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 丽
阅读了贵刊第39期维权版《急危患者转诊 医院承担何种法定义务》一文,很有感触,因为我们也遇到了此类的情况。但是我觉得,由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体系尚处于健全完善阶段,反映到医疗法律体系中,也存在法律法规与部门规章之间有交叉、重叠,甚至矛盾的现象。这样就要求医院在依法规范诊疗行为时,不仅要严格履行和遵守法律法规,还应了解并掌握相关的部门规章。尤其需注意的是,在不与法律法规冲突的前提下,部门规章有具体规定的,须严格履行规章的规定。
尽管对急危患者救治、转诊医院应尽的义务,在我国的《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中只有笼统的原则性规定,如“对急危患者,医师应当采取紧急措施进行诊治,不得拒绝急救处置”等,但卫生部门的规章制度中却有具体明确的规定,并且与法律法规一点也不矛盾。按照基本的法理学知识,遵守规章中的规定是理所当然的。
当然,医务人员也不能不顾具体情况,一味地遵循所谓的医疗常规,如在患方不提出要求的前提下,硬要派出救护车及医护人员陪同护送,这样可因增加患者的费用负担而导致不必要的纠纷。所以,怎样把握履行义务的界限,医务人员既要加强对医疗法律法规和诊疗操作规范的学习,同时也要注重熟悉和掌握部门规章及管理制度的规定。尽量在法律法规和部门规章之间,做到严格遵守和灵活运用相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