曹维洋
【摘 要】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尤其是加入WTO之后,我国保险业面临极大的机遇和挑战。为适应保险业快速发展和国内保险市场竞争的新形势,中国的保险监管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监管制度创新,但目前的监管制度设计仍然滞后于中国保险业的发展。基于此本文着重分析了我国保险业的监管现状和存在问题,并提出了应对问题的建议。
【关键词】保险监管;分业监管;偿付能力监管
中图分类号:F840.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224-01
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尤其是中国加入WTO后,中国的保险业面临着巨大的机遇。但同时,国内保险公司所拥有的地域和业务优势正在逐步消失,来自外资保险公司的竞争压力也迅速增加,中国保险公司可能面临市场份额迅速被外资掠夺的挑战。因此,中资保险公司必须在有限的保护期内迅速提高自身竞争力,保险监管机构也必须尽快从我国实际出发,完善我国的保险监管制度。目前,我国现行保险监管制度还存在着很大缺陷,亟待加以改善。
1 中国保险监管现状
中国保险业的监管一直实行严格監管和分业监管的模式。“一行三会”的模式造成了监管制度的缺陷:监管权力分散、联系会议形式松散、缺乏刚性约束以及监管工作沟通和信息交流难以取得实质性效果等。从世界各国保险业的发展来看,当一个国家保险市场发展到一定阶段后,就应转入相对宽松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2001年中国加入WTO后,随着中国保险市场逐渐对外开放,为迎接国内市场竞争国际化的巨大挑战,中国的保险监管机构进行了一系列的监管制度的创新,这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但是,同时我国的保险监管中也存在很多问题,使得中国目前的保险监管制度既不能适应我国保险业迅速发展的要求,也不能满足提高我国保险业竞争力的需求,同时还造成了许多问题,如垄断程度较高、有效竞争不足、技术创新能力与核心竞争力不强、高风险活动泛滥、保险资源的合理开发和保护不力等,这些问题至今仍是制约我国保险业提升的瓶颈。改善中国偏于滞后的保险监管制度已经成为保险业工作的重中之重。
2 中国保险监管存在的问题
2.1 偿付能力监管不力影响保险市场的可持续发展
多年来,中国保险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的监管,仅采取最低资本额的监管制度,而且对偿付能力不足的保险公司也从未采取过任何有效监管措施,造成国内保险业曾一度有多家公司的偿付能力严重不足,对国内保险业的健康发展构成严重威胁。
2.2 分业经营、分业监管与金融一体化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中国目前采取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和信托业之间分业经营的原则。但随着金融一体化进程的加快,保险业、银行业与证券业等金融机构之间的界限日益模糊,相互渗透的趋势在不断加强。这削弱了分业监管的业务基础,表现为监管交叉增加了监管成本,交叉性的业务很有可能成为监管真空地带。
2.3 以规则为基础的合规性监管
中国保险业尚未实现从以规则为基础的合规性监管向以风险为基础的偿付能力监管过渡,监管重心仍然放在保险机构的市场行为上,对保险企业资本金和资产负债表的审慎监管、对真正的风险评估和风险管理均重视不够,特别是缺少对保险机构的跟踪分析,基本还处于事后“救火”的被动状态。
2.4 监管手段仍以行政手段为主
监管手段以行政手段为主,造成了监管工作缺乏必要的透明度,监管者与被监管者之间的信息严重不对称等问题。
2.5 政府监管部门缺乏足够的权威性
政府监管部门在保险公司的市场准入和退出问题上缺乏实际权力,行政处罚和法律制裁往往也流于形式。同时因定位不清,实际工作中还存在着重复监管和监管真空并存的问题。
3 中国保险监管问题的对策
3.1 由严格的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过渡
偿付能力代表保险公司的综合财务实力,加强偿付能力监管可以帮助监管机构及时、迅速地发现保险公司存在的问题,一旦发现其偿付能力低于要求的标准,监管机构就能及早对保险公司的经营进行干预,以减少其破产的可能性,降低其对整个保险业的负面影响。
(1)加强对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的动态评估。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与保险公司经营的业务品种、投资收益和市场利率变动密切相关。其基本思想是,承保高风险业务的保险公司需要拥有更多的资本金来满足风险资本的要求。监管机构也应根据保险公司的整体风险确定其需要满足的最低资本金。
(2)建立偿付能力监管的现场检查制度与非现场分析制度。只有综合运用现场检查与非现场分析,才能及时发现偿付能力风险。
(3)建立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级机构。应大力发展权威性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级机构,形成完善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评级体系,借助社会力量减少监管机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不对称。
3.2 由分业监管向功能监管制度过渡
目前我国总体上仍然是分业经营的格局,金融监管的、法律法规尚未健全,中国还不具备实行统一的功能监管的条件。但是随着国内金融业间相互渗透,现行监管体制所隐含的各种弊端日益凸显,监管体系由分业监管转向混业监管的压力越来越大。因此,中国保险业必须从分业监管迈向功能监管。分两步进行:
(1)在目前分业经营、分业监管的总体框架下,做好不同监管机构之间的协调工作,保监会应不断加强与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的交流与沟通,共同完善联席会议制度,对跨领域的经营问题建立高效、可行的协调、磋商机制。
(2)逐步向统一监管制度过渡。由央行负责对金融体系的系统性风险进行监控,并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进行监管。对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下属的金融子公司实行功能监管的原则。央行负责统一和协调监管政策,并尽快就金融控股公司或集团公司的财务信息披露,关联交易,以及收购、兼并等股权变更事宜制定详细的监管规则。
げ慰嘉南:
[1] 袁德才.保险监管工作中需要正确处理的几个关系[N]. 法制日报, 2010 .
[2] 仝春建.切实做好新形势下的保险监管工作[N]. 中国保险报, 2010.
[3] 方华.偿付能力达标:2010年保险监督红线[J].金融时报,2010(1).
[4] 李纯安,王建宏.WTO:对保险监管重新评判[J].金融时报,2001(11).
[5] 综慧.保险监管更趋科学——《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监管规定》及三个规范性文件解读[J].中国保险,2008(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