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辑同志:
3年前,我在为顾客办理购买债券的业务中,因一时疏忽,多付给一顾客1000元债券。现债券已到兑付期,根据当时现场录象等证明,这位顾客也承认多领了1000元债券,但他却借故拒绝退还多领的债券及利息收入。请问,对这种情况,法律是如何规定的?
银川市:李力
李力同志: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中,常会遇到类似情况:到商店购物时,营业员一时疏忽多给了货物或多找了钱;有的出借人再次接受了借款人已经清还过的借款;拾到他人的遗失物等等。这些都属于不当得利。对这类情况,我国民法中有相应的规定。
民法中的不当得利,就是指一方并非因自己的违法行为但又没有合法的根据,使他人受到损害,而自己获得利益。不当得利具有以下特征:一是一方得利造成他方受损。二是得利没有合法根据。三是得利人并没有违法行为。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利益返还受损失的人。”你所谈到的情况就是一种不当得利纠纷。依据上述法律规定,不当得利事实的出现,就在得利人与利益受损人之间形成了债权债务关系。在此纠纷中,这位顾客作为债务人,负有将自己多拿的债券返还给受损人的义务。你也有要求这位顾客返还多收债券的权利。而且,这位顾客所负的义务是必须履行的法定义务,没有要求对方给予报酬或讨价还价的权利。所以,这位顾客拒不退还多拿的债券是一种违法行为。如果提出其他要求或条件,则是毫无法律依据的无理要求。此事你们双方可以协商解决,如果协商不成,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由法院依法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