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问题的提出
监管当局在推出系列规范文件时,常常要求银行承兑汇票要有真实交易背景,或者要求真实贸易背景。然而,到底应该有真实交易背景,还是真实贸易背景?
1995年5月10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以下简称为《票据法》),《票据法》第10条规定:“票据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当遵循诚实信用的原则,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票据法》规定,签发票据,应有真实交易背景,但是《票据法》并没有规定,票据的签发必须要有真实交易背景,当存在债权债务关系时,也可以签发票据。“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二者的内涵和外延不尽相同。
1997年12月1日正式施行的《支付结算办法》规定:“在银行开立存款账户的法人以及其他组织之间,必须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或债权债务关系,才能使用商业汇票。”“不准签发、取得和转让没有真实交易和债权债务的票据,套取银行和他人资金。”《支付结算办法》在这个问题上承袭了《票据法》的规定。
二、真实交易背景不等同于真实贸易背景
2000年11月9日,由中国人民银行制定并印发施行的《商业银行表外风险管理指引》中第12条规定:“商业银行经营担保和承诺类业务,应当有真实交易的背景,真实交易是指真实的贸易、借贷和履约及投标行为。”
银行对商业汇票的承兑,属于“商业银行经营担保和承诺类业务”的范畴,受到《商业银行表外风险管理指引》中第12条规定的规范。这条规定较之于《票据法》,删除了“债权债务关系”的规定,外延缩小了,但是,这条规定对“真实交易”作出了解释,“真实交易”并非真实商品交易,而是“真实的贸易、借贷和履约及投标行为”,这个解释将“真实交易”的外延拓得很广。
所谓商品贸易背景,是指银行承兑汇票的用途为商品贸易,即购入商品后,不改变商品的物理和化学属性(成分、结构、基本件外包装等),并立即或短期内将商品出售的行为。
也就是说,真实交易不等同于真实贸易,前者的外延更大。
1998年5月,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关于对金融机构违法违规经营责任人的行政处分规定》,其中第6条规定:“金融机构对明知没有真实商品交易的商业汇票进行违章承兑、贴现或者保证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第7条规定:“金融机构违反规定开立明知无贸易背景的信用证或者违反规定出具保函、票据、存单、资信证明的,对有关人员给予行政处分。”人民银行这个制度要求银行承兑汇票要有“真实商品交易背景”,而非“真实交易背景”,外延被进一步缩小。而且,这个制度的第7条存在有关“无贸易背景”的描述,也就是说,中国人民银行在拟订这个制度时,用词很谨慎,人行很清楚“交易背景”和“贸易背景”的区别。
三、银行承兑汇票应该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2001年7月,中国人民银行印发了《关于切实加强商业汇票承兑、贴现和再贴现业务管理的通知》(银发[2001]236号),其中规定:“严禁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商业汇票是交易性票据,必须具有真实贸易背景。企业签发、承兑商业汇票和商业银行承兑、贴现商业汇票,都必须依法、合规,严禁签发、承兑、贴现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对不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或不能确认具有贸易背景的商业汇票,不得办理承兑。”中国人民银行在这个通知中,明文要求商业银行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应严格具有“真实贸易背景”。
2005年9月,《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完善票据业务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的规定,商业汇票的签发、取得和转让应具有真实的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出票人(持票人)向银行申请办理承兑或贴现时,承兑行和贴现行应按照支付结算制度的相关规定,对商业汇票的真实交易关系和债权债务关系进行审核。承兑汇票的承兑行负责对出票人的资格、资信、交易合同和汇票记载的内容等进行审查。商业汇票的持票人向银行申请贴现时,贴现申请人应向银行提供交易合同原件、贴现申请人与其直接前手之间根据税收制度有关规定开具的增值税发票或普通发票。”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要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背景,并原则上要求有正式合法的商品贸易背景。发展票据市场应与拓宽企业融资渠道、改善金融服务、促进商业银行转变经营方式、健全社会信用制度和完善货币政策传导机制的需要相适应,在发展中规范,以规范促发展。现阶段应把发展具有贸易背景的票据市场作为加强货币市场建设的重要政策措施。
(江西农业大学经贸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