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议反分裂法规的价值属性

2011-01-01 00:00:00王炜
理论观察 2011年5期


  [摘要]反分裂法规作为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重要法规,在实现社会稳定,合理配置社会政治权力,满足国家利益需要,防止和控制政治权力的无序使用等方面,都发挥着关键的调整作用,而这些也正是反分裂法规的价值属性之所在。
  [关键词]反分裂法规正义利益秩序
  [中图分类号]D921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1)05 — 0086 — 02
  
  反分裂就是依据通行的国际法准则,反对或禁止属于主权国家一部分的公民以从该主权国家脱离出去为目的所进行任何行动。“反分裂”的国际标准译法是Anti Secession而不是Anti Separation,关键在于Separation虽也指“分裂”,但多是指因“政治理念”方面的分歧而引发的“分裂”,这对于国家主权的完整是不利的。因此,国际法概念中的“反分裂”不仅“反”的是组织形式上的退出或脱离,更“反”的是任何形式背叛国家而引发的“分裂”。而且在多元化的政治发展背景下,“反分裂”并不是“反”国家的某一地区分治的现状,而是“反”彻底否认国家主权的统一、企图背叛国家而独立成为新国家的行动和主张。相应的,反分裂法规是以《宪法》为依据,国家有权机关制定的禁止任何个人和组织以谋求某地区从主权国家脱离或退出为目的进行任何形式活动的法律规范。它既包括单行的法律法规,如我国《反分裂国家法》;也包括部门法中遏制分裂活动的相关规范条文,如我国《刑法》中针对分裂国家的犯罪行为制定有“分裂国家罪”或“煽动分裂国家罪”。
  依据法的基本原理,法律集中体现了统治阶级的根本愿望和共同要求,代表了统治阶级的整体利益,统治阶级借助国家政权的力量,通过法律的形式实现了自己的意志。所以法律是统治阶级实现其统治和阶级利益的重要工具,它行使着规制社会主体的行为和惩罚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控制功能。①因此,法律作为社会最正规和最重要的调整体系,能否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社会生产,能否满足社会主体,特别是统治阶级的政治需要,是衡量其价值不可或缺的标准。无论从实现社会稳定,合理配置社会政治权力的角度,还是从满足国家利益需要,防止和控制政治权力的无序使用的角度,反分裂法规作为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重要法规,都发挥着关键的调整作用,是整个国家法律体系中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一、反分裂法规彰显正义
  我国古代学者认为“夫立法之大要必令善人劝其德而乐其义,邪人痛其祸而悔其行”②。西方学者认为“正义是社会制度的首要价值,正像真理是思想体系的首要价值一样。一种理论,无论它多么精致和简洁,只要它不真实,就必须加于拒绝或修正;同样,某些法律和制度,不管他们如何有效率和条理,只要他们不正义,就必须加以改造或废除。”③
  古今中外,法学家、哲学家对公平和正义的论著浩若烟海,无论其具体含义是什么,有一点可以肯定,既对公平和正义的维护始终是法律的不懈的价值追求。马克思主义认为,正义是一定社会经济关系的观念化、神圣化表现,有什么样的社会生产方式就有什么样的社会正义观。法和法律规范是由多种多样的质料或元素所构成的,是这些质料或元素的法定化。伦理道德、习惯、政策、先例、学说、乡规民约以及其他种种社会规范,都可以是法的质料和法律规范的渊源。正义就是包涵在伦理道德规范之中的高层次伦理规范,自有法以来,正义就一直是法和法律规范的重要渊源,是构成法和法律规范整体的各种渊源中规格最高的渊源。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际政治范畴的正义原则,反对任何形式的分裂行动和主张正是这种正义原则的伸张。依据法的基本理论,正义首先是社会利益分配的正义性,法的正义价值首先在于通过立法规定社会主体的权利和义务,按照一定的原则对社会利益进行合理配置,使之制度化、法制化。这意味着,正义问题实际上是利益的符合理性的分配和协调。在现实生活中,不同的人群有不同的利益观和正义观,往往导致正义观的冲突。例如,“台独”分裂势力认为,台湾脱离祖国而独立是最大的正义,“藏独”、“疆独”分裂分子认为成立单一民族的自治国家是最大的正义,这显然与我国大多数人民要求维护祖国统一和国家完整的正义观是相背离的。反分裂法规的功能就在于通过法律工具的特有本性为社会提供一个普遍的正义标准,即无条件的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社会通过法律法规将这个特殊的正义观转化为大家普遍接受的或不得不接受的正义标准,从而使反对任何形式的分裂行动和主张这一正义获得一般的社会形式。换句话说,反分裂法规就是维护国家正义的法规。
  二、反分裂法规维护利益
  法律在本质上是一种利益调控机制,表达利益要求,平衡利益冲突,重建利益格局。法律是适应利益调节的需要而产生的,正是为了调节不同利益之间的冲突,法律才出现的。因此,法律首先要确认和表达利益。通过法律的规定,对社会中的利益关系进行选择,对特定的利益予以承认,并对某些利益拒绝承认,并通过法律的形式表现出来。法律在选择、确认、表达利益后,就要对利益之间的冲突进行平衡,保护合法的利益,排斥非法的利益。在合法利益发生冲突时,对各种合法利益的重要性作出估价或者衡量,并提供一套协调利益冲突的标准,尽可能的在各种合法利益间进行平衡,最大限度地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在法律确认的合法利益受到侵犯后,法律就要对受到破坏的利益格局进行重整。通过法律责任的形式,使侵害利益的人受到惩罚,使受到损害的人得到补偿,并使利益关系回复到最初的稳定和平衡状态。尽管法律本身并不创造利益,但它对利益关系的协调和整合具有重要的价值意义,正如庞德所说:“法律发现这些利益迫切要求获得保障,它就把它们加以分类并或多或少地加以承认。它确定在什么样限度内要竭力保障这样被选定的一些利益,同时考虑到其他已被承认的利益和通过司法或行政过程来有效地保障它们的可能性。在承认了这些利益并确定其范围后,它又定出保障它的方法。它还为了下列目的而规定各种价值准则:为了确定哪些利益应予承认,为了确定保障各种被承认的利益的范围,以及为了判断在任何特定场合下怎样权衡对有效法律行为的各种实际限制。”①
  国家利益是随着国家这一特殊利益主体的形成而产生的。所谓国家利益,指的是满足或能够满足国家以生存发展为基础的各方面需要并且对国家在整体上具有好处的事物。从客体上看,一切能够满足或能够满足国家生存发展等方面需要并且对国家具有好处的事物,都是国家利益;任何国家利益也都是满足或能够满足国家生存发展需要并且对国家有好处的事物。当然,这种事物既可以是实体性的实物存在,也可以是过程性的事件存在;既可以是物质性的存在,也可以是精神性的存在;既可以是已经或正在满足国家需要的存在,也可以是能够满足国家需要的存在;既可以是现实的存在,也可以是潜在的存在。国家利益因此可以根据利益客体的不同分为不同的类型,例如物质利益与精神利益、实物利益与过程利益、现实利益与潜在利益、当前利益与长远利益等等。从主体来看,国家利益只能是以国家为利益主体的利益。
  维护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是国家的核心利益。对于这一核心利益的维护,法律的作用当然不能忽视。中国是一个幅员辽阔、民族繁多、人口众多的大国,历史上诸侯割据的事例层出不穷。新中国成立以后,实现了除台湾以外的空前统一和民族团结,但是不和谐的事情也有发生。策动西藏叛乱的达赖喇嘛打着“西藏独立”的招牌,在国际上四处活动;“东突”组织在国内制造各种事端,妄图将新疆从中国分裂出去;以李登辉、陈水扁为首的前台湾当局更是顽固拒绝祖国和平统一的主张,加紧制造“台湾独立”的活动。虽然随着岛内政治领导人的更迭,“台湾独立”活动有所收敛,但“台独”主体尚存,诉求并未改变。所有这一切都显示妄图分裂中国的势力是客观存在的,为了求得中国的长治久安和稳步发展,制定和完善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的反分裂法规是非常必要的。
  
  三、反分裂法规规范秩序
  博登海默认为,秩序是指“在自然界与社会进程运转中存在着某种程度的一致性、连续性和确定性”。②秩序意味着在自然界和社会中存在某种程度的稳定性、连续性、确定性和安全性。秩序分自然秩序和社会秩序,法律主要维护的是社会秩序。马克思主义认为,社会秩序是一定的物质、精神的生产方式和生活方式的社会固定形式。秩序正是法的基础价值,“与法永相伴随的基本价值,便是社会秩序。”③社会秩序最大的特征是人与人处于和平而非战争状态,社会冲突被限制在可容忍的最低范围之内。任何一个国家都不可能完全避免社会冲突,只要这种冲突被保持在一定范围之内,就可以认为这个国家处于有序之内。与有秩序对应的是无序,它表现为一种事态向另一种事态不可预测的突变情形。“台独”、“藏独”、“疆独”等分裂分子不断推行分裂活动,各种政治争论甚至恐怖事件频发,偶然的和不可预测的因素不断干扰稳定的社会秩序,民众的不安全感增加。
  在现代政治文明中,法律是消除无序状态或预防无序状态首要的、经常起作用的手段。法律具有普遍性,是法的秩序价值的重要方面,法律同其他手段相比,具有更大范围的普遍性,它可以实现整个国家乃至整个国际社会的有序化,而不仅是某个社区、某个地区或某个集团内部的有序性。运用法律手段规范社会秩序,保障国家安全,更增添了打击分裂势力、遏制分裂活动的正当性。
  四、反分裂法规体现法治精神
  维护国家统一和领土完整,反对分裂,是每一个主权国家的神圣权利,也是当代国际法普遍认可的基本原则。而以法律维护国家的安全和统一,则以国际社会通行的方式把反对国家分裂、实现祖国统一的事业纳入了民主与法制的实践中,美国、法国、加拿大、俄罗斯等许多国家都有此类的法律。用具有国际性和民主性的法律法规形式来决定对分裂国家势力的打击对策则体现了法治的精神。
  随着现代政治文明的不断进步,法治方略已经成为所有民主政治国家的必然选择。党的十七大报告指出,“坚持依法治国基本方略,树立社会主义法治理念”、“深入开展法制宣传教育,弘扬法治精神,形成自觉守法用法的社会氛围。”可见,依法治国已成为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而事关国家主权和领土完整的统一问题具有极高的战略意义,凝聚着国家的核心利益,理所应当地纳入法律的轨道,这样可以使围绕“统一”与“分裂”进行的各种形式的斗争,既依赖于法律权威的保障,又接受法律责任的监督。以法治方式遏制分裂,可以在道义上和法理上占据主动,有利于我们依法采取的各种行动最大限度地获得道义的力量、法理的支持和法律的根据,从而掌握反分裂行动的主动权。以法治方式遏制分裂,可以在采取措施的方式、条件和时机等方面具有相应的灵活性和主动性。依法打击分裂分子意味着可以在合理、合法的条件下,根据具体情势和需要,灵活地、有选择地采取应对措施。这样做,可能会在法律程序上有一些要求和束缚,但只要立法预先规定得当,实践上就能够以合法的名义实施任何有助于有效解决问题的行为。以法治方式遏制分裂,可以最广泛地争取国际社会的理解和支持。我们承诺采用国际社会普遍接受的“法治方式”来打击分裂分子,既可以把我们的方针、政策和各项主张、措施等包容进去,又可以让国际社会理解和认同我们,进而支持我们依法采取的包括和平与非和平方式在内的一切措施和行动。
  〔责任编辑:侯庆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