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与发达国家城市体育场馆建设的比较研究

2010-12-08 01:22窦海真
成都体育学院学报 2010年3期
关键词:体育中心体育设施体育场馆

窦海真

(成都体育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我国与发达国家城市体育场馆建设的比较研究

窦海真

(成都体育学院,四川 成都 610041)

基于我国场馆普查数据的整理和统计,对国内城市和发达城市体育场馆数量、场馆建设理念、场馆的法律法规建设和社区体育配套设施方面进行比较研究,指出我国城市场馆建设存在的主要问题,给未来场馆建设以启示。

场馆;建设;比较研究

体育场馆是人们观看和参加体育比赛、进行体育锻炼、运动训练的重要场所,也是体育事业发展过程中不可缺少的硬件载体。新中国成立以来尤其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十分重视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的身体健康。为了推动体育事业的发展和人民群众不断增长的体育文化需求,政府不断加大对我国体育事业的投入,使得我国体育场馆数量和规模得到快速的增长,尤其进入 21世纪以来我国体育场馆建设的数量更是以突飞猛进的速度在增长。

但我国城市场馆建设没有形成科学的发展理念,对体育场馆的功能认识不足,没有充分认识到体育场馆建设对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和环境发展中的作用,体育场馆建设与城市环境建设的关系也没有得到充分的认识,体育场馆建设与发展的理论建设严重滞后。其次,体育场馆建设必须有法可依、有章可循,这样才能给体育场馆建设提供良好的法制环境和方向,才能保障体育场馆建设有序健康地发展;而我国体育场馆法制建设滞后,城市体育场馆建设法律法规可操作性较差,对城市体育场馆的建设实践缺乏指导性作用,城市体育场馆建设法律监督机制不够健全,影响了法律法规的实施。第三,我国体育场馆建设布局不合理,主要以户外体育运动设施为主,健身休闲类体育场馆数量有限,全民健身中心和体育公园数量极少,社区体育配套设施缺乏,不能满足人们多层次的体育需求。下面我们跟其他国家进行某些方面的比较,借鉴别国成功的做法,对我国以后的体育场馆建设和发展都很有意义。

1 我国与发达国家城市体育场馆建设理念的比较

我国体育场馆不仅在数量上与发达国家存在巨大的差距,同时在体育场馆建设理念上我国与发达国家存在明显的差异。

发达国家城市体育场馆建设非常注重实用性和量力而行的原则,我国城市体育场馆建设则往往脱离城市的发展实际。发达国家城市体育场馆在布局上呈“金字塔”型,塔基部分是为广大城市社区居民服务的社区体育中心、体育公园、儿童游戏场等体育场馆设施。塔尖部分是在数量上和规模上严格控制的大型体育场馆,大型体育场馆主要服务于各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比赛,是各国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根据地。

新中国成立以来,我国体育事业发展形成了以全运会、城运会等大型体育赛事为核心的“一条龙”竞赛与训练体制,我国城市体育场馆的建设主要满足与竞技体育大型赛事和运动训练的需要。在这种背景下, 20世纪 80年代以来我国城市体育场馆建设的倡导“一场两馆”的建设模式,各个城市往往不能根据各自城市的人口规模、经济发展水平、体育发展水平、城市功能定位等综合因素,科学合理地建设体育场馆。结果使得我国城市体育场馆建设布局基本上以大型场馆、大型体育中心为主,投入了大量的建设资金,但却给运营管理留下了巨大的难题,造成我国各个城市在体育场馆建设上简单复制情况严重,而同时社区体育设施严重缺乏。

发达国家把体育场馆建设作为城市更新的重要手段和工具,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与城市的发展结合不够紧密。二战以来,发达国家体育场馆的建设被系统地融入城市的环境更新、经济更新和社会更新的城市整体更新战略之中[1]。德国慕尼黑、澳大利亚悉尼、韩国汉城的奥林匹克场馆都建在衰退的工业区和垃圾场,奥运会场馆建设成为这些国家实施城市更新战略的重要途径。美国则把大型体育场馆建设作为内城更新的重要手段,此举极大地改善了美国城市尤其是大城市的内城环境,对内城的经济更新和社会更新也做出了巨大的贡献。同时也促进了美国职业体育的发展,使职业体育成为城市经济发展的增长极。我国城市体育场馆在建设过程中,没有充分考虑体育场馆建设和城市更新之间的关系,不能主动地将体育场馆建设与城市更新相结合,也没有将体育场馆建设融入城市更新的整体战略之中。

发达国家城市体育场馆建设本着“为全民”的思想,而我国城市体育场馆建设则偏重于竞技体育需要。美国、日本、英国、新加坡等发达国家在体育场馆建设与布局过程中,首先关注的是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建设与发展。按照城市社区居民的人口规模配置社区体育中心和社区体育公园,社区体育设施是发达国家最基本的体育设施。而我国体育场馆建设往往主要服务于竞技体育,侧重服务于大型运动会和运动训练场馆的建设,而对社区体育配套设施的建设则关注不够。这种建设思想造成我国面向广大城市社区的体育场馆设施严重缺乏。

2 我国与发达国家体育场馆法律法规建设方面的比较

为了推动本国大众体育的发展,给最广大的人民群众提供体育健身的机会,发达国家对城市体育场馆设施尤其是城市社区体育配套设施的建设都非常重视,大都通过相关的法律法规对社区体育配套设施的标准、建设与管理工作进行规范。

日本在二战结束以后的 20世纪 50年代就制定了社区体育配套设施建设的基本标准,并通过政令的方式在全国实施。日本 1961年颁布的《体育运动振兴法》在第 2章第 11条明确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应努力使体育馆、游泳池和其他按政令所规定的体育设施(包括体育运动设备),都达到政令规定的标准。”第 13条第一款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在不妨害学校正常教育工作的情况下,应努力使学校的体育运动设施供一般体育活动之用。第二款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应努力采取适当措施,对该校的设施(包括设备)进行修理修补。”显然日本政府通过体育的根本大法,明确了按照社区体育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建设社区体育设施是各级政府的责任。同时也要求学校体育设施必须向社会开放,并在场地维修和补助上做出了相应的规定。日本《体育运动振兴法》还在第 2章第 10条规定“国家和地方公共团体应采取必要的措施,建设野外运动路径,开设野营场所,以促进可以增进身心健康的远足、自行车、旅行、野营以及其他户外活动的普及。”日本《体育运动振兴法》还规定,地方公共团体所办学校的体育设施及地方团体自己设置的体育设施,其建设费用的三分之一由国家承担。日本还于 1972年和 1989年分别颁布了社区体育配套设施的建设标准,对社区体育配套设施的建设进行了明确而具体的规定。此外又相继出台了《城市公园法》和《自然公园法》对日本公园体育设施及户外体育设施进行了规范。出台了《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条例》,对学校体育设施对外开放进行了硬性规定,并明确了责任、安全和财政补助等方面的问题。

美国在二战后的不同时期都制定了相关的政策,颁布了相关的法律以保证在城市更新过程中社区体育配套设施的建设。1965年 -1966年,美国国家公园服务部和美国森林服务部,通过“第 66号令”(Mission66)向人们提供了大量的国家公园和森林中的休闲场地与设施。1965年,美国政府建立土地与水资源保护基金 (Land and Water Conservation Fund)。该项基金为美国各州以及地方社区建立户外运动的场地与设施提供财政支持。1961年,美国房产与城市发展部 (the Department of Housing and Urban Development)颁布“开放场地计划 (Open Space Program)”,通过该计划政府资金可拨给有关社区用于公园与休闲场地的建设。1965年美国政府颁布了“联邦规划休闲法”(Federal Project Recreation Act),该法案规定,休闲的目的要同其他目的同等对待,这样联邦的水资源项目就得到了开发,而这些项目都是为了休闲服务的。1968年建立了“自然与风景河流系统”(W ild and Scenic Rivers System)和全国休闲与风景道路系统 (National System of Recreational and Scenic Trails)。需要指出的是这些河流与风景道路都是用于如独木舟、徒步旅行、自行车等休闲体育活动的。1973年美国内政部制定了一个名为“户外休闲——一份美国的遗产(Outdoor Recreation Legacy fort American)”的全国性户外休闲计划,该计划号召通过保证在城市和农村的人们参入户外休闲的机会提高美国人的生活水平,不论有钱人和穷人,青少年和老年人,以及残疾人都应获得这种机会。1976年国会授权内政部长提交了一个综合性的有关人口密集地区城市休闲活动的需求、问题与机会的报告,该报告还包括可以迎合人们休闲需要的潜在的可用资源的情况调查。上述法律法规与政策安排对促进美国城市社区体育设施的建设与发展,做出了巨大的贡献。

我国建国以来颁布了三部具有法律层次的文件,即《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全民健身计划纲要》和《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条例》。这三部法律在体育场馆的建设和管理方面的规定只停留在宏观层面,难以对我国体育场馆的建设与发展布局进行规范。在社区体育用地标准上我国于 1986年和 2002年分别颁布了《城市公共体育运动设施用地定额指标暂行规定》和《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然而这两部部门规章在具体用地指标上相互冲突,难以操作。因此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国外的法律法规规定针对性较强,同时也具有很强的操作性,在社区体育用地标准和建设规范上也相对科学。

3 我国与发达国家城市社区体育配套设施建设的比较

西方发达国家城市体育场馆建设强调“以人为本”的原则,体育场馆的建设旨在满足城市居民多层次的体育需求。

在发达国家的城市体育场馆体系中,社区体育配套设施是城市最基本的体育场馆资源。日本、英国、德国、法国、新加坡等国都制定了社区体育配套设施的标准,并把这些标准的实施列为本国实施全民健身计划的重要目标和措施。例如原联邦德国从 1960年起实施的“黄金计划”其主要目标就是推动德国社区体育配套设施的建设,新加坡的“生命在于运动计划”和美国的“健康公民2000年计划”(Healthy People 2000)以及“健康公民 2010年计划”,都把社区体育配套设施的建设作为主要实施目标。正是由于建设了大量社区体育的基础设施,才筑就了西方发达国家大众体育的辉煌。在西方发达国家城市社区体育配套设施中,社区体育中心占据最为重要的地位,是数量最多的体育场馆。

社区体育中心是指在一定区域范围内建设的为满足社区居民参加体育健身活动的多用途性相对集中的室内外体育设施[2]。社区体育中心是发达国家城市开展大众体育活动的最基本的载体,是城市大众体育活动、社区体育俱乐部活动、各类基层社区体育竞赛的基本载体。为了科学地配置社区体育中心,构建规模适中、项目多样、管理简便、服务大众的社区体育中心,大多数西方发达国家建设部门都制定了城市社区配置社区体育中心基本标准。

日本文部省分别在 1972年和 1989年制定并颁布了社区体育中心的建设标准。1989年日本文部省为了满足 21世纪日本国民对体育健身的需求,对 1972年颁布的社区体育中心的建设标准进行了完善,将社区体育中心按照行政级别,分成社区级社区体育中心、市区町村级社区体育中心、都道府县级社区体育中心[3]。英国则提出了不同规模和功能的社区、体育中心建设标准和要求,不同人口规模和经济发展水平的城市社区可以根据自己的情况选择适合自己的标准进行建设。1983年法国青年与体育部制定并颁布了《城市体育设施的政策方案》。该方案对城市社区体育配套设施建设的基本原则、功能及基本标准进行了明确的规定。

城市体育公园是发达国家另一个重要的社区体育设施。发达国家城市社区体育公园一般依据城市社区的人口规模来进行配置,并将体育公园看成是公园绿地。其中深受发达国家公民喜爱的高尔夫球场地大都建在公园绿地,高尔夫球场既满足了城市对公园绿地的寻求也满足了城市居民参与高尔夫球运动的需求。美国城市体育公园系统包括小型公园、街区公园、社区公园、地区公园等,并规定不同规模的公园配置体育设施的比例[4]。日本则明确规定城市公园中不低于10%的土地面积要建设社区体育设施。除社区体育中心和体育公园以外,发达国家城市社区还配备儿童游戏场、健身路径、各类户外球场等体育设施。

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城市社区体育配套设施的发展相对滞后。1997年起国家体育总局党组决定将体育彩票公益金的 60%用于全民健身运动,其中大多数用于“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为推动全民健身运动发挥了重要的作用。但相对于我国广大城市社区居民的体育需求来说,这些投资仍是杯水车薪。其次,在西方发达国家十分普及的社区体育中心在我国城市社区极其缺乏。根据国家体育总局群体司的数据,截止 2004年年底,我国已建成的全民健身活动中心仅有59个。而相对于全国 660多个城市来说,这一数字显然太少,城市社区体育中心的缺乏严重地限制了我国城市社区体育的发展。在新的历史时期加强我国城市社区体育配套设施的建设,是我国城市体育场馆建设一个重要而艰巨的任务。

4 启示及对策

从我国场馆建设的理念、法规和社区配套设施与国外的比较看来,我国为竞技体育服务的大型体育场馆成为我国各城市体育场馆建设的基本选择,而社区体育配套设施则严重缺乏。由于我国长期以来倡导“一场两馆”的建设与发展模式,使得我国体育场馆建设投入主要注入在大型体育场馆的建设上,而社区体育场馆的建设投入严重不足。社区体育中心是城市社区基本体育配套设施,必须依据不同的人口规模在社区中配置各种层次的社区体育中心。我国场馆法规建设没有跟上场馆建设发展的步伐,场馆法律法规不足、滞后于场馆发展。

根据我国国情,体育场馆建设不能贪大求全,而要体现出自己的特色。在场馆设计时就要综合考虑场馆的多元化要求,主要包括保证小型竞赛、满足全民健身需求、大型文艺演出、展览活动、商务动作和旅游观光等方面的需求。在选址时,要结合赛后利用,考虑资源整合,实现场馆功能的多元化。加快场馆法律法规建设,使场馆建设发展有法可依、有章可循,不致造成更多的国有资产流失。大型体育场馆要充分考虑与我国的大型体育赛事的承办紧密结合起来。要与城市经济发展需求相结合;与体育事业发展相结合;与城市总体规划相结合;与城市旅游、教育等资源相结合;与城市地理气候条件、文化传统习惯相结合。

[1]林显鹏.体育场馆建设与中国城市更新[D].上海体育学院博士论文.

[2]林显鹏.国外社区体育中心建设与经营管理研究 -兼论我国体育场馆建设与发展思路[J].体育科学,2005(12).

[3]日本体育协会.2001年日本大众体育白皮书[M].1996,5. [4]孟刚等.城市公园设计[M].上海:同济大学出版社,2005,9.

Comparative Study into C ity Sports Venue Construction Between China and Developed Countries

Dou Hai-Zhen
(Chengdu SportUniversity,Chengdu 610041)

Based on processing the data derived from the survey of Chinese sports venues,this papermakes a comparative study between domestic cities and developed cities into the number of sports venues,the concept of sports venue construction,the legal construction for sports venues and community sports facilities.Major problems in Chinese city sports venue construction are pointed out to shed light on future venue construction.

venue,construction,comparative study

G80-05

A

1001—9154(2010)03—0045—04

book=45,ebook=17

G80-05

A

1001—9154(2010)03—0045—04

窦海真,安徽人,硕士,专业:体育人文社会学,研究方向:体育经济与产业。

2009—12—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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