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机关促进经济开发区社会管理创新的思考

2010-12-29 00:00:00吴天宝
中国检察官·司法务实 2010年12期


  经济开发区绝大多数既是城乡结合部,又有大量城中村,流动人口多,管理难度大,加之项目建设点多面广,往往是黑恶势力的争利焦点。因此检察机关促进经济开发区社会管理创新就显的尤为重要。
  
  一、开发区模式下,社会治安问题集中、突出,新情况不断出现
  
  以湖北省孝感市经济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为例,目前开发区内托管20个行政村,10个社区,常住人口超过10万,实际控制面积60平方公里。一是阻挠工程建设、强揽工程、强行施工、强买强卖强卸等治安问题十分突出。二是青少年违法犯罪问题突出。与偏远农村青年劳动力外出打工不同,开发区内及周边地区许多未能就业的青少年往往利用“地利”吃捞工程,与第一类治安问题形成交集。三是除两抢一盗等多发性案件外,开发区内重特大恶性案件也较突出,甚至发生导致城区早点异常涨价的由面粉供应商为垄断经营制造的重大伤害案(楚天都市报专版曾经报道)。四是传销问题严重。仅2009年,就捣毁了17处窝点,遣返500多人,并办理了全省首例以组织、领导传销活动定罪处理的刑事案件。五是吸毒、赌博问题突出。公安机关查处吸毒3起,赌博案件3起,治安处罚16人,强制戒毒9人,行政处罚27人。六是法轮功等封建迷信问题难以根治。仅捣毁的封建迷信窝点“一贯道”聚会活动就有5处,侦破了列为部督专案的“4.24”法轮功专案。七是非正常死亡问题处理困难。去年发生非正常死亡事件28起,死亡30人。“5.6”高中女教师坠楼死亡案因市里重视处置得当,才未酿成惊动省委、省政府的事件。八是群体性上访、围堵党政机关的事件易发多发。九是信息滞后,难以防控等。
  
  二、开发区模式下的社会管理创新具有多重示范效应
  
  一是面对现实,大胆探索,既是经济发展的有益经验,也是社会管理创新的理性选择。针对辖区治安状况和刑事犯罪发案特点,开发区公安分局等部门整合资源,实施社区和农村警务战略,健全治安防控体系,最大限度地挤压犯罪空间,减少案件发生。市检察院也适时调整开发区检察处的工作职责和重点,变原来实际上的一个单纯查办职务犯罪的侦查部门为检察机关服务开发区的窗口和纽带,融入开发区、服务开发区、通过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更加主动、全面地服务开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这些努力一定程度上减少和化解了开发区内的治安突出问题,
  二是积极推行“以证管人、以房管人、以业管人”的流动人口服务管理新模式,必须从服务着手,抓管理到位,孝感经济开发区内流动人口超过6万。流动人口看似盲目,实际上仍有规律可循。深入调查研究,掌握特点规律,就能事半功倍。开发区的流动人口以集贸市场、建筑工地、学校周边为相对集中区域,以城中村、周边村、校边村、厂边村的出租房为主要落脚地点。只要搞好了登记造册、情况通报、有了问题就可以迅速得以解决。辖区内每年发生的几十起非正常死亡事件,之所以能妥善处理,很大程度也得益于基础工作扎实,证、房、业底数较清,流动人口有序管理。这种管理模式值得其他区域的村镇效仿借鉴。
  三是适时调整工作重点,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均衡互动,应当成为现阶段党委政府工作的基本思路。2008年起,市委市政府调整了开发区发展思路,注重经济与社会管理的并行发展,与经济发展同步,社会事业和社会管理也快速前进。如落实预留地安置政策,壮大了集体经济,定向开办职业技能培训,促进失地农民自主创业,扩大养老覆盖面,做好职工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和新农合工作,实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对象的集中供养,按照应保尽保的原则,落实城市、农村低保,调整学校布局,新建中心学校等等。正是重视了社会保障的各项工作,才使得过去十分艰难的征地拆迁、项目建设、发展环境等问题变得相对容易了。
  
  三、开发区模式下的社会管理创新需要多方面的制度支持和自主实践
  
  一是国家层面上,应当通过法律法规明确开发区的的性质和地位。目前,在孝感经济开发区履行职责的仅有公安分局,而其他乡镇则有司法所、法庭等健全的司法组织。相比之下,不仅化解社会矛盾的组织和力量十分欠缺,刑事案件的诉讼渠道也存在诸多不顺。
  二是操作层面上,应当创造条件让中介机构、社会团体组织有所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该管的管好、该放的放开是基本方向。在社会转型、矛盾多发期,社团群团组织的作用十分重要。开发区模式下过于强调效率优先,工作提倡一竿子到底。往往导致直接矛盾和冲突,中介机构、社团群团组织难以介入。如征地补偿政府与企业直接面对农民、拆迁户,补多少因人而异,“钉子户”占便宜的情况普遍,工、青、妇、残联等组织多年来仍然未在开发区扎根,对特殊人群的帮教、建立青少维权岗、妇女维权岗等有效载体缺乏基础,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措施难以落实。
  三是从实际出发,落实社会管理创新的要求。(1)率先结束城乡“二元制”户籍管理,创新人口管理模式。湖北为中西部省份,短期还不太可能实行统一的户籍制度。但是处于城乡结合的开发区不论是为了开发区自身发展,还是为了强化社会管理,都有条件有必要率先结束城乡二元制户籍管理,让辖区内的村民尽快成为城市居民,享有城市居民相应的生活保障,医疗就业保障等社会福利。分享经济发展成果。只有他们安居乐业了,开发区的社会管理创新举措才能得到有效实施。
  (2)培育扶持两类组织,遏制另类组织的生存空间,创新组织管理模式。社会管理领域不会存在长期的组织空间。政府倡导扶持的组织发育不健全,另类组织诸如“讨债公司”,“涉恶、涉黑组织”就可能滋生。要充分认识维权类社会组织和公益类社会组织的重要意义,对私自组织力量,借口维权摆平、操纵社会事务,插手内部矛盾甚至涉黑、涉恶、涉恐、涉邪的另类组织则加大控制、查堵、打击力度,及时瓦解、取缔,决不能让其“形成气候”。
  (3)明确重点,虚实结合,创新场所管理模式。孝感开发区内场所管理的重点应当是工程工地、集贸市场、网络网吧、房屋出租。对这些重点场所,进行分类排队,多措并举,点面结合,形成人防物防技防结合,打防管控结合,网上网下结合的社会治安防控网络。用更多的警力和精力关注网络虚拟社会。开发区内上网人数比一般农村地区更多,网络舆情更值得关注。既要着力管好网吧内的人群(主要是青少年),又要管好网络上的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尤其是针对可能引发突发性群体性事件的事端,要有专人流览跟帖,综合分析,有效应对。
  
  四、检察机关应适应形势发展,通过强化法律监督促进社会管理创新
  
  结合检察机关自身正在进行的体制机制改革,我认为应当以从下方面着力。
  一是着力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优化经济开发区内的政务环境和投资环境,多年来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工作的经验告诉我们,工程项目和资金密集度高的地域和行业往往是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易发多发的地域和行业。但实事求是地分析,目前检察机关在经济开发区内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的力度有限,与人们的直观感受存在较大的错位。一些开发区所在地检察机关的领导担心查办案件会影响招商引资和项目建设,不善于积极争取党委领导、人大监督和政府支持,其结果是不少开发区的主要负责人最后因为严重违法犯罪,不得不被一次性“算账”。因此,检察机关应当主动融入开发区的经济社会发展,掌握开发区工作的特点和规律,争取查办和预防职务犯罪和商业贿赂犯罪优化环境的主动权。
  二是强化诉讼法律监督职能。加强群众工作,化解社会矛盾,优化经济开发区内的治安环境。经济开发区的独特地理位置和经济重心地位,客观上导致辖区内的刑事案件、治安案件、矛盾纠纷量多面广,新问题新情况突出,加之社会管理中司法力量相对薄弱甚至缺位,更加需要检察机关充分发挥法律监督职能。而检察机关在这个过程应当探索新的工作机制,突出工作重点。这就要求在一般性开展诉讼法律监督的基础上,主动加强群众工作,着力化解社会矛盾,通过总结经验,改革创新,形成社会管理的新模式,如建立群众工作站、综治联系点、对典型案件处理的听证会等等,以此扩大检察工作的覆盖面。夯实社会管理创新的基础。
  三是组织检察人员深入经济开发区的经济发展和社会管理之中,在实践中转变观念,增强能力。成为社会管理创新的生力军。观念的转变、能力的增强除了学习教育外,最有效的途径莫过于实践。检察人员只有具体参与经济开发区的日常工作能感同身受,才能抓住问题的症结。产生创新的火花。因此,定期、轮换组织检察人员直接参加开发区内的社会实践,才能培养一支促进经济开发区社会管理创新的生力军,这既是培养锻炼检察队伍的重要途径,同时也有利于经济开发区内干部群众深刻认识和理解检察工作,一举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