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规范与发展

2010-10-17 06:58廖霄梅
对外经贸 2010年2期
关键词:金融市场借贷利率

廖霄梅 李 舟

(广西工学院,广西 柳州 545006)

非正规金融是相对于正规金融而言的范畴,指处于中央银行或者监管当局体制之外从事存款、贷款及其他金融交易的民间金融活动。由于其活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或未被纳入金融监管,因此,它又被称为“地下金融”或“草根金融”,主要包括民间临时性借贷、小额信贷组织、合会、私人钱庄、地下票据市场、商业信用、典当行、基金会等形式。

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必须充分发挥农村金融在动员资金、配置资金和规避风险这三方面的基本功能,农村非正规金融作为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两大金融支柱之一,其产生和发展有客观必然性,但也有一定的负面效应。因此,规范发展我国农村民间金融十分必要。

一、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特点

(一)利率相对较高、制定方式灵活

相对于正规金融来说,高利率成为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典型特征。非正规金融是一种私人契约,游离于官方金融监管之外,极少会要求实物抵押。贷款人根据对借款人及其项目的了解辨别各种借款需求,借款合同的有效执行主要不是依靠国家的法律体系,而是依靠当地的某种社会机制和自律机制。这种情况下,贷款人就面临比正规银行更大的风险,因而会要求借款人付更多的风险补偿。比如,2007年8月底福建省的民间融资利率水平为12.5%~25%,其中,民间标会资金成本折合成年利率则在16.7%~30%之间。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利率制定也比较灵活。在资金融通过程中,利率形式多样,并且每笔借款的利率可以不同。私人借贷的期限一般较短,利率形式与高低由借贷双方自行确定。利率有按年、按季计算的,也有按月甚至按天计算的,利率包括无息、低息、高息,水平差异很大。

(二)借贷机制灵活

农村非正规金融是广大农村经济主体为满足融资需求,适应个体和私营经济发展需要自发开展和形成的,借贷双方建立在血缘、地缘、业缘关系上,维系双方契约关系的往往是伦理、道德、传统等非正式制度,他们受传统观念的影响,认为签订成文的借款合约有碍情面,因而大多数借贷活动借贷程序简单、随意,没有契约保证。

(三)区域特征明显

我国经济发达地区与落后地区的民间融资活动呈现出不同的特点。非正规金融在经济发达地区特别是沿海地区比较活跃,这些地区商业文化历来发达,农业产业化、民营企业、个体工商业快速发展,民营经济活跃,但区域正规金融机构信贷供给不足,因而非正规金融较为活跃。我国非正规金融最发达地区为浙江、福建两省。如浙江温州地区活跃着各种形式的合会,当地政府基本默认其存在,人们也已习惯并接受其服务。应该看到,非正规金融对地方经济发展确实有很大益处。在经济落后地区,非正规金融不活跃,主要是友情借贷。借贷双方都是生活圈、社交圈的“圈内人”,他们是亲属或熟人关系,彼此相互信任,长期相处,小额借贷一般不付利息,带有明显的互助性质。这些地区由于农业产业所占比重较大,且大多处在家庭农业生产阶段,生产方式较落后,经营抗风险能力较弱,加之正规金融利率的管制使得利率的风险补偿能力较低,因而以盈利为目的的商业金融机构在落后地区业务有限。一些家庭和小企业在遇到急需资金时基本上只好求助于高利贷。

(四)缺乏法律基础

由于非正规金融游离于正规金融之外,没有合法性基础,很难获得合法权益并依法受到保护,因而有一定的政策性风险。非正规金融(除了友情借贷)冒着触犯法律和政策的风险,一旦被发现,轻者可能被冻结账户,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数额不小的罚款,重者构成犯罪,要受到刑法制裁。同时,农村非正规金融活动一般没有统一的合同公证,这也加大了非正规金融所面临的风险,随着时间的推移,借贷数额、期限、利率、还款方式往往无法达成一致,甚至发生故意违约现象,由此引发经济纠纷,并且很难通过法律途径解决。

二、农村非正规金融对农村经济的效应分析

(一)正面效应分析

1.经济效应

在农村正规金融难以满足农村金融需求的情况下,非正规金融缓解了农村资本形成不足问题,提高了资金的使用效率,尤其是对推动农村体制外经济增长发挥了重要作用。

图1

如图1,D表示正规金融市场的资金需求曲线,D′表示非正规金融市场的资金需求曲线,S表示资金供给曲线(假定非正规金融市场没有风险,投资者不会要求额外的风险补偿,供给曲线不变)。D′与 D在H点重合,所形成的资本量S1最大。在利率管制条件下,实际利率r0形成的资本量为S0,存在资金缺口(S1-S0),无法从正规金融市场融资的农户只能以更高的利率求助于非正规金融市场。而非正规金融市场利率由市场自主形成,利率水平较高(r1>r0,超出的部分就是对风险的补偿),促进了储蓄向投资的转化,此时资金融通数量为S3,资金缺口明显减少(S1-S3),提高了资金使用效率。其次,正规金融市场实行利率管制r0时,生产者剩余为r0AC,消费者剩余为r0CBD;非正规金融市场,生产者剩余为r1E′A,大于r0AC,消费者剩余为r1E′D,大于r0CBD,从总福利来看,正规金融市场利率管制的总福利小于非正规金融市场均衡时总福利。因此,非正规金融在既定约束条件下提高了各参与者的福利,具有效率增进性质。

2.制度效应

从制度经济学的角度看,非正规金融是体制外经济的金融需求内生出来的处于正规金融之外的一种有效的制度安排,它具有自发性,在面对正规金融难以解决的信息不对称等问题时,有自己的独特优势,可以有效降低交易成本,而且打破长期以来农村金融市场由农业银行、农信社垄断的局面,提高农村金融市场竞争度,推动正规金融的市场化以及整个农村金融市场的发展。因此,作为一种底层改革,体制外非正规金融的压力成为体制内正规金融改革的动力,对整个农村金融体制改革有着重要的意义。

当然,非正规金融带有明显的“双刃性”,在农村经济发展过程中也会带来很多的不利影响:影响宏观经济政策,加大金融体系风险;对农村正规金融机构的发展带来较大压力,尤其是农村信用社;加重农民经济负担,并助长高利贷;引发债务纠纷,扰乱社会治安。因此,如何引导非正规金融向有利于我国农村地区经济社会的方向发展,尽量的规避其不利因素,是一个需要深入研究的课题。

(二)负面效应分析

1.组织方式、运作机制不规范,潜伏着金融风险

除农村合作基金会外,如各种合会、私人钱庄等其他非正规金融机构与正规性金融相比,在组织方式、运作机制、对当事人的约束等方面也具有许多不规范的特征,如组织制度不规范,内部经营管理混乱,没有建立严格的内控、财务管理、贷款程序等一系列制度,不提取存款准备金及呆账准备金等。同时,非正规金融大部分都是在乡村邻里、亲朋好友等社会小团体的基础上建立起来的,其信用域极其有限,资金规模往往较小,抵御和转移市场风险的能力较差,风险和隐患日益凸现。

2.易发生经济纠纷

亲人间的借贷在广西的发生比率为41%,它的核心地位决定着该地区非正规金融借贷程序简单、随意,借贷双方受传统观念的影响,从而大多数借贷活动没有契约保证。贷款期限或长或短,借款利率或高或低,凭双方关系的深浅而定。民间借贷的债权人或者是碍于情面,不好意思获取必要的证明手续或者是以获得高额利息为目的,缺乏对借款对象的审查和对借款用途的有效监督。而借款人由于急需用钱,不论利率高低,自己承受能力如何,只管把钱弄到手。这种信用借贷的随意性与不规范性,同时再加上高利贷的强剥削性以及缺乏管理机制,时常诱发一些民间借贷纠纷,从而恶化乡邻关系并带来一系列影响社会环境稳定的危害。

3.给国家宏观调控带来困难

非正规金融具有自发性和不可控性的特点,削弱了国家宏观调控的效果,不利于信贷结构和产业结构的调整。目前国家对民间借贷活动的监督机制还不完善,一方面导致部分非正规金融一开始就存在高息揽存、盲目贷款、规避管制等问题,它们的“地下性”使金融监管机构难以对其进行有效监管,也使国家搞不清民间金融的现状,影响政府宏观调控目标的实现。一方面非正规金融活动在正规金融机构之外进行,造成大量资金体外循环,干扰了金融机构业务的正常运转,给国家的货币政策造成冲击。例如人民银行试图减少货币供给量,提高了再贴现率。正规金融机构的利率也相应提高,而民间金融并未提高利率。于是正规金融提供的资金减少了,而民间金融提供的资金增加了,原本正规金融提供的部分资金转由民间金融来提供,货币供给量并未按照预期数量减少甚至根本没减少。

三、规范农村非正规金融发展的政策建议

(一)明确非正规金融的合法地位,制定非正规金融法规

农村非正规金融的规范化发展首先需要明确其合法地位。一是改变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固有观念。非正规金融不等于非法金融。要对其有客观认识,注意学习和研究,依法进行合理引导和管理,更有利于正规金融和非正规金融的合理竞争和良性互动。二是确立农村非正规金融的合法地位。从法律层面上正式承认非正规金融,是促进非正规金融发展的当务之急。一方面要将其写入法律,通过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允许民间资金进人金融市场,设立金融企业,成为正规金融的一种有益补充。比如,制定《非正规金融法》承认非正规金融的合法地位。另一方面是将现有相关不系统的法律条文纳入到统一的法律体系中。建议同时将《民法通则》、《刑法》、《合同法》、《商业银行法》等法律法规中有关保护、限制非正规金融发展的各种规定统一纳入《非正规金融法》中进行规范。

(二)加强对农村非正规金融的监督和引导

要从完善法律、制度、政策入手,在严格市场准入条件、提高准备金率和资金充足率及实行风险责任自负的情况下,引导和鼓励民营小额信贷银行、合作银行、私人银行等多种形式的农村非正规金融健康发展,达到合法、公开、规范,并纳入农村金融体系中加以监管,以增加农村金融的服务供给,满足“三农”多层次的融资需求。一般说来,对于正常的、分散的借贷行为和互助性的轮会,应予保护,对其纠纷应主要以民法及相关法律法规作为协调解决的依据;对于超出一定规模和范围的债权性集资,政府有关部门、金融监管部门和司法执法机关应协同配合,及时清退集资款项,并对责任人追究经济或刑事责任;对于以诈骗敛财为目的或具有投机性质的抬会或集资行为,要坚决予以严厉打击。各地政府和监管部门要加强对本地区的调剂商行、挂户公司、典当行、担保公司等民间金融形式的监督,发现有从事或变相从事非法金融业务活动的,必须严肃查处,坚决取缔。

(三)推进利率市场化

非正规金融借贷利率常常因交易主体、地点、形式、内容、目的的不同而不同,具有个别性和非统一性及多样性。相关资料表明民间利率以往的畸高利率水平的现象已有所缓解,但是由于目前非正规金融市场的不完善,从而与利率市场化还存在很大差距,“市场化”简言之是指由货币资金市场的供求关系决定利率水平,政府放弃对利率的直接行政干预。为了尽快实现其市场化,我们可以以利率“非市场化”形成的实质采取针对性措施。

首先构建层次利率关系,建立和完善利率传导机制。受限于诸多因素,我国利率传导机制阻隔,受此影响,各层次利率之间的价格关联紊乱,价差关系失衡,利率结构中的利率表现出非市场化取向。对此,可通过以下的几个具体步骤来推动层次利率关系:第一,打造权威基准利率,建立资金价格轴心和基准,体现宏观管理当局的政策意旨和调控取向,充分调动基准利率对民间融资利率的导向作用;第二,简化利率结构,以市场化利率为主体,体现市场主体对资金价格的定位和预期,逐步理顺资金之间的价差关系。以基准利率为轴心,金融机构确定对客户的利率,同时非正规金融市场根据金融机构的利率水平,综合区域因素等以确定利率水平,在这一传导过程中,关联关系一旦确定,价差关系也随之明确,民间融资利率也会在市场化利率的基础上实现“市场化”定价;第三,明确浮动内容,逐步扩大利率浮动范围和幅度。

其次建立独立的信用体系,利率多样化特别是高利率在一定程度上是由于信用问题,从而可以通过该体系完善借贷机制消除信息不对称,为借贷主体之间建立起相互沟通的渠道,使之彼此信任。

最后打破藩割,实现更大区域的非正规金融利率均衡。民间利率水平的“非市场化”以及区域分割性,主要在于资金供求不均衡以及地区供求状况的差异性,打破资金流动的限制和阻碍,促使资金的均衡配置以及供求均衡,促使更大区域更大范围民间金融均衡利率的形成,如此一来,民间利率的“合理化”将指日可待。基于此可建立跨区域民间融资服务体系,能在一定程度上使民间融资活动区域性、分散性和小规模的特征有所改变,促使民间利率在更大区域范围内实现均衡。

(四)建立存款保险和贷款抵押担保制度

近年来,农村存款保险制度和农村贷款抵押担保制度的缺失成为农户和农村企业贷款的主要障碍。如果不及时建立和完善,将对我国农村金融市场产生极为不利的影响。在非正规金融发展壮大的同时,应鼓励资信良好的保险公司为非正规金融承保,建立农村存款保险制度,为非正规金融提供公平竞争的金融市场环境。在金融全球化的新形势下,当前各地联户担保取得明显成果,但还应当研究和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开拓视野,创新非正规金融担保制度,如成立担保合作社,由借款人(农户或企业)合资组建,以便在发生风险损失时,使各类农村金融机构的损失得到应有补偿。还可建立政策性信用担保,向具有发展潜力但缺乏担保实力的农村企业提供信用保证,解决贷款难、担保难的问题,有利于促进其发展。

[1]廖霄梅.对广西农村非正规金融问题的调查与研究[J].时代经贸,2008(12).

[2]张杰.中国农村金融制度:结构、变迁与政策[J].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3]高艳.我国农村非正规金融存在的理性思考[J],安徽大学学报,2007(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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