田海峰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 财经教学部,陕西 西安 710068)
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在企业所有权与经营权相分离情况下,国家以所有者身份凭借其对国有企业的绝对控股或者控制者地位,委托有关产权管理部门或企业集团向所管辖的国有企业、国有控股公司委派财务总监,或者由控股 (集团)公司按投资关系设置选聘财务总监,并由财务总监参与企业的重大经营决策,组织和监控企业日常财务活动的一种经济监督制度。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现代企业制度下加强所有权监督、维护企业资产所有者权益的需要。财务总监按照规定的职责和权限,执行监管职务。
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是现代企业的基本特征。按照委托代理理论,“两权”分离可看作是一组委托代理契约关系。在这种关系中,所有者为委托人,享有剩余收益的索取权,其目标是追求股东权益的最大化;经营者为内部人 (或称代理人),享有经营权和劳动报酬索取权,其目标是追求自身效用的最大化,即力求尽可能多的薪水、奖金、闲暇和荣誉等。由于所有者与内部人效用目标的不一致,在内部人控制企业主要经营活动的情况下,很容易产生内部人以牺牲股东利益为代价来实现个人效用的最大化问题。近几年上市公司的丑闻迭出,足以证明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为了使内部人和所有者的效用目标尽可能保持一致,所有者设计了各种各样的激励方案。然而,激励方案的存在仅仅能够缩小但并不能从根本上消除所有者与内部人效用目标的差异,也不可能避免内部人的种种舞弊行为。产生这种行为的重要原因之一是所有者的监督缺位,使得所有者不能在经理人员表现不佳或觉察到舞弊行为时及时解除其对企业的控制。因此,设立一套较为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实行一种有效的所有权监督制度,激励并约束企业经营者为所有者谋取最大利益,就成了我国企业财务管理改革的重大课题。
我国最早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的深圳市的做法是,由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向国有大中型企业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作为国有资产产权代表行使财务监督权,其组织关系、人事档案由派出单位负责。上海市则采取财务总监委派与总会计师相结合的做法,财务总监通过资格认定后由所在单位聘任,行使财务管理与监督职能。
1、便于所有者及时获取所需的财务信息。
在现行财务报告披露制度下,企业对外披露会计信息是有时间性的,除上市公司每年披露两次报表即中报和年报外,一般是按年对外提供会计报表;所有者也主要是从有限的会计信息披露中获取内部人的信息。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内部人存在着舞弊行为,所有者也只能是在会计报表披露之后才能了解到,这种滞后的监督有时对于所有者来说,在经济上已失去了意义。而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由于制度设计上保证财务总监能够进入企业决策部门,参与制定企业财务计划,监控企业的财务活动,从而为所有者及时获取企业内部财务信息创造了便利条件。
2、便于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
多数虚假报表是在经理人的授意下产生的。从这一点来说,虚假报表的屡禁不止,并非完全由会计监督弱化导致,而是对经营者监督弱化造成的;治理会计信息失真问题,切不可单纯依靠会计本身的监督,必须由会计信息系统以外的力量来实施才能标本兼治。在财务总监委派制下,企业一切重大财务开支、资金调拨都必须有财务总监的认可,它可以在很大程度上保证会计信息的可靠性。
3、有利于降低所有者的监督成本。
监督成本主要包括所有者为获取内部人信息所开支的费用,如专设机构经费、专职人员工资及各种福利等;但是同由于监督滞后,内部人的败德行为给所有者造成更大的经济损失相比较,还是降低了大量的成本。在传统的所有者对内部人的监督方式下,由于信息不对称的存在,作为非专业人士的外部股东,要将企业披露且已经过粉饰的会计信息调整至真实状况,实际上是非常困难的,加之即使确认了内部人的败德行为,但给所有者造成的经济损失已无法挽回,所以这种成本是相当高的。但在财务总监委派制下,除了能提高会计信息的可靠性之外,更为重要的是财务总监人员能通过及时向委托人报告,采取相应措施等手段制止内部人的舞弊行为,从而避免更大的经济损失。
4、能进一步完善现行公司治理结构。
完善的公司治理结构,应该是在明晰产权基础之上的“三权”分立 (即决策权、监督权和经营权的分立)的相互制衡的运行机制。但在我国企业中,监事会形同虚设的现象依然存在。这也是我国企业外部监督弱化、内部监督体制运行失控的一个重要原因。企业的生产经营和财务收支必须体现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这是任何社会经济制度下任何企业都应遵循的基本原则。财务总监作为所有者派驻企业的产权代表,代表所有者行使监督使命,实际上就是承担监事会的有关监督职责,解决了国企所有者监督缺位的问题,这无疑是对现行公司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
就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而言,财务总监直接对受委派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会负责。委派财务总监的目的之一,就是建立企业内部的监督和约束机制,对厂长、经理或董事长和总经理起“制衡”作用。委派的财务总监在国有独资企业是行政副职,在国有控股企业是按合法程序进入企业的董事会成员。但财务总监的职责主要是负责管理公司的资金,募集新的资本并与银行和股东保持良好的关系,负责财务报表,内部财务管理和税务方面的事宜。此外,财务总监 (CFO)在企业里面还要负责制定财务政策,资本预算、计划,进行风险管理,参与新产品的开发和产品的定价,参与公司重大投资项目和制定战略发展规划等,为企业提高经济效益做贡献。委派的财务总监每个季度要向国有资产经营公司、企业集团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会报告国有企业的资产经济效益变化情况,对国有企业有关经营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财务总监承担的责任主要有,对上报的国有企业重要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合法性与厂长、经理共同承担责任;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流失,承担相应责任;对国有企业重大投资项目决策失误造成的经济损失,承担相应责任;对国有企业严重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承担相应责任。
按照国务院代表国家统一行使国有资产所有权,中央和地方政府分级管理国有资产、授权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经营国有资产的基本原则,应该由授权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大型企业和企业集团来实施委派。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的企业集团或国有控股企业的董事会向国有企业和国有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可根据单位的性质和具体情况,采取不同的委派管理方式:
1、对国有独资或全资的二级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可实行“统派统管”的委派模式。实行统派统管的财务总监应与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的企业集团公司签订合同,其工资、奖金、劳保、福利、职务任免、学习培训等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的企业集团公司统一负责管理。实行“统派统管”的委派模式,充分保障了财务总监的权益,让委派人员没有了后顾之忧,全身心的投入工作。
2、对国有控股企业委派财务总监,可实行“推荐委派模式”。其主要内容是:(1)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授权企业集团公司向国有企业董事会推荐委派财务总监人员,并经法定程序进入董事会成员并由董事会聘任;(2)推荐委派财务总监的人事档案、职务任免、工作调动、技术职称晋升、学习培训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的企业集团公司统一负责管理;(3)推荐委派的财务总监人员的工资、奖金、劳保、福利等由委派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的企业集团公司管理,费用由所在公司承担。
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的企业集团应加强对财务总监的管理和考核,建立起一整套切实可行的财务总监的管理和考核制度,如:定期工作述职制度、重大事项报告制度、业绩考核制度,轮换交流和回避制度等。应建立和健全委派人员任免、管理、考核、奖惩等一体化的激励和约束机制。对财务总监的业绩考核可由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的企业集团组织进行。考核小组对财务总监的考核,应先从财务总监的德、能、勤、绩四个方面进行量化打分,然后,在量化考核基础上进行综合考察,写出定性的评价意见,确定考核的等级 (优秀、称职、不称职)。财务总监的收入应与业绩考核的结果挂钩,经考核为优秀的人员,特别是那些能认真执行国家财经纪律,敢于坚持原则,制止或避免了重大经济损失和违法违纪行为,成绩突出,贡献较大的财务总监,由考核小组报国有资产经营公司或授权的企业集团批准,给予表彰及一次性奖励;经考核为称职的委派人员,继续聘任,经考核为不称职的委派人员,将解聘其委派职务,并给予相应的经济惩罚。财务总监的考核档案,应认真管理,并作为其任免、晋升和奖惩的重要依据。
1、在国有企业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建立企业内部约束机制的需要。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确立和完善,维护所有者和出资者的合法权益,是现代企业制度建设中一项非常重要的内容。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可以保障会计人员独立行使会计监督职能,强化企业内部的约束机制,防止经营者任意操纵会计信息的行为。可以充分发挥会计工作在维护国家合法权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国有资产使用效益并使其保值增值的作用。
2、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强化国有企业领导人员监督约束机制;促进廉政建设,有效遏制各种违法违纪行为的一项重要措施。
党和国家领导人多次强调,要改革会计人员管理体制,强化内部制约机制。所以,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可以从源头上、制度上预防和防止违纪违法行为的发生,强化反腐倡廉工作。可见,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也是维护国家财经纪律,堵塞管理漏洞,从源头上治理腐败的一项重要制度。
3、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会计诚信的需要。
会计信息失真是企业管理的一大顽疾,极大影响了宏观调控,扰乱了社会经济秩序。会计信息失真的原因很多,有经营体制,经济环境等方面的原因,但也有来自于会计自身方面的原因,如会计监督职能形同虚设,财务监督乏力等。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后,会计人员的独立性有了一定的保证,企业财务部门客观、公正、真实地提供和披露会计信息的环境就有了改观。可见,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也是建立和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内在要求。
4、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是提高财务人员素质,提高企业管理水平的需要。
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后,董事长是国有资产的第一代表人,而委派的财务总监作为董事会成员,其素质要求则相对更高,这就促使委派人员不断更新知识,提高自身的政治和业务水平。同时,对委派人员工作业绩和责任考核力度加大,也使会计人员的工作责任感明显增强。可见,实行财务总监委派制有利于加强企业的经济核算,堵塞漏洞,有利于提高企业的预算管理、成本管理和资金管理水平。
1、要处理好与总会计师的关系。
新《会计法》规定:国有和国有资产占控股地位或者主要地位的大中型企业必须设置总会计师。而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的职则不同。《总会计师条例》对总会计师的地位作了明确规定:总会计师是单位领导成员,协助单位负责人工作,直接对单位负责人负责。总会计师作为单位财务会计的主要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财务会计管理和经济核算,参与本单位的重大经营决策活动,是单位负责人的参谋和助手。可见,总会计师是以“总经理为首的经理人员”中的成员,是企业的内部人,对总经理负责,主要履行经营管理、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的责任。而财务总监是股东向企业委派的财务监管人员,对股东负责,履行对董事会和经理人员监督的职责,从这一关系上看,总会计师也是财务总监的监督对象,财务总监与总会计师之间是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但在实际工作中,财务总监不能始终把自己放在监督者的地位,与总会计师形成对立关系,应该明确自己的职责,在参与企业运作过程的同时,不干预企业正常经营活动。在实施监督的同时,也应给受派单位的经营管理及财务管理提供一些合理化建议,履行服务的职责,正确处理与总会计师的关系。
2、要处理好与稽查特派员的关系。
对国有大型企业,国家实行稽查特派员制度。稽查特派员与财务总监虽然都是代表国家实行监督,但监督的形式、内容和重点不一样。稽查特派员的监督属于定期监督,主要监督领导干部的行为和业绩,并不参与企业经营过程的监督,对企业内部人的败德行为不能及时地进行监督,只能在事后反映和纠正,财务总监的监督属于经常性的监督,其职责是对被监督企业董事会所作的各项重大经营、财务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对经理执行董事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并有权对董事会、经理层做出的损害公司及出资者利益的行为给予纠正。所以,财务总监应该及时为稽查特派员提供受派企业的财务情况和监督报告,以便更全面、合理地评价领导干部的业绩。
3、要处理好与监事会成员的关系。
在国有大型控股公司中,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设立了监事会。监事会行使的主要职权是对董事、经理履行领导职责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当董事和经理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可见监事会行使的监督是一种广义的监督。但同时,监事会行使的监督仍然是一种内部监督,因为监事会成员,不论是股东权益代表还是职工代表仍是公司内部的工作人员,其工资、福利待遇仍在公司享有,当公司的利益与国家利益发生矛盾时,很容易维护公司的利益,从而也维护了自己的利益。监事会行使的监督也是事后监督,只能对董事和经理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予以纠正。财务总监主要是针对董事会所做出的各项重大经营财务决策的合法性和合理性进行监督,是一种专业监督,由于其工资、奖金与所在单位分离,可以保证其实行监督的独立性,而且财务总监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虽然不具有表决权,但有权随时对公司业务及财务状况进行查核,对董事和经理可能损害股东权益的行为进行事前监督,财务总监还可以履行对内部监察人 (监事人)再监督的职能,防止公司内部监察人与被监察人相互勾结。所以,将财务总监编列进监事会比较合适。由于《公司法》中规定监事会成员不能由财务负责人兼任,因此监事会中增设财务总监,可以保证监事会行使的监督更加日常化、规范化。
财务总监委派制推行以来,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还需要不断地改进与完善:
1、要进一步明确财务总监的职权。
财务总监是代表所有者派驻国有企业,实施对国有企业经济活动的全过程的监督和控制,其职权主要应包括:督促企业执行国家的方针、政策和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支持企业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及时发现和制止、纠正企业违反国家财经法纪的行为和可能造成国有资产损失的活动,必要时可向委派机构报告;督促、协助企业建立健全内部财务、会计管理监督制度;审核企业的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参与审定企业重大经营计划、预算、方案并监督其执行情况;定期向委派机构报告企业的国有资产运作和财务状况等。可见,财务总监委派制度的核心是加强对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防止企业弄虚作假,违规操作,披露虚假信息。
2、要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
目前,我国国有企业财务总监主要有两种委派方式:一是由董事会委派;二是由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委派。但现阶段我国部分国有企业仍属于独资形式;就是经过公司制改制后的国有企业,有不少也是董事长兼任总经理 (比如咸阳某毛纺厂及改制后的实业集团公司),尚未形成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的制衡机制,董事会没有实际能力担负起委派财务总监的职责。所以,应当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并逐步过渡到由企业董事会委派财务总监。
3、要加快建立财务总监的激励与约束机制。
财务总监委派制产生了新的委托代理关系,但也会导致“道德风险”的发生。因为,财务总监事实上也只是代理人而并非委托人,也需要用制度来约束。为此设计一套有效的激励约束机制,对更好的推行财务总监委派制度来说也是极为必要的。先从加强对财务总监的监督方面看,用制度约束财务总监的行为是必要的,可以通过学习文件、工作例会、业务考核等形式促使财务总监不断的学习进取;也可以通过审阅财务总监工作报告、联签专项抽查等方式,掌握财务总监是否认真履行职责,对其所存在的问题要进行客观分析,促使财务总监努力工作。再从对财务总监的激励方面看,应设计一套行之有效的激励制度。可根据财务总监的述职报告、任职期间的综合评价、年度审计报告及其工作的合规性、合法性和效益性等对财务总监进行奖励。此外,可以考虑把年薪制、股票期权等引入财务总监的薪酬计划中。在法律法规中应明确规定,财务总监不得收受派驻企业任何经济利益,以及失职后应承担的相应法律责任。可考虑建立财务总监市场机制,以降低发生“道德风险”可能性。只有健全建立财务总监的激励与约束机制,才能真正规范财务总监的代理行为,使财务总监委派得以顺利实施。
如何建立充分的激励和严格的约束机制,从而调动财务总监的工作积极性,关系到财务总监委派制的实施效果。随着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进一步完善,随着市场调空机制的健全和市场竞争的日趋激烈,财务总监委派制必将会逐步完善。
[1]杨有红,胡燕.试论公司治理与内部控制的对接 [J].会计研究,2004,(8).
[2]李娜.对财务总监制的认识 [J].财务与会计导刊,2002,(110).
[3]曾道君.对委派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总监制的思考 [J].会计之友,2005,(6).
[4]李雪颖.浅析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 [J].上海会计,2002,(4).
[5]苏广鹰.国有企业财务总监委派制及其完善措施.www.中国论文下载中心,2009-04-28.