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绿色信贷政策现状研究

2010-12-29 00:00:00黄海峰
中国市场 2010年27期


  [摘要]本文主要针对中国绿色信贷政策的实施现状进行了研究和分析,从政策的内容和特点入手,研究了商业银行执行绿色信贷政策的主要模式,并针对当前政策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进行了具体原因分析,提出对今后中国绿色信贷政策走向的展望。
  [关键词]节能减排;绿色信贷政策;政策效果
  [中图分类号]F12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5-6432(2010)27-0038-03
  
  绿色信贷政策属于节能减排政策组合中的市场化政策。银行利用其具有的杠杆效应和掌控的利益传导机制,通过支持或限制对企业的贷款以及事后监督等行为,引导企业转变经营观念和生产方式,节约能源、清洁生产,以此间接地促进节能减排工作的实施。绿色信贷政策的推出,是将环保调控手段通过金融杠杆来具体实现。通过推行绿色信贷政策,不仅可以满足环保产业的融资需求,遏制高耗能和高污染产业的盲目扩张,对于中国的银行业来说,也可以降低金融机构的信贷风险,提升银行的社会形象和声誉。
  
  1 绿色信贷政策的内容和特点
  
  绿色信贷政策,是以2007年7月国家环保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监会联合出台的一项全新信贷政策《关于落实环境保护政策法规防范信贷风险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为标志,以银行信贷为操作手段,以节能减排为控制目标的一系列环保政策的统称。绿色信贷政策的根本是以银行信贷作为调控手段。从政策执行的角度来说,绿色信贷指的是商业银行和政策性银行等金融机构以国家发布的环保政策为依据,对有利于环境保护的产业或机构提供贷款扶持并实施优惠性的低利率,而对高耗能、高污染企业的新建项目投资贷款和流动资金进行贷款限制并实施惩罚性高利率的政策手段。因此,实施绿色信贷政策的目的是通过银行信贷的控制,引导并鼓励资金流入促进节能环保的企业和机构,并从破坏、污染环境的企业和项目中适当抽离,以此达到节能减排、转变增长方式的目的。
  从中国发布的绿色信贷政策的基本内容和实施现状看,可概括出以下几点基本特征:一是在政策制定层面考虑了环保和经济的协调发展,将企业承受力作为制定政策时着重考虑的因素。这一特征与中国当前处于经济高速增长的发展阶段相关,在人均收入相对较低的国情下,单提“环境优先”是不现实的,必须协调环境和经济的共同发展,在不阻碍经济增长的同时保护资源环境。二是在政策作用层面,目前的侧重点是惩治已出现的行为,同时也对可能产生污染的企业起到前期警示作用,并通过法律手段赋予金融机构环保审查的权力,变事后惩罚为事先预防。三是在政策执行层面,偏重于政府的引导作用,注重政府的管制。虽然绿色信贷政策是国家发布的一项环境经济政策,但是仍带有很强的政府行为色彩。这与中国特殊的经济环境和金融管理制度有关,环境经济政策推行的初期需由政府强制推动,并且绿色信贷的相关配套措施必须以法律形式加以规定。四是在政策实施层面,由银行实施的绿色信贷政策必须得到政府部门(环保局、人民银行、银监会)的配合。政府和银行之间形成合力,目标一致,是绿色信贷政策有效实施的重要前提。
  
  2 绿色信贷政策的运行模式分析
  
  绿色信贷政策的主要执行者为商业银行。本文选取了中国首家采纳“赤道原则”的兴业银行作为对象研究绿色信贷政策当前实施的模式。兴业银行是中国绿色信贷政策执行方面的先驱和领跑者,在绿色信贷方面的发展位于国内各家银行的前列,其社会责任意识也萌芽较早,将社会责任理念融入银行经营管理的具体环节,并且在履行社会责任中寻找商机,探求银行与社会共赢的商业模式和企业社会责任实践模式。
  
  2.1 节能减排项目贷款
  兴业银行在2006年于国内率先推出节能减排项目贷款。为保障节能减排融资业务的顺利开展,陆续发布了一系列制度规定,同时举办了多轮次专业培训,并于2009年年初设置了专门机构——可持续金融中心,负责能效金融、环境金融和碳金融的产品开发与市场推广,同时为客户评估项目风险提供专业的技术支持。截至2009年年底,累计发放节能减排贷款223笔,金额165.83亿元,提前实现了对社会的公开承诺“三年(2008--2010年)投放100亿元”。据行内评估,节能减排信贷资产质量良好,贷款项目预计可实现在中国境内每年节约标准煤1039.74万吨,年减排二氧化碳3 178.04万吨,年减排化学需氧量43.91万吨,年综合利用固体废弃物47.25万吨。
  
  2.2 赤道原则履行工作
  2008年10月31日,兴业银行正式公开承诺采纳赤道原则,成为中国首家“赤道银行”。为顺利落实赤道原则本地化工作,实现可持续发展战略目标,该行专门制定了一系列规范性文件,专门成立的可持续金融中心从管理等角度结合赤道原则和国内规范的要求,负责兴业银行的环境与社会风险管理的政策制定,更新风险防范措施,监测国内外环境政策动态等工作。2009年12月22日,该行首笔适用赤道原则项目——福建华电永安发电2x300MW扩建项目正式建成。
  
  2.3 融资模式创新
  兴业银行创新出绿色信贷七大融资模式。
  2.3.1节能减排技改项目融资模式
  客户为提高能源使用效率或减少温室气体排放,自身发起实施节能减排技改项目,对现有设备及工艺进行更新和改造,或引进高效节能的生产线,从而产生资金需求。兴业银行直接与客户建立融资合作关系,通过对项目技术和企业综合实力的审核,设计融资方案、提供融资服务。
  2.3.2 CDM项下融资模式
  CDM系清洁发展机制(《京都议定书》中的灵活履约机制之一)允许发达国家通过资助发展中国家开发具有温室气体减排效果的项目,因此产生的减排指标可以用于发达国家完成其在议定书中的承诺。兴业银行通过引入专业的合作伙伴,促进项目的开发、注册、交易。项目开发单位可以向兴业银行提出融资需求,兴业银行审核后,以CDM项下的碳减排指标销售收入作为融资的重要考量因素,设计融资方案、提供融资服务。
  2.3.3 EMC(节能服务商)融资模式
  节能服务商作为融资主体,对终端用户进行能源审计并向兴业银行提出融资申请,兴业银行通过对项目技术和企业综合实力的审核,设计融资方案、提供融资服务。节能服务商为项目企业提供节能技术改造服务,包括节能减排设备的选择和采购,项目企业无须出资金,只需将合同期内的部分节能效益与节能服务商进行分享。
  2.3.4 节能减排设备供应商买方信贷融资模式
  节能设备的采购方作为融资主体,节能减排设备供应商与买方客户签订买卖合同后,买方向兴业银行提出融资申请,经由兴业银行对项目技术和企业综合实力审核后,为客户设计融资方案、提供融资服务。
  2.3.5 节能减排设备制造商增产融资模式
  节能减排设备制造商作为融资主体,向兴业银行申请项目贷款用于生产专业节能设备,经由兴业银行对项目技术和企业综合实力审核后,设计融资方案、提供融资服务,用于支持在中国境内实施的节能减排项目。
  2.3.6 公用事业服务商融资模式
  公用事业服务商下游终端用户作为融资主体,由终端用户向兴业银行申请节能减排项目贷款,用于向公用事业服务商支付相关设施建设费用以使用清洁能源,该融资模式的应用有利于清洁能源的推广应用。
  2.3.7 融资租赁模式
  融资租赁公司作为融资主体与节能服务商合作,为项目业主或节能服务商提供节能设备的融资租赁服务,并根据实施的项目向兴业银行申请项目贷款,兴业银行在对项目技术和实施能力审核后,设计融资方案、提供融资服务。
  
  3 政策实施出现的问题及原因分析
  
  中国的绿色信贷政策尚处于起步阶段,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尚存在一定的问题,阻碍了政策实施的效果。本文主要从技术角度、利益相关人角度和监督角度出发进行原因分析。
  
  3.1 技术性原因
  3.1.1 相关标准规范欠缺
  当前中国缺乏具体可行的绿色信贷指导目录和环境风险评级标准。已出台的绿色信贷政策标准多为综合性、原则性的,再加上环保、健康、安全等绩效评价指南等不完善,银行难以据此制定相关监管措施及实施细则,审查企业或个人贷款申请时,标准不一,随意性强,从而降低了绿色信贷措施的可操作性,导致金融机构介入的制度基础不足。
  3.1.2 信息沟通渠道不畅
  银行执行绿色信贷政策的依据是由当地环保部门提供的有关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结果、污染和被查处企业名单,以及可纳入企业和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的企业环境违法等信息,但该规定未得到有效执行。造成银行获得以上环境信息存在困难,加大了银行环保审核的难度和环境信息取得成本。
  
  3.2 相关利益主体的博弈
  政府、银行和企业是政策实施过程中相互联系的各利益主体,出于对其自身利益的考虑,可能发生与绿色信贷政策意图相违背的行为,本文从三个方面进行分析。
  3.2.1 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的博弈
  在绿色信贷政策实施的过程中,中央政策与地方政府之间存在着委托一代理关系。中央政府在制定政策时看重的是社会总福利的最大化和经济的长期增长,因此兼顾环境保护和经济增长的双重目标。地方政府既作为政策的实施者和监管者,又要关注当政期内的政绩。按照中国对地方政府的政绩考核制度,当地的GDP增长情况在政绩表现中占了很大的比重,而目前的GDP核算体系却忽略了环境保护因素,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往往又对当地GDP增长起到很大作用。因此,地方政府为实现当政期内经济快速增长与税收、就业率的提高,有保护污染企业或放松环境监管的倾向,容易导致监管制度失灵,造成‘上有政策,下有对策”的局面,达不到政策应有的效果。
  3.2.2 商业银行缺乏执行政策的动力
  商业银行本身是企业,追求利润的最大化是其经营理念,尤其对于上市银行来说,谋求股东权益的最大化是符合常理的。执行绿色信贷政策在一定程度上会造成商业银行既得利益的流失,首先,高污染、高耗能企业大多是当地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是银行的重要贷款客户,开展绿色信贷的银行可能损失这些重要的大客户,造成利润减少。其次,银行业的竞争日益激烈,如果某银行执行绿色信贷政策不对污染企业贷款,其他银行则可能顺势将该客户资源纳入。再次,对环保产业和项目的支持可能增大商业银行的经营风险,商业银行的信贷投资偏向短期化项目以降低贷款风险。但是环保产业大多建设周期长,短期内不能进入投资回报期,加大了贷款回收的风险。
  3.2.3 企业欠缺节能减排的主动性
  一方面,资源环境的公共物品特性,导致市场失灵的出现,即企业在污染情况下的生产成本小于治理污染情况下的生产成本,因此企业缺乏保护资源、治理污染的动力。节能并不能在短期内产生直接的或者较好的经济效益,造成有些能耗较高的大型企业节能的主动性不强。大型企业淡漠的节能意识无形中收窄了节能融资市场的规模。另一方面,绿色信贷的制约对企业来说存在单一性,如果企业限于绿色信贷政策的约束不能取得贷款,还可以通过股市融资、债权融资以及民间资本融资等方式为其经营活动融资,这从一定程度上说明绿色信贷政策的外延从目前来说仍然较狭窄。
  
  3.3 监督机制的欠缺
  首先,有关绿色信贷的监管体系尚未完善。以针对银行监管的法律为例,现有的《中国人民银行法》、《银行业监督管理法》和《商业银行法》是2006年6月以前制定的,基于当时重经济增长轻环境保护的发展背景,这三部法律对绿色信贷政策的支撑和保障不够充分。虽然2008年出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循环经济促进法》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法律管理方面的缺失,但是从内容上来说不够全面和细化,有待完善。目前出台的《意见》等绿色信贷政策中涉及银行义务的条款大多为建议性质,没有基于法律保障的约束机制。
  其次,社会力量参与绿色信贷监督的程度较低,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策实施效果。当前主要是政府部门和银行在政策实施过程中起主导作用,社会力量更多的仅仅是发挥舆论监督作用,没有一套机制保障社会力量的监督能起到真正的作用。
  
  4 展望
   
  从上文的分析可知,目前中国绿色信贷政策从银行角度来说已经探索出初步的运行模式,但是从整体来说仍然存在一定的障碍,除了技术和监管等方面的原因外,内在根源集中在利益相关者之间的博弈上,博弈方包括中央政府、地方政府、银行和企业等,为此,有必要继续完善绿色信贷的相关配套政策,提高政策的执行效率和效果。依据中国目前的政策实施环境和整体现状,当前仍需要以政府为主导推动绿色信贷政策的进一步完善,从技术、监督、财税等各方面予以政策支持,发挥市场机制优化资源配置的作用,调动各主体自觉执行绿色信贷的积极性。从长期来看,通过政策的完善和实施,使政府、银行、企业和公众等绿色信贷相关主体形成合力,并且使绿色信贷政策成为一种长效机制,长期贯彻执行,真正达到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