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保障研究

2010-12-27 17:06李雄邓满
理论导刊 2010年5期
关键词:毕业生大学

李雄,邓满

(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0031;2.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重庆401331)

我国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保障研究

李雄1,邓满2

(1.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重庆400031;2.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重庆401331)

伴随我国经济社会的转型与发展,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已经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在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各种深层次原因中,不平等就业违背了不歧视的法律原则,是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根源。保障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是有效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关键,主要措施包括从需求、供给和匹配三个方面完善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的保障制度。

大学毕业生;不平等就业;不歧视原则;平等就业

随着国家治理理念的转变,基于长期人力资本投资而形成的高端劳动力群体——大学毕业生将成为国家经济社会发展的核心人力资源。然而,自中国高等学校毕业生自主择业就业制度实施以来,大学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中逐渐从优势群体转为弱势群体,大学毕业生就业难成为一个备受关注的社会问题。应当看到,大学毕业生就业难不能简单归结为大学扩招或者大学毕业生过剩,它仅仅是对中国就业状况的某种折射,反映了更广泛和更深刻的社会现象和社会问题。从世界经验来看,欧盟及其成员国已经意识到传统的经济理论和就业模式以及建立其上的劳动就业政策,难以解决日益复杂的就业问题,需要寻找新的机制和途径。其中,促进充分就业与保障平等就业,是解决失业问题不可或缺的两个重要面向;什么时候放弃了平等就业,不仅失业问题得不到根本解决,而且不平等就业所导致的问题会累积到摧毁社会基本价值体系的严重程度。反观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各种深层次原因,不平等就业违背了不歧视的法律原则,是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的根源。因此,保障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是有效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关键和必由之路。

一、我国大学毕业生不平等就业的现状考察

从整体上看,大学毕业生是劳动力市场的优势群体,但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劳动力市场过程并不稳定,大学毕业生在劳动力市场中逐渐从优势群体转为弱势群体。考察我国大学毕业生不平等就业的现状,需要把握以下三个重要维度:

1.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立法歧视”现象严重。伴随我国经济体制改革,大学毕业生就业制度经历了一个从“行政安置”到“自主择业”的改革过程。同时,大学毕业生自主择业的就业制度在其实施的过程中,恰逢中国推行国有企业改革中的职工下岗与再就业工程、国家机关精简行政编制、事业单位裁员和大量农民工进城就业。在就业压力日益增大的情况下,“就业难”不再是国有企业下岗职工和农民工的“专利品”,也是大学毕业生面临的一个严峻挑战。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已经陷入就业不力和就业不平等的双重困局,我国对大学毕业生就业采取的地方性需求抑制政策依然存在,大学毕业生就业的立法歧视还比较严重。地方政府为了缓解应届高校毕业生进入本地就业市场的压力,制定了若干规范性文件,限制入学前户口不在本地的大学毕业生在本地就业,主要包括学历限制、专业限制、外语水平限制、计算机考试合格证限制和毕业院校限制等[1]238。在限制大学毕业生在本地就业的各种措施中,户籍制度和人事指标成为最大的障碍。中国现阶段各地普遍实行的户籍管理政策,使得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必须取得就业所在地户籍,必须有当地计划、人事行政主管部门和教育机构出具的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的计划指标与派遣许可等手续才能在当地落户[2]。

2.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机会不平等。机会平等是人类社会在从身份社会进入契约社会的过程中提出来的反对封建等级制度和世袭制度的革命纲领,是指社会成员在解决如何拥有作为一种资源的机会问题时应遵循的平等原则[3]114。机会平等是现代社会最重要的正义原则,如果没有机会平等,其它平等只能是“画饼充饥”。因此,机会平等是最大的社会平等,是社会平等的首要标志。然而,一直以来,传统观念认为,就业机会平等就是就业岗位平等地向所有人开放,对于同一个职位而言,每个人都有同等的机会。实际上,这种“职位平等开放”定义范式中的就业机会平等并未揭示出机会平等的全部内涵,是一种狭隘的就业机会平等。国际劳工组织(ILO)第111号建议书指出,就业机会应当包含得到职业培训的机会、得到就业的机会、得到在特殊职业就业的机会及就业条件,所有人应当不受歧视地享有就业机会均等和待遇平等。在国际劳工组织看来,就业机会平等不仅仅是一个“岗位”,而是一个包括职业培训和就业条件等在内的多维概念,是一种过程的机会平等。欧盟共同就业政策把就业机会平等作为其《就业指导纲要》的四个“支柱”之一[4]。目前,大学毕业生就业机会不平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大学毕业生参与平等就业的起点不平等。受各种因素的影响,大学毕业生在就业过程中面临就业岗位不公开、就业信息不对称和就业领域垄断等现实问题,这些因素导致大学毕业生参与平等就业的起点不平等。同时,就业的性别歧视也十分严重。统计表明,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女生比例已达44%,基本上撑起了校园的“半边天”,但就业的机会却远远低于男生。譬如,2004年上海市妇联在复旦大学、同济大学等十所高校的00名应届本科毕业生中开展的一项调查显示:求职过程中,58.8%的女生认为遭遇了性别歧视[5]48-49。另外,某报2000年全年刊登的243条招聘广告中,有性别要求的69条。其中,41条指明要求男性[6]284。可以说,用人单位对性别的习惯性和非正当要求使大学毕业生尤其是女大学毕业生在求职的起点就面临就业机会不平等的残酷现实;二是大学毕业生参与平等就业的过程不平等。在大学毕业生就业普遍缺乏工作经验和实践技能的情形下,不但政策和立法对大学毕业生就业带有明显的偏见和歧视,而且用人单位随意制定招工条件和用人标准,侵犯大学毕业生的平等就业权。当前出现的“零工资就业”映射出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尴尬”和不平等就业的严峻形势;三是大学毕业生参与平等就业的结果不平等。这主要是指大学毕业生在遭遇就业歧视等不平等就业待遇时,还无法得到有效的权利救济,使其参与平等就业的结果不平等。

3.大学毕业生非正规就业问题日益突出。国际劳工组织(ILO)在20世纪70年代提出了“非正规就业”概念,即在低收入、低报酬、无组织、小规模企业的就业。非正规就业是针对就业部门而言的,不同于灵活就业或者弹性就业,后者是针对就业形式而言的,是指允许员工在企业规定的工作时间内自主确定有利于自己的工作时间或方式[7]337-340。随着我国劳动用工市场化改革的不断深入,大学毕业生就业面临高校扩招、国有企业精简人员、国家机关精简机构和事业单位改革裁员等多重挤压,在正规就业部门吸收就业人员有限的情况下,非正规就业就成为许多大学毕业生的必然选择。值得注意的是,在我国劳动就业体制市场化改革还不完善的情形下,在劳动力供过于求的背景下,在劳动法制建设还比较落后的情况下,本来就处于弱势地位的大学毕业生在参与非正规就业的过程中往往没有足够的“话语权”,面临自身合法权益被随时侵犯的危险境地。其中,大学毕业生在参与就业的起始阶段很容易遭遇不平等就业的问题尤为突出。

二、大学毕业生不平等就业的问题揭示

大学毕业生不平等就业不仅违背了社会最重要的正义原则,也使大学毕业生在毕业就业的起始阶段就处在一个非常不利的境地,进而影响他们整个职业生涯。同时,大学毕业生不平等就业诱发了严重社会问题,主要包括:

1.大学毕业生不平等就业导致人们对生活缺乏信心。当历史的车轮跨入知识经济时代后,我国高等教育已经从精英教育进入大众教育阶段,但“知识改变命运”仍然是许多中国家庭节衣缩食培养一个大学毕业生的动力所在。仅从“投资——收益”的角度来看,未来社会将会出现一个“投资——收益”的底线:不读大学就无法进入主流劳动力市场。一般而言,当一个国家人口众多、就业形势严峻的时候,为解决将来的就业问题并获得较高的劳动就业收益,人们总是自觉或不自觉地选择了教育这条不平坦、但又相对公平的道路作为实现自我目标的途径,并试图通过接受教育来实现自己所想得到的某种预期。然而,教育与就业之间过高的不确定性使人们对生活缺乏信心。目前,大学毕业生不平等就业不但使其丧失了平等进入劳动力市场的机会,而且极大地影响其日后的职业生涯。典型例子是:当大学毕业生就业屡遭不平等待遇和挫折时,他们就会发现自己多年的勤奋努力却未能得到应有的回报,其生活积极性必然受到挫伤,心理上也难以接受这一严峻现实[8]47。尤其是对于一些贫困家庭,“举一家之力,倾一家之产”去培养一个大学毕业生,本想通过教育改变不利的生存环境,却没有得到应有的就业回报,这对他们生活信心的打击是可想而知的。

2.大学毕业生不平等就业危及社会稳定。大学毕业生大多处于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初步形成阶段,对自己的人生有着美好的憧憬。然而,在一个以劳动力价值为中心的劳动力市场中,在就业经验和就业能力不足的情况下,大学毕业生就业面临理想与现实的巨大反差。同时,在相关就业培训和职业心理咨询等服务还比较落后的情形下,大学毕业生一旦面临严峻的就业压力,就容易产生心理失衡和情绪不稳定。调查表明,当前高校有5%的大学毕业生情绪不稳定。同时,1950—2000年期间国际社会很多地区冲突都与青年失业状况恶化有着密切关系[9]。从构建我国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出发,大学毕业生的不平等就业问题应当引起广泛和足够的重视。

3.大学毕业生不平等就业冲击人们投资教育的信心。我们已经注意到,在一个就业形势还很严峻的国家,人们一般希望通过教育来改变自己将来在劳动力市场中的不利地位。因此,“高学历=好工作=高收入”就成为社会的普遍心理。在我国当前,教育投资一直是家庭投资的重点。据相关数据显示,我国大学学费在过去的20年中涨了25倍,大学毕业生每年实际支付超过万元[],而大学毕业生求职就业人均花费为1132元。然而,大学毕业生在求职过程中不仅遭遇了形形色色的就业歧视,也被不平等的就业政策、立法和用人制度等“社会隔离”和“集体排挤”。同时,在整个社会缺乏教育成本偿还机制的情况下,许多用人单位钻大学毕业生“过剩”的空子,盲目追求高层次人力资源,“高学历消费”问题日益突出。这些问题导致的后果是极其严重的,其中,大学毕业生不平等就业冲击人们投资教育信心的问题尤为突出。据中国青年报社会调查中心与某网站的联合调查显示,34.7%的受访大学毕业生在谈到自己的大学毕业生活时,都觉得“后悔”[11]。

三、大学毕业生不平等就业的原因透视

把握大学毕业生不平等就业问题的成因是改进政策与法制投入的基础。在社会转型时期,大学毕业生不平等就业既反映了中国经济改革与就业制度改革的一般特征,也体现了大学毕业生不平等就业自身的特殊性与复杂性。前者说明了大学毕业生不平等就业遵循了中国经济改革的整体步骤与发展逻辑,后者透视了大学毕业生不平等就业内在的若干深层次原因。

1.从需求的角度来看,就业岗位不足与就业结构失衡原因并存。大学毕业生属于增量就业,受经济环境变化的影响很大。从某种角度讲,大学毕业生成为企业应对外部环境的“就业调节器”[12]5。在大学毕业生不平等就业的诸多原因中,就业岗位不足已经成为广泛的共识,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高校毕业生就业的主要市场因国有企业改革精简职工而缩小;二是国家机关精简机构和人员导致应届毕业生通过公务员考试求职的渠道不畅通;三是事业单位改革和裁员对高等学校毕业生也降低了需求[2]。据统计,本科毕业生就业供需比在2002年为1:1.3,而在2004年下降为1:1.15[13]254。就业结构失衡是大学毕业生不平等就业的另一个重要原因。就业结构失衡也即结构性矛盾,是指劳动力市场上供给与需求之间存在不匹配的现象,这种不匹配主要表现为劳动者素质技能与岗位需求之间不匹配。由于无法实现供给与需求之间的匹配,大学毕业生就业既存在就业意向重叠过高而造成的“无业可就”,也存在就业意向与现实偏差太大而造成的“有业不就”,同时,大学毕业生自身就业能力不足与传统观念的影响,使大学毕业生“有业难就”[8]。

2.从供给的角度来看,高等教育体制僵化、高校扩招与就业能力不足等原因并存。长期以来,我国高等教育体制就存在“应试教育”的顽疾,其典型特征是“一切以考试为中心”,“上课记笔记,下课看笔记,考试背笔记”成为大学教育的通病。另外,在高校大兴扩建和招生规模不断膨胀的同时,我国高校教育质量却不容乐观。当前一个非常突出的问题是:学校专业设置不合理,既包括盲目追求热门专业而不顾市场实际需求,也包括抱守一些与市场脱节的过时专业。高校低水平的培养能力与高速度的扩招捆绑在一起,摊薄教育资源,其结果必然是“小马拉大车”,大学毕业生的教育质量就令人非常担忧了。此外,在影响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的所有供给因素中,核心问题是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能力不足。据中国社科院2005年发布的一份报告显示,在影响大学毕业生就业的所有因素中,就业能力排在首位。就业能力是指获得并保持持续工作的综合能力。对个人来讲,就业能力取决于他们所拥有的知识、技能与态度等资源,他们使用和配置这些资源的方式与向雇主展示这些资源的方式,以及他们寻找工作的特定环境[14]。为了进一步说明就业能力的涵义及其重要性,我们以IBM为例。IBM中国区对大学毕业生基本素质的要求为:第一是服务意识,第二是创新和解决问题的能力,第三是沟通能力,第四是团队合作精神。可以说,以IBM为代表的外资企业招聘大学毕业生时为我们构建了大学毕业生最基本的就业能力模型[13]254。然而,受高等教育体制僵化、家庭环境和个人等多种因素影响,大学毕业生初次就业的就业能力不足,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这就根本制约了大学毕业生顺利就业与平等就业。

3.从供求匹配的角度来看,就业服务不到位是主要原因。一般而言,大学毕业生不平等就业除了就业需求不足、就业意愿与就业能力不相称等原因外,也与低效的供求匹配有着紧密的关系。同时,在影响就业供求不匹配的所有因素中,就业服务不到位是主要原因。和其他国家相比,我国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服务还很落后,主要问题有:首先是就业信息不畅通。“自主择业”与“双向选择”的一个基本前提是就业信息要畅通,但在目前情形下,“双向选择”的信息传播和反馈都还存在一定程度的“短路”现象,使大学毕业生手拿应聘资料而茫然不知所措。其次是就业指导工作“缺位”与“错位”。当前,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还面临“缺位”与“错位”的双重困境:就业指导观念陈旧落后,没有将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工作上升到职业生涯规划的高度来重视,没有树立大学毕业生就业指导工作前移并贯穿大学教育始终的观念。有的高校甚至认为,“大学毕业生没有职业规划,只存在职业转型”[15];就业指导工作与就业市场脱节,片面追求就业率。就业工作是衡量高校学生管理工作的一项重要指标,就业率同样是反映高校教学水平的一个重要维度。但在实践中,各地高校为了应付上报就业率而想尽办法,要么用灵活就业来填补,要么用“签约率”来计算,而不管大学毕业生就业后的实际状况如何。总之,我国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服务管理还不规范,就业服务内容还不健全,就业服务水平还很落后,就业服务效果还很脆弱。这些因素使大学毕业生通往平等就业的道路更加坎坷。

四、保障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的对策与方略

通过对大学毕业生不平等就业现状、问题及原因的认识,我们不难提出破解大学毕业生不平等就业困局的对策与方略。同时,保障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是一项宏大而系统的工程,基本路径应当是遵循市场化就业的内在规律,着手抓好大学毕业生就业的需求、供给和匹配三个关键环节,建立健全保障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的配套制度。

1.不断扩大用工需求,规范招工行为。大学毕业生就业属于增量就业,受政治、经济制度的影响较大,保障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应当实施扩大用工需求与规范招工行为并举的措施。一方面,创造就业岗位,扩大用工需求。创造就业岗位是一个经济性和政策性都很强的行为,需要在以下四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坚持有利于大学毕业生就业导向的经济政策和产业政策。二是鼓励用人单位更加积极的大学毕业生吸纳政策。三是消除地方政府对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各种抑制性需求政策。四是积极推动大学毕业生创业。政府促进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政策的重点应当放在强化大学毕业生专业动手技能与创业技能的培训上,更重要的是创造有利于大学毕业生创业的制度环境与社会环境[16]34。应当看到,面对大学毕业生就业环境广泛而深刻的变化,大学毕业生创业是促进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必由之路。从世界经验来看,培育并发扬社会成员的创业精神,采取包括完善法律法规、减少行政费用、优化金融与税收政策等在内的“一揽子”配套改革措施,是欧盟解决失业问题的四大“支柱”之一。反观我国大学毕业生不平等就业问题的解决,既要借鉴世界的积极经验,又要充分理解我国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基本国情。在就业岗位“缺口”还很大的情形下,积极发展大学毕业生所具备的优势人力资源,提升其创业能力,以创业带动就业,这有助于形成经济增长与就业增长的良性互动。促进大学毕业生创业,需要建立健全相关配套机制:大学毕业生创业的激励机制;大学毕业生创业的引导机制;大学毕业生创业的优惠机制;大学毕业生创业的服务机制;大学毕业生创业的保障机制等。另一方面,要推行平等就业的政策与法制,规范招工行为。应当看到,大学毕业生不平等就业的实质是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权利的短缺和大学毕业生地位的沦落,改革的关键是如何弥补这种制度“缺口”,主要包括:一是制定平等就业的政策与法制。针对目前地方政府存在的对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各种歧视性政策和立法问题,改革的重点应当清理不合理的规定,消除政策壁垒,扫除制度性障碍,尤其是消除针对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各种歧视性规定,克服地方保护主义。同时,取消目前实行的多部门行政管理体制,回归大学毕业生普通劳动者身份,实行统一的劳动就业政策和就业管理体制。二是依法规范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在我国就业歧视问题还很严重的情形下,政府应当依法规范招工行为,划清自主用工与平等就业之间的界限。因为,资本与劳动的关系一直是市场经济的“轴心关系”,如何破解不平等就业与就业歧视这道难题,在各种可以选择的方案中,目前最可行的措施是正确处理平等就业与自主用工之间的关系,依法规范招工行为,划清两者之间的界限。日本的经验是确保就业机会的男女平等,即保证公司对相关平等就业法律的了解,尤其强调对女生招聘的平等机会以及纠正歧视性的招聘行为;为女大学毕业生举办专门研讨会,发放招聘指导手册,帮助她们选择适合自己能力和资质的工作[17]。当前,我国政府在规范招工行为方面应率先垂范,在公务员招考和录用中平等对待大学毕业生。同时,政府必须依法遏制用人单位随意制定招工标准和招工规则,规范用人单位的招工行为,加大招工监察力度,建立健全求职者的投诉机制,强化用人单位恶意招工和侵犯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权的法律责任。

2.改革供给体制,提升就业能力。大学毕业生就业难和不平等就业既不能简单归结为大学扩招,也不能武断地认为我国知识劳动力过剩。从供给结构来看,保障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既要不断深化我国高等教育改革,又要切实提升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能力。就深化高等教育改革而言,越来越多的证据表明:一方面,在知识经济时代,教育政策应该围绕“职业路径”和大学毕业生展开,而不是单纯地以高等教育为中心。这就根本打破了我国高等教育长期坚持的“国家主办、自我服务”的封闭模式,真正体现以市场为导向、以大学毕业生需求为立足点的高等教育政策取向。另一方面,知识经济时代的教育不仅是就业教育,还应该是创业教育。大学教育需要从功利性教育向创业性教育转型,要成为创造性人才成长的摇篮和“创业者的熔炉”,为中国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培养出更多的创新公民。深化高等教育改革的基本思路是:坚持教育面向实践的基本原则,以就业为导向实施高校质量管理。高校必须以经济社会发展需求为标尺,把培养人才和毕业生就业有机结合起来,树立以人为本的多元质量管理观,围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在学校定位、学科建设、专业设置、学位申请、教学改革以及人才培养等方面不断创新,实施专业化和标准化改革,构建以就业为导向的高校质量管理体系。

在实施高等教育改革的同时,提升大学毕业生的就业能力也至关重要。就业能力是影响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的一个关键因素,各国政府都十分注重培养大学毕业生的实际就业能力。比如,加拿大大学与学院协会要求大学、政府和私人部门共同合作致力于大学毕业生就业能力的提升。大学应该在所有学科领域持续提供高质量的课程计划及发展劳动力市场所需要的大学毕业生综合技能[12]1。针对我国大学毕业生普遍存在的“零经验”现状以及用人单位对实践能力的客观要求,大学毕业生应当积极转变就业观念,认清就业形势与岗位要求,确立正确的劳动观和择业观,树立自救意识和使命意识,不断培育自身的就业能力,主要包括基本知识的转化及应用能力,核心竞争能力,信息的获得、处理及运用能力,应变能力,心理承受能力,沟通能力,团队协作能力,创新能力,职业技能展示能力,职业规划与职业发展能力等。

3.完善就业供求匹配政策,加强就业服务。所谓就业供求匹配,其要义是各种就业与职业服务组织为就业与招工供需双方提供对称的信息,实施充分的指导,提供完备的服务,使就业与招工达成某种程度的一致。其中,完善就业服务是落实就业与招工匹配政策的关键。

针对我国目前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过程中就业服务存在的主要问题,政策完善的重点包括:一方面,强化政府保障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的职责。促进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是各国政府的共同职责。现在的关键问题是:政府在加大大学毕业生生产和投资的同时,在分配和安置大学毕业生环节却过度地依赖市场机制的作用,使当前大学毕业生就业呈现出政府积极调控与市场配置疲软的双元特征。坚持大学毕业生就业的市场化方向无疑是正确的,但我们也必须清醒地认识到,纯粹地利用市场来解决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显然是不够的。同时,我国高等教育在成本负担上与西方发达国家有着本质的区别,大学毕业生是一种特殊的公共产品。这就决定了政府的职责不能仅仅停留在大学毕业生的培养和生产阶段,还必须延伸到大学毕业生就业的配置阶段。只有这样,政府投入高等教育的大量公共资源才不至于过度浪费,大学毕业生投入教育的成本才能获得比较明确的预期。当前,强化政府保障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的职责,政府应当以发展型社会政策的核心理念为指导,在以下三个方面取得突破:一是充分调动各方面社会资源,统筹安排,加大对大学毕业生就业能力培训的投入;二是在“大学毕业生服务西部志愿者计划”的基础上,实施就业激励政策,采取特定的入学贷款、创业贷款等政策措施,完善大学毕业生人力资本投资收益的补偿机制;三是政府应当规制各类就业和职业中介,既发挥其在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中的“桥梁”作用,又引导其向规范运作的方向发展,并纠正其损害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权的各种行为。

另一方面,深化改革高校对大学毕业生的就业服务工作。主要措施包括:首先,高校应当摒弃片面追求“就业率”的功利思想,树立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的观念,坚持“四结合”方针:把专业知识教学与实践能力提升相结合,把大学毕业生就业与职业教育相结合,把课堂教学与实践“基地”相结合,把大学毕业生“产品供给”与用人单位“产品需求”相结合。其次,高校应当在就业与职业服务机构建设、人员专业化建设、管理现代化建设等方面改革相关工作。最后,加强信息建设,实施无障碍的平等就业信息制度。针对目前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中的信息“短路”现象,政府、中介、高校、用人单位和大学毕业生应建立畅通的信息分享机制,其中,政府应建立健全全国性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的信息中心,完善信息更新机制,强化信息反馈制度;高校在建立健全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信息中心的同时,还应主动与用人单位、实习“基地”和各类中介组织等建立广泛的信息共享机制和信息“联动”机制,为大学毕业生平等就业提供快捷、准确、高效的就业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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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49.2

A

02-7408(20)05-0027-05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A级)“改革发展成果分享法律机制研究”(05&ZD029);重庆市教委科学技术研究项目“重庆市城乡统筹就业新机制研究”(KJ0907);西南政法大学校级重点科研项目“高校毕业生就业问题与对策研究”(09XZ-ZD-17)。

李雄(1975-),男,四川阆中人,西南政法大学经济法学院讲师,国家留学基金委中法联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就业问题,社会法学;邓满(1979-),女,重庆市人,重庆电子工程职业学院讲师,法学硕士,研究方向: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学。

[责任编辑:黎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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