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唐律是一部刑法典,其中有一些补充条款。它的种类包括了律条对律条、令格式对律条、礼对律条的补充等。补充条款的功能有:对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的补充。与补充条款相关还有一些问题值得关注,其中有:关于设立补充条款的思想理论基础、“疏议”在设立补充条款中的作用、设立补充条款的两个重要原因、设立补充条款的影响等一些问题。
关键词:唐律;补充条款;刑法;令格式;礼
中图分类号:DF092 文献标识码:A
唐律是一部刑法典。其中,有一些补充条款,即是对唐律中律条内容的补充条款。本文拟对这种补充条款作些探研。
一、补充条款的种类
对唐律律条内容的补充条款种类有多种,既有律条对律条的补充,也有令格式、礼、理等对律条的补充。
1.律条对律条的补充
唐律中有少量的律条就是这类补充条款,专门对其它律条进行补充。这是唐律补充条款中的一个重要种类。这种补充条款没有罪状和法定刑的内容,与其它律条有很大的区别。从内容来划分,可以分为刑事内容的补充和民事内容的补充。“缘坐非同居”条是一种关于刑事内容的补充。由于“谋反大逆”条没有对涉及刑事制裁的缘坐但又是非同居人的资财、田宅的没官等问题,作出明确规定,所以“缘坐非同居”条便作了必要的补充规定,使“谋反大逆”条的内容更完整。此条规定:“诸缘坐非同居者,资财、田宅不在没限。虽同居,非缘坐及缘坐人子孙应免流者,各准分法留还。若女许嫁已定,归其夫。出养、人道及娉妻未成者,不追坐。道士及妇人,若部曲、奴婢,犯反逆者,止坐其身。”有了这一补充条款,便使“谋反大逆”条中有关缘坐和没官等刑事方面的规定更为清晰,也更便于施行了。“违律为婚离正”条则以民事内容作为补充。在唐律的“为婚妄冒”、“有妻更娶”、“居父母夫丧嫁娶”、“同姓为婚”、“尝为袒免妻而嫁娶”、“监临娶所监临女”、“私娶人妻”等条中,都有附带的民事制裁方式离婚,即“离之”。比如,“有妻更娶”条规定:“诸有妻更娶妻者,徒一年;女嫁,减一等。若欺妄而娶者,徒一年半;女家不坐,各离之。”但是,这些律条中都没有规定当“会赦”时,离婚这一民事制裁是否还要执行。“违律为婚离之”条则作了补充规定,其内容是:“诸违律为婚,当条称‘离之’、‘正之’者,虽会赦,犹离之、正之。定而未成,亦是。”安排了这样的补充条款后,人们就可以知晓,这一赦免只对刑事制裁部分有效,对民事制裁的离婚无效。即尽管遇有赦免,离婚仍需执行。律条对律条的补充,同时体现出它们之间的协调关系,有一种互补并完善律条内容的功能。
2.令、格、式对律条的补充
唐朝的主要法律形式是律、令、格和式,唐律中有一些相关的令、格、式条款。它们与律条有密切的关系,L1TYmuFCtzeO/wgInjKluca/XYLW1IQHyxRYbqiQ6N8=其中之一是充当了补充条款,即对唐律的律条进行了补充。“赋役令”对唐律“相冒合户”条的犯罪主体作过补充。此律条规定:“诸冒相合户者,徒二年;无课役者,减二等。”但是,在唐朝有些官僚贵族是免课役成员,也就是说,他们不会成为此律条所规定的犯罪主体。对此,此条“疏议”引用“赋役令”的内容,把其作为补充条款,对这一主体作了补充说明。“文武职事官三品以上若郡王期亲及同居大功亲,五品以上及国公同居期亲,并免课役。”可见,这部分人既可不交国家的课役,也不会在此律条所规定的犯罪主体之列。唐格对“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条中“随身”的法律适用作了补充。此条仅规定:“诸妄认良人为奴婢、部曲、妻妾、子孙者,以略人论减一等。妄认部曲者,又减一等。妄认奴婢及财物者,准盗论减一等。”其中,没有对“妄认良人为随身,妄认随身为部曲”作出规定,即没有提出“随身”的法律适用问题。唐格为此作了补充。“依别格:‘随身与他人相犯,并同部曲法。’即是妄认良人为部曲之法。”通过唐格格条的这一补充,解决了律条中所没有规定的“随身”的法律适用问题。此条“疏议”还专门对这一补充的依据作了这样的说明:“其妄认随身为部曲者,随身之与部曲,色目略同,亦同妄认部曲之罪。”“驾部式”对“增乘驿马”条中驿马与驿驴的配置情况作了补充。此律条规定:“诸增乘驿马者,一匹徒一年,一匹加一等。应乘驿驴而乘马者减一等。主司知情与同罪,不知情者勿论。”可是,此律条没有提及驿马、驿驴的配置情况。唐律用“驾部式”的式条作为补充条款,在此律条的“疏议”中,对其作了补充,内容是:“六品以下前官、散官、卫官,省司差使急速者,给马。使回及余使,并给驴。”违反了“驾部式”规定的配置要求,即要按律条进行惩治。经过唐令、格、式对唐律律令的补充,一方面,使律的内容更为完整,也更容易实施;另一方面,也反映出唐律律条与令、格、式条文间存在的协调关系,更增强了它们的整体效应。
3.礼对律条的补充
唐律是礼法结合的结晶。礼在唐律中有重要作用,除了是唐律的指导思想外,还有包括对律条内容进行补充在内的其他功能。“老小及疾有犯”条“疏议”引用礼对律条中所没有规定的10岁以下殴父母行为作了补充规定。此律条规定:“诸年七十以上、十五以下及废疾,犯流罪以下,收赎。犯加役流、反逆缘坐流、会赦犹流者,不用此律;至配所,免居作。八十以上、十岁以下及笃疾,犯反、逆、杀人应死者,上请;盗及伤人者,亦收赎。余皆勿论。九十以上,七岁以下,虽有死罪,不加刑,即有人教令,坐其教令者。若有赃应备,受赃者备之。”可是,此律条没有规定10岁以下小孩殴父母该如何处理。此条“疏议”按照礼的要求,设立专条,对此行为作出了补充规定。“其殴父母,虽小及疾可矜,敢殴者乃为‘恶逆’。或愚痴而犯,或情恶故为,于律虽得勿论,准礼仍为不孝。老小重疾,上请听裁。”经过这样的补充,10岁以下小孩殴父母的行为便有了明文规定。唐律中,有用礼来补充未成年人行为的条款,也有用礼来补充成年人行为的补充条款。“匿父母及夫等丧”条“疏议”用礼对律条中所没有规定的“居期丧作乐及遣人作”的行为作了补充。此律条规定:“诸闻父母若夫之丧,匿不举哀者,流二千里;丧制未终,释服从吉,若忘哀作乐,徒三年;杂戏,徒一年;即遇乐而听及参预吉席者,各杖一百。闻期亲尊长丧,匿不举哀者,徒一年;丧制未终,释服从吉,杖一百。大功以下尊长,各递减二等。卑幼,各减一等。”但是,此律条却没有规定“居期丧作乐及遣人作”。此条“疏议”依照礼的要求,设置了补充条款,对此行为作了补充规定。“礼云:‘大功将至,辟琴瑟。’郑注云:‘亦所以助哀。’又云:‘小功至,不绝乐。’丧服云:‘古者有死于宫中者,即三月为之不举乐。’况乎身服期功,心忘宁戚,或遣人作乐,或自奏管弦,既玷大猷,须加惩诫,律虽无文,不合无罪,从‘不应为’之坐:期丧从重,杖八十;大功以下徒轻,笞四十。缌麻、卑幼,不可重于‘释服’之罪。”经过这一补充,“居期丧作乐及遣人作”行为也属于犯罪行为,要受到刑罚的追究了。用礼来补充律条以后,不仅弥补了律条中的漏洞,也使礼法结合得更为紧密了。
4.理对律条的补充
这里的理是指情理。即符合当时伦理要求的情理。唐律把违理行为称为“不应得为”行为。有些违理行为虽然不违犯唐律和令,可是仍在处罚之列,即“谓律、令无条,理不可为者。”其量刑幅度是“笞四十”和“杖八十”两种。“诸不应得为而为之者,笞四十;事理重者,杖八十。”于是,唐律中的有些理就成为律条的补充条款了。其中,有些是把家庭成员的违理行为作为律条的补充条款。“居父母丧主婚”条是其中之一。它把“居夫丧”而主婚的违理行为来补充律条中所没作出的规定。此律条规定:“诸居父母丧,与应嫁娶人主婚者,杖一百。”可是,没有规定“居夫丧”而主婚的行为。唐律认为,这是一种违理不违律的行为,也要受到处理,用刑是“杖八十”。此条“疏议”安插了一个补充条款,弥补了律条的不足。即“若居夫丧,而与应嫁娶人主婚者,律虽无文,从‘不应为重’,合杖八十。”有些社会成员的违理行为也作为律条的补充条款。“口陈欲反之言”条是其中之一。它把口说要谋大逆、叛的行为按违理行为来作为律条的补充条款。此律条规定:“诸口陈欲反之言,心无真实之计,而无状可寻者,流二千里。”可是,此律条却没有对口说要谋大逆和谋叛的行为作出规定。此条“疏议”为此作了补充。它认为,这两种行为虽唐律、令没有作出规定,可仍是一种严重的违理行为,也要被追究。于是,便制订了补充条款,即“若有口陈欲逆、反之言,勘无真实之状,律、令既无条制,各从‘不应为重’。”经过理的这一补充,唐律律条的内容更为周全了。
二、补充条款的功能
唐律补充条款的功能是为了完善律条的内容,弥补其中的缺失。唐律是一部刑法典,其犯罪构成也包括有犯罪主体、主观方面、客体、客观方面等4要件。另外,还有其它一些相关的内容。唐律的补充条款就在这些方面进行了必要的补充,发挥其应有的功能。
1.补充犯罪主体的功能
犯罪主体反映的是实施犯罪行为的行为主体,是犯罪构成中的一个必要要件。唐律中的犯罪主体都是自然人主体。唐律中的有些律条对犯罪主体没有作出明文规定,需要加以补充,使其明确便于实施。对“非正嫡诈承袭”条犯罪主体的补充是其中之一。此条规定:“诸非正嫡,不应袭爵,而诈承袭者,徒二年;非子孙而诈承袭者,从诈假官法。若无官荫,诈承他荫而得官者,徒三年。”可是,此律条却没有明文规定犯罪主体,以致律条的内容缺乏完整性。此条“疏议”引用“封爵令”的规定,对律条中的犯罪主体作了补充规定。这一补充条款的内容是:“依‘封爵令’:‘王、公、侯、伯、子、男,皆子孙承嫡者传袭。’以次承袭,具在令文。”经过这一补充,此律条的犯罪主体便明确了,即只有那些贵族才能成为这一犯罪的主体,其他人不在此列。与此同时,此律条的内容也就十分完整了。
2.补充犯罪主观方面的功能
犯罪的主观方面反映的是犯罪主体对自己的危害行为和危害结果所具备的心理态度,也是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要件。其中包括了故意、过失、犯罪动机和目的等。它反映着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程度,因此会影响到量刑的幅度;即恶性程度越高用刑越重,反之则轻。唐律中有些律条没有完整规定犯罪的主观方面,需要加以补充。“车驾行冲队仗”条是其中之一。此律条规定:“诸车驾行,冲队者,徒一年;冲三卫仗者,徒二年。”可是,它没有规定“仗卫主司”的“故纵”与“不觉”行为及其在用刑上的差异。此条“疏议”则对此作了补充,把主观方面的“故纵”与“不觉”都作为补充的内容,而且还对由这种差异所产生的不同用刑也作了明文规定。此条“疏议”说:“车驾行幸,皆作队仗。若有人冲人队间者,徒一年;冲人仗间,徒二年。其仗卫主司依上例:故纵与同罪,不觉减二等。”可见,这一补充条款不仅对主观方面的“故纵”与“不觉”作了区分,还对因此而产生的不同用刑作了规定。即对恶性程度高的“故纵”用刑与恶性程度相对低的“不觉”用刑作了区别,前者重,后者轻。
3.补充犯罪客体的功能
犯罪客体反映的是被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关系,同样是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要件。它是决定犯罪社会危害性的首要条件,侵害的客体越重要,犯罪主体的量刑也就越重,反之则轻。唐律中的有些律条对犯罪客体的规定欠周全,需要进行必要的补充。对皇帝“行宫”的补充即是如此。为了维护皇权,唐律对皇帝的居所宫殿、上阁和御所等地方都进行了严密的保护,违犯者即是触犯了皇权,要受到严厉的制裁。唐律《卫禁律》中的“阑入宫殿门及上阁”、“宫殿门无籍冒名人”、“宫殿作罢不出”、“向宫殿射”等条都作出了相应的规定。比如,“阑人宫殿门及上阁”条规定:“诸阑人宫门,徒二年。殿门,徒二年半。持仗者,各加二等。人上阁内者,绞;若持仗及至御在所者,斩。”可是,这些律条都没有对皇帝的行宫作出明文规定。皇帝的行宫同样十分重要,是宫殿、上阁和御所的延伸。保护行宫也是保护皇权,侵犯了行宫也一样侵犯了皇权。为此,唐律设置专条,补充其他律条对皇权保护的不足,使行宫也归人皇权保护的范畴。这一补充条款的内容是:“诸行宫,外营门、次营门与宫门同,内营牙帐门与殿门同,御幕门与上阁同。至御所,依上条。”经过这样的补充,有关维护皇权的规定就较为周全了。
4.补充犯罪客观方面的功能
犯罪的客观方面反映的是犯罪主体侵害某种社会关系而构成犯罪所必需的一些客观事实,也一样是犯罪构成的一个必要要件。它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包括有犯罪行为、时间、地点、结果等等。唐律中的有些律条对犯罪客观方面的规定并不完善,有补充的必要。由于客观方面涉及的范围比较广泛,其被补充的律条也比较多。(1)有关犯罪行为的补充。“奉敕夜开宫殿门”条中规定:“其开门出钥迟,又各递减进钥一等。”此条“疏议”引用“监门式”的内容来作为补充条款,补充说明律条中规定的这一犯罪行为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行为。“监门式”规定:“宫城门及皇城门,四更二点出钥开门。京城门,四更一点出钥开门。”到了这些规定的时间还不开门,就是一种不作为的犯罪行为,要受到刑罚的追究。“即是殿门杖九十,宫门及宫城门杖八十,皇城门杖七十,京城门杖六十。”(2)有关于犯罪时间的补充。“犯夜”条规定:“诸犯夜者,笞二十”。可是,此律条没有对犯夜的犯罪时间作出明文规定。此条“疏议”引用“宫卫令”的规定,作为补充条款,对此作了补充。即“五更三筹,顺天门击鼓,听人行。昼漏尽,顺天门击鼓四百槌讫,闭门。后更击六百槌,坊门皆闭,禁人行。”在“禁人行”的时间段内再外出,即属“犯夜”,要受到处罚。(3)有关于犯罪地点的补充。“宫殿作罢不出”条规定:“诸在宫殿内作罢而不出者,宫内,徒一年;殿内,徒二年;御在所者,绞。”可是,此条对犯罪地点的“上阁”则没有规定。“在宫殿内及御在所,作罢不出,律有正文。若在上阁内不出,律既无文,若为处断?”此条“疏议”专门嵌入了补充条款,对此作了补充,把“上阁”也补充为犯罪地点,即“上阁内有宫人,同御在所,合绞;御不在,又无宫人,减二等。”经过这一补充,关于“宫殿作罢不出”的内容就更为完整了。(4)有关于犯罪后果的补充。“斗殴以手足他物伤”条规定:“诸斗殴人者,笞四十;伤及以他物殴人者,杖六十;伤及拨发方寸以上,杖八十。若血从耳目出及内损吐血者,各加二等。”可是,此条没有对拨鬓、殴鼻头、痢血等犯罪结果作出规定,而这些结果完全有可能会在斗殴中出现。于是,此条“疏议”同样插入了补充条款,对其作了必要的补充,内容是:“其有拨鬓,亦准发为坐。若殴鼻头血出,止同伤科。殴人痢血,同吐血例。”通过这一补充,“斗殴以手足他物伤”条的内容便很完善了。
5.补充其他方面的功能
在唐律中,除了有关犯罪构成方面的补充外,还有其他一些方面的补充及其相关的条款。(1)有关于事物范围的补充条款。“官物之例”条中的“官物”是其中之一。唐律在《厩库律》的“放散官物”、“官物有印封擅开”和“出纳官物有违”等条中都提到“官物”,但都没有明确界定其范围。为了统一理解,规制其范围,唐律设置了专门的补充律条“官物之例”条,作出了补充规定。此条规定:“诸官物当应入私,已出库藏,而未付给;若私物当供官用,已送在官及应供官人之物;虽不供官用,而守掌在官者:皆为官物之例。”有了这一补充条款,唐律中的“官物”便内涵清晰,范围也框定了。(2)有关于民事制裁方式的补充条款。唐律虽是一部刑法典,但其中仍不乏有一些民事制裁方式,把其作为刑事附带民事的规定,“备偿”即赔偿就是其中之一。唐律在《杂律》的“失时不修隄防”、“盗决陧防”、“库藏仓燃火”、“官廨仓库失火”、“烧官府私家舍宅”等条中,都有用刑的设定,但对于水火造成的损失却没有民事赔偿的规定。比如,“库藏仓燃火”条规定:“诸库藏及仓内,皆不得燃火。违者,徒一年。”为了使造成损失的被害人能得到一定的赔偿,唐律设定了专门的补充律条,对这种赔偿作出了规定。“水火损败征偿”条规定:“诸水火有所损败,故犯者,征偿;误失者,不偿。”此条“疏议”还提及它的适用范围,即“‘水火有所损败’,谓上诸条称水火损败得罪之处。”有了这一民事制裁方式的补充条款以后,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问题便得到了解决。(3)有关违令、式的补充。在唐代,违反了令、式而能在唐律中找到相应制裁规定的,就依唐律的规定惩治;在唐律中找不到相应制裁规定的,唐律设置了“违令”条作为打击这类犯罪的补充条款,专门打击那些违反了令、式但在律中又无相应制裁的犯罪行为。此条规定:“诸违令者,笞五十;谓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别式,减一等。”此条“疏议”还专门对这类补充作了说明。“谓仪制令‘行路,贱避贵,去避来’之类,此是‘令有禁制,律无罪名’,违者,得笞五十。”“谓礼部式‘五品以上服紫,六品以下服朱’之类,违式文而著服色者,笞四十”。这些补充规定说明,任何违反令、式的行为都在打击之列,包括在律中无明文规定的违反令、式行为。“违令”条的这一补充,使大量违反了令、式而在律中又无明文的行为,都归入用刑之列,难逃法网了。有了以上三个方面的补充,唐律的法网更为严密了。
三、与补充条款相关的几个问题
与唐律的补充条款相关,还有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
1.关于设立补充条款的思想理论基础问题
唐律设置的大量的补充条款,有其自己的思想理论基础。在制订律文时,制订者受到各种条件的限制,只能以一般的情况和人员为出发点,来确定律文的内容。因此,所制订的律文总有一些特殊的情况和人员无法预料,以致再好的律文也无法包罗万象,面面俱到。即“律条简要,止为凡人生文。”“杂犯轻罪,触类弘多,金科玉条,包罗难尽。”其后果是有些在律文中没有规定的犯罪者会成为漏网之鱼,贻害社会。可是,国家决不能让这些漏网之鱼逍遥法外,胡作非为,必须用各种办法,扩大律文的适用范围,稠密法网,杜绝他们的侥幸心理,把他们捉拿归案,受到惩处。“岂为在律无条,遂使独为侥幸。”⑧因此,有必要采用包括补充律条在内的一切方法,加密法网,以防疏漏。“量情为罪,庶补遗缺。”唐律中有关设立补充条款、加密法网的思想理论基础与当时统治者主张严惩犯罪者的思想一致。唐律定本于唐太宗贞观时期,唐太宗就认为,在一个社会中,不能让犯罪分子有侥幸心理,否则他们就不会改恶从善。他曾说:“天下愚人者多”,而且“愚人好犯宪章”,因此不能让“愚人常冀侥幸,惟欲犯法,不能改过”。他周围的大臣也有相关思想,魏征是其中之一。他认为,不严惩罪犯,社会治安就得不到保障。“小人之恶不惩,君子之善不劝,而望治安刑措,非所闻也。”以这种思想理论为基础,唐律采用设置补充条款、织密法网的办法,也就在情理之中了。
2.关于“疏议”在设立补充条款中的作用问题
唐律主要由律文与“疏议”两大部分组成。在唐律的补充条款中,以律条补充律条的很少,大量的则是通过“疏议”这个平台来实现,其在补充条款中扮演了重要角色,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唐律的立法者在唐律中安排“疏议”的本意,是为了由其来解释和补充律条。《唐律疏议·名例》的前言就明言:“疏之为字,本以疏阔、疏远立名。”沈家本在《重刻唐律疏议序》中也说:“名疏者,发明律及注意;云议者,申律之深义及律所不周不达”。同时,它又与律文具有同样的法律效力,“自是断狱者皆引疏分析之。”这就为“疏议”发挥补充条款的作用奠定了基础。事实也确是如此。“疏议”的这种作用主要是两个,即直接作用和间接作用。直接作用即“疏议”直接对唐律进行补充,没有任何中介,“疏议”文即是补充条款。“车驾行冲队仗”条的“疏议”对“仗卫主司”的“故纵”与“不觉”行为及其在用刑上差异的补充即是如此。由于此律条中没有对“仗卫主司”的行为作出规定,以致律条的内容出现了漏洞。于是,此条“疏议”便作了补充,其内容不仅有主观方面“故纵”与“不觉”的差异,还有由此而产生的用刑的不同。这样,此律条的内容就十分完整了。间接作用即“疏议”通过使用中介,间接对律文进行补充。唐律的律文中,一般没有令、格、式文,它们只出现在“疏议”中。“疏议”中的令、格、式文有个重要的作用,即是起补充律文的作用。这种补充要依托“疏议”的这一中介。比如,“相冒合户”条“疏议”引用“赋役令”的内容,对律文中的犯罪主体作了补充,使其更为明确。从中可见,唐律中的“疏议”所发挥的补充条款作用举足轻重。
3.关于设立补充条款的社会原因问题
唐律中设立补充条款有多个社会原因,其中有两个不容忽视。第一个是农耕社会。唐朝是农耕社会,人们依附在土地上,长期过着男耕女织的生活。那时推行均田制,国家分配给每位成年男子100亩土地,其中80亩为口分田,20亩为永业田;男子死后,口分田由国家收回,永业田则可以继承使用。以土地为生存基础,人们聚居在一起,安土重迁,形成村落。在这样的农耕社会中,生活环境相对复杂,犯罪也会具有复杂性,以至立法时往往无法在法律中穷尽其罪名。尽管唐律已经运用了较高的立法技术,内容也已很精致,可律条仍是“包罗难尽”。于是,运用补充条款等方式来周全其中内容的做法就显得十分必要了。第二个是专制统治。中国古代长期实行专制统治,唐朝也是如此。为了维护和巩固这种统治,统治者会利用各种手段严厉打击有损于这种统治的行为,包括使用法制手段。立法者考虑到犯罪的复杂性,也为了有效地打击各种犯罪,消除其对专制统治的威胁,会不择手段地扩大刑法的适用范围,加密法网,解决“包罗难尽”的问题,其中包括使用补充条款的手段。正是这两个重要原因的结合,导致了唐律中补充条款的应运而生。
4.关于设立补充条款的影响问题
唐律补充条wsqLuQXryLPD515NYAJTOQ==款的设立还对当时的社会和后世的封建立法产生过影响。唐律是一部刑法典,以打击犯罪和维护人们的合法权益为已任。唐律通X+ifHT6YMzanNnl23G7YVA==过设置补充条款,完善了其中的内容,有利于打击各种犯罪,维护了良好的社会秩序,治安呈现了一种良好的态势。“商旅野次,无复盗贼,囹圄常空,马牛布野,外户不闭。”故史有“贞观之治”之称。这与唐律内容的完善密不可分。唐律补充条款的设置对社会产生了积极影响。另外,唐律设用补充条款的做法也对后世的封建立法产生了影响,为它们所效仿。在一些重要的法典中,也都设有补充条款,借此来完善法典的内容。宋刑统是忠实的传承者,唐律设立补充条款的种类、功能等都在宋刑统中得到较为全面的体现。大明律和大清律例虽在结构和内容上都对唐律作了改革,但在补充条款的设置方面仍可看到唐律留下的痕迹。唐律中“违律为婚离之”条所规定的补充内容在这两部法典中都有反映。它们都规定:“其违律为婚,各条称离异、改正者,虽会赦,犹离异、改正。”其内容与唐律的补充规定基本一致。还有,这两部律也都设有“违令”条,只是由于明、清两朝不再使用式这一法律形式,故在律条中没有违式的规定,只剩下违令的内容。这一内容与唐律“违令”条中有关违令的规定也基本一致。它们也都规定:“凡违令者,笞五十。”也都把这种违令定位于“令有禁制,而律无罪名者”。可见,唐律设立补充条款的做法对宋、明、清等封建立法产生了影响,成为它们完善法律内容的一种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