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秦女士从2010年3月起在一家服装厂上班,签订有劳动合同。因为工作需要,她每周工作6天,每天7小时两班倒。厂里只是按照当初的约定,每个月发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每周多工作的一天并没有支付加班费。对于这没休息的一天,秦女士有一个疑问:“工厂是否应该给我加班费呢?”
A:根据秦女士的情况,工厂是可以不支付加班费的。我国《劳动法》第36条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8小时、平均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44小时的工时制度。”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1日。”也就是说,国家对于职工正常工作时间的强制性规定只有:每天工作时间至多8小时,每周至多工作6天,每周累计工作时间至多44小时。超出这个范围外的,均应当按照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只要符合上述强制性规范,在白天正常工作时间内,用人单位一般可以根据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灵活安排职工的工作时间,而不需要额外支付加班工资。
秦女士每天工作时间只有7小时,没有超过8小时的规定;每周工作6天,也保证了至少一天的休息;每周累计工作时间为6天×7小时=42小时,也低于44小时的规定。因此,单位虽然安排两班倒、每周工作6天,但是依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依法可以不支付加班工资。当然,如果双休日是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或者其他法定休假日,工厂仍安排工作的,那么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