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月
摘要:在后危机时代,有必要对我国的金融监管体制进行再思考。本文通过对日本金融监管改革的介绍,了解其主要的特征和发展方向.并结合我国金融监管现状中存在的问题,探究日本金融监管改革对我国的启示,具有一定的现实意义。
关键词:后危机时代;金融监管;改革;启示
一、日本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和发展方向
1.日本的监管体制。日本对于本国的金融市场实行的是统一的金融监管。金融厅是目前日本的金融监管当局,是日本金融监管的最高行政部门,由它全面负责金融市场的监管工作。金融厅是由1998年6月的金融监督厅发展而来的,它由金融再生委员会管辖。2000年7月,金融监督厅改名为金融厅,接受了原来大藏省的检查、监督和审批备案的全部职能。到2001年1月,日本全面推行政府机构改革,大藏省改名为财政省,撤消了金融再生委员会的管辖,金融厅升格为了日本内阁府的外设局,独立负责金融监管业务。此时,财政省和金融厅真正的成为两权分立,分别执掌金融行政和金融监管的机构。
日本银行作为执行者,在法律上并不能对经融机构进行监管,然而却有权对在日本银行开设往来账户或需在日本银行取得贷款的金融机构实施检查和监督,这也是出于把握金融市场的走势、制定金融政策的需要。根据《日本银行法》,日本银行可以对金融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和非现场检查,对金融机构的经营风险进行评估和检查,从而对银行业等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管理。同时,日本银行有义务向金融厅提供银行的相关资料,配合金融厅的工作。
由此可以看出,日本的金融厅和日本银行从在着分工协作,紧密联系关系。根据各自监管的重点不同分工有所区别,对银行的监管形成了双重监管。
2.日本金融监管改革的主要内容。本次金融危机爆发后,日本金融厅也进行了一系列的金融监管改革,主要是根据本国经济形势采取短期和中期的举措。
短期的金融监管举措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对银行的信贷业务加强监管,控制银行经营风险,确保其正常履行金融中介的重要功能;二是调整会计标准与国际接轨;三是修改相关法案,推动中小企业融资;四是对金融机构进行注资,确保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稳定金融体系。
中期举措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加强对宏观经济形势的把握,尽早对于金融危机的影响作出判断,从而采取相应措施;二是强调信用评级机构的作用,将信用评级机构纳入监管范围;三是确保证券化商品的原资产的可追查性,加大金融机构证券化商品资产的信息披露。
从所采取的一系列应对措施可以看出,日本仍然坚持了鼓励金融创新的原则,没有采取过多的、严格的金融监管调整措施,这与欧美等国积极的进行金融监管改革形成了鲜明的对比。
3.日本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方向。近几年来,日本一直保持着快速的金融监管改革的步伐,在今后的发展过程中,还会继续重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协调发展,增强日本金融市场的活力和国际竞争力。为此,日本政府和金融厅将其金融监管的目标定为“强化日本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和“改进金融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使日本金融市场在次贷危机后成为全球最重要和最有吸引力的国际金融中心之一。
为了强化日本金融市场的国际竞争力,日本强调以金融市场中的民营主体,特别是中小企业来推动本国经济增长的综合改革方案。其主要内容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建立一个值得人们信赖的、具有充分活力的金融市场,确保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度,以吸引国际范围内的各类投资者,满足其多样化的投资需求。如重视和加强信用评级机构在金融商场中的地位和作用,完善和健全信息披露,使之制度化和市场化。二是改善商业运营环境,鼓励金融业公平竞争,使金融市场充满活力。如逐步取消金融机构的分业经营模式,拓宽金融机构的业务范围,增加银行、券商和保险之间的竞争,鼓励金融产品和服务的多元化、国际化,充分发挥各个金融机构的优势和从业者的能力。三是改善监管环境,加强监管者和被监管者之间的沟通和对话,加强监管的透明度和精确性,使金融监管与金融发展相适应。
在改进金融监管,提高金融监管的质量方面,日本金融厅强调金融监管是提升日本金融市场竞争力的重要因素,是确保金融体系稳定、决定金融发展方向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保障监管质量,提高金融監管的有效性、统一性和透明度,日本金融厅认为日本金融监管改革的发展方向需要把妥善处理好以下几个方面的主要内容:
(1)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相结合。本轮危机表明,紧紧依靠微观审慎监管很难维护整个金融体系的稳定。这主要是因为在本轮金融危机期间,没有考虑整个经济和金融活动的内在联系,从而不能决定金融机构的资本充足率和流动性的最佳水平,再加之金融机构的激励很大程度上决定于宏观金融环境的影响,当宏观经济和金融体系的风险较大时无法控制,最终会有人承担这种风险,危机从此产生。这样的结果就是单个的金融机构的风险表面上看似不高,却对经济和金融的宏观环境造成了很大威胁。所以,对于整个金融市场的稳定,宏观审慎监管与微观审慎监管一样重要,必须对金融体系实施全面的审慎监管。这也要求监管者能够准确把握市场风险,发现共同风险因素,从而制定有效的防控策略。同时也要求微观金融机构主体能够分析宏观经济中对金融机构的风险因素,从而控制本机构内部的风险,在此基础上作出风险控制决策。
(2)改革不恰当的商业经营模式,形成有效并合理的激励制度。传统的商业经营模式对于短期利益的追求使得金融机构之间产生道德风险,例如本次金融危机中资产的证券化过于复杂,使得无法进行准确的风险评估,为了避免风险又不得不转嫁移其他金融机构。在改革不恰当的商业经营模式的同时,也需要建立一种合理的、有效的薪金制度,避免金融机构内部的高管为了追逐短期利润最大化而不顾及风险,例如建立一种长期的、基于风险可控范围内的金融机构高管薪金制度。
(3)扩大金融监管范围,重视国际合作。本次危机表明,伴随着全球金融一体化的深入发展和金融工具的不断创新,金融监管范围也应该不断地扩大。首先,不仅要对本国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监管,同时也要对跨国的金融机构进行金融监管。金融全球一体化的趋势使金融机构逐步国际化,各个国家应该加强金融监管方面的广泛探讨与合作,对国际间的金融机构进行有效监管,创造一个国际范围内的稳定的金融市场。其次,不仅要对传统金融业务进行金融监管,同时也要对创新的金融业务进行金融监管。衍生金融创新工具的泛滥是本次金融危机的原因之一,金融监管要充分重视对其的监管,以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最后不仅要对金融机构主要的信用风险进行管理,同时也要对市场风险、操作风险等进行管理,即要实施全面的风险管理方法。传统的风险管理主要集中在以保护储户利益的、商业银行的金融监管之中。而此次金融危机突表现出这样一个事实,那就是非银行的金融机构可能对整体宏观经济的稳定性产生重大的影响。
二、对我国深化金融监管改革的启示
1.正确处理金融创新与金融监管的关系,适度监管。从本次金融危机中可以看到,当大量的金融创新严重脱离了实体经济对于金融工具的基本需要的时候,只会使本来就很狂热的市场变成投机者的天堂,其后果可想而知。因此,我们必须妥善处理好金融监管和金融创新之间的关系,使金融创新处在适度的、有效的监管之下,使风险控制在可承受的范围之内,为投资者和融资者提供有效的资金融通以及安全的金融服务。
然而,笔者认为,我国金融业的发展水平尚处于初级阶段,股票市场起步较晚,债券市场发展缓慢,资产证券化的尝试也刚刚起步,例如近期推出的股指期货和融资融券等。我国的金融创新相比于同时期的日本、美国等发达国家明显不足,金融创新的需要十分的强烈,资本市场仍处于发展的初期,经济发展仍然需要金融创新提供推力,所以要继续坚持和鼓励金融创新。当然,这种金融创新要在有效的、合理的金融监管之下进行。
2.重视宏观审慎监管和微观审慎监管的统一。本次金融危机说明,其爆发的主要原因不仅是各个单独的金融机构冒险经营所造成的风险的积累和风险失控,同时也存在整个宏观货币政策的失当,国际贸易收支不平衡,以及整个金融业的过度扩张和金融衍生工具的过度创新。因此,我们有必要汲取日本金融监管改革的经验,不仅要在现有的微观审慎的基础之上关注和控制单个金融机构的风险经营状况,防止单个金融机构出现风险失控甚至危机的情况,同时,我们也应该重视宏观的审慎监管,不断地总结与实践,确保我国的金融业健康、安全的发展。
当然,宏观审慎监管的具体规则和评测工具具有一定程度的复杂性,目前,国际上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可以参照。我国可以参照目前得到普遍重视的两个视角:其一是关注特定时间点的跨行业风险,即跨行业维度:宏观审慎监管涉及整个金融体系在某个特定时间点的风险分布状况,特别是需要关注各家金融机构的投资组合和金融产品风险之间的关联性;其二则重在分析风险的未来走势,即时间维度:宏观审慎监管重视风险的动态变化,即金融体系的内在风险随着时间的变化而变化。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并不是一个短期的过程,需要循序渐进,不断提高专业化水平,提高宏观审慎监管的质量,逐步形成一套完善的宏观审慎监管规则。并且,宏观审慎监管的实施也有可能产生许多新的问题,例如对监管部门的工作压力较大,宏观审慎评测工具常常对工作部门的技术水平、熟练程度和从业经验有相当高的要求,因此在初期会有较大的困难和成本投入。
3.明确监管目标,短期措施和长期措施相结合。明确监管目标主要是指不能因为外部的冲击而改变和否定我国既定的监管目标,而是要以长期的战略目标为导向,同时短期措施和长期措施相结合,共同维护金融稳定,要避免短期的举措(如严格监管,抑制金融创新)對整个监管目标造成阻碍和影响,也要避免长期举措(如放松管制)造成当前局势的进一步恶化。
具体到我国,不要因为金融危机而否定我国的金融监管改革方向,而是要以此为契机,在适度监管的前提下,加快金融创新推动我国经济又好又快的发屁并逐渐完善我国的金融市场,同时,也不要忽视金融危机对我国产生的影响,而是要在维护金融稳定的前提下,采取适度宽松的财政政策和货币政策,有效刺激国内有效需求,加快产业结构调整,淘汰落后产能。
4.健全法制,为金融监管提供法律依据。建立和健全金融监管法制是金融监管有效性的必要条件。近几年,我国的金融监管在建立和健全金融监管法律、完善金融监管内容等方面都取得了比较大的成绩。尤其是金融监管在规范现场排查、整顿金融秩序、健全相关监管法律和规章制度等方面都取得了长足的发展。但是,我国的金融监管法制建设也存在许多问题,特别是金融监管法制建设的滞后使金融监管部门的权威性受到严重的制约、银行内部控制制度不强以及许多监管与立法存在空白之处等。
当前,完善我国的立法应特别关注金融业所面对的不同内外风险,对内严格控制金融混业经营所引起的风险传染,对外控制金融业开放的范围和节奏,防止国外金融危机对我国金融体系的冲击;而在微观层面上,我国金融立法和监管机构则应注意保护投资者的利益,在宏观层面上注意防范系统性风险。具体应在以下几个方面人手:一是及时推出存款保险制度;二是加快建立金融机构市场退出机制,有利于及时清理金融体系中的不健康肌体,确保金融体系的健康运行;三是私募基金、产业基金的法律规范需要及时出台;四是加快推进征信法制建设和标准化建设,发挥信用评级机构应有的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