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

2010-09-19 05:36周志刚
大众商务·下半月 2010年7期
关键词:保险产品保险

周志刚

【摘 要】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传统优势和风险管理技术发展给保险带来的新的活力。运用风险管理技术,以保险产品为手段,实现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以及在实务中积累的大量实践经验,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有着其他风险管理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

【关键词】保险;巨灾风险管理;保险产品

中图分类号:F8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8283(2010)07-0097-01

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传统优势和风险管理技术发展给保险带来的新的活力。运用风险管理技术,以保险产品为手段,实现保险的损失补偿功能,以及在实务中积累的大量实践经验,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有着其他风险管理方式不可替代的作用。

1 风险管理是关键

初始保险形态的风险管理技术粗糙且不精确的,管理风险的种类也十分有限的,对保险标的的要求也比较严格,可保风险的条件也比较苛刻。科学技术的发展,风险管理技术的提高,保险机制所管理的风险的种类和范围也在逐渐的扩大,原来保险所要求的可保风险的限制条件也在逐渐的放宽,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已经可以使人们在小概率大损失面前不再无能为力,特别是巨灾风险测算模型的开发与应用部分弥补了巨灾风险数据缺乏的缺陷,如Applied Insurance Research、Equicat、以及Risk Management Solutions等公司基于统计数据和自然科学知识开发的自然灾害损失估算模型,给保险公司承保巨灾风险提供了十分有利的工具。

风险管理是保险机制的核心,同样也是巨灾风险管理的核心。保险是伴随着风险管理技术的发展而发展的。保险自产生以来,至今仍在管理风险、实现经济的损失补偿等方面仍保持者独特的优势与生命力。风险是保险产生的自然基础,保险的核心始终是管理风险和分散风险。无论现代保险的功能多么繁复多样,风险始终是保险赖以存在的基础。虽然管理风险的技术要求高、风险单位巨大、风险种类复杂等是巨灾风险的基本特点,但巨灾风险管理依然是以管理风险为根本。保险以管理风险为基础,在巨灾风险管理中有着其他机制无法超越的优势。

2 补偿给付是目标

保险的基本功能是补偿与给付,在巨灾风险管理中仍然发挥作用。利用保险承保潜在受灾对象,通过横向和纵向的风险分散,空间和时间上风险管理,能夠在巨灾发生后及时对受灾(承保)对象进行事后赔偿与给付,对于灾后重建以及稳定社会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能够使巨灾风险管理机制更加灵活。尽管巨灾和巨灾风险没有统一的标准和定义,但损失巨大,对保险人的偿付能力有很大的要求。保险机制所派生的资金融通功能可以增强保险基金的偿付能力。非传统风险转移方式(ART)产生与发展以及新型保险产品的开发与应用使保险的资金融通功能得以增强。保险证券化或风险证券化使得巨灾风险在资本市场得以横向分散。巨灾风险管理也更具操作性。保险机制的核心所派生出来的防灾减灾功能同样在巨灾风向管理中发挥着积极的作用,商业保险公司本着最大化利润的原则对其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进行防灾减灾宣传和预防,此行为存在着正的外部性,既能减少保险人的赔付增加利润,又能减少被保险人的损失。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在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作用是基于巨灾风险的公共物品属性,保险在灾后重建稳定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3 保险产品是工具

Louis Eeckhoudt & Christian Gollier(1999)论证了如果一个投保人是厌恶风险的,那么,面对两个具有相同期望损失的事件,为其中的大概率事件投保而不为小概率事件投保是不明智的,相对而言,此时小概率事件就是巨灾,他们说明了保险是处理巨灾风险最适当的风险管理工具。

一如保险是风险管理的一种主要方式,巨灾保险也是巨灾风险管理的主体。巨灾风险管理主要为损失预防和损失控制以及灾后融资等。巨灾保险在损失预防阶段有着积极地作用,但是由于巨灾风险有别于一般风险的特点,政府在风险损失预防中有着重要的作用如前文提到的立法规定建筑防震等级和修建大型水利设施等。损失控制环节巨灾保险也有着积极地作用,如参与灾后救助等,政府在巨灾发生后的损失控制方面因其自身的优势有着巨灾保险无法替代的作用。巨灾保险在灾后融资环节有着其他风险管理和主体无可替代的作用和优势,它可以利用自身的资金优势、风险转移分散手段和资本市场巨大的能力进行灾后补偿给付实现灾后融资,不仅体现效率还体现了公平。当然政府的救助机制和动员社会力量也是灾后融资的一部分。

巨灾保险产品是保险机制的实现形式,体现了其在巨灾风险管理中核心作用。巨灾保险是巨灾风险管理的基本工具,但由于巨灾风险的特点,仍然需要市场之外的补充手段。

4 保险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实践

保险机制在巨灾风险管理中的实践,主要的实现方式是利用巨灾保险和巨灾保险制度。美国是保险最发达的国家,巨灾保险在美国的巨灾风险管理中起着重要的作用。如联邦洪水保险计划为居民家庭的财产和与居民家庭基本生活需求密切相关的小型企业的财产提供洪水保险。加州地震保险局是一个非政府的机构,并获授权向居民提供地震保险。佛罗里达州居民财产保险公司由原来的FRPCJUA和FWUA组成,为居民提供飓风和风暴保险,同时还建立了佛罗里达州飓风灾害基金为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西班牙政府建立了的Consorcio de Compensacion de Seguros(CCS)提供巨灾保险和恐怖保险,巨灾保险是捆绑在私人保险公司出售的财产保险单上。法国要求所有的非寿险保单必须有巨灾保险,保险人可以向政府财政支持的Caisse Centrale de Reassurance (CCS)购买再保险。在日本地震保险全部是由私人保险公司承保的,私人保险公司向日本地震再保险公司购买再保险。

通过强制或者自愿的方式大范围多途径的推广巨灾保险产品,扩大巨灾保险的承包范围,在更大的范围内分摊巨灾风险损失,将有利于巨灾风险的管理,有利于巨灾风险管理目标的实现,有利于发挥保险的赔偿给付功能。作为巨灾风险管理的手段,保险产品较其他方式能更有效的发挥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与进步,单位面积生聚集的社会越来越多,巨灾带来的损失也越来越大,这就急切的需要切实可行有效地巨灾风险管理机制来应对风险。保险在风险管理中的传统优势和风险管理技术发展给保险带来的新的活力,以及在实务中积累的大量实践经验,在巨灾风险管理中有着其他风险管理方式不可替代的核心作用。

げ慰嘉南:

[1]Louis Eeckhoudt, Christian Gollier, The Insurance of Lower Probability Events[J], The Journal of Risk and Insurance, 1999, Vol. 66, No.1

[2]栾存存,巨灾风险的保险研究与应对策略综述[J],经济学动态,2004 (2)2

[3]卓志. 保险职能与功能及在我国实现创新[J]. 保险研究,2004年(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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