津政办发[2010]65号
为贯彻落实 2010年 5月5日国务院节能减排电视电话会议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确保实现“十一 五”节能减排目标的通知》(国发[2010]12号)精神,进一步做好2010年我市节能减排工作,确保实现“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2010年我市节能减排的主要目标是:全市万元GDP能耗同比下降4%;化学需氧量排放量减少到13.2万吨,同比下降0.75%;二氧化硫排放量削减当年新增的3.59万吨排放量,控制在上年度水平。
市有关部门要将2010年节能减排目标尽快分解下达到有关部门、区县和重点企业,组织开展对各区县人民政府2009年度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和措施落实情况及“十一五”目标完成进度的评价考核,考核结果向社会公布。各区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节能减排负总责,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市发展改革委要做好全市节能减排的综合协调,将节能减排指标纳入全市经济工作目标考核体系。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要分别做好节能降耗、污染减排的推动工作。市统计局要加强节能减排的监测和统计。各有关部门要加大问责力度,将节能减排目标考核结果作为区县人民政府领导干部考核评价和企业负责人业绩考核的重要内容。各区县要按照节能减排目标责任制的要求,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对未完成任务的地区、企业集团和行政不作为的部门,要追究主要领导责任,根据情节给予相应处分。
严格项目审核管理,各级投资管理部门不再审批、核准、备案“两高”和产能过剩行业项目。对未通过节能审查、环评和土地预审的项目,一律不准开工建设。对违规在建项目,要责令停止建设,金融机构不得发放贷款。坚决淘汰落后产能,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发展改革委要按照国家要求尽快制定我市淘汰落后产能、关停小火电机组的任务计划,将任务分解到各有关区县和企业,并在第三季度前全部关停落后产能企业。加强检查监督,确保按时完成淘汰落后产能核查。对未按期完成淘汰落后产能任务的区县、企业,市国土房管局不予批准新增用地,有关部门依法吊销排污许可证、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停止供电供水,投资管理部门不予审批、核准、备案新的投资项目。
安排节能、循环经济、清洁生产、污染治理等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建设和循环经济发展、淘汰落后产能、污水和垃圾处理以及节能环保能力建设等,形成年节能能力100万吨标准煤,污水集中处理能力260万吨/日。年内新建和改造北塘、南排河等29座污水处理厂,建设天津渤天化工有限责任公司、天津一汽丰田汽车有限公司等企业污水治理工程项目,完善大港油田港东污水处理厂等管网设施;完成中石化天津分公司等电力企业脱硫项目。市有关部门要做好协调推动工作,加大现场检查和服务推动力度,帮助区县、企业解决实际困难。各区县要将节能减排指标落实到具体项目,专项资金要向能直接形成节能减排能力的项目倾斜,尽早下达资金,尽快形成节能减排能力。
加强电力、冶金、石油石化、化工等重点行业节能减排管理,加大用先进适用技术改造传统产业的力度。加强新建建筑节能监管,新建建筑全部执行节能强制性标准,完成采暖地区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及节能改造任务。夏季空调温度设置不低于26摄氏度。加强车辆用油定额考核,严格执行车辆燃料消耗量限值标准,对客车实载率低于70%的线路不得投放新的运力。推行公路甩挂运输,加快铁路电气化建设和运输装备改造升级,优化民航航路航线。开展节约型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建设活动,2010年公共机构能源消耗指标要在去年基础上降低5%。加强流通服务业节能减排工作。加大汽车、家电以旧换新力度。支持驻津部队加快实施节能减排技术改造。
加强对各区县综合能源消费量、高耗能行业用电量、高耗能产品产量等情况的跟踪监测,合理控制对能源消费和高耗能产业增长过快区县的能源供应。大力推进节能发电调度,加强电力需求侧管理,制定和实施有序用电方案,在保证合理用电需求的同时,要压缩高耗能、高排放企业用电。对能源消耗超过国家和本市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征收超限额使用能源补偿费。 6月底前,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组织各级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上一年度和今年上半年主要产品能源消耗情况进行专项监察,提出超过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和产品名单。对能源消耗超过单位产品能耗(电耗)限额标准的企业,实行惩罚性价格政策。向社会公布一批节能服务机构,落实有关税收优惠政策,加快推行合同能源管理、自愿协议等节能新模式,充分发挥节能咨询、评估、审计等节能服务机构作用,提升节能社会服务能力,进一步提高用能单位能源利用水平。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要加强对年耗能5000吨标准煤以上重点用能单位的节能监管,落实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制度、能源审计制度,推进能效水平对标活动,开展节能管理师试点,组织推动100家高耗能企业和重金属污染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审核。已经完成“十一五”节能任务的用能单位,要继续狠抓节能不放松,为超额完成我市节能任务多做贡献;尚未完成任务的用能单位,要采取有力措施,确保完成“十~五”节能任务。国有企业要发挥表率作用,加大节能投入,加强管理,对完不成节能目标和存在严重浪费能源资源的,在经营业绩考核中实行降级降分处理,并与企业负责人绩效薪酬紧密挂钩。
加快推广节能减排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重点抓好钢铁、化工、电力、石油石化、建材、有色金属和交通等行业的技术改造。强化节能产品认定工作,发布天津市先进适用节能技术产品推广目录(第二批)。继续实施“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全面推广量大面广的通用节能技术和产品,加大节能产品补贴推广力度,重点做好财政补贴推广节能灯500万只以上。城市道路照明、公共场所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发挥政府机构节能的表率作用,推动市和区县两级公共机构使用中央财政补贴高效照明产品,确保公共机构全部淘汰低效照明产品。落实政府优先和强制采购节能产品制度,完善节能产品政府采购清单动态管理。严格执行能效标识制度,继续开展能效标识大检查。
加大政府节能减排投入。研究增加我市节能专项资金规模,达到与类似地区相近、与经济总量和节能任务相符的资金数额。各区县也要设立相应的节能专项资金,加大节能投入,真正发挥政府节能资金引导作用。同时,充分发挥企业投入的主体作用和社会资本的补充作用,形成政府、企业、社会共同参与节能的多元投入机制。积极落实国家支持节能减排的所得税、增值税等优惠政策。金融机构要加大对节能减排项目的信贷支持。
加快推进《天津市节约能源条例》修订工作,及时修订《天津市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合理用能评估和审查管理暂行办法》(津政发[2007]15号)、天津市节能产品认定管理办法,研究制定重点用能单位节能管理办法、能源计量监督管理办法,修订单位产品能耗限额强制性标准。完善《天津市“十一五”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考核办法》,通过法律手段促进机关、企事业单位和公民的合理用能与污染减排。
组织节能监察机构对重点用能单位开展拉网式排查,严肃查处单位产品能耗超限额标准用能等问题,情节严重的,依法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关闭。开展酒店、商场、办公楼等公共场所空调温度以及城市景观过度照明检查。继续深入开展整治违法排污企业保障群众健康环保专项行动。加强职工节能减排义务监督员队伍建设,发挥职工监督作用。同时,要强化节能减排执法监察,增强市级节能执法监察力量,推动区县加快建立和完善节能监察机构,对浪费能源违法行为依法加大处罚力度,下更大力气加强现场检查执法,确保节能、污染治理设施正常运行。
继续在企业、机关、学校、社区、军营等广泛深入地开展节能减排全民行动,倡导绿色消费、适度消费。组织好2010年各项节能减排宣传活动。把舆论监督作为促进节能减排的有效手段,定期公布各区县、重点企业节能减排指标完成情况。新闻媒体要加大节能减排宣传力度,报道先进经验,曝光反面典型,弘扬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社会风尚。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市环保局和各区县人民政府要及时掌握节能降耗、污染减排工作的进展情况,根据发展形势进行分析判断和预警预测;在6月底前分别制定节能降耗、污染减排的预警调控方案,于第三季度组织开展“十一五”节能减排目标完成情况预考核;对完成目标任务有困难的,及时启动预警调控方案。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天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天津市环境保护局
二O—O年五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