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社会正处在深刻变革时期,人们的思想观念和价值取向呈现复杂和多元的变化趋势。受国内外各种因素的影响,信仰宗教的人数持续增加,信教群众已成为重要的社会力量,影响不断增强,涉及宗教方面的问题开始增多。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宗教工作,处理好宗教关系,是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重要内容,需要我们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观念,牢固树立群众观点,把服务信教群众贯穿于宗教工作始终,团结带领信教群众,为江苏实现“两个率先”做出积极贡献。
一
我省不仅是经济大省、文化大省,也是宗教工作重点省份,现有信教群众400多万,宗教教职人员8000多人。随着城市化、现代化水平不断提高,我省信教群体呈现出一些新变化、新特点:
信教人数持续平稳增长。随着我省人口总量增加、经济与社会活动范围扩大、物质文化生活水平提高,近十年来,我省信教总人数持续平稳增长,年增长率在4%左右,平均年增信教群众10多万人。出于对宗教的好奇或受宗教文化感染,人们从祈福消灾、积德延寿、求富贵保平安的愿望出发,进入寺观教堂参加活动,进而接受宗教信仰,成为信徒。
信教群众公民意识明显增强。总的来说,信教群众爱国爱教,遵纪守法,积极参与社会服务,树立了较好的社会形象。近年来,涉及宗教利益的维权诉求明显增多,绝大多数能够在法律框架内正常表达。
信教群体结构有新变化。长期以来,我省信教群众以农村、妇女、老人、学历低人口为主体。但随着国民整体素质的提升,信教人群的结构也发生了变化,城市人口、白领、高知、商人、企业家等新阶层和中青年男性信教人数逐渐增多。如在基督教信徒中,从事第三产业的占26%,男信徒占23%,60岁以下的占40%;高校中信仰宗教的学生占5%以上。
信教人员从农村向城市流动聚集。由于我省城市化水平提高、城镇建设进程加快、交通与信息条件改善和农民进城务工经商增加,农村人口逐步向城市集中,原本在农村的一部分信众不断转入城市。据调查,苏北农村由于外出打工,基督教信徒人数减少20%,而城市信徒明显增多,宗教场所人满为患,每到周末礼拜日或重大宗教节日,一处场所要增开三、四场活动分流,才能满足信教群众需求。
外省区来我省的信教人员增多。目前,因经商、务工、求学来我省的信教群众超过20万。其中,来自青海、甘肃、新疆、宁夏等西北地区的,以信仰伊斯兰教为主。在清真寺做主麻的穆斯林群众60%以上来自上述地区,苏、锡、常、宁四市有时达80%。来自浙江、福建、山东等省的,以信仰基督教为主。外来信教群众的增多,促进了我省经济的发展、丰富了全省各地的文化生活,但因语言、风俗习惯、宗教仪规等方面的差异,与当地老百姓或信教群众经常发生矛盾纠纷,必须引起重视。
胡锦涛总书记在2007年12月中央政治局集体学习会上指出,“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只有根据信教群体的新变化、新特点,调整工作思路,改进工作措施,及时完善相关管理制度,更多地关注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更好地从源头上化解信教群众的各种利益诉求,才能实现宗教领域长久和谐稳定。
二
宗教的一切活动都是围绕着人展开的,宗教的一切利益也都是围绕信教群众的利益发生的。在我国,有那么多群众信仰宗教,作为执政党不能不尊重这个群体,关心这个群体,保障这个群体的特殊利益。信教群众与不信教群众本质上并没有差别,在政治上、经济上的根本利益是一致的,也是党所依靠的“基本群众”,也是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积极力量”,同党的关系也是“血肉联系”。只有坚持思想上尊重信教群众,感情上贴近信教群众,工作上依靠信教群众,才能团结和调动信教群众的积极性,把他们的智慧和力量凝聚到实现建设小康社会、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共同目标上来。对信教群众认识上偏差,与信教群众在情感上疏离,既不利于调动信教群众的积极性,也影响了党群、政群关系。
要把信教群众满意不满意作为宗教工作的出发点和落脚点,进一步密切联系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加强与信教群众的联系,倾听他们的愿望与声音,通过走村、进堂、入户,与信教群众面对面地交流,出现认识上的分歧,用解决人民内部矛盾的方法,注重摆事实、讲道理,积极引导,求大同、存小异。各级党委政府要按照胡锦涛总书记提出的“真心实意关心信教群众特别是生活困难的信教群众,帮助他们解决实际困难,组织和支持他们积极发展生产、改善生活、勤劳致富,使信教群众切实感受到党和政府的关怀和温暖”的要求,采取具体措施,切实帮助信教群众解决生活困难,让信教群众真正感到代表他们根本利益、能够带领他们创造幸福美好生活的是党和政府。
要不断加大党的宗教政策的宣传力度。以党员领导干部为重点进行马克思主义宗教观和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宣传教育,把宗教工作的理论与政策纳入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的课程,登上主流媒体版面,转变宗教是宣传禁区的认识和做法,让广大群众通过主流媒体渠道知晓宗教文化,了解宗教工作。这既可以促进信教和不信教群众之间的和谐相处,也有利于增进党员干部和社会各界对信教群众的理解尊重。
三
我们党根据宗教的规律性特征和信教群众的切身利益,制定了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为广大信教群众参与宗教组织、宗教场所、办学培训、研究出版、财产支配和对外交流等活动,提供政策和制度保证。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解决宗教方面出现的各种问题,更加需要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宗教政策。
宗教活动场所作为宗教教职人员履行教职、满足信教群众信仰需求的基本保障和重要平台,是信教群众最为关注的热点问题。帮助宗教界规划建设好宗教活动场所是各级政府贯彻党的宗教政策的应有之义。要根据各宗教的实际需求,按照《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关于“把宗教活动场所建设纳入城乡建设规划”的规定,在充分利用现有场所的基础上,在信教群众较多、现有场所难以容纳、位置偏远交通不便的地方,应适当增设新场所,合理布局,切实解决场所的设立、用地与建设问题,满足信教群众对活动场所的基本需要;对城市和新农村建设中宗教场所拆迁问题,坚持依法拆迁、合理补偿、适当照顾、妥善解决;对需要维修的老旧宗教场所,政府应给以适当的资金支持。
爱国宗教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信教群众的桥梁,应当建设成为反映信教群众合理诉求、维护合法权益、帮助解决困难、信教群众支持的爱国爱教的社会组织。要指导团体建立健全规章制度,转变工作作风,密切与信教群众的联系,倾听信教群众的心声,帮助解决信教群众迫切需要解决的问题;政府要为宗教团体改善办公条件提供更多的支持,解决经费等实际困难,更好地履行职能。
教职人员队伍建设是保证宗教健康和谐发展的关键。当前,要制定和实施好宗教人才培养的中长期规划,加强宗教院校建设与管理,支持教职人员在职学习,提升学历,并注重在实践中锻炼考察,努力造就一支政治上靠得住、宗教上有造诣、群众中有威信、关键时起作用的宗教教职人员队伍;充分发挥宗教界代表人士在宣传政策、协调关系、沟通思想、理顺情绪、化解矛盾等方面的重要作用,协助做好信教群众工作。
宗教界的对外友好交往,是我国民间外交的一个重要方面,在进一步扩大开放的新形势下,我们要积极鼓励和支持宗教界在独立自主、平等友好、互相尊重的基础上开展对外友好交往,让世界了解中国,了解江苏,为经济社会发展营造良好的田际环境。
四
宗教是思想信仰,也是社会活动,具有社会组织和社会活动的实体属性。我省在2002年就出台了《江苏省宗教事务条例》,2009年又进行了修正。2005年国务院《宗教事务条例》实施,国家宗教局相继出台了一系列规章。这些都是规范和管理宗教工作的依据,也是做好信教群众工作的法律依据。
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目的是促进宗教活动规范有序,以利于更好地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权利。要真正树立执政为民、服务群众的管理理念,寓管理于服务之中,在服务中体现管理、完善管理。胡锦涛同志最近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根本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促进社会和谐、保障人民安居乐业,为党和国家事业发展营造良好社会环境”。宗教事务部门要努力提高依法管理宗教事务的能力,协调宗教与社会之间的公共关系,在依法管理中提供社会公共服务。
新形势要求我们进一步加强和完善基层宗教事务管理体制建设,积极探索在县级机构改革后的宗教部门执法主体建设,重视发挥各级党委民族宗教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的作用;坚持按中央要求,强化基层基础建设,巩固宗教工作“县乡村三级管理网络,乡村两级责任制”,研究解决县级政府宗教工作部门执法主体资格缺位和执法队伍薄弱的问题,在乡(镇)、街道配备民族宗教工作助理,在村(居)、社区设立民族宗教工作协管员,确保宗教工作责任落到实处;要发挥政府各相关职能部门的作用,健全宗教事务协作共管机制。
应以维护宗教领域长久稳定和谐为根木落脚点,建立和完善信教群众利益诉求渠道,在处理涉及信教群众集体利益的诉求时,要摸清情况,依法行政,多采取劝导、疏导、引导的工作方法,慎用强制措施,防止矛盾激化。把贯彻执行《宗教事务条例》与贯彻执行其他法律、法规相衔接;严格规范对宗教团体、宗教活动场所、教职人员、宗教财产、涉外活动等涉及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应针对部分信教群众对宗教方面的法律法规缺少了解的情况,加大对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释疑解惑,提高他们守法意识和履行法律义务的自觉性,让广大信教群众理解支持政府依法对宗教事务的管理,并成为依法管理的参与者。
五
胡锦涛总书记最近指出,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的总要求是“牢牢把握最大限度激发社会活力、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宗教作为一种社会现象,既有积极和谐的一面,也有消极不和谐的一面。我们的任务就是要最大限度地增加宗教中的积极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地减少宗教中的消极不和谐因素,发挥宗教在经济建设和构建和谐社会中的积极作用。
积极推进宗教文化建设。宗教的文化性是其基本属性之一,弃恶扬菩、诚实守信、慈悲济世等道德价值观与社会主义主流道德价值观有相同相融之意。我们应鼓励挖掘宗教文化中追求真善美的积极因素,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支持佛教开展“庄严国土、利乐有情”、道教开展“齐同慈爱、济世利人”、伊斯兰教开展“两世吉庆、团结宽容”、天主教、基督教开展“作光作盐、荣神益人”等宗教文化思想建设,进一步引导宗教界诠释符合和谐社会建设的经典教义,让广大信教群众接受进步宗教思想、道德与文化熏陶,热爱生活,融入社会,感恩祖国。
积极探索宗教界从事公益慈善模式。宗教界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是宗教直接回馈社会、服务人群的重要途径。我们应当坚持政府主导,发挥好包括宗教界在内的社会力量在社会服务中的协同参与作用,鼓励支持宗教界为社会多做善行善举;积极探索宗教界从事社会公益慈善事业的渠道和方式,研究制定相关政策规定,既要提供宗教界开展社会服务的政策空间,又要规范管理,防止借公益慈善活动传播宗教;在国家政策的引导下,允许宗教团休通过成立专事公益慈善的社会团体,经过注册登记,开展公益慈善活动,保护宗教界参与公益慈善的积极性。
注重发挥宗教在社会稳定中的独特作用。更加广泛深入推进宗教界平安和谐宗教活动场所创建活动,借助宗教场所平台,引导信教群众爱国爱教、爱岗敬业、遵纪守法,使其成为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积极因素。宗教界可以通过为信教群众提供人文关怀、心理服务,调解纠纷、化解矛盾。宗教教职人员可以按照本宗教的传统习惯,进行心理疏导、病中探访、终极关怀等宗教仪式,以满足信教群众合法、合理、正当的需求。
“正确认识和处理宗教问题,切实做好宗教工作,关系党和国家工作全局,关系社会和谐稳定,关系全面建设小康社会进程,关系中同特色社会主义事业发展”。我们一定要按照中央和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要求,认真研究宗教方面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主动地做好新形势下的宗教工作,为实现江苏“十二五规划”,建设更加美好江苏做出应有的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