贾珍荣,王 斌
(1.海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海南 海口 571158;2.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我国发展球员工会的必要性和基本条件分析
贾珍荣1,王 斌2
(1.海南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海南 海口 571158;2.华中师范大学体育学院,湖北 武汉 430079)
采用文献资料法和访谈法,结合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理论和职业体育联盟理论,从职业体育劳资关系及其特性、职业体育联盟与球员工会的关系、我国职业体育存在问题与球员工会的关系等三个方面对我国发展球员工会的必然性进行了剖析,并对我国球员工会发展的内外环境两方面的条件构建进行了前瞻性论述,以期对我国球员工会的建设提供理论依据。
职业体育;球员工会;职业体育联盟;必然性;中国
球员工会是指在某一特定范围内的职业球员依法自发组建的代表职业球员利益,并为其利益服务的球员自治性社团组织[1]。在国外职业体育中,球员工会是个非常常见并且必要的组织,而且它的产生“和职业体育的发展几乎是同步的 (Scoville,1974)”。[2]我国进行体育职业化改革十多年却一直没有组建球员工会,因此,对我国发展球员工会的必要性和发展球员工会的条件等问题进行前瞻性分析和探讨,对球员工会这一新生事物未来产生、发展以及我国职业体育健康发展都有积极的意义。
1.1 职业体育及其劳资关系决定了发展球员工会的必要性
职业体育的参与者之间存在着一种特殊的共生性竞争关系,这是职业体育的本质特性之一。日本学者广濑一郎认为,职业体育的最大的一个特点是:体育产业经营者之间是“竞技中的竞争”和“经营中的协动”的关系。如果一方的获利完全是以另一方的受损为前提的话,这种竞争就会变成垄断,而“垄断必然是落后的”。[3]在职业体育的各利益主体之间都存在着这种共生性的竞争关系,职业体育中的俱乐部 (球队)、俱乐部与球员等各方在利益上看似水火不容,实则唇齿相依。如果从《国际劳工标准公约》中所规定的三方机制来看,单项体育协会、俱乐部联盟、球员工会三方构成了一个稳定的“游戏三角”,三方关系非常明了,各自的责、权、利界定清晰。职业体育这种游戏能否顺利地进行下去,游戏三角不仅缺一不可[4]。实质上它也从侧面反映了职业体育联盟运行机制最基本要求。
球员工会作为职业体育劳资关系结构中的一个关键性要素,是以维护球员利益为主的自治性组织,在制衡劳资双方力量上起着重要的作用。而职业体育中劳资双方力量制衡机制存在与否、是否相对均衡直接决定了职业体育的发展存亡。因此,职业体育及其劳资关系的本质特性决定了球员工会的必要性。尽管我国的特殊国情和制度使得我们不能照搬国外的经验和做法,但是“对于反映当今职业体育俱乐部发展规律的人类社会的共同财富,则是应该正视并加以学习借鉴的。[5]”结合职业体育联盟发展的成功经验,在我国职业体育中发展球员工会对其健康可持续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1.2 我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存在问题突显了发展球员工会的必要性
目前我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问题突出表现为两种情况:绝大部分球员处于弱势地位和少数明星球员“虚高”的薪酬和地位。这两种情况都严重地影响了我国职业体育的健康发展。前一种情况比较严重。比如,在我国的足球职业联赛中,俱乐部拖欠工资、不合理的转会制度等侵害球员利益的情况发生时,球员本人却无可奈何或者只能以个体之力去维护权益。处于弱势地位的绝大部分球员正因为缺少反映他们呼声的通道、缺少一个代表他们组织,使得他们往往选择退让,或者作出极端行为。这种情况在我国职业体育发展过程中时有发生。正是由于球员工会的缺位,在解决这些矛盾和问题的过程中,很多二线、三线甚至一线的非明星球员的利益得不到应有的保护。在前期对几家足球俱乐部官员和一些业界人士的访谈中,专家们一致认为,这些球员正是中国足球发展的人才“金字塔”的塔基和塔身,一旦这些球员处于得不到保护的弱势地位,势必将造成后备人才的缺乏。
而后一种情况,即少数明星球员或者一线球员薪酬和地位的“虚高”。以足球为例,甚至出现一些职业足球俱乐部在球员薪酬上的总支出超出了俱乐部的总收入。尽管这种非理性、违背经济规律的现象产生原因是多方面的,但是当我们结合NBA的球员工会和联盟之间通过集体谈判所制定出来的“工资帽”、“奢侈税”等制度的科学性去思考时就不难发现,球员工会确实在前文提到的游戏三角中扮演了非常重要的制衡角色。而这种制衡的结果是游戏的公平、健康和可持续。
同其他事物一样,我国球员工会的发展也将是一个从无到微、从微到雏并逐渐发展成熟的渐进过程。结合国外球员工会产生和发展历史来看,主要的影响因素之一就是工会法律环境[6]。从以上分析来看,职业体育联盟的运行机制也是决定职业体育游戏三角中的集体谈判能否实现、甚至整个游戏能否顺利进行的一个重要因素。因此,我国球员工会发展主要将会受制于两个方面的基本条件:一个是职业体育联盟的运行机制,另一个则是其法律体系。职业体育联盟是球员工会产生发展的内环境,法律体系的构建则是其外环境。
2.1 我国球员工会发展对职业体育联盟运行机制的要求
2.1.1 对职业体育联盟投资机制的要求
球员工会在利益上的博弈对象是资方,资方 (投资主体)的清晰是球员工会发展的一个必要前提。我国目前的职业体育俱乐部大部分是依托大型企业组建的,这些大型企业中多数是国资企业或者有国资背景的企业。在这种所谓的职业体育俱乐部组成的准职业体育联盟中,投资的主体和收益的主体之间存在较大的不同一性,势必造成责、权、利之间的混乱。这种状况必然会使得球员工会的博弈对象非常模糊。因此,对职业体育联盟的投资机制的要求是:政府或者行政部门(我国的单项体育协会由于被赋予了很大的行政权利而变成了行政部门)只从宏观上把握游戏的规则,不应该直接介入职业体育俱乐部的投资主体中。国外的成功经验证明,职业体育联盟不应该由政府介入投资,而应完全由非公企业或者私人资金的注入。在这样的投资机制下的职业体育联盟才能成为球员工会良好生发基。
2.1.2 对职业体育联盟竞争机制的要求
职业体育联盟内部的竞争机制实质上是真正决定其生存和发展的根本所在。这种竞争机制和球员工会组建与发展之间是一种相互依存和相互发展的关系。球员工会在宏观上激励了良性竞争机制的建立或形成,反过来球员工会的发展又需要职业体育联盟有一个有序的竞争环境。国外职业体育发展的先进经验已经证明,职业体育联盟的有序竞争需要市场垄断的建立。在市场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中,俱乐部共同对其收支、球员的流动制定出统一的分配制度,这样可以确保俱乐部的收支平衡和各俱乐部中球员实力的均衡,以保证俱乐部的正常有序运作和竞赛产品的质量[7]。在这种竞争机制下,球员工会的球员自治性、与联盟之间的共生性才能真正体现;球员工会才能与联盟之间建立谈判机制,在维护俱乐部、球员的利益均衡的同时实现职业体育联盟的健康发展。在这样的竞争机制下的职业体育联盟中球员工会的应有职能才能真正得以发挥。
2.1.3 对职业体育联盟监管机制的要求
球员工会的发展对职业体育联盟的监管机制也有较高的要求。监管机制主要是从组织制度、管理制度、行业自律组织以及社会舆论等几个方面着手建立的。组织制度主要是科学的组织结构的建立,比如,在NBA中,投资的主体是各家俱乐部的老板,其联盟的运作和管理都交由联盟总裁大卫·斯特恩打理。在投资者、经营者和球员之间建立科学的规范机制。管理制度则是由管理者对联盟中的各种事务进行制度的安排。这样两种制度之间形成互补和协调的完整制度体系。而行业自律组织的监控主要指俱乐部联赛组织、运动项目协会行使法律规范赋予其对俱乐部运作的监督权来行使监督职能。社会舆论监督主要是通过报刊、杂志、网络、电视等大众媒体增加俱乐部竞赛、训练、经营管理等各项行为的透明度。
2.2 我国球员工会对职业体育联盟法律体系的要求
职业体育中出现的种种问题仅仅从组织体系完善去寻求解决办法恐怕还很难实现。这直接涉及到了法律体系的缺位,尤其是体育法律法规的缺位。从国外的成功经验中我们可以看到,球员工会的组建其实也涉及到产业和地域的问题,但是由于他们在工会、体育法律法规上的完善,以及对职业体育在制度安排上的特殊政策,这些问题都被成功的解决了[8]。我国球员工会必须要在与之相适应的法律框架下最终组建成功,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2.1 反市场垄断豁免立法
国外的成功经验已经证明,对于职业体育联盟这样一个特殊的企业,由于受制于职业体育本身的特性,它必须以市场垄断的形式进行运作。只有这样,我国应然组建模式球员工会才能有产生、生存和发展的内环境。然而,我国在反市场垄断豁免这项立法上的空缺显然对应然组建模式球员工会的成功组建非常不利。不可否认,这个设想与现行法律体系将存在较大的冲突。但是我们可以首先在相对成熟的项目上(如三大球:足球、篮球和排球)给以特殊的公共政策或行政法规优惠,待其成熟后再上升为国家法律,并逐步在其他职业体育比赛项目上加以推广。这个立法的实行将直接关系到市场垄断型职业体育联盟的建立,进而为球员工会最终组建创造条件。
2.2.2 完善现行工会法、劳动法和体育法
以足球联赛为例,我国职业足球发展至今,已经成为社会经济和大众生活中一个重要的组成部分,其影响力也日益增加。各种与球员相关的报道充斥着各种媒体,并受到大众的高度关注。而在工会法、劳动法甚至在体育法中,几乎没有涉及到这样一个职业群体的相关利益保护条款。在访谈过程中,几位足球界的专家几乎一致提到:球员这个特殊的群体是职业足球的决定性要素,但是对职业球员是个特殊的职业种类如何组建自己的工会、有哪些相关规定和要求等等问题,工会法中没有明确的规定,在劳动法和体育法中也没有相关条款加以相应的制度安排。这显然是个不容忽视的一个缺陷。在任何一个法制国家,一个组织必须要在相应的法律框架下组建和发展。因此,工会法、劳动法和体育法都需要对球员工会的制度安排进行补充。这是我国球员工会发展的客观法律条件。
对比国外职业体育发展状况,球员工会缺位确已成为我国职业体育发展过程中客观存在的制度性瓶颈。由于球员工会这一劳资关系结构中重要要素的缺失使得劳方和资方之间的力量失衡,已经严重影响到我国职业体育的发展。职业体育及其劳资关系的特性、我国职业体育劳资关系问题等都决定和突显了我国球员工会发展的必要性。
[1]贾珍荣,王斌,张东军.我国职业体育中的劳资关系问题及其应对策略[J].天津体育学院学报 2006,21(1):21-23.
[2]Staudohar,P.D.Playing for dollar:labor relations and the sports business.Ithanca,New York, ILR Press.1996.
[3]广濑一郎.职业体育联赛经济学[EB/OL].http://www.rieti.go.jp/cn/columns/a01_0139.html,2004-7-27.
[4]贾珍荣.我国职业球员工会基础理论研究[D].武汉:华中师范大学,2007:11.
[5]张林.我国职业体育俱乐部运行机制研究[J].体育科学, 2001,7(21):4
[6]贾珍荣,王斌.我国球员工会发展对策分析[J].体育文化导刊,2008(10):15.
[7]王庆伟.我国职业体育联盟理论研究[D].北京:北京体育大学,2004:23.
[8]斯蒂芬·维泽尔内[英].“请公平竞争”:欧共体法在体育领域适用的最新发展[M]裴洋译.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 35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
Analysis of the Necessity and Basic Condition for China to Develop a Labor Un ion for Players
Jia Zhen-rong,W an B in
(Physical Education College,Hainan Nor malUniversity,Haikou 571158)
Literature review,interview and theories about professional sports labor-pay relationship and professional sports leagues are employed in this paper to analyze the necessity to develop a labor union for players from the three aspects of professional labor-pay relationship and character,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fessional sports leagues and the labor union for players and the relationship between problems in Chinese professional sports and the labor union for players.Meanwhile conditions to construct the interior and exterior environment for the development of the labor union for players are discussed in the hope of providing theoretical reference for China to construct the labor union for players.
professional sports,labor union for players,professional sports league,necessity,China
G80-05
A
1001—9154(2010)03—0042—03
book=42,ebook=21
G80-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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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1—9154(2010)03—0042—03
贾珍荣 (1976—),男,湖北京山人,讲师,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为体育组织人力资源管理。
2009—09—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