多边贸易中的企业社会责任与最低工资

2010-09-29 01:01张智勇武汉科技大学
对外经贸实务 2010年11期
关键词:最低工资劳工公约

张智勇 武汉科技大学

多边贸易中的企业社会责任与最低工资

张智勇 武汉科技大学

在多边贸易中,由人权或者权益导致的摩擦越来越多,由此使得企业社会责任在贸易中受到了更多的关注。其中最低工资由于一方面与劳动者权益相连,另一方面又与劳动力成本、产品竞争力紧密相连,所以对最低工资的地位及水平的确定更显复杂。这种两难的局面体现在 SA8000的相关规定中,也体现在政府的政策规定之中。

一、企业社会责任框架下的最低工资

企业社会责任(Corporate Social Responsibility)是指企业在创造利润、对股东利益负责的同时,还要承担对员工、消费者、社区和自然环境的社会责任,主要包括遵守商业道德、生产安全、职业健康、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保护环境、支持慈善事业、捐助社会公益、保护弱势群体等活动。

在国际贸易中,借助企业社会责任的名义来提高最低工资,是发达国家提高欠发达国家产品成本,削弱欠发达国家产品竞争力的一种手段。这种做法正如在一国国内工会成员要求提高非工会成员的最低工资,以及美国历史上发达的北方要求欠发达的南方提高最低工资一样。其目的就是在产品可替代的情况下,通过最低工资的强制实施,增加欠发达者的产品成本。由于这种增加最低工资的做法,在经济的目的性上过于“赤裸”,因此往往遭到抵制。但是,一旦最低工资的增加被蒙上了推行企业社会责任、反对血汗工厂、保护劳动者权益等温情面纱以后,其推行的麻烦就有可能大为减少了。以企业责任运动(Corporate Accountability Movement)为例,它强调可以通过抵制,标签化,社会责任投资等手段影响消费者的行为,进而对企业的行为造成影响。其中标签化工具源于南亚儿童苦役联盟。该工具通过在地毯上打上认同标签,告知消费者,该产品的生产者至少拿到了生产当地的最低工资。当最低工资作为企业社会责任的一项内容时,往往会和国际贸易挂钩。比如当美国威胁取消贸易优惠政策后,印尼在1994年就宣布将它的最低工资提高了29%。1936年,旧中国批准了国际劳工组织第 26号公约(即1928年《最低工资确认机制公约》),该公约在1983年被中国政府审查后予以承认。公约指出:要求承允制定或维持一宗办法,以便能为那些在无法用集体协议或其他方法有效规定工资,且工资特别低廉的若干种行业中工作的工人,确定最低工资。截止到2009年12月31日,中国共批准了25个。最近的一次是2007年1月25日批准的1981年第115号《职业安全与健康公约》。这些公约涉及到劳动管理、职业健康、女工和童工权益、劳动年龄等诸多议题。其中,旧中国签署的第7、第15和第59三个有关最低劳动年龄的公约曾在1999年被中国的宣布退出。而关于最低工资的另外两个重要公约:131号公约《特别参照发展中国家情况确定最低工资公约》和第95号公约《工资保障公约》则未获得批准。相比较而言,同为发展中国家,东亚的印尼(18个)、印度(43)个、泰国(15个)等批准的公约比拉美的墨西哥(78个)、巴西(95个)、阿根廷(75个)、智利(60个)等国要少许多。这可能与两个地区的社会经济制度与传统文化区别有关。在东亚,比如日本(48个)作为发达资本主义国家,强调温和的专制主义,因而对突出与集体对抗的个人权益的劳动权较为淡化。

二、多边贸易中最低工资推行的缘起:劳动者权益

在国际经济中,最低工资是与劳工标准、血汗工厂、贸易摩擦和企业社会责任等话题紧密交织在一起的。就中国而言,改革初期,借助劳动力比较优势,大力发展“三来一补”的加工贸易。经过几十年的发展,如今已经奠定了“世界工厂”的地位,并多年保持贸易顺差。这种格局的形成,自然招致贸易逆差国家的制约与其他竞争性国家的追赶。贸易摩擦的焦点正在转移,内容更为复杂。摩擦的内容由最初强调关税壁垒,到绿色壁垒,再与劳动权益(含涉及最低工资的相关内容)、人权相关联。从转变的轨迹中可以发现一个重要关节点在于,关注的重点从关注物转变为关注人。比如,在关税壁垒中,根据本国产业发展的需要,针对具体的行业和物品进行征税。在绿色壁垒中,也是针对物品提出进一步要求。然而,在最近与人权挂钩的贸易摩擦中,重心则向物中所蕴含的剥削、是否人道等事关人权、伦理道德等看似非经济因素转化。

在发达国家,政府与工会组织在面临就业压力之时,会针对发展中国家的劳工权益提出质疑。认为,发达国家产品的滞销和工人失业的加重,是受到欠发达国家工人过低工资所造就的低成本优势冲击而成的。而这种低成本优势,以发达国家的价值观来看,则建立在侵犯工人权益的基础之上。这种劳工标准的差异化,形成了低工资经济体对发达经济体的“社会倾销”,是一种不公平竞争。但对不发达国家而言,基于国情差异,对劳工标准则有不同的理解。更为重要的是,激进学派的理论指出,欠发达国家的血汗工厂并非主观所为,恰恰是发达国家的跨国资本在全球剥削的反映。发达国家一方面希望在欠发达国家榨取更多的剩余价值,一方面又希望这种产品不会对母国市场和就业形成冲击。不是别人,正是资本全球化带来了全球劳工权益的恶化。将此理论联系到现实,可以发现,伴随着上个世纪90年代以来社会主义的式微,

新自由主义在民族国家鼓吹劳动力资源的市场调节加剧了劳动者处境的恶化。民族国家迫于国际资本的流动性威胁,对资本侵蚀劳动者权益的事实采取了一种默认的姿态,并对工会的力量进行了压制。这种弱化政府干预以融入经济一体化和换取“市场经济体”标签的政策取向,使得劳动者权益保护失去了最可依赖的后盾。

SA8000(SocialAccountability8000,社会责任标准)是一种以改善工人工作条件,保护劳工权益为主要内容的,全球第一个可用于第三方认证审核的新兴管理标准体系。据其宣称,它的目的是让工人拥有体面而公平的工作条件。

就中国而言,在当前,不少牺牲劳动者权益以谋求利润的事例屡屡发生,突出表现在煤炭工人的高事故率与高死亡率,“民工荒”中所体现出来的低工资、超负荷劳动等不法事件上。然而在理论界,对SA8000持排斥态度的并非少见。理由在于:在关税和一般非关税壁垒不断被削减的今天,SA8000容易被贸易保护主义者所利用,成为限制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产品出口的有力工具。如果企业社会责任、劳工保护的要求越来越多地出现在跨国公司订单的附加条件中,那么以SA8000社会责任认证为代表的“劳动壁垒”就将成为继技术壁垒、绿色壁垒之后,“中国制造”走出世界的下一个拦路虎。

表1 S A 8 0 0 0社会责任因素的识别

在实际生活中,对SA8000的看法亦有观望和怀疑的成分。一项调查表明:按反应从积极到消极的方式排序,依次为跨国公司、工厂经营管理方、工人、政府部门、消费者。资方普遍担心SA8000的实施会带来成本的增加;工人则对其效果表示怀疑;在雇工与雇主之间的利益权衡上,政府显然处于两难的境地;而消费者则明确表示自己从中并未受益。

尽管如此,对企业社会责任与SA8000标准表示谨慎认同或大力支持的呼声正越来越强烈:SA8000标准将道德标准与社会良知标准化和制度化,反应了对资本权力的制约,其保护劳动者的权益不受侵犯的宗旨与《劳动法》及相关的法规的规定是一脉相承的。国内的相关机构则明确指出了SA8000实施后的长远利益。

四、权益保护宗旨下的政策选择

客观的讲,西方发达资本主义国家把贸易和劳工标准联系起来,不是道义使然,主要的目的是利用该标准来约束发展中国家劳动密集型行业产品的出口。这无疑会使企业人工成本增加,劳动力低廉优势削弱。我国是一个发展中的农业大国,目前与美国等国家存在的大的贸易顺差,大部分集中在服装、鞋帽等传统领域。这些领域,附加值低,技术含量不高,主要的竞争优势来自劳动力成本。如果企业完全满足SA8000的要求,劳动力成本的提高是必然的结果。这样一来,政府似乎陷入了两难的境地:以SA8000的标准为契机,推动《劳动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保护农民工权益的话,会加大企业压力,最终可能损害就业和经济发展;如果拒绝SA8000的标准,又会遭到外方进口抵制,纵容雇主对农民工的非法侵害行为。综合来看,可以考虑以下原则。

第一,注重规避SA8000标准带来的贸易壁垒效应,这显然有违该标准的初衷。该标准在国际劳工组织那里无疑是为保护劳工权益而定,只是在客观上被发达国际利用成为贸易保护的工具。这表明,无论是企业界或理论界,在对劳工权益的认识上还未达到应有的高度,对企业社会责任的重视,更多的来自于生存的压力,而非营造和谐劳资关系的主观努力。

第二,就实业界来看,重视企业社会责任和 SA8000标准的主要是东部地区的出口外向型的劳动密集型企业。因此研究的案例和结论具有地域上的特殊性和局限性。

第三,在我国,中小企业大多属于劳动密集型,人工成本的变化对企业竞争力直接产生影响。这说明,SA8000标准的实施对其影响是最为深刻的。但目前的许多研究有的以跨国企业为对象,有的则对企业规模不加区分地泛泛而谈。这种状态显然不能满足现实中的迫切需求。

第四,客观而言,在特殊历史背景下,东部省份的中小企业已经走过了靠牺牲劳工权益来获得发展的原始积累时期。显然,在当前建立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东部地区中小企业的发展模式在中部省份将不可能再被复制。这客观上给中部省省份中小企业的发展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如何积极应对 SA8000标准对企业的客观制约,积极履行企业社会责任,同时谋求企业和区域经济的加速发展,显然是各地区需要认真考虑的。

[1]Brown T.J.,P.A.Dacin.The Company and the Product:Corporate Associations and Consumer Product Responses.Journal of Marketing, 1997,(1).

[2]Broad,Robin and John Cavanagh, The Corporate Accountability Movement:Lessons and Opportunities(.pdf), World Wildlife Fund, Washington,DC,1998.p28.http:// www.peri.umass.edu/fileadmin/pdf/ broad.pdf

[3] http://www.ilo.org/ilolex/english/ newcountryframeE.htm。

[4]《美欲向我抡SA8000大棒,珠三角恐成重灾区》http://info.news. hc360.com/HTML/001/002/003/ 003/24566.htm,惠聪网。

[5]谭深主编:《跨国公司的社会责任与中国社会》[M],北京:社会科学文献出版社,2003。

10.3969/j.issn.1003-5559.2010.11.027

本文系教育部人文社会科学青年基金项目(批准号:07JC840014);湖北省社会科学基金项目“十一五”规划资助课题([2010]141)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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