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进新
也谈“摆平”
王进新
近日某单位举行庆功晚宴,酒过三巡之后,一位年轻同志在似醉非醉的状态下,借着酒精壮胆对旁边一桌的同事们说,我要“摆平”你们这一桌,意思是说谁要是跟他较酒量就把谁喝趴下。此处的“摆平”二字是在醉酒状态下的胡言乱语,不必较真。而现实生活中有两种“摆平”是必须引起注意的。一是当某些职能部门依法管理社会事务,对不具备条件的人和事予以否定时,或者纪检、监察、司法机关对违法犯罪行为进行查处时,利益受损者往往会通过各种渠道找当地或主管部门的高层领导出面,通过权力“摆平”依法管理的下级官员,迫使下级就范。如当年,安徽省原副省长王怀忠东窗事发,当获悉中纪委专案组进驻安徽时,王怀忠妄图以200万元摆平中纪委。此处的“摆平”意味着权力可以改变一切。二是当某些基层政府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与老百姓利益发生纠纷时,在无计可施的情况下,前者往往会找黑恶势力来“摆平”老百姓,致使老百姓不敢主张权利、伸张正义,正当权益得不到维护。如2009年2月16日华声在线报道,江苏某房地产开发公司面对讨要工钱的建筑工人,叫来了社会黑势力的人把工人打得下跪求饶。只是后来由于在多方的关注下,才拿出一点钱解决工人临时生活之需。这里的“摆平”凸显了黑势力的嚣张。这两种“摆平”要么是以权压法、以言代法,要么是以强欺弱、以黑压良,与依法制国、依法行政、民主法治是背道而驰的。
“摆平”作为解决矛盾纠纷的方式之所以广受指责和诟病,是因为强势者将弱势者当作物品来摆布,使弱势一方失去意志自主、协商渠道、利益表达和权利救济的机会,是强权政治的表现,与民主政治是格格不入的。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实行依法治国基本方略,任何人包括各级领导干部都必须遵守宪法和法律,在法律授予的权限范围内活动,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依法管理社会事务的权力应当受到尊重和保护。上级官员“摆平”下级官员,干预具体事务的处理,迫使下级管理者作出违法的决定,是人治行为,必须纠正;利用黑恶势力来欺压善良百姓更是与人民民主专政的性质相违背的,是党纪国法所不容的,必须依法追究指使者和组织者的法律责任。
随着普法的深入,绝大多数领导干都具备了较强的法律意识,依法办事、依法行政已成为主流和习惯,尽管如此,仍不能排除少数人法律意识不强,依法行政、依法办事的自觉性不高,这些少数人除了应当“摆平”自己的人治思想外,还必须将“摆平”二字抛到九霄云外。
(作者单位:中共安徽省怀宁县委党校)
本栏责任编辑 王安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