阿才的故事开始于一张《上纲敌伪人员、专政对象登记表》
阿才,出生于1923年,家庭成分:富农;本人成分:富农; “戴何种帽”:富农;何时参加何种反动组织,任何职务:1946年当过民代表四个月;解放前雇工剥削。
阿才的家乡位于杭州附近,他的父亲,乡里人称玉红老板。他有98.5亩水田,8亩旱地;一头牛一套牛具;几间草棚一部破水车;还有12亩零头田在“簖上头”——簖,指的是拦河插在水里捕鱼蟹用的竹栅栏,“簖上头”的田,大约是开垦的河滩吧。
玉红老板把“簖上”的田租给别人种,租种“簖上田”的小毛说,每年每亩收8斗米的租子,但是租子往往是收不足的;中农锦芳也租过阿才家的田,锦芳说,每年每亩收6斗米。一斗米等于12.5斤,一亩水田大约能产800斤稻谷。
玉红老板死后,阿才分到11亩水田,2.7亩旱地,牛和牛具,还有破水车。
阿才的田都是自己种的,连雇工也没有,土改时他家就夫妻二人,但一算人头,就成了富农。玉红老板留下的地,也就被土改分掉了。
阿才的档案附录了一份1958年的刑事判决书和1962年的“四类分子”调查登记表。
1958年,阿才被判刑五年。判决书列举了阿才的五条罪状——
第一条罪状:解放前参加土匪。阿才确实当过四个月的土匪,扛过枪但是没杀过人,躲在山里而已。初衷是不想被土改分掉自己的财产。后来听说土匪队伍要被国军收编,就逃跑了。
第二条罪状:当过乡民代表,但那是解放前的事情,自然不是人民代表,是伪代表。
第三条罪状:抗缴公粮。不承认雇工剥削。阿才交代,收租是他父亲在世时的事情,他不过是跑跑腿。
第四条罪状:破坏国家公债推销工作。1957年阿才担任公社记账员时,在会上公开提出抗拒公债派购,还要去县里、省里请愿。
第五条罪状:参与生产队隐瞒蚕豆产量两千余斤,还跟队里的人私分了这批蚕豆。
1962年,阿才被释放,成为公社“候补社员”、“四类分子”,监督劳动,。每年都要接受一次群众评议,然后写一份坦白书,最后由公社给予一个“二类分子”或者“三类分子”的定性——无论=类还是三类,都是不能乱说乱动的,上街要向生产队的干部请假,但比起“四类分子”,那是有进步的。
对阿才的群众评议主要有四个人: “文革”领导小组成员阿五、民兵组长雪明、治保员连根和生产队的干部老祁。
成为“候补社员”的头几年,阿才“在劳动中基本能接受监督改造”。
贫农老祁说,阿才以前是耕地的好手,现在却说队里分配的农活做不来,这是抗拒改造。
阿五说,阿才的女儿结婚,办结婚酒,还做雪糕——一种需要用上等面粉和白砂糖做的甜点,这是“四旧”复辟。
雪明说,阿才经常不请假就上街,喝酒、吃面条,还拉拢青年跟他一块喝酒。
连根说,阿才家里来了个南京客人,阿才就经常跟队员们说,城里的工人一天工资多少钱,我们农民干一天才多少钱,严重影响了贫下中农的劳动积极性。
几年来,阿才的不好就只有这些。但是一天只赚2分工分的阿才,哪来的钱喝酒吃面,还请人一起吃?
1974年以后,对阿才的评议就不怎么客气了。阿才在自留地上种茭白,在街上高价卖山菇,几年来一直在偷偷养鸡鸭——难怪阿才总有酒喝有面吃。吃也就罢了,阿才还扬言,以前舍不得吃,成了富农,现在要吃光拉倒。
只有1976年是个例外,大家对阿才的批判,主要集中在家庭问题上,连根说,阿才,你不让儿女造房子,只顾自己吃!
阿才是过来人,知道造了房子再土改,就得是地主了,房子会被分掉的。
1978年,阿才摘掉了富农帽子,不再是“二类”或者“三类分子”了。但是这一年,对阿才的评议,却是最严厉的:虽然阿才不好吃了,但是阿才不仅种茭白、卖山菇,一,心发财,还犯了不正当的男女关系。腐蚀了队长。
这个阿才,真是太恶劣了!最终换来了非常一致的结论:“四类分子”。
但是,这个结论对于已经摘掉帽子的阿才来说,已经不具备任何意义了。一张评议审查表,就附在阿才的摘帽通告后面。
戴了多年富农、“四类分子”帽子的阿才,终于像正常人一样,过上了平静的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