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我丈夫李某2001年底受聘于一家公司,根据该公司规定:在工作每满一年,就将得到相当于公司当年绩效8%的额外奖金,但前两年只记账,必须到第三年才将现金支付本人。公司于2004年和2007年年底,分别支付给李某4.8万元和5.2万元的额外奖。2008年李某应得额外奖4万元,2009年应得额外奖3万元,这两笔款项要等到2010年年底才能兑现。现在我和李某正在闹离婚,我要求提前分割,他却不同意。请问我的要求合情合法吗?
读者 田甜
田甜读者:
根据《婚姻法》的规定,只要夫妻问没有另行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获工资、奖金,都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已经取得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这一点没有任何问题。应当取得但尚未取得的奖金,属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不应当在离婚时进行分割?从理论上讲,应当取得但还没有发放的奖金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可奖金毕竞还没有到手,这就存在着变数,先要丈夫透支给你,如果到时候公司经营状况突然恶化没有钱发奖金了,或者公司老板突然变卦不肯兑现奖金了,奖金化为了泡影,对你丈夫而言显然不公平。可是,离婚时不分割,奖金到手的前夫可能就不情愿再分给前妻了你再要求分割那笔迟到的奖金,愿望就不那么容易实现。
离婚时“透支”奖金分割,还是离婚后待奖金兑现再分割,夫妻间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双方协商不成,根据公司奖金原来一直按承诺兑现,以及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法律权衡利弊,会倾斜照顾处于相对弱势的女方,也就是在离婚时对前两年的奖金进行分割。如果到时候奖金兑现不了,你的前夫有权要求你返还先行“透支”的奖金。
湖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