追索双倍工资有时效吗?

2010-12-31 00:00:00
职业 2010年12期


  Q:我是2006年4月到公司从事出纳工作的,月薪约4000元,公司一直未与我签订劳动合同。因担心自己提出签订合同会让公司不快,所以也就保持了沉默。现在,我想以不能胜任公司工作为由向公司书面提出辞职,同时要求公司支付2008年1月1日至离职之日止未签订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这样的请求会获得法律支持吗?
  王小姐
  A:《劳动合同法》第10条规定,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1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法》第82条第1款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1个月不满1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7条也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自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二条的规定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两倍的工资,并视为自用工之日起满一年的当日已经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应当立即与劳动者补订书面劳动合同。”
  由于《劳动合同法》自2008年1月1日才正式实施,对既往无溯及力,再根据“用工之日起满一个月的次日至满一年的前一日”的计算期间,你所在单位应当支付2008年2月1日~2008年12月31日期间的双倍工资。而从2009年1月1日开始,则视为你已与单位订立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司法实践中认为不再适用双倍工资的规定。因此你主张2009年1月1日至离职之日的双倍工资不会得到支持。
  但是,你的请求还涉及到诉讼时效的问题。《劳动法》第82条规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应当自劳动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出书面申请。《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自2008年5月1日正式实施,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2008年5月1日前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60日的仲裁时效,之后发生的劳动争议适用一年的仲裁时效。
  因此,你2008年2月1日至2008年5月1日间的双倍工资显然早已超过60日的仲裁时效,提出仲裁申请已逾期。2008年5月1日后的双倍工资的仲裁时效为一年,那么2008年12月份的双倍工资最迟应当在2009年12月底前申请仲裁。而你此时提出申请,已经超过仲裁时效。
  所以,今后劳动者在遇到用人单位不订立劳动合同的情况时,应当及时主张双倍工资,否则权利不会一直等着你的。
  
  十二月维权提示
  元旦假期即将到来,元旦加班费又成为职场人关心的话题。根据《劳动法》第44条规定,单位在元旦这个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应支付不低于工资的300%的工资报酬。并且这里的300%并不包含法定节假日本来应该获得的工资,所以劳动者在元旦加班一天可拿400%的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