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 翔 宋亚亭
城市设计是指为达到人类的社会、经济、审美或者技术等目标在形体方面所做的构思,它涉及城市环境可能采取的形体。
所谓“设计引导”,反映的是城市设计在遵循控制性详细规划的基础上,从美学、功能、使用、行为心理等基本要求以及历史传统与文脉、地方特色、经济能力等实际状况出发,提出城市建设的发展目标和实施策略,对下级的开发性城市设计和具体的单体建筑设计及景观设计提出基本的“软性”原则和指标,更多从定性原则上提出要求。
设计引导职能是“理论设计”在“应用设计”中最直接的落实与反映。作为设计“引导”的城市设计,其成果形式与表达方式都直接体现了理论的研究结果。
譬如,《城市建筑》中提出的城市形态分为“轴、核、群、架、皮”的概念,及类似的凯文·林奇在《城市意象》中提出的城市五要素即“道路、节点、区域、边界、地标”等等。
“设计引导”职能对下级单体建筑设计及景观设计提出的是“软性”原则和指标。所谓“软性”是相对于“开发管制”的“硬性”与“弹性”的管束强度而言。在这里,城市设计发挥作用在于体现其理念指导意义。
当我们面对城市这个复杂的系统时,首先注重的是对地方特色的尊重和延续,将设计场地进行深入透彻的分析,对场地内的环境、气候等硬质要素和居民生活习惯、文化传统、城市风貌、历史遗存等“不可度量”的软性要素有足够的了解,从而确定城市建设发展的目标,制定设计导则(见图1)。
这里所指的发展目标主要是城市的功能组织和建设的美学目标,为开发性城市设计和建筑单体设计确立设计的直接依据。它以城市设计的专业知识为本,涵盖了城市更新及保护的各个层面,决不仅仅是城市环境的化妆术。
“导”即指导、引导,“则”即规定、准则。在管控阶段城市设计的引导职能中,设计导则的内容涵盖城市形体环境的各个控制元素,但涉及建筑密度、高度、容积率等可度量的技术指标时,以“开发管制”职能中的相关导则为依据,并配以图示、表格、意向图等,为城市设计实施建立一种技术性控制框架。
凯文·林奇、《大不列颠百科全书》、罗·托马斯、美国城市系统研究和工程公司(USR&E)对城市设计也都提出了自己的评价标准(见表1)。
表1 不可度量的城市设计评价标准的内容与分类
结合国内外城市设计的典型案例,城市设计引导职能的要素包括:1)自然客体要素;2)城市的平面形态或平面肌理;3)建筑形态及其组合;4)开放空间的设计;5)交通系统的组织与设计;6)绿化系统的整合与设计(见图2)。
上述要素在城市设计中不是相互孤立的,而是相互关联共同形成城市的整体形态,需要将其作为整体综合考虑。
波特兰市中心区设计导则于1992年完成。导则的具体内容在表述上简单扼要,并配有部分形象的图示说明。波特兰市中心区城市设计针对的是整个区块的形态,强调了对区块形态宏观上的弹性把握。
波特兰中心区城市设计的内容概要:
1)城市设计的总目标和子目标见表2。
表2 城市设计目标
2)设计导则的结构见表3。
表3 设计导则结构表
1961年美国纽约市在对其土地开发分区控制制度的修改条例中,创立了一项名为“广场奖金”的新制度。这项制度的具体内容是:对于一定区域范围内的各个土地开发建设项目,如果能在设计上尽量降低建筑覆盖率,并将腾出来的空地设计成可供广大市民自由享用的公共广场,那么就可以对这个项目在容积率方面给予一定的奖励。这项制度主要是针对城市中心高密度区的环境特点来设立的,其目的在于鼓励营造更多的适宜于市民休憩和散步的公共空间,从而改善城市的环境。
奖励分区制度是从广场奖金制度发展而来的。在美国西雅图市,1963年开始引进了分区奖励制度,最初的奖励对象仅限于有助于改善城市步行环境的几项要素,如小广场、室内步行街等,之后经过数次修改条例将奖励的对象扩展到28项。这些项目按类型可以归纳为以下几点:
1)有助于改善步行环境的要素,如小公园、小广场、加宽的步行道、自动扶梯等;
2)有助于改善土地利用状况的设施,如演艺剧场、电影院、商业购物中心、博物馆等;
3)提供社会服务的设施,如低成本住宅、日间服务设施、保健设施、吸毒者医疗设施等;
4)给城市环境添色的设计特征,如屋顶花园、室内中庭等。
随着我国在土地利用方面城市环境意识的逐步提高,在未来的城市开发引导中强制型和非强制型城市设计引导手法将一起发挥重要的作用。由于非强制手法并非一味强制而是在不同程度上留有选择的余地,各个业主或开发商并不是完全被动地受到限制,而且制度的应用也可能给他们本身带来一定的利益,这样就创造了一个机会让他们主动去考虑和关心城市环境的问题,最终达到提高社会整体的城市设计意识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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