建立风险补偿和贷款担保平台,推进新农村住宅社区农户建房贷款投放。建立新型农村住宅社区农户建房贷款担保中心,为在新型农村住宅社区建房购房的农户提供贷款担保。(3)建立信用联保平台。积极组建信用联合体或行业信用协会,建立协会担保基金,大力改善贷款担保瓶颈,提高银行业金融机构信贷投放积极性。(4)完善农村金融保险服务,营造良好金融支持环境,为农业发展提供更多的保险保障。
  四是建立新农村“土地银行”。
  成立新农村“土地银行”,既要借鉴国外经验,又要充分考虑我国的国情和符合《农村土地承包法》。农民可以把土地存在银行里,按当地的行情收取利息。主要贷给成片种植、规模经营的种粮大户和农业企业主。新农村“土地银行”由国家承办,并明确“土地银行”的法律地位。设立“土地银行”的存款准备金由政府财政出资,以城市土地出让金的一部分作为设立“土地银行”的存款准备金。“土地银行”主要经营与土地有关的长期信用业务。“土地银行”的主要业务应是土地的“存贷”业务。银行按存入土地的自然等级、数量及正常年收入支付给农民利息;按贷出土地的质量和数量收取一定的利息。考虑到我国人均耕地少的实际,十户以上的农民或以村为单位可成立土地合作社性质的组织,集中与“银行”发生信贷关系,以化解贷款风险,降低贷款的成本。风险基金由“土地银行”、土地承包经营者和政府财政按照一定比例共同承担,从而确保土地在流转过程中能合理有序进行,使转让土地的农民无后顾之忧。
  (作者单位:中国银监会新乡监管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