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 波
【摘 要】司法职权以其独特的构成因素和行使方式,对社会生活事物的调整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司法职权配置遵守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良性的职权配置的关键因素,是保障司法权正常运行的规约机制,核心宗旨是司法的公平正义。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对党的事业和社会主义司法体制的完善有着巨大的影响。
【关键词】职权;公正;法治
中图分类号:D915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262-02
司法职权以其独特的构成因素和行使方式,对社会生活事物的调整起着无可替代的作用。该职权在法制发展过程中,逐渐变成了成熟的职权模式,在我国主要指审判权和检察权。权力的行使应在指定的结构框架内,司法职权的配置遵守的基本原则,是指导良性的职权配置的关键因素。有利于维护法制平衡,規范司法主体的职业行为。当前形势下,司法职权的配置,有亟待改善之处。本文希望从司法职权的性质、特征入手,对司法职权配置的基本原则进行初步的探究。
1 司法职权的理论探讨
司法职权,即司法权,指检察机关或法院根据法定职权和法定程序,依法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侦察、审判,解决纠纷的专门活动所享有的权力。由此可见,一般而言司法权包括审判权和检察权。审判权即适用法律处理案件,作出判决和裁定;检察权包括代表国家批准逮捕、提起公诉、抗诉等。而应用法律处理的案件,仅指对民事、刑事案件进行的侦察、审判。
在我国,公安机关行使的侦查权也被列入司法权的范围,这是因为我国司法制度的设计初衷是由公检法三机关,互相配合,互相制约,共同完成打击犯罪,保护人民,保卫社会主义政权的的任务。侦查权作为我国司法权体制中不可或缺的一环,对保障司法权配置的完整性有着不可估量的作用。司法权是由特定的主体行使,即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行使检察权、公诉权,公安机关行使侦查权等。这在我国宪法中进行了明确规定。狭义上讲,作为一种裁判性权力,司法权是法官依照法律原则和法律规则就案件当事人提出的事实问题主张和法律问题主张在是非、曲直、正误、真假等方面所具有的多种可能性之间进行的辨别、选择与断定的权力。
司法权的功能包括基本功能和辅助功能,基本功能是指司法权直接满足一定的主要目标所具有的功能,即排除法律运行中的障碍,以维护法律的价值。辅助功能是指为了实现司法权的基本功能所需要的功能,即解决权利冲突与纠纷,实现权利的制度性配置。在国家权力体系中,人们赋予了司法权通过解决纠纷以维护法律价值体系这一独特的功能,正是因为人们赋予了司法权这种功能,司法权才能成为终局性的权力。
2当前司法职权配置存在的缺陷
当前,我国司法权的配置存在较多问题,影响并制约司法改革的进程。主要是司法权的系统分化,导致在不同机构中权力的重叠和冲突,以及司法权与其他权力的边界不清,使得模糊司法的广泛存在。
首先,司法权在同一层面内受到诸多限制,导致司法权泛化。司法权应当由特定的主体行使,即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然而,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权在行使过程中却出现了行使主体泛化的现象,行政部门对司法的干预过多,各级党委的指示影响着司法进程,最终导致多头司法,部门本位主义盛行,司法有失公信力,司法权威不高。
其次,司法权的配置脱离了稳定性,出现了失衡现象。按照现行法律规定,上下级法院之间应当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而非隶属关系。而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却出现了司法权行使的行政化趋向,导致上下级司法机关的行政隶属色彩浓厚,不宜出现的请示、报告还相当严重地存在。司法职权在中央与地方的配置问题上,出现了司法权的地方化问题。我们国家是单一制国家,应当奉行统一的法制,地方各级司法机关是国家设在地方的司法机关,代表国家行使司法权。但在司法实践活动中仍然存在司法权地方化倾向,使得地方各级司法机关在行使国家司法权力过程中受到地方因素的不当影响、干预,使得地方各级司法机关难以独立、公正地行使司法权力,导致司法公正难以实现、司法权威难以树立。在个别地方,导致地方保护主义盛行。
最后,司法权与司法行政权的边界不明,司法权行政化。司法行政权是指司法机关进行行政化管理所实施的职权,是维系司法系统正常运转的权力。司法权与司法行政职权是两类性质不同的权力,两类权力的行使具有不同的特点、不同的规律。而在当下的司法实践中司法行政权俨然悄悄进入司法运行领域,特别是在有些案件中代替着司法权的作用。两种权力却出现的混同,严重影响了司法职权行使的效率。
正是上述几个方面的问题导致司法职权的配置出现失衡,导致司法权地方化、行政化、行使主体泛化、司法权与司法行政职权混同,严重制约了司法权的公正行使,导致司法效率低下,进而降低了司法权威。“司法职权配置的科学、合理与否,是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是否深化的重要尺度,是司法行为能否得以依法、有序实施的前提条件,进而,科学、合理的司法职权配置关涉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的真正建立。” 优化司法职权配置,就是要合理配置侦查权、检察权、审判权、执行权,确保司法机关既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同时,理顺司法机关的纵向关系,按照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正确处理各级司法机关之间的领导关系、指导关系和监督关系。
3 司法职权配置遵循的基本原则
司法职权配置的基本原则是保障司法权正常运行的规约机制,核心宗旨是司法的公平正义。 “司法公正是法治的题中之义,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崇高权威的基础和前提,是司法永恒的主题,也是司法改革必须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 在我国当前的法治环境下,司法职权的配置要考量诸多因素,特别是党的依法治国的方略和司法改革的整体成效。对此,从以下角度来设计司法职权配置的原则
(1)法制原则
任何一项法律制度的设计,出发点和源动力来自宪法等法律文件的规定,是通过明确的文本规范来体现制度设计的合法性。建设法治国家的进程中,这一长效的完善基本法律制度的措施将是我们所倡导和认可的。法律的形式在进路中是会变化,但其所蕴含的思路和方法却永续不变。司法职权是国家权力中最具典型意义的救济权和惩罚权,肩负的使命在于定纷止争,维护良好的社会生活秩序。
这一权力在产生之初,就已经以法的形式而具有高度的正义性和权威性。对于该权力的配置状况,直接决定着权力权力运行的效率和正当性。也就是说,在法律作出合理规定进行配置后,却得不到有效的运行,这将会使得这种配置成为流于形式的空文。那么,在进行法律创制的时候,如何更好的释明这种权力,就成为一个不容小视的问题。精密的思考、严密的逻辑、巧妙的设计,才能促使这种权力的配置处于最大效能的状态。通过宪法以最高权威的方式来进行规定,无疑,这是法治建设中令人兴奋的成果。
(2)独立和监督原则
我国宪法第126条和第131条明确规定了法院与检察院独立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为司法权独立设置了法律依据。司法改革的最终目的是实现司法公正和司法高效,而司法独立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条件。但困扰司法改革多年的是审判权与检察权得不到真正的独立,突出表现是行政对司法的干涉。行政控制着司法的经费来源,在我国目前绝大多数地方,法院、检察院的经费主要是来自地方财政的拨付,那就意味着,法官、检察官的薪金、办案经费和福利待遇不可避免的与地方财政有重大关联。另一方面,法官、检查官实行行政化编制,职务上的从属关系比较浓重,法官,检察官容易受到来自上一级的指示和意见来办案。
目前,司法职权的滥用导致的司法腐败正成为日益严重的问题,其根源在于司法权的运行没有得到有效监督。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党的领导工作有很多,司法是党的工作一个分支。法律规定公检法独立行使司法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不合法的行使司法权,即使社会团体和个人不能干涉,那么党政机关也必须进行干涉,用法律的话来说是监督,监督到位就是干涉。人民代表大会作为我国权力机构,有职权对一切事物进行监督,司法职权的运行在人大的监督下才能保持阳光透明。公检法三机关分别行使侦查权,检察权和审判权,既要体现分工合作,也体现着互相制衡和监督的关系。
(3)公正和效率原则
司法公正是法治的题中之义,是司法制度赖以存在和具有崇高权威的基础和前提,也是司法改革必须始终坚持的根本原则。在法治良性循环的社会,司法公正因为一整套有效机制而更易实现,比如司法职权得到合理利用,国家权力和公民权利得以正确实行。在我国目前的司法体制中,司法职权设置的初衷就在于公检法三机关分工负责,互相配合,有效贯彻法律实施,我们的司法公正已经具有形式上的价值。而随着司法改革走向更深领域,这一进程将取得突破性进展。
公正和效率永远是司法的最终目标。当司法做不到完全统一或与现实需要存在一定矛盾时,表现在司法职权领域的不尽合理,如互相推诿或互相钳制,以致达不到统治者或民众满意的效率时,必然导致公正与效力的丧失。效率的出现,集中体现着司法职权在保障公平正义的司法状态的出现时所发挥的作用。因为,效率强大的司法权以最大权能解决着法律纠纷,化解社会关系领域的危机,并为良好的法制信仰的形成创造条件。我们必须把公正和效率作为改革的出发点和归宿,科学设置机构,合理配置资源,从制度上保证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维护司法公正。
(4)权威性原则
司法职权本是国家基本职权的一种,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这种强制性是不容挑战和质疑的。在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中,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分别行使人民代表大会赋予的侦查权、检查权、审判权,三机关行使的权力充分展现着国家权力的强大,这是民主集中制在我国司法制度上表现司法权威的主要形式。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政策是我们贯彻社会主义法治理念应坚持的核心价值标准。司法职权配置的方式应以社会主义法治理念为指导,通过执政党的坚强领导,司法权的效力位阶才能获得最大提升,这样的职权配置才能更加彰显法治的强大凝聚力。
在我国,最高国家权力机关还有党中央这个政权组织的核心,不能行使最高司法权,但能体现最高司法权威。我国的高检、高法、公安部代表国家行使最高中央司法权。言简意赅,在公检法依法独立行使中央司法权的时候,那么以高法院长、高检检察长、公安部长为首的各自领导集体,就是中央行使司法权的后盾,这个后盾所表現的就是司法权威的力量。而在地方层面,各级党委领导下的地方司法机关,正是将司法权威得以具体量化的操作者,他们的职权行为直接关系着法治高效性和权威性。
4 现实意义
党的十七大报告这样的指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规范司法行为,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保证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依法独立公正地行使审判权、检察权。”与十六大报告进行对比,不难发现其中一个重大变化就是十七大报告把十六大报告中“完善司法机关的机构设置、职权划分和管理制度”改为“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这样一种语词的变化使得政治报告的表述更为凝练,然而,这并不仅仅是一种语词的变化,语词表述的变化表明执政党对于司法事业的认识更加深刻,简洁的话语背后蕴藏着丰富而又深刻的政治意含。可以说,司法职权配置的科学、合理与否,是检验司法体制改革是否深化的重要尺度,是司法行为能否得以依法、有序实施的前提条件。
第一,能有效的贯彻党的社会主义事业的方针政策。党作为我国社会主义事业的领导核心,党的领导方式主要是在大政方针层面。中国共产党致力于建设中国特色的法律制度,核心层面就在于合理有效的配置司法职权,就在于公检法三机关公正无私的贯彻司法权的实施。党的坚强领导体现在各项具体事业中,而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就成为党制定方针政策的一个检验标准。
第二,使得相应的部门、机关、个人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唯有此,才能减少部门之间、机关之间、个人之间的摩擦、扯皮与内耗,进而达到司法的高效运行。通过权力配置的明朗化,公检法三机关在权力的分配上,避免了权力的重叠和空白,保障了权力的平衡和制约状态,为现代司法的高效运作打下基础。
第三,使民众相信司法职权的行使严格遵守法定程序、独立公正地行使,才能使民众获得对司法的认同,进而司法才能在民众中树立真正的权威。司法权威的获得关键在于公民所形成的良好的法治信仰,在于公民对司法的信赖。一般而言,司法职权的优化配置,给公民以法治的信心,这才能让公民热爱和遵守法律。
综上所述,优化司法职权配置不是一个完全独立于司法体制改革之外的改革,它总是与司法经费保障体制、司法人员的整体素质、行政机关的执法水平等等一脉相承。秉承公正高效、独立、法治的原则,才能将司法职权的运作纳入良性而快捷的轨道,才能保障司法真正独立的为社会主义事业服务。司法改革是一个持久的改革,还要经历漫长的道路,而司法职权的合理配置作为司法改革的前沿阵地,必须牢固地夯实基础,为实现司法改革开拓良好的局面。
げ慰嘉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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