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理性定位

2011-01-01 00:00:00邓和军
理论观察 2011年5期


  [摘要]关于程序保障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问题,观点纷呈,但都不甚确切。理性来看,程序保障应当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理念,具体可落实为民事诉讼程序保障机制。
  [关键词]程序保障;民事诉讼;权益保护
  [中图分类号]D915.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1)05 — 0088 — 02
  
  [收稿日期]2011 — 09 — 02
  [基金项目]系2010年度海南省哲学社会科学规划课题“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的限度”(项目编号:HNSK10-76)。
  [作者简介]邓和军(1976—),男,湖南新邵人。副教授,法学博士,主要研究方向:民事诉讼法学、纠纷解决机制和程序法治理论。 
  
  目前我国民事诉讼运行所存在的问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是程序保障不足,另一方面是程序保障过剩。实践中出现的问题虽然不能完全归因于相关理论的缺失或不健全,但往往与之有一定关系。如前述民事诉讼运行的问题,就与我国民事诉讼程序保障理论不健全有关,这其中就包括程序保障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问题。弄清楚这个问题,有利于为完善程序保障理论奠定坚实基础。
  一、关于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地位的各种观点
  程序保障在民事诉讼中处于一个什么样的地位?就这个问题,理论界主要有两种观点:
  第一,目的说。日本学者高桥宏志教授主张,程序保障本身就是民事诉讼的目的,也就是说,民事诉讼的目的在于“一方面确保当事人之间的实质性平等,另一方面让当事人穷尽其论争”。[1](P2)日本学者井上正三教授和井上治典教授等也持这种观点,他们认为:“实现保障当事人参与程序的实质平等之规则,正是民事诉讼的目的所在,以此可以使当事人实质地穷尽其论争,这样一来,也可以期待纠纷获得解决。”[2](P5)
  第二,原则说。也可称为“要求说”,即认为程序保障是民事诉讼的一项原则或要求。我国台湾学者邱联恭教授即持这种观点。邱联恭教授虽然较深刻地挖掘了程序保障论的内在价值和大大拓展了其适用范围,但并没有将“程序保障”作为民事诉讼的目的,而是将程序保障与防止发生突袭、具体妥当、程序公正、保护隐私或营业秘密、扩大诉讼程序制度解决纷争功能、统一法律见解、统一裁判或合并审判或一次性解决纷争、武器平等、费用相当等共同作为民事诉讼的原则或要求。[3](P229)需要指出的是,邱联恭教授曾写过一篇论文即《程序利益保护原则——阐释其如何成为前导民事诉讼法修正走向之法理》(详见邱联恭著:《程序利益保护论》,台北三民书局2005年版,第1-80页),该文提出应将程序利益保护作为民事诉讼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该书第7页),考虑到程序利益保护是邱教授所倡导的程序保障理论的核心内容,循此似也可推定邱教授认同程序保障为民事诉讼的原则。另外,也有论者直接将程序保障与追求正确的裁判、追求效率的裁判、纷争解决一次性、两造当事人公平、程序安定等作为民事诉讼的基本要求,而未如邱联恭教授那样说明其同时也是民事诉讼的原则。[4](P10-18)
  二、对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地位各种观点的评析
  就以上观点而言,学界对将程序保障看作民事诉讼的原则的观点并没有明确的质疑,质疑针对较多的是将程序保障看作民事诉讼的目的的观点。实际上,关于民事诉讼目的,学理上有很多观点,除程序保障说外,还有如权利保护说、私法秩序维持说、纠纷解决说、权利保障说、法的纠纷解决说(纠纷解决说忽略了“在近代法治国中裁判是依法进行的裁判”这一点,法的纠纷解决说就是为弥补这一缺陷而倡导的学说)、法和平维持说、社会形成说、多元说、“法”寻求说、公正解决纠纷说、目的论搁置说等。[5]有论者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么多不同观点,可能系基于以下因素:第一,民事诉讼制度在立法形式表现,多不限于以实体判决作为唯一结果或发现的形式,例如也承认诉讼上和解、调解等制度(德国民事诉讼法还规定仲裁),因而仅自实体法角度出发的见解,对于若干也在形式上被认为系属于诉讼制度一环者,难以妥适及确切说明;第二,民事诉讼制度本身可能基于伴随实务运作而发生若干独立于实体法之需要,尤其司法制度人力、物力之扩充也有其极限,在极限之外,即为基于公益角度诉讼观之发展基础,而此也造成诉讼目的难以仅自实体法观点诠释的原因之一;第三,基于时代背景、时代精神及意识形态的发展,均可能影响当时论者对于民事诉讼目的的认知。[6](P5)另有论者对此也指出,学者们对民事诉讼制度目的认识的差异,一方面与每一个学者认识问题的角度、出发点、强调的重心和侧重点的不同有关,另一方面与民事诉讼制度目的这一问题的高度抽象性和复杂性有关。[7](P10)
  以上关于民事诉讼目的的观点纷呈迭出,在一定意义上也正表明目前关于民事诉讼目的并没有形成比较统一的学说,因而上述每种观点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批判,其中将程序保障看作民事诉讼的目的的观点就受到不少论者的明确质疑或反对。如日本学者竹下守夫指出,程序保障说全然没有考虑诉讼是作为国家司法权的作用行使这一最基本的要素。[8](P38)日本学者伊藤真教授在其著作《民事诉讼法(一)》(有斐阁1995年版)中认为:“尽管程序保障说对于强调程序的价值具有重要和积极的意义,但将程序保障本身目的化以后,就可能忽视法院判决对解决纠纷的作用,作为裁判根据的实体法也将失去价值,发现真实和迅速审理的诉讼理念也必将被否定。”[7](P10)我国学者吴英姿教授也认为:“持‘程序保障说’的学者注意到了程序保障是现代民事诉讼制度区别于其他纠纷解决方式的特征,但是把程序保障当作民事诉讼目的却混淆了目的与手段之间的差异。目的决定手段。把手段当作目的本身可能会误导诉讼制度的设计与实践,比如为追求程序保障而放弃利用诉讼中其他手段和因素促进解决纠纷,这无异于本末倒置。”[9](P52-53)笔者认为,上述批判者是在没有完全理解现代意义上程序保障的内涵的前提下作出的批判——如果其完全理解了程序保障的内涵后很有可能就不会作出这样的批判了,因而这些批判的针对性不是很强。
  三、民事诉讼程序保障地位的合理界定
  在笔者看来,无论是将程序保障看作是民事诉讼的目的,还是将其看作是原则,抑或将其看作功能,这些观点都有其一定合理性。但笔者更倾向于认为:程序保障应当作为民事诉讼的一种理念,具体可落实为民事诉讼程序保障机制。需要指出的是,有些著作将程序保障既当作理念又当作目的。如李木贵教授认为,程序保障“为辩论主义之产物,乃贯彻民事诉讼辩论主义之背景,是为民事诉讼指导理念之一,亦为民事诉讼之目的。”[10](P23)有些著作虽未明确将程序保障当作理念来看待,但实际上暗含了这种想法,如意大利著名学者莫诺·卡佩莱蒂教授撰写的《民事诉讼程序保障比较研究——民事诉讼的宪法化、国际化和社会化潮流》一文(该文载[意]莫诺·卡佩莱蒂等著:《当事人基本程序保障权与未来的民事诉讼》,徐昕译,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108页)。陈刚教授在评价该文时就明确指出:“M·卡佩莱蒂教授采用追本溯源的方式,对程序保障和接近正义的生成历史及沿革进行了全面剖析,并在对其进行扬弃和发展的基础上,使之上升为现代民事诉讼的基本理念。”[11](P5)但大多数民事诉讼法学教材与著作未将程序保障列为理念,如姜世明教授认为,民事诉讼法之基本理念主要包括:慎重而正确之裁判、公正裁判、迅速及诉讼经济等。[6](P9)这里姜教授并没有将程序保障列为民事诉讼的理念。
  笔者之所以持上述观点,理由主要有:“理念”比“目的”、“原则”和“功能”更抽象,因而也更具有宏观性和解释力。按照《现代汉语词典》的理解,目的,是指想要达到的地点/境地或想要得到的结果;原则,是指说话或行事所依据的法则或标准;功能,是指事物或方法所发挥的有利的作用或效能。而“理念”是一个包容广泛的综合性概念,它既可以作为一个总称性的概念加以使用,又可以根据上下文指概念、观念、精神、原则甚至规则等具体含义。[12](P152)程序保障“理念”的落实,就是程序保障“机制”,再具体就包括程序保障各种相关制度。
  〔参考文献〕
  〔1〕〔日〕高桥宏志.民事诉讼法:制度与理论的深层分析〔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