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者生前借款能否抵扣死亡赔偿款

2010-12-31 00:00:00
农村百事通 2010年18期


  编辑同志:
  李某在我承包的采沙场上班十几天即溺水身亡,法院判决我应支付其亲属死亡赔偿款15万余元,其同居女友范某因未与李某登记结婚被判不享有该笔死亡赔偿款。判决生效后,当我前往法院交纳赔偿款并要求从中扣除李某生前向我借的1万元时,法院工作人员未予准许。请问:死者生前借款能否抵扣死亡赔偿款?
  
  读者 方俊民
  
  方俊民读者:
  你提到的这个问题涉及债的抵消和遗产继承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第100条规定:“当事人互负到期债务,该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的,任何一方可以将自己的债务与对方的债务抵消,但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合同性质不得抵消的除外……”、“当事人互负债务,标的物种类、品质不相同的,经双方协商一致,也可以抵消”。这是我国关于债的抵消的法律规定,前者为法定抵消,后者为约定抵消。从你反映的情况来看,很明显,本案并不存在约定抵消的问题,因此,李某生前借款能否抵扣其死亡赔偿款,必须看是否符合法定抵消的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99条的规定,债的法定抵消必须同时具备以下条件:1、必须是双方当事人互负债务、互享债权:2、双方债务的标的物种类、品质相同:3、必须是债务均到清偿期:4、非依法律规定或者合同性质不能抵消。而据你反映,是李某生前而不是其亲属向你借的款,亦无证据证实该借款属于李某的家庭共同债务,你和李某的亲属之间并不存在“互负到期债务”问题,故不符合债的法定抵消的第一个条件,因此,你不能主张从李某亲属应获死亡赔偿款中抵扣李某生前向你借的款。再从遗产继承的角度来看,李某亲属因李某死亡所获得的赔偿款,在李某死亡前并来产生,该款并非李某生前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即不属于李某的遗产范畴,故你亦不能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33条“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的规定,要求抵扣李某生前向你借的款。因此,法院工作人员的做法是正确的。
  当然,如果李某的同居女友范某与李某不仅仅是同居关系,而是已办理了结婚登记,她可以配偶身份享有该死亡赔偿款,在这种情况下你就可以夫妻共同债务为由,要求从范某应获赔偿款份额内抵扣借款了。
  
  江西 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