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节目形态列举

2010-11-16 04:16黄军峰
声屏世界 2010年9期
关键词:类节目法制案件

□黄军峰

据不完全统计,全国有近三百家省级、市级电视台开设了法制节目,二十多家电视台的法制节目为日播节目。法制节目表现形式也在不断地拓展,主要突出节目的现场化、故事化与人物化,可看性较强。当前法制节目主要分举案说法类节目和纪实警务类节目两大类。

举案说法类节目

举案说法类节目侧重通过对案件的揭示达到普及法律知识,澄清模糊认识,做出符合法律法规的评判的目的。有以下几种表现形式:

演播室讲座型。即邀请法律界人士在演播室以一个或几个案例作为由头,具体解析其中的法律关系。如央视的《法律讲堂》通过专家主题讲座加背景简介的形式,讲述相关法律法规所蕴涵的法理及立法背景、中外司法史话,寓法理和观点于故事中,贴近生活、贴近百姓。由于采取专家讲述的形式,故事在一定的现实基础上有适当的融合与典型化的成份。

庭审现场型。即通过案件的法庭审理现场的录制,中间穿插一些案件的背景材料和相关的法律知识。这种形式可以让观众充分感受法庭气氛,通过原告、被告的争辩,法官入情入理的案件剖析,增强法律意识。如河北电视台曾开办的《现在开庭》、郑州电视台曾开办的《法庭传真》。

专题故事型。以现实中的法律案例为基础,用电视化的手段加以梳理,通过对当事人的采访,不断推进故事情节,具有较高的观赏性。

案例+演播室专家访谈型。以案说法、大众参与、专家评说是其主要特征。这种类型的法制节目通过曲折的故事情节、细致的人物刻画、深刻的法理阐释和入情入理的案件剖析,让观众了解法律知识。

案例故事+主持人演绎型。通过语态的通俗化、叙事的艺术化增强节目的故事性,是当前各电视台法制节目的主打形式。这种节目形式通过游戏化的法理探索增强节目的娱乐性与观众的参与性,在故事与游戏中唤起大众依法律己、依法做人、依法办事、依法维权的意识。如重庆电视台的《拍案说法》。

无论采取何种表现形式,举案说法类节目一般有两个重要组成部分:案例和法律点,其目的是通过案例讲解法律点,向观众普及法律知识,并通过对案例层层深入的剖析,联系政治、经济、道德、文化、社会、现实等内容,去寻找事件发生的症结,对社会具有一定的警示与借鉴意义。

纪实警务类节目

纪实警务类节目以新闻性见长,几乎和发生的案件同步,甚至是现场目击式的报道,地域性、实用性很强,以中央台的《法制在线》、北京台的《法制进行时》、河北台的《警方报道》为代表。这类节目常常通过画面、音响等手段立体地报道新闻事件,给观众视觉、听觉的双重享受。

电视纪录片模式。记者通过对正在发生的案件的跟踪拍摄,对案件的侦破过程进行记录,真实客观地展现案件的进程。这种节目形式更注重对法制本体人物、事件的接触与跟随拍摄,使记者对事件的细节有更深刻的体会,在操作中可使电视片故事性更强、悬念更加突出,但是由于拍摄周期较长,节目的时效性不强。在当前的运作模式下,用完全跟踪纪录的方式操作难度较大,往往很难满足节目播出的需要。

电视专题片模式。这种节目模式经常为了更好地让事实本身说话,会运用 “情景再现”的方式和适当的摆拍、补拍镜头对过去的事实进行艺术的表现,让观众对案情的境况有一个形象直观的感受。法制节目的高收视率有很大一部分来自案例本身的吸引力,满足了观众对故事的收视欲望,进而培养他们固定的收视习惯。所以这种模式的法制节目在题材的选择和处理上把案例的故事性、曲折性、悬念性放到了首要位置,以期吸引观众的注意力。

案件侦破故事+主持人演绎。和举案说法类节目一样,公安题材的案例同样要突出故事性,在故事讲述过程中要注意设置悬念。

以现场直播、连线节目、电子游戏类节目等为代表的新型节目形态。电视事业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科技的发展,在节目形态的变化中也更多地体现出了科技的因素。当前节目以演播室主持人的调度为轴心,利用网络传播,将网络传媒融入法制节目的基本形态架构之中,使其成为节目形态的有机组成部分,赋予节目强烈的时代色彩。

传播学者罗杰·菲德勒在其著名的《媒介形态变化》一书中说:“新媒介并不是自发和独立产生的——它们从旧媒介的形态变化中逐渐产生。”可以肯定,电视法制节目在形态上还有很大的新空间等待我们去开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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