狱中权是指公民因犯罪被关押期间能够行使的民事权利。只是在行使的范围上和普通公民略有不同。
罪犯虽然因其违法犯罪而受到刑事制裁,但他们仍是国家的公民,其作为公民的资格并未被剥夺,仍然享有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权利,也要承担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义务。
一般来说,罪犯亲自行使人身权利只能在看守所或监狱范围内进行。如果超出看守所或监狱活动的范围就应由其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具体来说,罪犯的人身权、财产权等人身权利受到法律的保护,他们可以按照自己的意愿自主行使权利。如生命健康权、姓名权、名誉权、婚姻自主权、发明权、专利权等人格权和知识产权在看守所或监狱内罪犯本人可以自己行使。而对于其留置于看守所或监狱外社会上的财产所有权等物权、债权、继承权等,法律虽然同样给予保护,但是罪犯一般只能委托代理人代为行使。
狱中办公
北京市高院2010年8月30日对黄光裕非法经营罪、内幕交易罪和单位行贿罪案终审宣判,维持一审判决,黄光裕判有期徒刑14年。
黄光裕目前仍然羁押在看守所里,尚未移送监狱服刑。因黄光裕仍是国美公司大股东,北京市高院考虑到国美公司的实际经营情况,经黄光裕向法院办案人员申请,法院允许黄光裕在看守所内签署国美公司的文件,但黄光裕签署文件有着严格监督机制,对签署有全程的录像,如出现问题,要对黄光裕进行处罚。
黄光裕在看守所行使自己的股东权和其他民事权利,均由其律师代为行使。而在以前,在押犯人企业家在看守所内签署文件是不行的。
“在看守所中行使民事权利,黄光裕案是开了先河。这无疑是法治进步的标志。”国家法官学院教授张泗汉说,黄光裕虽然涉案,但他的股东权与国美所有其他股东权是平等的,不会因案涉刑事犯罪而有所降低。
北京市同吴林律师事务所律师吴峰表示。其实黄光裕在看守所中处理公司事务并非优待,从法理上说,公民涉嫌刑事犯罪被羁押后,法律只限制了其人身自由权,但其民事权利仍受法律保护,任何法律都没有禁止被羁押的未决犯行使民事权利。既然涉刑公民依法享有民事权利,公权机关就应该提供便利条件使其能够行使这项权利,同时也要避免不良后果。
吴峰律师分析说,黄光裕既可以通过频繁会见律师掌控局面,也可以签署授权文件,委托其亲信在一段时间内代他履行股东权利、发布声明等。黄光裕“狱”中办公,将羁押被告人行使民事权利的一幕演绎得淋漓尽致。“其实这是涉刑公民都应享有的权利。”
吴峰曾在多个省市代理过刑事案件,从各地的司法实务上看,涉刑公民民事权利能否得到保障。情况并不相同。有些地方的看守所,律师在会见当事人时,被允许通过民警传递一些民事授权文书。但也有的看守所出于“怕麻烦”的心理,不愿接手。还有的看守所会表示“做不了主”,不能确定是否与案情有关。此时律师会转为向办案的公安机关或检察机关提出申请。
吴峰认为,刑事侦查有其实际需要,显然不能允许涉刑公民随意会见其民事方面关系人,签署相关文件,但在不妨害案件刑事侦查的同时,应该尽量保障公民行使民事权利。公权机关可以派专员在场监督涉刑公民处理民事问题,签署民事文件,实现刑事侦查需要与涉刑公民民事权利需要的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