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一则估价争议案谈外贸企业海关估价风险管理

2010-11-03 03:25
对外经贸实务 2010年10期
关键词:估价海关进出口

陈 钰

海关估价是一国海关为了征收关税,根据统一的价格准则,确定某一进口(出口)货物完税价格的作业程序。我国加入世贸组织后,按照《WTO海关估价协议》,确定以货物的实际成交价格作为进出商品的估价基础,海关要想改变进出口商品的完税价格,就得拿出证据证明企业的申报价格不是实际成交价,否则,就得按企业的报价征收关税。

近年来,海关不断加强了对进出口货物的审价工作,这对遏制低报、瞒报价格行为,防止偷逃关税起到了重要的作用。2009年全国海关估价补税28.01万宗,补税105.15亿元,同比增长44.48%,创下历年估价补税新高。国内不少外贸企业甚至是A类企业因申报价格被海关质疑瞒骗低报,分别面临着被查缉、拘捕、检控、降为D类、甚至于不得开展对外贸易等海关估价的风险。因此,掌握海关报关规则和估价知识,强化企业估价风险意识和管理水平以及掌握估价争议处理能力,逐渐为众多外贸企业所重视。

一、基本案情及经验教训

江苏某公司A与境外B公司签订贸易合同,购买总价为60万美元的进口设备一套,2007年1月办妥进口手续。在设备安装过程中,A公司发现10个价值为1万美元的意大利产关健件里,有一个零件存在质量问题,须尽快进行更换。经过交涉,B公司同意赔偿一个完全相同的零件。在收到A公司退回的零件后,B公司立即以快递的方式将更换件寄至中国。出口方B公司认为,该零件属于赔偿货物,不需要进口方承担任何费用,为了加快报关速度,简化报关程序,将单价定为50美元,其签发的发票载明价格也是50美元。随后,进口方A公司以一般贸易方式向海关进行报关,申报价格与发票一致,为50美元。海关审核单证资料后,认为该零件的实际价格应与A公司之前进口设备时的同类关键零件价格相同,即实际价格应为1万美元,A公司已构成申报不实,因此,对A公司作出罚款人民币2万元的处罚决定。

A公司对海关所认定价格申报不实的处罚决定不服,于是向上一级海关申请复议,请求撤销原处罚决定。A公司申请复议的理由是,由于出口方B公司并不了解我国海关的法律法规,认为免费赔偿的物品没有实际成交价格,所以把该零件的单价自定为50美元,这样进口方就可以免除相应的货款、进口税款及其它费用,所产生的一切进口费用应由赔偿方B公司负责,因此A公司认为不存在申报不实的问题。

复议机关经审查认为,根据《海关法》规定,进口货物收货人履行的有关价格如实申报义务,是指收货人在报关时按照实际情况报明进口货物的成交价格并验交相关单证。本案中,A公司申报的进口零件的价格与随附单证上的价格一致,都是50美元,海关也未发现A公司另外的价格或其他的相反证据。A公司虽然进口过与涉案货物相同型号的关键件,价格为1万美元,但无法表明涉案零件的实际价格就是1万元,因此海关的处罚决定缺乏相关证据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撤销被海关所作处罚决定。

在本案的处理中,A公司尽管经行政复议撤销了海关的原处罚决定,但由此产生的经验教训值得外贸企业引以为鉴:

1.不能混用贸易方式进行报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进出口货物海关放行后,因残损、短少、品质不良或者规格不符原因,由进出口货物的发货人、承运人或者保险公司免费补偿或更换的相同货物,属于“无代价抵偿货物”,这种货物在进出口时海关可不征收关税。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收货人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上的贸易性质栏内填明为“无代价抵偿货物”,并附上相关进出口单据。如无代价抵偿货物进口时不向海关报明,或虽报明但所附单证不齐,不足以证明为无代价抵偿货物的,按一般进口货物办理海关手续。本案中A公司完全可以用“无代价抵偿货物”的贸易方式进行报关。但由于报关人员对海关相关法规不熟、报关业务不精,认为按“无代价抵偿货物”监管方式进行报关,手续相对复杂,而采用一般贸易也能达到目的,于是想当然改用一般贸易的监管方式进行申报。虽然通过复议最终撤销了海关对A公司的处罚,但经历了原本完全可以避免的行政处罚、行政复议等程序,导致该零件的进口手续更为复杂,A公司付出了很多的时间和精力,实在是得不偿失。

2.如实申报可规避海关估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对于申报价格的真实性、准确性有疑问时,海关可以制发《价格质疑通知书》进价格质疑。对进口货物没有成交价格的,或申报明显不符合成交价格条件的情况,海关无须履行价格质疑程序,可直接进入价格磋商程序。如果存在价格申报不实违规或价格瞒骗违法嫌疑,可移交稽查或缉私部门处理。本案中A公司作为守法企业,如实申报各种申报要素是保护自身的权益的最好武器,可以最大程度避免对通关规定的认识偏差演化成违法违规。同类问题在归类产生的纳税争议上,也表现得很明显:如因归类争议导致税差,只要企业申报时将品名、规格、型号、含量、用途等要素如实申报,即使因对归类专业问题把握不准出现了较大税差,除了依法补交税款外,不会因此被认定为申报违规甚至伪报税号走私。

3.积极提供证据以应对海关估价争议。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规定,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构成了证据的基本特征,三个要素相互补充缺一不可,本案在取证过程中,海关据以认定申报不实的证据虽然符合了合法性、真实性的要求,但由于收集的证据与涉案货物本身缺乏必要的关联性,不能认定就是同一货物,由此处罚决定被复议机会撤销。

二、 构成外贸企业估价风险的原因分析

在涉税进出口货物海关申报过程中,完税价格的确定往往是纳税争议中最常见情况之一。综观历年海关综合治税估价案不难发现,许多企业因涉嫌进口价格瞒骗低报遭到了海关的补税和处罚,构成这些报关估价风险的原因主要集中在以下几点:

1.进出口商法律意识淡薄,缺少应有的诚信,难以守法自律。价格瞒骗是指进出口企业在向海关申报进出口货物价格时,将货物的实际价格故意低报或高报,以逃避海关税收或外汇结售汇。在进口环节,企业故意低报进口货物价格,海关按照规定公式计算出来的税收金额就会相应变小,企业就偷逃了海关征收的关税和进口环节税。按现行关税税率9.4%加上由海关代征的增值税和消费税计算,综合税率达到30%左右,综合税负依然较高。入世后我国全面实施以“成交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基础的准则,有些进口商法律意识淡薄,诚信经营、依法纳税的观念尚未形成,在市场竞争机制下,受经济利益所驱动,采用各种方式瞒骗低报价格,逃避国家税收,为企业非法谋利。另外,目前我国海关对价格瞒骗的处理方法是不接受其申报价格,由海关重新进行估价,存在“重补税、轻处罚”的情况,使得不法进口商因违法成本低、收益大、风险小而敢于以身试法。

2.海关估价认定和调查取证难度较高。由于货物的“成交价格”是只有买卖双方知道的商业秘密,并且货物种类丰富多彩,价格信息瞬息万变,受到时间、地点、成交对象、数量、品质、商业水平、支付方式等诸多不确定因素的影响,海关作为第三方要在短时间内掌握系统、完整的价格信息并正确地实施估价,存在一定的技术性障碍。海关在取得进出口商实施了伪造的合同、发票及其他单证有欺诈行为、主观上具有直接故意的证据后,据以认定价格瞒骗低报,在调查取证上也具有难度大、专业性强、手段复杂、耗时长等困难,有时面临着跨境、相关交易商不予配合等问题,给一些不法进口商提供了可趁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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