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李恒
日皇发布“投降诏书”始末
文/李恒
今年是抗日战争胜利65周年。中国人民抗日战争的胜利,是20世纪人类历史上的重大事件,对于推动中华民族发展和人类文明进步事业具有深刻意义。忘记过去就意味着背叛。为了纪念这一伟大胜利,本栏目集束相关资料以飨读者。
9 月3日是中国人民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65年前密苏里”号上签署投降书。中国抗日战争胜利结束,第二次世界大战也以日本无条件投降、同盟国彻底胜利而宣告结束。
1945年9月2日上午,在“密苏里”号上,日本全权代表外相重光葵和日本陆军参谋总长梅津美治郎先后在投降书上签字。随后,同盟国占领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签字,美国代表、中国代表(徐永昌)以及英、苏、澳等国代表相继签字。
签字仪式结束后,日本广播了天皇的一份诏书:“朕接受昭和二十年七月二十六日美国、英国、中国三国政府首脑于波茨坦发表、之后有苏联参加的宣言所规定的各项条款,命令帝国政府和大本营代朕签署由同盟国最高统帅指示的投降书,并根据同盟国最高统帅的指示,发布对陆海军的总命令。朕命令朕的臣民立即停止敌对行为,放下武器,忠实履行投降书的全部条款及由帝国政府和大本营发布的总命令。”
这份“诏书”的文稿是由美国拟定的。1945年8月14日,日本政府照会美、中、英、苏四国政府,表示接受《波茨坦公告》的各项规定,无条件投降。8月15日晨7时(重庆时间),中、美、英、苏四国政府宣布接受日本无条件投降,并命令日军立即停止敌对行为,派全权代表前往同盟国占领军最高统帅麦克阿瑟将军所在地马尼拉接受指令。这份“诏书”的文本与日本投降书一起,于8月20日交予日本代表河边虎四郎,要求日皇签署,并由全权代表在投降书签署当日呈交麦克阿瑟,同时向日本国民公布。
美国原打算要日皇本人亲自签署投降书。早在1945年2月,美国国务院、陆军部和海军部三部门协调委员会下属的一个委员会就依据罗斯福总统提出,并经过各盟国一致认可的迫使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政策,准备了日本无条件投降时需要签署或宣布的有关文件草稿。其中包括要求日皇签署的一份“投降通告”。但在当时,美国的首要目标是尽快击败德国,而日本的投降还没有时间表,有关处置日本的具体方案,包括日本投降文件的条款,直至罗斯福逝世也没有提交他本人审阅。
8月6日,美军在广岛投下原子弹。8日,苏联对日宣战。10日,日本政府向盟国递交了乞降照会,但要求“不损害天皇作为至高统治者之皇权”。四国首脑磋商后,由美国国务卿贝尔纳斯代表发出复文,拒绝了日本的请求,规定日皇和日本政府统治国家的权力自投降时刻起“隶属于”同盟国占领军最高统帅,而日本最终的政体“将依日本人民自由表示之意愿确定之”。复文的磋商过程还有一段小插曲,就是美国提出的草案仍坚持要求日皇本人(和日本大本营一道)签署投降书,但英国首相艾德礼和外相贝文质疑此项要求是否“明智”,并建议修改为“天皇授权并保证日本政府和日本大本营签署”。最终,美方根据英方的建议作了修改后定稿发出。
这样,原先拟好的日皇“投降通告”便不能使用了。但考虑到天皇在日本国民心中的地位,美国认为仍有必要让日皇签署一份通告性质的文书。经过修改的新文书去掉了原来规定的“本人兹宣布无条件投降”的语句,而主要强调“授权”日本政府和日本大本营签署投降书,同时,命令日本军民切实履行投降条款。
这份诏书很自然地让人想起18天前的8月15日中午,东京广播电台播出的由日皇亲自录音的所谓“终战诏书”。实际上,那份诏书不仅没有“终战”,也没有“投降”的字眼,连战败都不说,更不承认过去进行的是侵略战争,因此遭到了盟国舆论的一致谴责。
说到“终战诏书”就要提提《波茨坦公告》。1945年7月26日,美、英、中发表敦促日本无条件投降的《波茨坦公告》,但遭到拒绝。曾经有一种颇为流行的说法,称当时日本政府对此通牒的态度其实是“不予评论”,而非“不予理睬”,更非“拒绝”,由此更引申为同盟国“误译”,最后导致日本成为迄今为止世界上唯一的原子弹受害国。其实不然。
这里所讲的日本政府态度是指铃木贯太郎首相在7月28日记者招待会上的一番谈话。铃木的讲话有三部分,首先说《波茨坦公告》是1943年《开罗宣言》的翻版,接着说作为政府,不认为其有重大价值,唯有“默杀”,最后讲唯有继续完成战争。
关于“默杀”,通常认为有两个意思:一是“无视”(“不理睬”),一是“不予评论”。美国作家托兰在《日本帝国的衰亡》中写道,铃木后来曾对其子说,他的本意是要说“不予评论”,但日文里却没有对应的词汇。不过,很多人看到了“默杀”,却忽视了最后一句“唯有继续完成战争”。如果把铃木的讲话看完,不难看到一个负隅顽抗的形象。
不管怎样,9月2日的这份诏书与8月15日的那份,并无因果关系。9月2日的诏书完全是盟国早就准备好的。只是考虑到日本特殊的国内情况和天皇的地位,美国还是允许日本在翻译时作了一定的修改,将原稿中的“我”(I)改成了“朕”(Our)。
同盟国宣布接受日本投降是在1945年8月15日,日本签署投降书是在9月2日,那么为什么9月3日是“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呢?因为从法理上讲,战争胜利还要以投降书的签字,也就是投降法律手续的完成为标志。
1945年9月1日,中央社宣布:我国“庆祝胜利日”,业经规定为9月3日(起),全国悬旗庆祝三日,并于9月3日放假一日。9月3日,国民党中央和国民政府在重庆举行了庆祝典礼,蒋介石致词。但蒋在讲话中没有宣布将当日定为“抗战胜利纪念日”。
1946年4月8日,国民党中常会和国防最高委员会常务会议召开临时联席会议,审议了国民党中宣部提交的“胜利纪念日”案。但不知何故,议案将9月3日当作了投降书的签署日:“……九月三日为敌人签定降书之日似应定为国定纪念同时致祭忠烈是否可行谨提请核议。”会议对此未作纠正,直接通过该议案。
新中国成立后,中央人民政府政务院于1949年12月23日通过了统一全国年节和纪念日放假办法。其中,把8月15日定为抗战胜利纪念日。1951年8月1日,毛泽东主席批示,同意将抗战胜利纪念日改为9月3日。周恩来总理为此于同年8月13日签署通告指出,“查日本实行投降,系在一九四五年九月二日日本政府签字于投降条约以后”,“故抗日战争胜利纪念日应改定为九月三日”。故此,9月3日作为中国人民抗日胜利纪念日延续至今。
1945年9月9日9时,日本侵略军总司令冈村宁次在向南京国民政府陆军总司令何应钦呈交投降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