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昌信安达税务师事务所 王红英
浅谈企业研发费用管理充分享受税收优惠
新昌信安达税务师事务所 王红英
国家鼓励企业的创新和研发行为,在所得税税法中规定了加计扣除50%的税收优惠政策,企业为充分享受这项税收优惠政策,加强研发费用的管理和核算,显得十分重要。
企业 研发费用管理 问题 对策
国家鼓励企业的创新和研发行为,在所得税税法中规定,研发费用可以在所得税税前加计扣除50%,企业为享受这项税收优惠,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时,必须及时准确的向税务部门报送相关的资料备案。在我们接受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审核服务的工程中,经常碰到企业不能准确及时申报资料的情况,针对实际中碰到的问题,浅要谈谈笔者的看法。
企业不能及时准确的报送研发费用相关资料,主要是在研发费用管理中存在一些问题,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项:
(一)企业对研发费用没有立项或立项不规范,拿不出符合要求的立项报告。很多企业把研发活动作为日常的工作任务进行,没有以研发项目的形式开展,还有一些企业虽然以项目的形式开展研发活动,但是缺乏规范的项目立项任务,没有充分体现项目的内容、进度安排、所用到的设备及人员、研发经费预算等,很难支持企业研发项目的规范化管理,不利于研发项目经费的控制管理,也不利于税务部门将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和预算经费相核对。
(二)研发费用的核算不够全面,不够规范。(1)企业没有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研发费用和生产经营费用混淆,不能准确确定研发费用的金额。许多企业在申报研发费用时,经常出现费用统计不全面、不够规范的状况,研发部门的人员认为自己只是从事研发活动,研发经费的统计是财务部门的事情;财务部门的人员认为自己只是依据凭证进行费用的核算,统计不全面是研发部门没有及时正确提供资料,没有按照研发项目设置台账,没有对研发费用实行专账管理,以致到年终无法正确及时按研发项目填报研发费用情况归集表;(2)企业没有按研发项目分别核算研发费用,申报资料时无法分清各个项目的实际研发费用;(3)研发费用没有按照规定设置明细科目,既没有按照财政部规定的文件设置,也没有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的文件规定设置,而只是按照平时的会计科目设置,不符合研发费用管理的要求。
(三)申报的资料不及时、不全面。许多企业在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后,才想起可以申报研发费用的加计扣除;有的企业申报时,只申报了相关的会计核算资料。
针对以上问题,笔者认为应从以下几点加强研发费用的管理,以充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1、充分重视研发费用的立项管理工作。企业应当配备专门的部门进行立项管理,制定规范的的立项书,立项的依据可以是公司自行立项文件、科技部门立项文件和其他部门立项文件,内容应当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直接参加研发的技术人员、研发经费预算、研发所用到的设备、进度安排等。
2、全面、规范核算研发经费。(1)领导重视,各部门相互配合。领导重视,督促企业各相关部门之间积极配合、良好沟通。特别是研发部门和财务部门的配合,研发经费最终都体现在一张张原始凭证或内部单据上,财务部门不懂专业技术知识,只能依靠研发部门提供的原始单据入账,因此研发部门提供的单据信息应能满足能让财务人员准确识别出费用的类别和性质,从而计入相关的核算科目,财务部门应向研发部门提供合理的要求和规范,使研发部门清楚报销的原始单据的填写,两大部门能够协调运作,就为研发费用的准确核算打好了基础。同时还需要其他部门的配合,如材料物质供应部门按研发项目对领料出库进行科学分类,设备管理部门对研发用的设备进行分类记载,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对研发人员的工资实现分类统计等,有了这些部门的基础资料的支撑,财务才能正确归集、核算研发费用。(2)正确核算研发经费。企业应按研发项目设置台账,实行专账管理,将生产费用与研发费用进行区分,将研发费用按项目进行区分,按照各项费用发生的实际情况,可采用直接计入、分摊计入与加总计入相结合等方式,科学合理地确定各研发项目的费用。(3)按企业会计准则设置会计科目,按财政部《关于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规定设置明细科目。企业会计准则将研发费用分为研究与开发两个阶段,研究阶段发生的支出,进行费用化处理,开发阶段发生的支出,如果符合资本化的条件,确认为无形资产。在具体会计处理中,无论是否符合资本化条件,均先在“研发支出”科目中归集,期末,对不符合资本化条件的研发支出,转入当期管理费用;符合资本化条件但尚未完成的研发费用,继续保留在“研发支出”科目中,待开发项目完成达到预定用途形成无形资产时,再将其发生的实际成本转入无形资产。年终申报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研究开发费用税前扣除管理办法》的规定,剔除可以在税前列支但不可以加计扣除的费用,如用于研发活动但与研发项目不直接相关的资料费、会议费、翻译费、差旅费、高新技术研发保险费等。
3、正确及时申报加计扣除相关资料。年度所得税汇算清缴时,企业应及时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研发费用加计扣除,并报送如下资料备案。(1)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计划书和研究开发费预算;(2)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专门机构或项目组的编制情况和专业人员名单;(3)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当年研究开发费用发生情况归集表;(4)企业总经理办公会或董事会关于自主、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立项的决议文件;(5)委托、合作研究开发项目的合同或协议;(6)研究开发项目的效用情况说明、研究成果报告等资料。 同时应注意:企业发生的研发费用,凡由国家财政和上级部门拨付的部分,不得在税前扣除,也不得计算应纳税所得额;企业年度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当年不足抵扣的部分,可在以后年度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中结转抵扣,抵扣的期限最长不得超过5年。
[1]企业会计准则第6号-无形资产.2006;2:15
[2]财政部财企字[2007]194号.关于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2007;9: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