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 博,胥学鹏,周 鑫
(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管理中心,沈阳 110033)
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厂运行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田 博,胥学鹏,周 鑫
(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管理中心,沈阳 110033)
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稳定运行,是保障流域水环境质量的重要因素。本文介绍了辽宁省污水处理厂建设基本情况,分析了影响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主要问题,提出了保证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对策。
辽宁;污水处理厂;运行;问题;对策
20世纪90年代,辽河成为了我国污染最严重的河流之一,长期的环境污染严重影响了辽宁省的经济发展和人居环境,辽河治理已经成为辽宁省实现可持续发展的当务之急。1996年,国务院把辽河流域列入国家重点治理的“三河三湖”,先后实施了辽河治理三个五年计划。2008年,辽宁省加大了辽河治理力度,超常规集中建设城镇污水处理设施,投资过百亿元,利用两年时间新建了99座城镇污水处理厂,实现了全省污水处理厂市、县的全覆盖,城市污水处理率由50%提高到86%,县城污水处理率由8.6%提高到82%。污水处理厂建成之后,如何保障其正常稳定运行,成为辽宁省城市污水治理工作的首要问题。
辽宁省污水处理厂布局合理,分布均衡,全省14个地级市、44个县(县级市)全都建有污水处理厂。目前,辽宁省已建成134座污水处理厂,污水日处理能力达到640万吨,全省城市污水处理率为86%,县城污水处理率为82%。
2000-2009年辽宁省全省污水日处理能力见图1。
图1 2000-2009年辽宁省污水日处理能力
从日处理污水的规模看上:2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有8座,10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有14座,5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有23座,1万吨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有76座,1万吨以下的污水处理厂有13座(见图2)。
图2 辽宁省城镇污水处理厂处理规模
截至目前,2008-2009两年间新建的99座污水处理厂,主体工程已经全部完成建设,其中70座污水处理厂实现通水调试,20座已投入正式运行,其它污水处理厂也将于2010年陆续投入运行。
2.1 污水处理厂运行经费不足
(1)污水处理费短缺
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的经费主要来源于收缴的污水处理费。目前,辽宁省的污水处理费征收标准多在0.5 元/吨左右,还有26个县(县级市)尚未开始征收污水处理费,且污水处理费的征收难度大,收缴率较低。2009年,辽宁省污水处理费收缴不足5亿元。2010年,辽宁省134座污水处理厂日处理能力达到640万吨,年运行经费将超过10亿元,收取的污水处理费,不足以支付污水处理厂运行所需费用。
(2)财政补贴困难
辽宁省的部分市县属欠发达地区,地方财力不足,维护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非常困难,特别是位于贫困县(市)和大伙房水源地上游的多座污水处理厂,财政更加困难。由于水源地区因水源保护需要,许多在其它地方可以正常发展的工、农业项目在水源地区被严格禁止,因而经济发展空间受限,与发达地区的经济差距越来越大。困难地区在污水处理厂建设、水源地保护等方面工作上已经竭尽全力,入不敷出,下一步要维护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也将面临巨大的资金压力。
2.2 管网不配套,影响水质水量
(1)雨污合流
辽宁省部分地区的管网未实现雨污分流,受雨季影响,雨污混合水量增加,超出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能力,将出现部分雨污水无法处置而直接外排,影响河流环境质量的情况。
(2)收集水量不足
一是部分地区污水收集管网与厂区建设不配套,管网建设滞后,致使污水处理厂实际处理水量远低于设计处理水量,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偏低;二是部分地区为了预留发展空间,污水处理厂设计规模偏大,但目前实际污水产生量不足,致使污水处理厂低负荷运转。
2.3 污泥处置方式滞后
随着污水处理厂建设的规模迅速扩大,污泥的大量产生和消化正在成为一个新的环境问题。辽宁省134座污水处理厂全部运行,每年将产生污泥170多万吨,每天污泥产生量多达5000吨,如此庞大的污泥量,将成为环境的一大负担。目前,辽宁省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多为卫生填埋处置,仅大连市夏家河污泥处理厂采用厌氧消化制气实现了污泥的减量化和资源化,日处理污泥600吨。
从辽宁全省污水处理厂的污泥处置现状看,污泥处理投资不足,处理设施建设滞后,是造成污泥处理率很低的根本原因。其次,污泥排放的监管,包括控制标准、排放总量、环境影响评估和执法监督等都没有形成规范的系统管理,致使污泥排放和处理处在一种相对滞后的状态。此外,处理技术落后,工艺不完善,尤其是无害化处理和稳定化工艺普遍不具备,制约了污泥处理技术的提高和发展。污泥处理的专业人才和专业水平也远远不能满足日益增长的污泥处理处置量的需要。
2.4 再生水回用率较低
辽宁省再生水回用尚处于起步阶段,规模小,利用范围窄。在新建的99座污水处理厂中,多数污水处理厂属于县级污水厂,处理规模较小,周边又缺乏使用再生水的用户,因此只有部分污水处理厂规划了中水利用方案,实际建成中水回用设施的污水处理厂所占的比例更小。同时,一些污水再生利用设施建成后,由于管网建设及有关政策的不配套,造成设施闲置,难以发挥其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中水再利用可以创造收益来弥补污水处理运行经费的不足,也可以缓解用水压力、节约城市水资源,园林绿化、市政环卫、生态景观及企业要求不高的生产用水等等都可以使用中水,对于辽宁省缺水地区而言,再生水的回用和开发新水源同样重要。多数污水处理厂的出水未经有效利用而直排河道,既浪费水资源,也未能形成合理收益,这是一种非常不合理的现象。
保障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已经成为辽宁省污水处理的突出问题。地方政府应当高度重视污水处理厂的运行,尽早、有效地应对并解决污水处理厂运行面临的各种困难,加强监管,因地制宜,选择合适的政策、措施,鼓励和引导污水处理产业的健康发展。
3.1 理顺运行机制
(1)建立监管机制,政企分开,明确政府监管职责,污水处理厂应纳入政府政绩考核。
(2)理顺运行机制,采取国有企业运行、BOT、TOT或者委托经营等多种运行模式,实现污水处理厂正常稳定运行,因地制宜,不搞一刀切。
3.2 多渠道解决资金问题
(1)严格执行《辽宁省城市污水处理费征收使用管理办法》,明确污水处理费收缴标准和范围,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2)加大污水处理费收缴力度,借鉴有益的征收经验办法,提高污水处理费收缴率。
(3)建立污水处理厂考核奖惩制度,以奖代补,促进污水处理厂的正常运行。
(4)建立生态补偿机制,为水源地区污水处理及生态建设提供政策和资金保障。
(5)资金向欠发达地区倾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国有土地出让收益及环境保护专项资金中安排一定资金按适当比例进行补贴。
3.3 完善配套管网建设
收水管网是污水处理厂运行的重要条件。建议对建成的污水处理厂要优先安排资金建设配套管网;对规划拟建的,要遵循“厂网配套、管网先行”,提高污水处理厂运行负荷率。同时,加大对雨污分流工程改造、建设的投资,实现雨水和污水分流,保障污水处理厂稳定运行。
因管网建设范围广,投资大,容易引发一些社会矛盾,如征地拆迁等,运营权利难以分割清楚,社会资本难以介入,建议应由政府投资建设。
3.4 优化建设污泥处置设施
目前辽宁省污水处理厂设施建设已处于扫尾阶段,要在已有的污水处理厂逐一配套建设污泥处理设施既不现实也不经济。鉴于泥水可分开处理处置,建议统一规划,优化组合,在一定区域内建设统一的污泥处置中心,利用有限资金,高效、安全、有序地集中处置污泥。
由于污泥集中处置才刚刚起步,政策、标准及技术还有待完善,收益状况还不明朗,因此现阶段污泥处置设施建设还是应以政府投入为主,适当鼓励民营企业进入。
3.5 提高中水回用率
城市的中水回用工作,单靠政府行为,没有市场推动,必然动力不足;单靠市场推动,没有政府引导,也必然难见成效。要加大水价改革力度,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水价形成机制,充分发挥水价杠杆对水的需求调节、水资源配置和节水、中水回用方面的作用,制定鼓励中水回用的相关政策。建议有关部门综合研究中水价格制定相关政策和配套措施,鼓励和开发中水回用市场,在项目审批时提出相关要求,提高中水的回用率。
Abstract:The stable operation of municipal effluent treatment plant is the key factor for water quality of Liaohe River Basin. The paper presents the basic situation of construction of municipal effluent treatment plant in Liaoning province, analyzes the main problems of operation that makes impact on effluent treatment plant, puts forward the countermeasures that guarantee the normal operation in effluent treatment plant.
Key words:Liaoning; municipal effluent treatment plant; operation; problem; countermeasure
Problems & Countermeasures in Municipal Effluent Treatment Plants of Liaoning Province
TIAN Bo, XU Xue-peng, ZHOU Xin
(Liaoning Provincial Municipal Treatment & Management Center, Shenyang 110033, China)
X703
A
1006-5377(2010)06-0056-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