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攻篇 如何合法获得95%的竞争情报?

2010-12-31 00:00:00
管理学家 2010年9期


  激烈竞争直接导致商业间谍案件的增多,企业在国际化过程中,被商业间谍案缠身的不在少数。商业间谍行为侵害经济领域中正当的竞争关系,其社会危害远远超过了违约行为和一般侵权行为,轻则可使受害企业信誉扫地,难以维持生计,重则可使受害企业倒闭破产,甚至破坏整个竞争体制,使经济秩序陷入混乱。
  
  95%的竞争情报可合法获得
  
  作为政府和企业理解竞争、参与竞争和赢得竞争的导航与参谋的竞争情报(competitive intelligence)是市场竞争激化和社会信息化高度发展的产物,是军事学(军事情报)、经济学(竞争理论)、管理学和情报学相互融合的结果。
  竞争情报是指企业为取得竞争优势,对整体竞争环境和竞争对手进行全面的监测过程,利用合法和道德的手段,通过长期系统地跟踪、收集、分析和处理各种可能对企业发展、决策及运行产生影响的信息,由此得出企业及主要对手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优势、劣势和机会的关键情报,从而帮助企业各职能部门,如战略规划、投资与购并、研究与发展、市场营销等方面的管理者们,在信息充分的条件下制定决策。
  竞争情报兴起于1980年代,并在欧美企业界受到了普遍重视。1990年代中期,我国科技情报人员首次将竞争情报概念引入中国。
  国外企业竞争情报工作表明,企业想获得的竞争情报95%可通过合法的、符合道德规范的途径获得,其中80%的信息就潜藏在企业内部,雇员与外界的联系是这些信息的重要来源。
  竞争情报能改善公司的总体经营绩效,发现潜在的机会和问题,揭示竞争对手的战略,提高公司的生存机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作用。
  充当企业的预警系统。竞争情报可使企业避免被“突袭”,有助于企业发现市场上的威胁和机会,并通过减少对手的反应时间增加自己的反应时间而获得竞争优势。例如,中国联通率先推出预付费“如意通”,中国移动如果没有及时获取竞争情报,并且快速反应推出“神州行”,那么中国移动电话市场份额的数字恐怕就要改写了。
  支持企业的战略决策,营销策略。企业管理人员在做出战略决策或制定营销方案时,要求情报人员提供是否应该进入某个市场的情报,或是否应开发新技术等方面的情报。如在移动通信快速发展初期,美国贝尔建了很多微波站,与此同时,斯普林特公司也在距此不远的地方建了微波站,在掌握这一情报后,贝尔的情报人员建议租赁斯普林特公司的微波站来提供移动电话服务,结果节省了大量人才、物力和资金。
  
  跟踪竞争对手。提供学习工具。竞争情报可以提供竞争环境方面的情报,对主要竞争对手的动向进行监控和评估,还能帮助企业不断接触新思想和先进的管理方法。竞争对手,包括潜在的竞争对手,是企业最好的老师,可以为企业提供经验教训,提供参照的标准。
  
  工作体系
  
  企业竞争情报工作需要一个多种因素和资源构成的工作体系来保证。企业竞争情报工作体系包括如下要素(见图1):
  意识:竞争意识、信息共享观念、协作意识等;
  工作制度:竞争情报收集和报告制度、竞争对手情报采集和奖励制度等;
  工作流程:采集、整理、处理、报告、发布、预警等流程;
  技术工具和方法:情报监测方法、搜索方法、分析处理方法,各种情报信息处理工具和方法,含有信息处理软件,如搜索引擎、知识挖掘、统计分析、随机分析、信息预测等软件;
  信息处理和网络通讯平台:用于进行竞争情报收集、处理、存储和传递发布的计算机通讯网络设施、设备、操作系统、通讯协议、处理软件等;
  数据基础:包括各类信息载体上存储的信息数据,数据库、数据仓库、数据集市中的关于本企业、竞争对手及竞争环境的信息数据。这些数据信息常常需要企业历史和现时的财务、营销、历年的报表等数据,企业或机构的资料室、档案室也是这一数据基础的组成部分。
  
  法律背景
  
  从竞争情报产生的历史背景看,这种新型的情报活动出现不是偶然的。一方面是“冷战”结束后,和平发展成了全世界的基本主题,各国纷纷调整自己的科技发展战略,竞争情报的产生对情报界来说,是一次新的突破,为情报活动直接进入商务与市场提供了可能性。另一方面,当时西方国家窃密活动猖獗,竞争情报是企业窃密与反窃密的活动中付出沉重代价之后而普遍要求的新的情报搜集活动。
  美国竞争情报专业人员协会(SCIP)的权威定义,尤其体现了竞争情报的法律属性:“竞争情报是对整体竞争环境和竞争对手的一个全面监测过程,通过合法手段搜集和分析商业竞争中有关商业行为的优势、劣势和机会的信息。”从此可以看出其法律属性是竞争情报活动的坚实基础,正因为这类公开的职业化的情报工作界定在符合法律、道德的范围内,才能有生命力,才能进入学术研究的殿堂。所以,业内人士在从事竞争情报活动时,必须以相应的法律法规规范自己的行为,这也是我国推进竞争情报发展的必要前提。
  
  职业道德规范
  
  竞争情报从诞生之日起,因其有别于其他行业的特殊性,伦理道德问题就受到广泛的关注。如前所述,SCIP在界定时就强调了这点,并制定了职业道德准则,不少企业和专业咨询公司也制定了详细的行为规范。在我国,竞争情报分会也于2006年制定了《竞争情报分会会员职业道德规范》,要求人会会员必须遵守,在每届年会上都将其作为重要议题进行讨论。竞争情报业内对情报活动的伦理道德重视程度,由此可见一斑。
  随着市场竞争压力的日渐加大,我国企业对竞争情报的需求正在逐年上升。竞争情报工作对于国内大多数企业来说,还是一项较新的业务。在与其他企业的合作中,避免用不正当手段获取竞争对手情报使企业因涉嫌窃密卷入无休止的诉讼之中,所谓“瓜田李下”,企业自身也要注意避免在无意识中出现一些“间谍”行为,在工作中应杜绝以下不正当行为。
  
  竞争情报获取中的不正当行为
  
  主要表现在获取情报方法和所获取情报的性质两个方面。
  采用秘密窃取手段取得竞争隋报。此类行为的主要表现是侵权人窃取形成书面的资料、图纸或采用秘密拍照的方式,偷看企业生产设备或生产方法。侵权人除了以传统方法秘密窃取企业的机密外,还利用现代化的高科技手段窃取秘密,如窃听、侵入电子计算机数据库窃取资料等。
  采用利诱和胁迫手段取得竞争情报。此类行为的表现通常是侵权人以金钱、高级住房、女色等引诱、贿赂企业竞争情报的知情人,或以安排高职位,给予高待遇引诱知情人“跳槽”,挖走人才,从而取得权利人的竞争情报。具体内容包括:生产方式、技巧、工艺、设计、销售状况、管理经验、经营策略、客户名单等。在这一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中,目前最值得关注的是人才流动所造成的竞争情报外泄。此外,侵权人还以揭人隐私等手段要挟和用胁迫手段迫使知情人泄露企业竞争情报。
  采用其他非法手段来获取竞争情报。如通过业务洽谈、合作开发、学习取经、出书等活动套取权利人的企业竞争情报。
  
  竞争情报使用中的不正当行为
  
  扩散和使用以盗窃、利诱、胁迫等手段获取的竞争情报。这种行为主要是指以不正当手段窃取他人竞争隋报之后,使用他人的成果或泄露他人的企业竞争情报。一是将获取的企业竞争情报披露,使其失去秘密价值;二是擅自使用已获取的他人的企业竞争情报,三是允许第三人使用权利人的企业竞争情报。
  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企业竞争情报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企业竞争情报。这种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合法掌握他人企业竞争情报的人,违反为权利人保守秘密的约定,而向他人泄露,向社会公开,违反保密协议或保密要求,擅自使用权利人的企业竞争情报,或者提供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企业竞争情报。
  上面所述并不能穷尽所有不正当竞争情报行为,在实践中情况往往比较复杂,有时表现为一种行为,有时几种行为交织在一起。从事竞争情报的专业人员必须仔细研究这些问题,一方面规范自己的行为,另一方面要大胆采用合法、正当的手段。
  总之,目前企业进行竞争隋报活动,必须遵循《反不当竞争法》、《合同法》、《民法》、《知识产权法》等法律法规,把自己的活动纳入正常的市场经济运行,为自己赢得顾客、声誉与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