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柏拉图在理想的“哲学王”统治模式破灭之后,追求法律化的治理,希望通过制定善法来治理城邦。这是从《理想国》到《法律篇》里面,他的思想中最大的一个转变。他追求在法律主导下的城邦治理模式,为了城邦的善而立法,树立城邦法律的权威。他向往体现“美德”的立法,所立之法要代表民众的利益,在立法之前要注重教育的引导作用。在教育的培养下,法律之下的人才会注意向善和追求美德,克制和约束自己的行为,立法才会发挥出最大的功效。
[关键词]柏拉图;立法;教育;理想
[中图分类号]B502.232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9 — 2234(2011)05 — 0048 — 02
柏拉图当时是古希腊的贵族,是一个浪漫的理想主义者,崇尚“哲学王”的治国理念,希望通过一个具有理性、智慧和诸多优良品质的哲学家,达到对国家治理的理想化程度。他的最高理想,哲学家应该是政治家,政治家应成为哲学家。哲学家不是躲在象牙塔里的书呆,应该学以致用,求诸实践。有哲学头脑的人,要有政权,有政权的人,要有哲学头脑。①然而,看到伯罗奔尼撒战争失败后雅典社会动乱不堪,最崇敬的老师苏格拉底由于言论获罪而被处死,再加上西西里等地的政治腐败,柏拉图面对这些社会现实,他的理想遭受到了前所未有的打击乃至破灭。在第一等的理想治理方式之外,他不得不寻求第二等好的治国方式,《法律篇》则是这种思考的结晶,一种从理想到法律的探试。在这种探求法律之治的模式中,立法作为最重要的前提,柏拉图作出了许多尝试。在对立法模式的梳理中,我们发现许多设计和立法理念对当下的法治建设非常有用。
一、柏拉图式的“法律之治”
柏拉图在一生的坎坷经历中,受益匪浅以苏格拉底的影响最大,在他的著述中,他希望通过追求灵魂的善来建立起一个理想化的城邦。柏拉图的一生充满了矛盾,自己“哲学王”的统治理念在残酷的社会现实面前终归得到的只是一个幻影。《法律篇》②的完成,许多学者由此认为,柏拉图从天上回到了人间,由人治过渡到了法治,只有依靠法治,一个国家才能有变得更好的希望。③细细品味柏拉图的整本著作,我们不难发现,所有问题的展开,他都是有一个基本的立足点,那就是“神是万能的,神是善的,神性之治才是最好的,敬神是每个人都应该做到的,不应该有半点懈怠”。
因此,笔者认为在柏拉图以“神意”为基础下的法律之治,我们不应该将其单纯的定义为现代意义上的“法治”,法律篇中所有关于法律的论述,全部都是围绕着“神”的目的和想法,人如何揣测神意而展开的。这些法律对国家的治理,无非是为了更好的接近神而已。在崇尚“神是万能”的基本论调下,单纯的套用“人治”与“法治”来研究柏拉图的法律思想,这都是不准确的。因为柏拉图的人治是智慧之治,真理之治,不是现实意义上人的欲望之治,这才是柏拉图所追求的哲学家式的人治。
为此,我们应该清楚,无论柏拉图希望能够达到什么样的治理目的,采取什么样的治理方式(哲学家的理性之治还是法律规范下的行为规制之治),这都是一个基本的人用来净化和尊敬灵魂的,最终的归结点将会落在万能的神上面。在这种严重的宗教色彩影响和追求自然法的思想体系下,讨论柏拉图的治国兴趣旨向,争论“法治”多一点还是“人治”多一点是没有意义的,也不适合古希腊的时代背景。但是,这并不代表讨论柏拉图式的法律之治就没有了意义,在整篇著作中,我们还是可以看到许多有关立法方面创意的描述,这对我们当下立法无疑具有指导和借鉴作用。
二、为什么要立法和法律的权威性问题
立法作为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所谈论的一个最重要的前提性问题,柏拉图提出了许多设想和构思,并由此根据社会生活而构建了许多具体的法律制度,涉及到了婚姻、家庭、教育、刑法、宗教、民事关系等各个方面。正如柏拉图所指出的那样,社会生活以及人际交往需要法律的规制,虽然“诚实”是每个人灵魂中最宝贵的东西,没有一个人会自愿的把犯罪等邪恶的东西放进灵魂这种最有价值的东西里面,并且和它在一起相处。但是,在追求财富的过程中,人总是无限放大自己的一些欲望,有时候,我们无法作出很妥善的克制而放弃这种利益,因为自我控制对于每一个人来说都不容易。
作为立法的理论基础,我们可以看到柏拉图将人性是定位在“性恶”的基础上,虽然人的灵魂是“善”的,所有非正义的事情是人不愿意做出的,与自己的意志相违背。但是,人与生俱来的最大的邪恶就是人总是会自己原谅自己的行为,即使这种行为是错误的,而不会去设法避免邪恶,所以立法就应该对这种邪恶的行为作出约束,以此来规制邪恶,并对他们不适当的行为作出处罚。这样的话,立法的规则就是为那些桀骜不驯的人所制定,因为他们拒绝接受教育。立法者要做的就是要通过立法,制服那些控制着人类的欲望。有节制的生活才是快乐的生活,才是幸福的生活,才是符合人类的本性。当快乐大于痛苦时,人就快乐,但过度的快乐也是痛苦的,这样的生活也是不和谐、不快乐的,立法的作用就是通过规则的规制,让人们的行为有所节制,从而过上快乐、和谐的生活。即使这样,有些法律也是为诚实的人的利益而制定的,因为他们想要友好的生活,法律就可以教给他们必须遵守的人际交往的一些规则。①
所以,我们可以看出,立法不仅在规制恶人,也是在保护好人。柏拉图因此提出,立法所要达到的目的是为了使全城邦的人民过上和谐而又有节制的生活。这是因为在柏拉图看来,只有这种生活对于城邦人民来说才最快乐。后来,卢梭继承和发展了柏拉图的这一个为什么立法的原因解释,也主张立法必须以谋取人民最大幸福为原则,他提出,立法的最完美程度是能够使人民取得比在自然状态下所能得到的力量更大的力量,通过立法,使人民的自由、人身和财产得到更大的保障。到了英国资产阶级法理学家边沁那里,这一思想进而被发展为功利主义理论。②
三、关于人的利益和立法目的
柏拉图在法律篇中所追求的立法是一种在神意指导下,穷尽人力而制定的人定法,这与神定的自然法是不同的。一方面,苏格拉底在思考认识人自己时,已经提出要建立一门关于研究人的灵魂(即关于城邦)的学问的问题。另一方面,苏格拉底在其自然哲学的基础上,阐述了其法律思想,即将法分为自然法和人定法两种,强调作为神的意志的法——自然法的重要性,它是高于作为国家政权颁布的法律的人定法。③所以,作为苏格拉底思想最直接传承者的柏拉图在法律篇的阐述中,他一再强调人定法终究要服从神定法,因为通过立法所追求的人的利益是取决于神的利益。
虽然柏拉图的法律是在神的利益之下去追求人的利益,但是,我们可以从中体会到,这种法律所追求的人的利益也是一种立法上的进步,人的主体地位得到了体现,立法的过程中开始重视人,是那些平民大众的利益,而不是一些少数的统治者的利益。
雅典来客作为柏拉图的代言人,在讨论确定要制定法律的时候,肯定的指出,每个立法者制定每项法律的目的是为了获得最大的善。这种最大的善不是对外战争,也不是内战,因为战争不是我们所愿意看到的冲突,而是人们之间永远的和平与善意。既然立法是为了追求最大的善,那么善又是指的什么呢?在国与国之间的关系中,不能够追求战争的目的,法律的制定是为了更好的和平,法律是作为一种和平的手段、一种工具才能够作用于战争之中。
立法的过程中,我们必须正确地从美德出发,注重培养美德的全部而不是只注重美德的一部分,并且说明,这是立法者制定法律的目的。在美德的考量中,美德主要有四个方面:要勇敢、自控、正义和具备良好的判断力。只有具备这样美德的法律才是真正意义上的法律,而且立法者在制定法律时着眼要考虑的主要有三件事,为了立法城邦的自由、团结和智慧。①我们说过,那种保证强有力的和极端的、权威的立法是一种错误,我们应该永远记住的是,一个国家应该自由而明智,内部要和谐,这才是立法者在立法的时候所要集中注意的。②
四、谁是真正的立法者
柏拉图把一般概念所表示的纯粹精神实体称为理念,所有的理念构成了一个客观独立存在的世界,即理念世界,这是唯一真实的世界。③柏拉图是唯心主义哲学家,追求理念的世界,强调客观真实都是理念的一部分,其他东西都是虚幻的。在此基础上,他提出了灵魂说,要追求正义与善,强调个人特别是治理国家的统治者的自身修为。所以,在理想国的通篇描述中,我们看到了柏拉图那一幅幅绚烂多彩的理想治国图景。即使到了身心屡受打击、理想逐渐破灭的晚年,他也没有放弃对这种理想图景(哲学王的统治)的呐喊和向往,因为,他认为通过立法工作换来的治理是有缺陷的,它存在真空地带。
既然柏拉图在治国思想上有了转变,被迫不得不选择立法来解决国家的治理危机。那么,谁有资格来充当国家治理所需法律的真正立法者呢?为此,柏拉图给出了几点关于立法者所应该具有的素质和标准。
一方面,在柏拉图矛盾的思想体系中,他一直在努力的向着寻找立法者的路径转移。在对文明和国家的起源问题上,他以洪水说做了假设和说明。他认为世界轮回的时期,许多文明以及技艺由于灾难而遭受到了毁灭。这些文明需要存活下来的人进行发现进而再次发展,生存需要人们之间相互关爱。人类的政治制度和法律是同时产生的,遵循的是沿袭下来的习惯和我们祖传的“法律”,逐步发展为由立法者制定,形成由“当时的群体生活的长者或者统治者(人们的首领‘王’)”通过的法律。这种法律最初的起源的结论与二千多年后英国著名历史法学家梅因在《古代法》中所说的“习惯法”时代到“法典”时代的法律演变史相差无几。④
另一方面,柏拉图认为,根本没有哪个时代的凡人曾经立过法,人类的事情几乎是完全受到偶然性的支配。全面支配人类事务力量的是神,立法者所作的立法仅仅是辅助性的作用而已,是为了一个城邦生活得更好而已。之所以会这样,是因为大多数人最严重的邪恶是自己原谅自己,从而不去设法避免邪恶,不去过自我节制、明智、勇敢的生活,过多的追求了放荡、愚蠢和胆怯的生活。一个立法者必须是完全的立法者,而不是一个半拉子的立法者。他不能只管男人,而听任女人随心所欲地生活,沉溺于奢侈浮华之中。如果这样的话,只能给我们的国家一半的繁荣,而不是整个的繁荣。立法者的真正工作,不仅是写下他的法律,而且要把法律混合在解释中。在政体的讨论中,他相当欣赏独裁制的统治体制,认为这是最好的统治方式。一个统治者和立法者结合的统治模式,在一个时代中最容易治理好一个国家。因为这是最快、最容易改变一个国家法律的现状的方法了,其次才是立宪君主制、某种民主制、寡头制。在这一点上,它深深的嵌入了柏拉图在社会现实的考虑下,希望独裁统治和同时代出色立法者的结合改变雅典城邦统治环境的想法。而这里关于出色立法者要通过立法彻底改变一国法律现状的论述,还是回归到了哲学王的统治模式上。如此不觉了然,原来最高权威仍是“哲学王”,这与《理想国》中的观点并无二致,大家不过是通过他制定的法律,而不是他的直接命令来服从他的意志而已。
因此,在立法者的问题上,我们可以总结出,不同的政体下,由最初的独裁制发展到寡头制、君主制、民主制,立法者的主体是不同的。在政体的优劣上,理想的出发点是独裁制,第二等好的是立宪君主制,第三好的是某种形式下的民主制,第四好的是寡头制。所以,立法者也由此可以确定。无论立法所宣称的是什么目的,立法要符合强者的利益才行,立法者就成为了一般意义上的强者(即掌握政权的统治者),只有这样才可以维护某种政体下的长久统治。
〔责任编辑:敖 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