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 继
(贵州民族学院 商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碳排放交易的经济学分析及应对思路
杨 继
(贵州民族学院 商学院,贵州 贵阳 550025)
在全球范围内,碳排放交易日益活跃。碳排放交易有着深刻的产权经济学内涵,是一种交易成本最小化的制度安排,是市场化的减污手段。在碳排放问题上,西方国家经历了从行政手段的“庇古税”到经济手段的排放权交易的演变过程。碳排放交易品种较多,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产品体系。金融危机后,碳排放交易呈现出特定的发展趋势。我国需要进一步探索和发展碳排放交易市场,走好低碳经济时代的增长之路。
碳排放权;排放额度;交易成本;产权
碳排放交易,主要是指温室气体排放量的协议买卖,协议一方通过支付另一方获得温室气体排放额度(即排放相应数量温室气体的权利),它是一种排放额度在买卖双方的转移。碳排放交易是在全球气候变化的背景下产生的。政府间气候变化专业委员会(IPCC)的第四次气候变化评估报告显示,1995年到2006年这12年间,就有11年跻身于有全球地表温度记载以来的最热的12年之列;而未来100年气温还将上升1.1摄氏度~6.4摄氏度。①据世界银行前首席经济学家尼克霍拉斯(Nicholkas)估算,如果气候变化不改观,它所带来的损耗成本将达到5.5万亿美元,占世界经济产出的20%,几乎等同于大萧条时期的经济损失。②全球变暖成为人类面临的最大生存危机,给经济社会发展带来了不可估量的损失,由此产生节能减排的内在需求,碳排放交易就是在这一大背景下所出现的一种市场化减排手段。
碳排放交易有一个发展演变过程,其中经济学家扮演了很重要的角色,提供了重要的理论基础。最重要的三位经济学家是庇古、科斯和欧玲。英国经济学家庇古(Pigou)对经济学最重要的贡献是区别了生产中的私人边际成本和社会边际成本,提出了外部性理论。如果私人成本不等于社会成本,企业就存在所谓的“外部性”。他认为政府可以通过混合使用税收和补贴来校正“外部性”。[1]这一理论奠定了现代环境经济学理论和政策的基础。美国经济学家科斯(Coase)1960年发表了“社会成本问题”一文,指出如果没有交易成本,产权交易可以顺利地进行,初始的产权分配不会对效率的分配结果产生影响;但是权利的清晰界定本身非常重要,否则不可能得到确定的均衡结果。科斯定理为碳排放交易奠定了理论基础,碳排放交易的理论关键就是建立一个有效的排放权体系,以保证外部性的充分内部化。[2]欧玲(Elinor Ostrom)则在公共资源治理领域做出了巨大贡献,她指出,当一个团体在遇到公共资源利用问题时,大家会通过争论或者其他方法制定一系列措施防止“公有地悲剧”的发生:比如会设定一些基本使用原则,采取集体行动和获取集体利益,采取有效的监督和查核措施,设立有效的争议解决机制,对过度利用者实施惩罚等等。[3]这一理论激励实践者去设计或创新机制,比如《哥本哈根协议》正是有效而复杂的社会政治机制进程中的关键一步。
我国学者对于碳排放交易的研究亦有不少成果。于天飞(2007)对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提出若干构想,比如筹建基于配额交易的气候交易所,做好建立气候交易所的相关立法准备,加快CO2排放权衍生产品的金融创新工作等。[4]任奔和凌芳(2009)认为,我国在发展低碳经济时很重要的措施便是完善清洁发展机制(CDM),培育碳交易市场,逐步建立碳交易制度。[5]张芳(2006)认为,我国在国际碳排放市场具有很大的发展潜力,也面临其他发展中国家的竞争;我国参与世界碳排放交易,将为我国排污权交易的国际合作积累宝贵经验。[6]张克中和杨福来(2009)认为,碳排放交易可以控制排放量,是通过限定排放量来推动价格;配额将会加强能源价格的波动,从而影响商业投资和家庭消费决定。[7]何杰(2008)认为,碳排放交易有利于促进国家节能减排战略的实施以及企业形成新的盈利模式,还有利于形成一个长期、持续的环保宣传教育载体与平台。[8]
《京都议定书》的实施和减排机制的确立,催生了一个活跃的排放权交易市场。金融危机的到来和《京都议定书》的即将到期,又对碳排放交易不可避免地带来了一定影响。在各种因素的交互作用下,全球的碳排放交易市场形成了特定的发展态势。在后金融危机时代,我国如何把握碳排放交易的趋势,进而应对“低碳经济”的机遇与挑战?本文将以此为出发点,研究碳排放交易的经济原理、发展现状与最新趋势,为我国碳排放交易的未来发展提出若干政策建议。
碳排放交易,是把碳排放量视为一种商品,并将其纳入市场机制的一种控制污染的经济手段。在本质上,它是一种产权交易,有着深刻的产权经济学内涵,它的产生、发展以及在现实中的应用都体现着产权交易的特质。
碳排放交易事实上是环境产权在不同所有者之间的转移,是一种碳排放权的交易。因此,首先要求确立合法的排放权,并允许这种权利像商品那样可以买卖。碳排放权所体现产权的性质,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从内容上看,碳排放权是一系列的权利束。碳排放交易包括排放权的初始分配和排放权的交易两个方面,完整的碳排放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交易权以及收益权。在这些权利中,既有产权中最基本的(对排放污染权利的)所有权,也有其他权能,如交易权和收益权。因此,碳排放权是一个较为完整意义上的产权束。
第二,从社会关系上看,碳排放权不仅体现主体对客体的占有关系,而且反映社会成员和排放厂商之间的权利与利益关系。碳排放交易包括两个步骤:首先,国家或某权威机构拥有决定碳排放的权利,它把这一权利以许可证的方式无偿或者拍卖给需要排放的单位,这是初始权利的配置。初始权利界定包含了对污染引起的外部性的内部化,是公众权利的体现,是排放者对社会成本的支付。其次,碳排放权在个体之间进行交换,每个个体拥有对排放权的支配权以及收益权。总之,排放权的初始界定和权利转移背后是人们使用环境产权时发生的社会关系。正如菲吕博腾(1972)所言,“产权不是指人与物之间的关系,而是指由物的存在及关于它们的所有所引起的人们之间相互认可的行为关系……它是一系列用来确定每个人相对于稀缺资源使用时的地位的经济和社会关系”。[9]
第三,从主体上看,碳排放权载体必须明确到企业法人身上,具有确定性。袁庆明(2009)指出,“所谓产权确定性,就是人们对其资产排他性权利的实现程度。一般来说,确定的产权意味着其排他权利是未受侵犯的。”[10]产权交易要求权利与义务的对等,这是以产权的人格化为前提的。对于碳排放权,其所有者应当是能够独立承担责任和享有收益的自然人或法人。当然,碳排放权是一种对环境污染的权利,最终的归属是由法律裁决,个体并非其天然的最终所有者。但是,碳排放权最终归于能够承担责任的个体,其交易是权利的转移,是所有者的改变,要求排放权必须体现主体明确、权利义务相当的现代产权特征。
制度经济学指出,一种制度或者手段的实行是由于其交易成本最小。同样,产权的界定以交易成本最小化为原则。碳排放交易就是贯彻了这一原则。下面以企业为排污主体对此进行分析。
(1)交易成本为零时,资源最优配置的三种方式
污染问题的解决之所以被格外重视,与污染的外部性有很大的关系。由于外部性的存在,社会成本无人承担,使得很难界定产权的一些自然资源(例如新鲜的空气)存在着过度使用的问题。在交易成本为零的前提下,经济学中有三种手段可以解决污染的外部性,即庇古税、合并企业和明晰产权,均可以使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达到一致,实现资源的帕累托最优状态。
(2)交易成本不为零时,排放权交易是交易成本最小的次优选择
科斯第二定理指出,在交易成本不为零的情况下,产权的初始界定对资源的配置效率就格外重要。首先,征收污染税的交易成本高于明晰产权。且不说庇古税并非严格意义上的经济手段,国家强行收费意味着必须对污染企业进行监测和税收监管,经济手段则不会产生这种行政成本。此外,为了征收实现资源最优配置的税,必须知道最适的污染水平。但是,如果知道最适污染水平的话,国家就可以告诉企业生产多少,税收手段就可有可无了(范里安 1990)。[11]那么,一方面需要监测(每个企业的)污染程度和发现最优污染量,一方面还要征收税收,高额的信息成本和其他成本(行政成本)必然明显高于只需要发现最优污染量的明晰产权的方式。其次,合并企业的交易成本也要高于明晰产权。合并企业首先面临着企业所有者所引发的交易成本,单个的所有者一般而言要优于多个所有者,主要原因在于“所有者数量增加,就是财产共有性的增加,它一般会导致内在化的成本增加”,产权是外部性内在化的前提,而交易成本则是是否内在化的决定因素。那么,单个所有者的企业合并的交易成本较小,例如上游和下游的企业之间的合并能较为理想地解决污染问题。然而,污染问题其实是整个社会共同面临和必须解决的问题,交易成本巨大而不可能在全社会实现。
明晰产权意味着环境产权的配置有两种方式——或是赋予受损者或是赋予排污者。企业之间的谈判成本远小于单个居民与企业的谈判,更不用说单个居民对空气之类自然资源污染程度的把握程度所付出的信息成本和其他成本了。所以,企业将是实现较小交易成本的环境产权的所有者,运用于现实中,也即排放权交易。根据科斯第二定理,与将环境产权赋予一般居民相比,排放权交易是对资源配置的帕累托改进。但是,交易成本的存在使资源的配置无法达到理想状态下的帕累托最优,因而通过排放权的交易只能达到资源配置的次优。
总量控制原则是进行碳排放交易的基础,也是深藏其后的制度规定。它不仅是一种将总量削减指标简单地分配到污染源的技术方法,更为重要的是,通过发放排污许可证赋予企业排放权,企业与政府以契约的形式界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同时通过企业之间排放权的买卖,反映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的关系,由此体现各经济行为主体的经济利益关系以及制度规定对产权交易的影响。
(1) 最优污染量:排放权的量化
环境污染是一种较为典型的外部性问题,需要解决的是社会成本与私人成本之间的差距,即社会成本的内部化。任何环境治理活动的社会边际收益必须和社会边际成本相等,以此决定的污染量则是最优污染量。图1显示了单个企业的最优污染量的决定,即总量原则的微观基础。MSC是污染造成的边际社会成本,它向右上方倾斜,表示污染程度越高,社会遭受的边际损失越大,MCR则是降低污染所花费的边际成本,随着污染程度的不断减少,降低一单位污染所花费的成本增量越来越大,MCR曲线向右下方倾斜。由于污染的减少给社会带来好处,MCR曲线可以看作是降低污染的边际收益线。两条曲线的交点Q*就是企业的最优污染量。
总量控制原则的出发点就是上述的内容,理论上社会最优污染总量应是各企业最优污染总量的加总,现实中由于交易成本的存在,社会最优污染总量与加总的最优污染量不一定相同。但是,这是在明确产权和考虑到交易成本后社会所能实现的最优污染量,是排污企业所能拥有的最大排污量,是对排放权这一环境产权数量化的体现。
(2)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产权背后的经济利益关系
“庇古法则”指出,“谁污染,谁付费”。那么,污染付费的另一面是“谁受损,谁受补偿”,甚至可以是“谁减污,谁受奖励”。付费多少、补偿多少还是奖励多少,都要以实现最优污染量时的边际成本等于边际收益为基准。污染的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所体现的是排放权的交易价格,是对污染这种外部性的内部化,是国家与厂商之间以及厂商之间经济利益关系的体现。
首先,在国家与厂商之间,国家通过制定排污标准获取补偿,环境污染得到改善,这一环境污染的最优量代表的就是一个既定的收益,是厂商为减少到既定污染标准支付的社会成本和由于污染量的减少使公众得到的补偿。其次,国家将排污权配置给厂商之后,厂商就可以根据自己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与排放权的价格权衡是治理还是购买更多的排放权。交易的价格必然体现了单个厂商边际成本与边际收益相等的原则,即进行污染治理的厂商一定会在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等于排放权价格的那一点停止出售排放权,而购买排放权的厂商必然会在自己治理污染的边际成本等于排放权价格的那一点停止买进排放权。由于厂商的边际成本各不相同,讨价还价能力的不同,协商谈判成本的不同,一段时期内排放权价格也会不尽相同。随着交易的不断进行和减污技术的不断发展,价格必然会趋向于一点,即趋向排放权的真实价格,与之相伴的则是排放权交易的收益在全体厂商之间的再分配。
图1 最优污染量的决定
从解决环境污染问题的历史看,西方国家经历了从行政手段的“庇古税”到经济手段的排放权交易的演变过程。1975年,德国开始对润滑油征收环境税。次年,德国制定了世界上第一部征收排污税的法律《向水源排放废水征税法》。而后美国、法国等国家纷纷效仿,开征的税种也越来越多,燃料税、噪音税、垃圾税、石油产品税、消费税甚至超额粪便税等。
在此之前的1968年,加拿大经济学家戴尔斯(Dales)首先提出排放权交易的思想,并设计了应用产权手段控制水污染的方案。70年代初蒙哥马利(Montgomery)利用数理经济学的方法,建立不同的许可市场均衡,并严谨地证明了排放权交易体系具有污染控制的效率成本,即实现污染控制目标最低成本的特征,提出了总量控制的方案。由此美国开始将排放权概念应用于实践,1970年《清洁空气法案》确定总量原则,1979年制订“泡泡政策”(bubbles),1990年《清洁空气法案》修正案认可建立排放权交易的制度创新,对排放权交易做出具体规定,温室气体排放交易在美国开始实行,主要的交易包括SO2、磷、氮等。迄今为止,美国已建立起以抵消(offset)、泡泡(bubble)、银行储存(banking)和容量节余(netting)为核心内容的一整套碳排放交易体系,在实践中取得了明显的环境效益与经济效益。欧洲许多国家也都不同程度借鉴了美国的方法和政策。
随着《京都议定书》的通过、开放签字以及在2005年的强制生效和超过全球排放量的61%以上国家通过该条约,碳排放交易掀开了新的篇章。③按照《京都议定书》规定,到2010年所有发达国家排放的包括SO2、甲烷在内等6种温室气体的数量,要比1990年减少5.2%。由于发达国家能源利用效率高,能源结构优化,新的能源技术被大量采用,进一步减排的成本极高,难度较大,存在着购买排放量的迫切需求。而发展中国家能源效率低,减排空间大,成本也低,能够供给足够的排放量进行交易,碳排放国际市场由此产生。为了帮助那些难以达标的国家最终达标,2002年欧盟建立了一个排放交易系统(EU ETS)并于2005年1月正式运行,之后各个交易平台如雨后春笋般出现,碳排放交易市场日益活跃,这5年市场规模增长了近百倍。
碳排放交易出现的历史不长,但是极具创新性,交易品种繁多,构成了一个较为完整的产品体系。从交易内容看,碳排放交易可以分成两类:一是配额交易,即在总量限定的体制下,买者购买由管理者制定、分配或拍卖的排放额度;二是项目交易,买者向可证实能够降低温室气体排放的项目购买排放额度。前者是在总量限定的前提下排放额度在不同主体间的流转,排放额度是事先分配好的;后者则是首先要有明确减排的项目,该项目实施且能够产生被核准的排放量,买者支付购入该排放量,排放额度的产生与具体的项目密切相关。《京都议定书》规定的三种碳交易机制中,排放贸易(ET)是配额交易,可以在欧盟排放权交易体系等购买排污配额(例如京都配额AAU和欧盟配额EUA),清洁发展机制(CDM)和联合履约(JI)则属于项目交易。
从交易产品看,碳排放交易分为现货交易和衍生品交易两种。所谓现货交易就是直接在排放权市场上买卖双方的即时交易,交易对象是排放额度。例如在EU ETS交易欧盟额度EUA或者CER。④所谓衍生品交易是指在现货交易基础上发展起来并与其有一定关联、带有更强金融色彩的产品,是金融创新在排放权交易领域的延伸。例如,碳排放远期交易就是指双方签订合约、由卖方承诺以双方约定的条件在未来进行的交易,一方按照事先约定的价格支付,一方提供相应的排放额度。在远期合约中,双方要对排放指标的类型、价格和交割结算日等进行约定。再如碳排放期货交易,所交易的对象并非排放额度本身,而是一个标明一定排放额度的合约,等等。
从交易场所看,碳排放交易可以分为场外交易和场内交易,场外交易是买卖双方一对一的直接交易,双方可以直接约定价格、产品性质、数量等,部分配额交易和大部分的CDM都属于场外交易。伦敦经纪人协会(LEBA)是目前最大的场外交易市场。场内交易则是集中在交易所进行的、买卖各方报价、由电子系统撮合的交易,交易所作为交易对手方承担履约职责,其交易对象一般都是可标准化产品,碳排放期货就是一种典型的场内交易产品。
本研究经综合对比后,采用了毛细管电泳法中最为稳定的区带电泳技术,用紫外检测器,对缓冲液种类、pH、分离电压及进样方式等电泳条件进行了摸索和优化,实现了自然水体中诺氟沙星(NOR)、氧氟沙星(OFL)、四环素(TC)、土霉素(OTC)、磺胺嘧啶(SDZ)、磺胺甲噁唑(SMZ)等3类6种抗生素的同时分离检测,探讨了缓冲溶液种类对分离、分析的影响。
此外,从是否自愿减排看,碳排放交易可以分为强制性减排交易和自愿减排(VER)交易,前者是依赖法律进行强制性减排,例如围绕《京都议定书》而出现的EU ETS市场;后者是自愿产生的,例如CCX的交易。
趋势一:交易总量不断上升,但前景不够确定。近几年,碳排放交易市场容量不断扩大,流动性不断加强,交易形式更加多样化。2008年,碳排放交易市场交易额达到了1263亿美元。其中,占全球份额最大的EU ETS,2008年的成交量达到920亿美元,比2007年增长约50%,而2007年则是2006年的2倍,是2005年的6倍。据联合国和世界银行预测,2012年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容量可以达到1500亿美元,有望超过石油市场成为世界第一大市场。与此同时,碳排放交易的发展前景存在着一些不确定因素。一方面,2012年《京都议定书》到期,其相关政策和减排标准尚未有定论;另一方面,受金融危机的影响,工业生产出现萧条景象,很多企业的排放配额不仅不会超标,反而出现过剩,排放权和信用额的需求随之下降。加之很多原本积极参与碳排放交易的金融机构受到重创,市场的流动性和活跃度明显下降,导致交易价格也明显下滑,这从近期CDM项目数量锐减可以得到体现。点碳公司(Point Carbon)的研究表明,尽管2009年全球碳排放市场的交易量仍能保持上升的趋势,但交易金额将会下滑32%左右。⑤低碳经济是未来发展的主流,但是近2年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前景依然不够明朗。
趋势二:欧洲市场成为全球引领者,其他市场发展迅速。目前,全球没有一个统一的国际性碳排放交易市场,但是存在着很多区域性市场。以京都机制为依托,起步较早,政府大力支持、产品涵盖范围广,这些因素使得欧洲市场成为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领跑者。自运行以来,EU ETS的交易量和交易额一直占全球总量的3/4以上,2008年交易额接近920亿美元。在北美洲,芝加哥气候交易所(CCX)是全球第一家自愿减排交易市场,是京都机制以外的碳排放交易市场,被联合国秘书长安南称之为“建立二氧化碳排放市场的成功范例”。其市场参与者以会员形式参与交易,自愿限制各自的温室气体排放,认可CCX所核定的排放量。交易产品涉及二氧化碳、甲烷、一氧化二氮、氢氟烃、全氟化碳、六氟化硫等现货与期货的交易。自2007年以来,CCX成交量不断攀升,具有很强的发展潜力,并在加拿大建立了该地区首家排放权交易平台——蒙特利尔气候交易所。
趋势三:CDM项目日趋减少。一方面,受金融危机影响,温室气体排放的价格一直下跌,导致CDM项目大幅减少。由于CDM下的排放权交易都是源自未来的排放额度,且与项目建设密切相关,金融危机和排放价格下降对CDM项目建设冲击较大,加上金融市场的动荡使信贷缩紧,融资难度加大,影响到CDM项目交易规模。另一方面,就CDM本身而言,其市场能力有限,因为从申请到注册再到获得签发排放额度需要2年~3年的时间,加上违约风险的存在,买卖双方对未来的预期都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联合国审批CDM项目的机构EB仅是一个临时性机构,效率低下,透明度缺乏,政策发展缓慢,加上2012后CDM机制的不确定性,都限制了CDM市场的发展。
趋势四:交易金融化日趋明显。金融资本已经渗透到全球各个市场当中,基金持仓早已成为影响价格变动的重要因素。不可避免地,碳排放交易市场金融化的趋势也日趋明显。碳排放交易有着产权交易的本质特点,有着商业信用的内在支撑,因而既有商品属性,也有金融属性,越来越受到金融机构的瞩目,被纳入到其投资组合当中,潜在的金融价值被充分发掘。在碳排放交易市场中,越来越多的投资银行、对冲基金、私募基金等金融机构参与其中,例如已经破产的美国贝尔斯登和雷曼兄弟,都曾经是排放权交易中的活跃买家,为市场规模的扩大起到了重要推动作用。另外,金融机构还直接入股气候交易所,显示出对这一市场的浓厚兴趣,例如高盛参股了CCX母公司气候交易所公司,并且其控制的洲际交易所将ECX纳入其交易系统。
碳排放交易产品显现出金融化特性,CCX开发出来的碳金融产品CFI(而不是排放额度本身)作为其主要交易品种,这些金融化产品交易导致碳排放交易的货币化程度越来越高,并形成了直接融资、银行贷款、排放额度交易、排放权衍生品等一系列金融工具的金融体系。因此,碳排放交易市场已经不是一个孤立的指标交易市场,而是一个较为完整的金融市场。有观点认为,碳指标可以成为构成世界货币的一个选择,二氧化碳排放配额作为可交易的金融产品将与一切债券、股票一样自由挂牌欲转让,并可以在银行抵押贷款,最终成为中央银行基础货币的构成部分。
趋势五:标准化的场内交易日趋盛行。碳排放交易最早都是场外进行的,从2005年场内交易平台建立起来后,场外交易在场内清算的趋势越来越明显,场内交易的规模不断扩大。场内交易的一个明显特点就是标准化,标准化意味着产品可以像股票那样在市场中不断流动,既可以吸引金融机构参加,又可以在此基础上延伸出更多衍生产品。EUA、CER等以及与EUA、CER等挂钩的期货、期权产品,具有标准化的特征,其交易可以部分脱离真实消费,成为一种真正意义上的金融工具,交易规模和流动性比场外市场更有成长空间。由于场内交易在为碳排放交易市场提供充足的流动性及定价参考的同时,还能为交易所本身带来了良好的经济利益,各国各地区都有很强的内在驱动力去设立气候交易所,并不断推出新的碳排放交易产品。CCX及其分公司欧洲气候交易所(ECX)、CCX、Bluenext环境交易所、法国未来电力交易所、德国欧洲能源交易所、荷兰Clim ex、奥地利能源交易所、北欧电力交易所等场内交易所都在进行着活跃的碳排放交易。
趋势六:衍生品创新不断。如前所述,碳排放交易已经从场外延伸至场内,其交易品种也已由现货发展到衍生品等多种形式。CCX推出了与自身核准排放额度有关的CFI系列产品,包括现货、期货、期权等,并在分公司ECX推出了基于EUA的期货合约。全球市场上还出现了掉期和一些与排放额度挂钩的结构性产品。与股票市场类似,碳排放交易市场也出现了市场指数,2008年,纽约—泛欧交易所则推出一个新的确认有低碳排放记录的欧洲公司的碳指数——低碳100欧洲指数。
自2000年起,我国SO2排放量达1995万吨,首次超过美国成为世界SO2第一排放大国,环境的恶化日益成为制约我国发展循环经济的重要障碍。循环经济是一种以资源高效利用和环境友好为核心,以“减量化、再利用、再循环”为原则,以低消耗、低排放、高效率为基本特征,符合可持续发展理念的经济发展模式。循环经济的本质是人和自然和谐,人与环境友好。[12]用经济手段进行节能减排,不仅关系到环境保护,更是和我国实现经济发展方式转变、在“后危机”时代国家力量对比发生转变的新时期占领未来发展制高点等目标密切联系在一起,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体现。[13]
我国于上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在上海率先尝试了碳排放交易试点工作。2002年国家环境保护总局选择在山东、山西、江苏、河南、上海、天津、柳州等七省市开展SO2排放总量控制及排污交易试点。2007年又在浙江省嘉兴建立排污权交易中心,进行化学需氧量(COD) 排放权的交易。2008年起,上海环境能源交易所、北京环境交易所、天津排放权交易所等3家交易所相继成立,并开始了碳排放交易。然而,我国的碳排放交易市场仍处于起步阶段,与欧洲和美国相差甚远,需要进一步的探索与发展。因此,我国必须抓住全球经济发展的规律性、趋势性发展方向,积极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稳步推进低碳经济时代的增长之路。[14]具体而言,我国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发展思路包括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尽快确定排放总量与额度分配。长期以来,我国大气污染治理建立在单一“浓度控制”的基础上,这种 “浓度标准”控制排污模式阻止不了污染源数量和排放总量的增加,且使得碳排放交易的实施缺乏必要的前提条件——总量控制。应当以修改《环境保护法》为契机,明确将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制度和执行控制的行政机构写入法律条款,为相关单项法规的制定提供法律依据。在操作层面,再由政府部门确定区域的排污指标,推算出温室气体的最大允许排放量,并将最大允许排放量分割成若干规定的排放量,明确排放权。在总量确定的基础上,选择合适的方法分配排放权是非常重要的。国际上常用的方式有三种,即公开竞价拍卖、定价出售和无偿分配。如何公正、科学的分配排放权,需要重点考虑,制定出科学的指标分配方法。
第二,直接参与二级市场。随着碳排放交易规模的不断扩大,碳排放额度变成了一种资产,我国在国际碳排放交易市场中充当了供应者的角色,截至2009年10月,我国政府已批准了2232个CDM项目,其中663个已在联合国清洁发展机制执行理事会成功注册,预计年减排量为1.9亿吨,约占全球注册项目减排放量的58%以上,注册量和年减排量均居世界第一。然而,由于国内管制,我国企业实质上尚未真正进入碳排放交易市场,仅仅是一级市场的供应者,金融机构更是没有进入该市场的途径。我国企业投资建设的项目在获得CER后,就出售给国际买家,国际买家再进入CDM二级市场进行交易,国内企业出售CER的价格远低于CDM二级市场价格,处于产业链的低端,附加值高的部分被充当中介的经纪商和金融机构拿走。⑥随着《京都议定书》的即将到期,CDM前景还不明朗,如果还不放开管制,继续作为初级供应者,我国就会边缘化于低碳经济时代。因此,我国应该尽快探索相关政策,逐步放松管制,让国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参与到国际碳排放交易的二级市场中,在排放价格形成体系中发挥作用,保护自身的经济利益和长远利益。
第三,加快培养本土市场。碳排放交易不仅是一个减排的概念,更和国计民生联系密切,甚至可能成为国际政治经济关系中的重要一环,“碳关税”、“碳制裁”都有可能影响到对外交往和经济发展。2012年后我国将要面临减排任务,这使得国内的排放供求会发生变化。2009底我国颁布的减排目标中要求到2020年单位GDP碳减排要达到40%~50%,这意味着我国很可能由排放额度净出口国变成净进口国。如果没有自己的本土市场,只依靠外部市场进行碳排放交易,对可能存在的国外对手方市场操纵则是无能为力的,也不利于降低排放额度的进口量,因为并非所有具有排放额度的国内企业都能参与到国际市场当中。只有加快国内市场的培养,才能给国内企业提供最便捷和成本最低廉的交易平台,才能最大限度地发掘国内供应能力,才能形成能够真实反映我国排放额度供求情况的交易价格,掌握碳排放定价权,更有利地保障国内企业的利益和国家利益。
由于总量控制尚未强制推行,制度和机制存在约束,国内的环境交易所大多还是进行节能技术转让,排放额度转让规模很小,需要促使他们尽快转型,扩大碳排放交易规模。此外,各交易所在产品设计、人员储备、制度规则、技术等各个环节都处于初始阶段,必须加快国内市场的培养,提升其在国际排放权交易市场的地位,才能够取得未来发展的话语权。
第四,形成全国性的大市场。我国目前已有3家环境交易所,还有由产权市场推动成立的10余家类似机构以及正在积极筹备的近10家机构。然而,由于各地区标准不同,这些区域性市场很难形成一个面向全国的统一大市场,而市场割裂则会影响交易规模与市场影响力,带来高成本的运作,这就偏离了产生碳排放交易市场的初衷——交易成本最低。因而,我国必须尽快创造条件,形成一个全国性的市场,便于国内企业参与碳排放交易,加快推动节能减排的技术进步,形成真实反映国内排放额度供求状况的交易价格,作为进行排放量国际贸易时价格谈判的重要参考。
第五,重点发展场内交易。金融化和场内交易已经成为全球碳排放交易市场的重要趋势。与场外交易相比,交易所内进行的有组织的撮合成交具有一定优势:一是交易产品多为标准化合约,产品结构简单,定价更加规范,估值公允且流动性好。二是监管比场外交易更加严格,市场风险较小。此次金融危机发生的主要领域是场外,使得各国监管机构开始反思场外交易监管过分宽松的缺陷。国内的3家交易所和一些产权市场目前所进行的交易虽然是电子撮合,但颁布的交易规则、监管制度和交易产品离严格的场内交易仍有差距,交易所并没有成为真正的“中央对手方”,实质上仍是场外交易。建议借鉴国内发展期货市场的经验,借用已经形成的制度规则、交易系统、监管手段等成熟经验,尽快发展标准化的场内交易,提高流动性,吸引更多市场参与主体进入,扩大市场影响力与市场规模。
第六,注重衍生品开发。碳排放交易市场的衍生品种类繁多,与传统金融工具和新兴金融工具联系日益密切,创新不断进行,金融化程度逐步深入。我国在发展碳排放现货市场的同时,不能忽略衍生品的开发。衍生品的功能之一是帮助现货交易规避价格波动风险,同时也有利于为现货市场不断注入新的活力,这是我们发展碳排放衍生品的出发点。值得注意的是,衍生品是双刃剑,在规避风险的同时也会因为投机过度而产生着新的风险,因而不可操之过急,不顾现实条件贸然推出,也不可将产品衍生过度,致使风险不可控制。我国必须结合实际条件和市场参与者的成熟程度稳步推进,并和严格的监管相结合,确保市场的稳定发展。
注 释:
①参见 《Climate Change 2007》 (the Fourth Assessment Report(AR4)of the United Nations Intergovernmental Panel on Climate Change) 相关数据。
②参见http://www.hm-treasury.gov.uk/stern_review_report.htm部分说法。
③参见The ultimate objective of Convention部分数据。
④指CDM机制下的核证减排额度。
⑤参见http://www.pointcarbon.com部分数据。
⑥我国CDM项目领域缺乏与国际二级市场接轨的交易平台,均通过第三方机构操作,中介机构拿走了大部分的收益,例如国际买家在我国收购初级CER,最初价格只有4欧元~5欧元/吨,而欧洲市场上的交易价格在8欧元~10欧元/吨,拿到欧美交易所包装成2008年至2012年12月交货的CERs期货合约,价格则为15欧元~17欧元/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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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 Economic Analysis of Carbon Emission Trade and the Responding Ideas
YANG Ji
(Guizhou University for Nationalities,Guiyang 550025,China)
Globally,carbon emission trade has become increasingly active.Carbon emission trade has a profound meaning of property rights in economics;it is both an institutional arrangements for minimizing transaction cost and a market-oriented pollution abatement means.In dealing with such an issue of carbon emission,the Western countries have experienced an evolution course from the administrative measures of the“Pigou tax”to the economic means of emission right trading.There are a number of types of carbon emission trade,which have formed a relatively complete system of products.After the financial crisis,carbon emission trade shows a specific trend of development.China needs to further explore and develop the carbon emission trading market,taking a right growth path in the age of low-carbon economy.
carbon emission right;emission credits;transaction costs;property right
责任编校:沐 梓
F062.2
A
1005-0892(2010)10-0016-09
2010-06-15
杨 继,贵州民族学院特聘教授,贵州民族经济研究所特聘研究员,高级经济师,经济学博士,主要从事宏观经济、金融衍生品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