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一天早晨,我父亲到一家餐馆购买油条、豆浆时,餐馆门前铺的大理石非常光滑,加上当时正下着小雨,我父亲不慎滑倒,导致左手臂摔成骨折,治疗医药费等花掉2600余元。我们找到餐馆主人要求赔偿。他们说,每当下雨路滑天气,他们都在门厅前贴出“请顾客小心,发生事故自己担责”的告示,他们已经尽到了提示义务,出事只能由我们自己负责。请问,餐馆的告示能否免掉他们的责任?
读者 赵佳
赵佳读者:
顾客到餐馆用餐,与商家形成事实上的买卖合同关系。商家为免除自己的责任而贴出的告示,就如同合同中的免责条款,这样的免责条款,依照《合同法》的规定是无效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其提供的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身损害赔偿解释》也规定:从事经营活动的业主,未尽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遭受人身损害,赔偿权利人请求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结合本案,商家对门前路滑等可能伤人的情况,只提示“小心注意”是远远不够的,应属于在尽安全保障义务方面存在瑕疵,应当承担相应的过错赔偿责任。
辽宁省锦州市人民检察院
杨学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