策划执行 何晶 乔振祺 孙玲
短信“叫停”违背宪法精神
周汉华
中国法学会信息法学研究会副会长
中国移动上海分公司私自“叫停”涉黄短信,侵犯公民的宪法权利。手机短信作为公民个体之间的沟通交流方式,与网站向个人传播涉黄信息完全不同,应当被理解为私密的信息交流,与传统意义上的通信自由具有相同的法律地位。
手机短信属于个人之间的信息传递,移动运营商只是传播平台,而非传播主体。未获相关部门授权,电信运营商并无权力实行“停止短信功能”。这与查禁低俗涉黄网站不同,因为后者的责任人是基础运营商,应遵守国家法律、承担社会责任。
公民通信秘密和自由受法律保护。只有出于侦查犯罪的需要,公安机关、检察机关、国家安全机关等部门才有权依法审查公民的通信。移动运营商私自审查、过滤用户的所有短信,侵犯了公民的通信自由,也侵犯了公民的个人隐私。
对于什么是涉黄内容目前没有明确的法律标准,公安部门或者其他政府部门也没有做出详细的解释,因此,对“黄”的认定是一个主观性很强的标准。只要其没有触犯中国的有关法律,没有违反《电信管理条例》所列九种情况,就应当被认为属于公民个人通信自由的范畴,毋须加以管制。
如需要审查公民的手机短信内容,唯一正确的程序是,执法部门出于侦查犯罪的需要,根据宪法对其授权,移动运营商才有权审核该用户的通讯记录。否则,运营商无权干涉其用户的通信自由。
如果只是为了查“黄段子”,就授权移动运营商对公民的通信活动加以干预,即使的确符合中国的相关法规,仍然有违宪法保护公民权利的初衷。同时,从技术上无法确认短信收发双方之间的关系,冒昧对手机短信“逐一排查”,也会影响手机用户正常的信息交流。一旦发现有问题,将对该手机号码进行暂停短信功能的处理,如果用户有异议,可去公安部门对短信内容做鉴定。
2009年以来,“扫黄打非”新闻频出,大批低俗色情网站被关闭,大批涉黄手机网站被关停还令人记忆犹新。不过,已成燎原之势的“扫黄打非”工作,并没有随着大量的年末汇报而结束,新一轮“扫黄打非”已经开始,国内治理手机淫秽色情信息的行动扩展到了个人用户的短信方面。
上海、北京、广东等地的电信运营商先后确认,个人手机用户发送涉黄短信,其手机将被暂停短信功能。原本在手机扫黄风暴中处于整顿和被批评地位的电信运营商,这回成功地扭转了自己的角色。
针对国家工业和信息化部日前部署第二阶段整治手机涉黄工作的要求,中国移动上海分公司首先会根据事先设定的一系列关键词对手机短信进行先期过滤,
中国移动上海分公司称,认定“低俗涉黄短信”的依据是2009年初相关部门“认定网络低俗的十三条标准”。这十三项“低俗认定”标准,具体包括了“表现或隐晦表现性行为、令人产生性联想、具有挑逗性或者侮辱性的内容”等。
但在认定何为“低俗涉黄短信”的问题上,各移动运营商的依据并不相同,执行手段和处理力度也有所不同。此举遭受了诸多手机用户的质疑,有人担心通信自由或隐私权遭侵犯,有的用户则发送各种短信以试探“低俗涉黄”的“红线”。
插画:张曦
电信运营商无权管
阚凯力
北京邮电大学信息产业政策与发展研究所教授
什么是“涉黄短信”?我觉得这些东西很难界定。因为像有的朋友开玩笑,说哪个国家、哪个民族如果不黄它就断子绝孙了。所以这只能分为什么叫成人内容,什么叫非成人内容。换句话说,就是对成人来说有很多内容是属于正常的,甚至完全是健康的,但对非成年人来讲,因为他的生理发育、心理发育都不够成熟,过早地接触一些成人的内容可能对他的成长不利,所以这是从出于保护未成年人的角度来出发,并不是说在一个国家这种东西都成违禁品了。
当然也有场合问题,如属于公众场合,比如放到电视上去播一些黄段子就不合适,但是朋友、家庭成员之间属于完全正常的。我觉得,人与人之间,只要对方是可以接受的,我就认为是正常的点对点,关键是点对面、对全世界,尤其出于商业目的,营利目的,这是社会不可接受的,而且是应该予以打击的。
《宪法》第四十条里面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到法律的保护。所以,无论是个人信件,或者是个人之间的短信,它肯定是属于宪法保护的范围之内,也就是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个人之间的这种短信,黄色也好,不黄色也好,成人也好,非成人也好,这个不属于电信运营商有权检查的范围。
中国移动公司这次的做法明显打错了板子。一是监管的内容不对;二是执行的主体不对。我们应该支持公安机关更严厉地去扫黄,而且是针对危害社会的黄色网站。这样,电信运营商或者是我们每一个公民也好积极予以配合和支持。但是,由电信运营商来过滤,并且来处罚发黄段子玩笑的行为,我觉得绝对属于不恰当的做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