摘要:无论何种形态的社会,社会公众总有一种精神上的信仰对象。在法治社会,信仰法律则是依法治国的需要。作为我国法律职业的主要承继者,法科学生更需要有坚定的法律信仰和高尚的法律职业道德。基于此,在我国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的过程中应当重视对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和教化。
关键词:应用型人才;法律信仰;职业伦理观念
一、法律信仰对于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重要意义
(一)法律信仰的内涵
法律信仰是人们内心对法律的认同和赞美。有学者认为:“法律信仰是社会主体对社会法的现象的一种特殊的主观把握方式,是社会主体在对社会法的现象的理性认识的基础上油然而生的一种神圣体验,是对法的一种心悦诚服的认同感和依归感,是人们对法的理性感情和意识等各种心理因素的有机的综合体,是法的理性和激情的升华,是主体关于法的主观心理状况的上乘境界。”[1]
法律是一种规则,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执行。但是如果仅止于此,那么法律就是被动的,缺乏生命力的。如果能将法律的“被执行”转化为常驻人们心中无时无刻、有加无止地提醒人们关注自己行为的主动意识,则善莫大焉。这就需要法律信仰成为人们精神境界中的一个支柱。法律信仰是人内心深处确立对法律的认同与尊重,这种思想上的认同与尊重又会反过来对人们的行为产生关键性的影响,使得人们自觉自愿地依法行事。[2]
可以说法律信仰实际上是一种对法律表示认同和尊重的高尚的情感,它是法律情感的灵魂。人们只有信仰法律才能自觉地敬仰法律、尊重法律、遵守法律和维护法律。正如伯尔曼的名言:“法律必须被信仰,否则它形同虚设。”[3]
(二)法律信仰是法律职业共同体形成的基础
目前的法学教育目标是培养法学应用型人才。这是为了提高学生实际运用法律解决社会问题的能力,也是为了让学生在毕业后顺利实现由学生向法律职业人的身份转换。也就是说,学生在离开学校后不论是从事法官、检察官、律师、公证或者其他法律职业都是进入了一个法律职业共同体。要教会他们服从这个职业共同体的共同利益、适应共同的行为模式,还必须认同其有共同的职业伦理。法律职业伦理的最高境界就是在精神层面信仰法律。
以笔者多年的法学教师工作经历来看,在当前的法学教育中尤为缺失的就是对学生法律信仰的培养与塑造。其严重的后果就是在学生中缺乏对法律的认同和信任,法律往往被草率地视作一种工具。学生面对社会生活中出现的以权压法、以权代法、有法不依等不良现象表现出困惑甚至萌生出“法律无用”的思想,法律的至上权威并没有深入人心。这些法科学生都是我国未来法律职业共同体中的生力军,如果他们没有树立坚实的法律信仰,自身都不认同和尊重法律,在今后的职业生涯中又如何贯彻法律、宣扬法律、维护法律呢?
古人云:有德无才君子也,有才无德小人也,德才兼备圣人也。可见有才无德更容易为患社会。孙晓楼先生也早就说过:“只有了法律知识,断不能算作法律人才;一定要于法律学问之外,再备有高尚的法律道德。”“因为一个人的人格或道德若是不好,那么他的学问或技术愈高,愈会损害社会。学法律的人若是没有人格或道德,那么他的法学愈精,愈会玩弄法律,作奸犯科。”[4]可见,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是确立法律职业共同体的一个不可或缺的重要因素。
二、我国目前法学教育中法律信仰培养的缺失
我国开展法学本科教育多年,但是传统的法学本科教育往往只注重法律知识和理论的教授,对法律技能和伦理塑造很少涉及。即使在当前法学应用型人才培养的呼声一浪高过一浪时,人们也只是将目光更多地投向以训练法律技能为主导的实践教学上。尽管谁都不会否认法律信仰和职业伦理的培养对法律职业具有相当的重要性,但是在当前我国的法学本科教育中却并没有引起足够的重视。具体而言,我国目前在法学教育中对法律信仰培养的缺失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教学目标不明确
明确的教学目的是教学成功的前提和保证。任何教学工作都要紧紧围绕教学目标的实现来进行,在目前的法学教学目标中并没有将培养塑造学生的法律信仰列入其中。缺少了明确的教学目标就无法开展具体有序的教学工作,离开了明确的教学目标学生学习的重心就无从认定。同时教学目标还是进行科学的测试、确定客观评价标准的基础,没有明确的教学目标就无法实现科学的教学评价。
(二)学科地位不独立,师资力量薄弱
虽然法律信仰一直是有识之士关注的一个研究领域,但在法学教育中它却缺少独立的学科地位。只是从属于法理学或者法学基本理论。这种没有独立学科地位的情形,客观上削弱了对“法律信仰”这一重要的学术研究和教学领域的重视程度。
也正是由于没有独立的学科地位,所以在当前法学教育中偶有开设法律伦理之类课程的教师绝大部分都由法理学或法学基础理论类的教师承担。在“法律信仰”理论和实践层面有深入研究和教学经验的专业法学教师较少,师资力量极其薄弱。这是限制在法学教育中对法律信仰进行系统培训的最重要的因素。
三、积极引导和培养学生法律信仰的途径
(一)学科建设方面
1.构建科学的法律信仰及伦理教育的教学目标和学科体系。在我国培养应用型法学人才的目标下必须构建科学的关于法律伦理与法律信仰教育的学科体系和教学目标。应有计划地组织法律、伦理和教育类专家,就法律信仰、职业道德以及法律伦理教育的学科建设和教学目标进行研究。编写具有实质性内容和可操作性的教育教材,撰写法律信仰及法律职业伦理方面的教学专著,让该学科更具有科学性、系统性和准确性。
2.强化法律信仰与伦理教育的体系建设。法律信仰和伦理道德的形成也需要通过专业训练才能获得。在法学应用型人才的培养过程中,不但要加强法律实践技能的训练,更要营造良好的法律道德风尚,提高法科学生的道德评判能力,使其形成优秀的职业道德品质。所以应当强化对法律的认同和敬畏。树立崇高的法律信仰必须要加强专门的法律道德和情感的教育并使之贯穿于法学教育的全过程。
3.改进传统的教育方法。在法学教育中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应该根据法律教育的特点,改革传统的照本宣科或者大道理说教的方法,代之以榜样引导和典型案例剖析相结合的方法,激发受教育者的兴趣。既要注重法律专业本身的严肃性、系统性和规范性,又要探索灵活多样又切实可行的教学方式方法,通过教化使得法律信仰深深植根于学生心中。
(二)教学方面
1.将法律的品质和价值贯穿于整个法律教学过程中。要培养学生的法律信仰,就必须让学生在学习过程中深刻地认识到法律的理性、正义、自由等品质和价值。要告诫学生保持独立的法律人格,不为权折腰,不为利迷惑,时刻秉持对法律的信仰。在当今中国还要引导学生树立“民本”的思想。“情为民所系、权为民所用、利为民所谋”是每一个法律人必须牢记的宗旨。教师的整个教学应当紧密围绕法律的基本价值观进行,学生只有对法的品质和价值有了集中、持久、系统的理性认识,才可能对法律产生强烈持久的体验。
2.精心设计教学内容、恰当使用教学方法。法律的信仰归根到底是属于上层建筑的范围,对于学生而言多少有些抽象。因此,在极为有限的课堂教学时间里要想启迪学生的心智、激发学生的热情就必须精心设计教学内容,应该选择那些最能彰显法的理性品质、正义、自由、秩序等价值的知识作为课堂讲授的内容。在这些理论知识中必须避免“假大空”的教育方式,应当从生活的实践中选取最能引起学生共鸣的具体事件进行有的放矢的分析论证以使学生对法律产生深刻、强烈的情绪体验。在教学方法的使用上可以灵活多样,既可以在教室中充分利用多媒体技术,通过教师的讲授、影像资料的观看、课堂讨论等方式使学生对法学基本的价值观有所领悟,还可以走出教室到社会中去寻找发掘典型的事件、典型的人物,用他们的身体力行来影响学生法律信仰的形成。
参考文献:
[1] 刘旺洪.法律信仰与法制现代化[M].南京:南京大学出版社,1996:27.
[2] 焦占营,孔昊.论法律职业伦理的培养[J].华北水电水利学院学报(社科版),2009,(3).
[3] 伯尔曼.法律与宗教[M].上海:生活、读书、新知三联书店,1991:28.
[4] 孙晓楼.法律教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12,1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